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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婚姻登记办法(一)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2年03月29日10:53:24 星期五), 站内信件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务院批准 (85)国函字节177号
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五日民政部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婚姻自由、
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实行,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
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复婚,必须依照本办法进行婚姻登记。
依法履行登记的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
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第四条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所在单位或村民
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胡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
丧偶)的证明。离过婚的申请再婚时,还应持离婚证件。
第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了解,对条例婚姻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准予
登记,发给《结婚证》;对不符合婚姻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向
当事人进行婚姻法的宣传教育。
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
登记机关查明确实符合婚姻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也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第六条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或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爱的;
(五)患麻疯病或性病未治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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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见得一双脚竟在半空中踩到这层飘忽忽的叶子上,带着往前走,而不是
下坠。这人,攒着个髻,上扎着条白带,飘至后肩,然后两条彩带,垂在两边垂
下的发上,没着面纱,青灵灵的一双眼,却好象是个蹋鼻梁,薄唇细长。上身是
件乳白色的衫,缀织着些浅黄色的小花,右腰间悬着两条流苏,还坠着个玉佩,
是用红色的结缠住的。裤子有些偏长而且偏瘦,更显得瘦削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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