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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zjliu (秋天的萝卜), 信区: Health
标 题: 医事法原理(一)
发信站: BBS 哈工大紫丁香站 (Tue Sep 21 13:43:08 2004)
医事法原理
主讲:东南大学法律系 张赞宁
第一章 法的原理
第一节 法的本质
一、法—是什么?
古西腊思想家普遍认为:法是一种行为准则。
罗马法学家认为:法是一门确定权利与公正的艺术。
18世纪末19世纪初,康德:法是在自由的共同准则基础上个人意志与他人意志谐调的条件
总
和。
克劳西:法是以理性准则来衡量人类生活外部条件的有机整体。
奥斯丁:法是(政)(治)上的优胜者的命令。
孟德斯鸠: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这种关系在支配一切人的行为时,也
就
是人类的理性。
可见,法不是血腥的东西而是人类理性的体现(产物)。
张赞宁认为:法是道德的底线。
因此,法是狭义的道德,道德是广义的法。
法律就是做人的基本准则,人与人之间交往中的的游戏规则。
过去认为只有国家,甚至认为只有阶级社会才有法律,这显然是错误的。
过去认为只有国家,甚至认为只有阶级社会才有法律,这显然是错误的。
既是游戏规则,只有3个人以上时,才有游戏规则,鲁滨逊1个人是不需要法律的,他想咋
干
就咋干;在2个人之间是不会有的游戏规则的,谁打得赢,听谁的,只须暴力征服。中国封
建社会里的夫妻关系,长期以来都是主仆关系,妻向夫自称为“奴”。就是因为过去的法
律
长期认为夫妻关系属于个人私事,法律不宜介入。这样,在夫与妻的二人世界里,一般都
是
夫比妻的力气大,自然只有妻向夫称“奴”了。
没有方园不成规矩。规矩或规则的“规”字是由“夫”和“见”二字组成,意思是:只有
让
丈夫一人看见(其身体)的女人,才是守规矩的女人。饿死事小,守节事大。这在封建社
会
是最了不得的大事。
例:在金庸的武侠小说中常常出现有这样的镜头:当一个未婚女性的身体无意间被一个男
人
看见时,那么,该女子对该事件怎么处理呢?处理模式只有一种:要么你要娶我为妻,要
么
我就要将你杀死。二者必居其一,实在别无选择。否则,我就是不守规矩的女人了(笑)
。
可见,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规范首先是从规范女性的行为开始的,同时也说明,规范是必
须
履行的,有时比生命更重要。
二、法的特征
法的特征主要有三:
1、人类特有
2、它关注的不是“是”而是“应当”,是人类行为及其相互关系的尺度。
3、它调节人们的相互关系。
但这三大特征正在受到挑战。
首先,法是人类社会所特有的吗?
如果说成文法是人类社会所特有的还差不多。法有习惯法、判例法、成文法、不成文法等
多
种形式。老鼠社会、猴群狼群社会中有法吗?这些动物群体既然被称之为“社会”,并有
“
种形式。老鼠社会、猴群狼群社会中有法吗?这些动物群体既然被称之为“社会”,并有
“
领头羊”,则必然会有共同的规则及准则在规范着大家的行为。所以,法是人类社会所特
有
之说,正在受到挑战。
1986年,我在搞流行性出血热的病源学调查时,发现在夜间出来觅食的全是公鼠,被我们
捕
捉到的雌鼠只占百分之一点五。为什么只有公鼠才冒着生命危险出来觅食?显然,是因为
母
鼠要承担生儿育女、生衍繁殖鼠类的重任,是重点保护对象。可见,在老鼠社会里也有《
妇
女保护法》。
其次,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制的加强,过去认为法仅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也不够确
切
了。现在已不限于此,还应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
第二节 法的误区
法的正确定义是:法律是一种通过社会组织的力量来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们行为的统治
手
段 。
但中国的法律教课书至今仍在说:法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法是统治阶级的工具;法是统治
阶
级意志的体现……
法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的总
和
。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统
治阶级(即掌有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来
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这也就是说:只有当人类社会
进化到有国家并进入到了阶级社会时才有法律,这显然是错误的。
以上,尤其错在法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几个字上。法既是“
统
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这一观点在中国坚持50余年而不变。这也就是说:在阶级社
会
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这一观点在中国坚持50余年而不变。这也就是说:在阶级社
会
形成之前的原始社会是没有法的;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没有阶级了,法也随之消亡
。
此乃大谬也!
