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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applegirl (苹果妹妹), 信区: FamilyLife
标 题: 关注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Fri Nov 28 11:52:59 2003), 站内信件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8日签署第387号国务院令,《婚姻登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新的条例中最引人注目的变化是,结婚不再需要到工作单位或者街道开结婚介绍信,男
女双方也不被强制进行婚检。小小一张结婚证,曾经使许多有情人终成眷属,也曾让许多
美满的感情最后含泪而终,婚姻登记条例的“变脸”,折射出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进步,
更让无数相恋的男女感受到了严肃的法规后面蕴涵的浓浓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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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登记手续
即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我国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
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
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在我国,城市居民到城市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农村地区群众结婚要找乡政府已是通
行半个多世纪的惯常做法。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婚姻登记机关分散、不归口的弊端逐
渐显现出来。如由于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没有直接管理权,对于不符合法定
婚龄就登记等一些违法登记难以治理,同时,一些乡镇政府常以婚姻登记为关卡,婚姻登
记经常成为搭车收费的“肥肉”。
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明确了归口统一管理登记的原则,改变了在城市由街道
办事处、在农村必须由乡镇政府办理婚姻登记的做法。这意味着,今后街道办事处不再办
理婚姻登记,乡镇政府不再是农村地区群众办理结婚登记的唯一机关。
有关专家指出,将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归口,一方面可以方便群众、规范登记制度,另
一方面将遏制农村地区借发结婚证搭车收费的现象、减轻农民负担。
从10月1日起,我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
居民和华侨在我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统一归口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级
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中关于涉“外”婚姻的登记规定过于分
散,给婚姻登记机关的具体操作和当事人办理登记造成了一定难度。新颁布的《婚姻登记
条例》明确涉“外”婚姻的登记机关,就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对涉“外”婚姻登记的服务,
解决分散管理、登记造成的手续烦琐等难题。
同时,《婚姻登记条例》还对涉“外”婚姻的非内地居民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
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对于港、澳、台居民要求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和经居住
地公证机构公证的“单身”证明(无配偶证明)和“非近亲”证明;对于华侨要求出具有
效护照以及居住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单身”
证明和“非近亲”证明,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单身”证明和“非近亲”证明也
同样有效;而对于外国人,则要求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
在国公证机关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的“单身”证明,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单独出具的“单身”证明也同样有效。
民政部负责人强调,《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实施后,此前民政部和有关部门制定的《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等一系列有关涉“外”婚姻登记管理的规定
,将自然废止。
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再次明确传递一个强烈的讯号:结婚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不
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关系,将无法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据民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结婚登记是国家对婚姻关系的建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结婚除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按照《婚姻登记条例》
执行。事实上,坚持和完善婚姻登记制度,有利于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则的贯彻实
施,有利于婚姻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预防婚姻家庭纠纷。同时,婚姻登记
的过程,也是在婚姻问题上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的重要环节,所以,我国的婚姻法第八条
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实际就是从法律层面再次强调:结婚登记是结婚的
必经法律程序。不经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事实上就是非婚姻状态,其形式和内容都无
法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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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档案管理
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并长期保管,这是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对婚
姻登记机关的一项要求。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婚姻登记档案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
案管理部门规定。这位负责人说,按照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
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条例还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
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
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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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检
根据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
病的,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登记结婚。这意味着,患有某些“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
仍有可能因此拿不到结婚证。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其他四项不予登记的条件: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非双方自愿的
;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有关专家指出,由于对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到底包括哪些疾病在法律
上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且新条例对婚检不再做硬性规定,事实上在婚姻登记时结婚的决定
权更多地掌握在结婚双方的手中。一般情况下,在现实生活中,无论男女方一旦发现对方
有一些难以治愈的特殊疾病,如:麻风病、癫痫、精神分裂等,对于是否结婚都会持慎重
态度,一般都会自然终止“谈婚论嫁”。
对于一方隐瞒疾病而让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和自己结婚的,即使结了婚法律也将
宣布这个婚姻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
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且婚后对方尚
未治愈,当事人可以申请婚姻无效,法院也可以宣告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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