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r 版 (精华区)

发信人: hellocat (牙刷终结者), 信区: Car
标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3)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1年06月11日14:58:01 星期一), 站内信件

第四章 车辆驾驶员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
辆。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
(二)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
(三)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
(四)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五)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六)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七)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八)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九)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十)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须戴安全头盔;
(十一)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不准行车;
(十二)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
(十三)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学习驾驶员和教练员,除遵守第二十六条规定外,还必须遵 守下列
规定:
(一)学习驾驶员和教练员,分别持有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学习驾驶证和教练员 证;
(二)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驶,车上不准乘坐与教练 无关的
人员。 学习
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教练员应负一部分或全部责 任。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实习驾驶员可以按考试车型单独驾驶车辆。但驾驶大型客车、 电车
、起重车和带
挂车的汽车时,须有正式驾驶员并坐,以监督指导。 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执行任务的警
车、 消防车
、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 物品的车辆。  
 第二十九条 驾驶非机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醉酒的人不准驾驶;
(二)丧失正常驾驶能力的残疾人不准驾驶(残疾人专用车除外);
(三)未满十六岁的人,不准在道路上赶畜力车;
(四)未满十二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  

--
※ 来源:·哈工大紫丁香 bbs.hit.edu.cn·[FROM: chen.hit.edu.cn]
[百宝箱] [返回首页] [上级目录] [根目录] [返回顶部] [刷新] [返回]
Powered by KBS BBS 2.0 (http://dev.kcn.cn)
页面执行时间:2.350毫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