如果这样,那么,法对于人类永远是个坏东西。其实,在人类社会的长河中,由(专)(
制
)统治者利用权力将法律变成为自己牟取利益的工具之事,也确有发生。但这在人类社会
(
法制史)的长河中,只占非主流的很小的一部分。而且这种“法律”,从严格意义上讲,
不
是真正的法律,而是“人治”,是“伪法律”、“伪科学”。
当今中国的所有弊端,均与“法是统治阶级的工具”论和“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论有关
,
均可从中找到它的渊源。
这一理论是前苏联的检察长维辛斯基,在二十世纪30年代为了迎合斯大林的(专)(制)
统
治和大清洗运动所创造发明的概念。
其实,法的最主要功能就是制约权力的,是对王权的制约,是防止权力可能被滥用的预防
机
制与规则。任何一位(专)(制)统治者都是不要法的。统治者,如过去的皇帝“金口玉
牙
”,他们“口含宪章”,他讲的话“句句是真理”,每一句话都是必须照办的“法”,他
一
句要顶人家一千句、一万句,都是压倒一切(包括压倒法律)的“最高指示”,那么“法
”
在统治者的眼里只能认为是妨碍其滥施权力的一种障碍,试想,权力不受制约的人还要法
律
干什么?他会希望自己的权力受到法的约束吗?
毛泽东就公开讲过,“法治是资本主义的东西,我们就是要靠人治,不靠法治” ,“我是
和尚打伞,无法无天” ,我们做官“要做,就得放开手脚,自由自在地做” ,这就是不
要
任何制约和监督。即使是经他自己亲手制定出来的法律,也被他自己破坏掉了。1980年1月
16日,邓小平同志在《目前的形势和任务》中指出:“在建国以来的29年中,我们连一个
刑
法都没有……这不是一件小事情啊!”不少法律制定了,而且有些是制订得很不错的,结果
往往都被法律的制订者自己破坏了。在五十年代我国也制定了一些很好的法律。我国的第
一
往往都被法律的制订者自己破坏了。在五十年代我国也制定了一些很好的法律。我国的第
一
部宪法就是一部很好的宪法,但是这部宪法却连一个共和国主席的合法权益都未能保住。
正
是鉴于毛泽东晚年的这一错误,邓小平同志严肃批评了“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
赞
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变”的以人为法、
以
言代法的人治现象。他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
法
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
改
变” ,这是对毛泽东同志的晚年错误和对建国以来29年中的巨大失误的经验总结。
法律既是一门科学,那么,就同其他科学一样就有真伪之分。而现今中国的法律界是伪科
学
最为猖獗的一个领域。
法律只能追求公平与公正,而不能追求社会效益。凡以为追求社会效益为目的的法律,均
是
伪科学伪法律。如“统治阶级意志论”、“工具论”追求的都是所谓社会效益,还有什么
“
严打”、“严惩”、“从重从快”、下达“抓人指标”、“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对司法
官
员的荣立“一等功、二等功”……均是在追求社会效益的前题下,所产生出来的错误规则
。
统治者有时也讲点“法律”,但他讲的只是叫你们平头百姓们“要如何如何守法”,而不
是
告诉你有什么权利,当你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当如何维权?
法律科学的真伪分水岭也就在这里。
这就牵涉到法的基本属性是什么?是维权还是守法?
法律追求的是什么?是社会效益,还是公平与公正?
在70年代的美国,有一著名的竞赛题:说的是在一个载有一名总统、一名著名科学家和一
名
普通工人的气球上,突然发生了故障,这时他们向地面报告并发出了求救信号。地面的工
程
师经分析后答复:为了紧急避险,这时必须将其中一人推下去,才可以挽救另两人的生命
,
否则,3个人都得死。问:“应当将谁先推下去?”这个赛题无标准答案,只有评委。
结果一名8岁男孩获得了一等奖。他的答案是:把胖的先推下去。
结果一名8岁男孩获得了一等奖。他的答案是:把胖的先推下去。
这个答案充分体现了平等的理念,所以得了一等奖。
这是因为气球上有3个人,才需要制定一个“应当将谁先推下去?”的游戏规则。如果只有
2个人,肯定是力气大的将力气小的推下或其中一个自愿跳下便解决了,是无须制定“应当
将谁先推下去”这种规则的。
第三节 法与人类社会共始终
一、医与法律、宗教(巫术)、(政)(治)同源
人类早期的医学往往与巫术联系在一起。当时的人们认为:一切自然现象都是受天神(或
自
然力)的主宰的,其中神也有好神与坏神或不好不坏之分。一切灾祸与病痛都与神或自然
力
有关,于是产生了“祭司”这种专门的职业。氏族社会的祭司,他们扮演着沟通神与人、
天
与地的角色,在中国则称之为“巫”,“巫”不仅垄断法律,同时也垄断了医术。祭司(
或
巫)发展成为宗教后,则有政教合一、医教不分的情形。西方很多牧师,同时又兼做医生
,
许多医院也是教堂所办。中医起源于道教,从驱邪和炼丹开始。中医理论:阴阳五行、金
木
水火土这一套,完全来源于道家对天体世界的认识。“天人合一”思想不仅中国有,在古
希
腊、古罗马、古印度都有,现代文化也愈来愈钟爱这一文化(思想)。可以说:人类的医
、
法、宗教(巫术)、(政)(治)同源。这都是人类为了获得生存所必不可少的环节(手
段
)。
人类社会与法。人类组成社会是为了生存。为了更好地适应“适者生存”的自然法则。
二、法律的形式
法律有多种形式,有成文法、不成文法、习惯法、判例法。
阿奎那(意.中世纪):永恒法、自然法、人定法、神法。
法的最初表现形式是习惯、习俗和惯例。
法的最初表现形式是习惯、习俗和惯例。
我们在研究历史的时候,说原始社会实行的是“群婚制”,既被称之为“制”,这不就是
“
法制”,不就是婚姻法吗?当人类还是猴子生活在树上时,这时要是有谁敢标新立异用双
脚
到地上行走的话,其他猴们就会将其当作异己分子,群起而攻之并将其咬死。这难道不是
刑
法?原始部落里长期禁止本部落人与外族通婚,这难道不是婚姻法?有违者也会被处死,
这
难道不是刑法?
