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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cgl (大力提倡kiss,任重道远), 信区: FamilyLife
标  题: 婚姻登记办法(一)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2年03月29日10:53:24 星期五), 站内信件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务院批准      (85)国函字节177号 
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五日民政部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婚姻自由、 
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实行,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 
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复婚,必须依照本办法进行婚姻登记。 
        依法履行登记的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 
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第四条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所在单位或村民 
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胡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 
丧偶)的证明。离过婚的申请再婚时,还应持离婚证件。 
 
第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了解,对条例婚姻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准予 
登记,发给《结婚证》;对不符合婚姻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向 
当事人进行婚姻法的宣传教育。 
        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 
登记机关查明确实符合婚姻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也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第六条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或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爱的; 
        (五)患麻疯病或性病未治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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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时见得一双脚竟在半空中踩到这层飘忽忽的叶子上,带着往前走,而不是
下坠。这人,攒着个髻,上扎着条白带,飘至后肩,然后两条彩带,垂在两边垂
下的发上,没着面纱,青灵灵的一双眼,却好象是个蹋鼻梁,薄唇细长。上身是
件乳白色的衫,缀织着些浅黄色的小花,右腰间悬着两条流苏,还坠着个玉佩,
是用红色的结缠住的。裤子有些偏长而且偏瘦,更显得瘦削了开来。

※ 来源:·哈工大紫丁香 bbs.hit.edu.cn·[FROM: 202.118.22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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