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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cgl (大力提倡kiss,任重道远), 信区: FamilyLife
标 题: 婚姻登记办法(三)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2年03月29日10:54:13 星期五), 站内信件
第十一条 《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
夫妻关系证明书》的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由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
《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须贴男妇双方像片,并加
盖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
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离婚证》或出具《夫妻关系
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时,收取工本费。
第十二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员,应由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
考核合格并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的人员担任。
婚姻登记员在办理结婚登记中,如有依法应准予登记而不给
登记或依法不准登记而给予登记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语教育或
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婚姻登记,如果本办法某些规定不适用,可以
根据本办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的具体情况,制订某些变通的或补
充的规定,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的婚姻登记,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
内地公民的婚姻登记,分别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
规定》和《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
项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一九八0年十一月十一日发布的
《婚姻登记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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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见得一双脚竟在半空中踩到这层飘忽忽的叶子上,带着往前走,而不是
下坠。这人,攒着个髻,上扎着条白带,飘至后肩,然后两条彩带,垂在两边垂
下的发上,没着面纱,青灵灵的一双眼,却好象是个蹋鼻梁,薄唇细长。上身是
件乳白色的衫,缀织着些浅黄色的小花,右腰间悬着两条流苏,还坠着个玉佩,
是用红色的结缠住的。裤子有些偏长而且偏瘦,更显得瘦削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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