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alth 版 (精华区)
发信人: pivilion (亭在远方), 信区: Health
标 题: 江苏立法禁止人为选择胎儿性别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Thu Mar 31 10:48:30 2005), 转信
日期:2005-03-30 作者:王海平 来源:东方早报
非医学用胎儿性别鉴定、零售堕胎药等5类行为被明令禁止
怀孕100天的妇女不准轻易终止妊娠了。旨在治理人口性别比失衡的《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决定(草案)》,昨天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该草案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等5类行为作了严格限制。
怀孕超过100天不准堕胎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妊娠妇女,不得人工终止妊娠。”《草案》规定,除了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健康,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有严重缺陷等4种情况并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外,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不得人工终止妊娠。未经卫生或计生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由实施机构3名以上专家集体审核。用于终止妊娠的药品目录,由省级卫生、食品药品部门公布,仅限于在批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使用。
药品零售店不能卖堕胎药
为了从源头堵住胡乱打胎行为,《决定(草案)》禁止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经批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单位和个人;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据悉,对违反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卫生、计生部门将责令其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处2~6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不足1万元的,处1万~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单位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机构的工作人员如有类似行为,将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执业资格。
公民举报非法堕胎有奖
为鼓励公民举报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非法销售或者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等违法行为,《决定(草案)》规定,对举报内容属实的,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奖励,且为举报者保密。
据该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潘宗白介绍,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时,江苏0岁组的男女性别比已达116.73:100,比“三普”时的107.67:100和“四普”时的114.40:100明显升高,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从地区看,全省13个省辖市仅南通、镇江保持在低于107:100的正常范围;在110个县(区)中,有86个偏离正常范围。同时,出生人口的性别比失衡近几年已从农村逐步蔓延至城镇。
新闻链接
哈尔滨:人流要“审批”
为防止人为选择胎儿性别,哈尔滨市政府出台规定,怀孕14周以上做人工流产要经过行政审批。(早报3月28日A14曾作报道)规定要求:怀孕14周以上、出于非医学需要打算终止妊娠的妇女,必须经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的书面批准,未获批准的,不管出于什么原因,都不能做人工流产手术。哈尔滨市从3月9日开始实施了这一规定。
湖南:禁止胎儿性别鉴定
为预防和治理人为选择胎儿性别问题,湖南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早报2月3日A15曾作报道),并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随意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同样被禁止的还有向市民零售堕胎药等终止妊娠药物。
--
我来唱一首歌,古老的那首歌,我轻轻地唱
你慢慢地和,是否你还记得,过去的梦想
那充满希望灿烂的岁月你我为了理想
历尽了艰苦,我们曾经哭泣,也曾共同欢乐
但愿你曾记得我们曾经拥有闪亮的日子
※ 来源:·哈工大紫丁香 bbs.hit.edu.cn·[FROM: 210.46.68.101]
Powered by KBS BBS 2.0 (http://dev.kcn.cn)
页面执行时间:3.288毫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