Car 版 (精华区)
发信人: hellocat (牙刷终结者), 信区: Car
标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2)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1年06月11日14:56:13 星期一), 站内信件
第三章 车辆
第十七条 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 号牌
须按指定位
置安装,并保持清晰。号牌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
第十八条 机动车在没有领取正式号牌、行驶证以前,需要移动或试车时,必须 申领移
动证、临时
号牌或试车号牌,按规定行驶。
第十九条 机动车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 器、后
视镜和灯光
装置,必须保持齐全有效。 自行车和三轮车及残疾人专用车的车闸、车铃、
反射器以及
畜力车的制动装置, 必须保持有效。 自行车、三轮车不准安装机械动力装
置。
第二十条 机动车必须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 验不合
格的,不准
继续行驶。
第二十一条 汽车、拖拉机拖带挂车时,只准拖带一辆。挂车的载质量不准超过 汽车的
载质量。连
接装置必须牢固,防护网和挂车的制动器、标杆、标杆灯、制动灯、 转向
灯、尾灯,必
须齐全有效。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的转向器、灯光装置失效时,不准被牵引;发生其他故障需 要被牵
引时,必须
遵守下列规定:
(一)须由正式驾驶员操作,并不准载人或拖带挂车;
(二)宽度不准大于牵引车;
(三)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与牵引车须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四)制动器失效的,须用硬连接牵引装置。
第二十三条 起重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准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二轮摩托车、 轻便
摩托车不准
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的噪声和排放的有害气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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