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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哈尔滨:人工流产要经过行政审批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Mon Mar 28 22:20:40 2005), 站内

【 以下文字转载自 Black_Soil 讨论区 】
发信人: silentcape (无声的所在), 信区: Black_Soil
标  题: 哈尔滨:人工流产要经过行政审批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Mon Mar 28 22:11:20 2005), 转信

哈尔滨市政府近日出台新规定,为防止人为选择胎儿性别,怀孕14周以上做人工流
产要经过行政审批。这项规定刚一出台,就受到了质疑。 

  哈尔滨市3月9日开始实施的这项规定要求:怀孕14周以上、出于非医学需要,
打算终止妊娠的妇女,必须经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的书面批准,没有获得批准的,
不管出于什么样的原因,都不能做人工流产手术。 

  对此规定,当地市民和相关单位反响不一。一哈尔滨市民说,我觉得这个规定
侵犯了我的隐私权和自由,做不做流产是我自己的事,到计生部门去获得什么批准
侵害了我的权利。 

  哈尔滨市某妇产保健医院院长周晓莉说:按照这个规定,如果怀孕女性想不让
人知道,就得选择地下诊所或那些黑医来做流产,而这些地方的消毒和技术条件都
没有保证,有可能造成感染甚至生命危险。 

  按国家有关规定,只有领取了生育证的怀孕14周以上的妇女,在出于非医学原
因做人工流产手术时,才需要获得计划生育部门的批准。而且女性做人工流产手术
的原因又十分复杂,哈尔滨市计生委靠什么办法确定女性去做流产手术是否出于胎
儿性别的选择原因呢? 

  哈尔滨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慕莹说,没有具体详细的标准,主要看家庭原因
等方面。哈尔滨市某妇产医院院长说,没有标准,计生部门就有可能批,有可能不
批,有可能早批,有可能晚批,这样就有很大的随意性。那我要想通过审批,是不
是就得送点小红包什么的?这就有可能产生腐败! 

  另有一些专业人士从法学角度提出了质疑。黑龙江省经济干部管理学院院长陈
永昌说,这项规定实际是哈尔滨政府部门新增的一项行政许可。而根据我们国家去
年开始实施的行政许可法,只有省一级政府才有权利设立行政许可。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教研室教授刘春萍说,人工流产需要审批的规
定实际上是扩大了地方计划生育的权力。另外我注意到,这个强制性的规定采取的
却是一个通告的形式,这是非常罕见的,有关部门是不是也意识到这种规定与现行
法律冲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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