三、法的执行机构
最早酋长、首领、国王就是法的执行者,后来发展为政府、法院。
康图诺维茨:法是规范人们的外部行为并由法院执行的社会规则的总和。
而头领(执法者或执法机构)的产生,共历经了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母系社会 老母为王
这是上天给的权力,是“天赋王权”。由于群婚制的结果,人们不知道父王是谁,自然只
有
拥戴母亲为王。
第二阶段,力大为王
当时生产力低下,主要靠守猎为生,大多有一顿没一顿的,因饥饿和生存的需要,为解决
吃
的问题,家族中的老母亲,已当不了这个头了。为了面对凶猛的野兽和外部落的侵占领地
、
抢劫财物等问题,只有能守猎、能抵御外侵的体力强壮者才有资格——力大为王(当今的
许
多动物社会,如猴王、狼首、领头羊……均因此而产生)。第一、第二两个阶段历经漫长
,
约有上百万年。
第三阶段,智者为王
由于生产力的发展,这时已经有了畜牧业和农业,人类的吃饭问题已基本解决了,这时的
天
灾,如疾病和水灾、旱灾上升为威胁人类生存的主要问题,因此,这时人们选择酋长或国
王
,必须以能为大家驱逐妖魔病害为标准,即智能和技术高者为王。这是历史的进步。如中
国
,必须以能为大家驱逐妖魔病害为标准,即智能和技术高者为王。这是历史的进步。如中
国
的黄帝就是一个医术高明的人,于是被人们拥戴为王;大禹因治水有方,被人们拥戴为王
。
中医教科书上讲《黄帝内经》是后人的伪托 ,实在是对历史的无知,也是民族虚无主义的
表现,是用现代眼光来看历史的结果。
不仅为王者是如此,为官者也是如此。中国古文化很少教数、理、化,但医学却是必修课
,
老师在授课时往往同仁义礼智信等同时将医术也教授给学生。“医本仁术”,老师是将医
术
作为一种仁术教给学生的。所以,中国古代的文化人多有很高的医术,也才有“不为良相
,
且为良医”之说。
第二第三两个阶段,属于马克思讲的原始共/产/主义社会,这时是公有制社会,存在决定
意
识,由于在大家的脑子里只有公有制思想,没有或很少有私有制思想,因此,王者还想不
到
要将王位交给自己的儿子。况且,这个大王也并不好当。
第四阶段,世袭王位
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人类的温饱问题基本解决,抗病和抗灾害能力有了一定水平
,
这时人们要求有相对安定的社会秩序,自己生产的东西希望自己享用,于是才有了私有制
。
由于私有制的产生,渐渐地王位也成了“私有”,而且由于物质条件的丰富,这时的大王
就
很好当了,就是草包也能当官当大王,这时的王位就成了特权,每个统治者出于“王位也
是
属于私有”的惯性考虑,自然而然的产生了王位的世袭制。
李洪章讲过一句著名的话:官是最好当的…… 不是吗?陈永贵斗大的学不识一箩,也能当
(政)(治)局常委。
由于人的自私本性是与生俱来的,公有制并不一定会产生人人都一心“为公”的思想。 “
公有制”和“为公”的思想,完全是两码事。在单一的“公有”的社会体制中,这种“存
在
”所决定的意识,只能是:因为没有财产的私有,所以“什么东西我都有份”,“我的是
我
的,你的还是我的。”在这种潜意识的支配下,才会有偷盗、抢劫、越货杀人、(贪)(
污
的,你的还是我的。”在这种潜意识的支配下,才会有偷盗、抢劫、越货杀人、(贪)(
污
)等犯罪的产生。为公的思想需要教育培养。其实,私有制的产生,在人类历史发展的长
河
中是一种进步。由于公有制,“任何东西,不论自己是否付出了劳动,我都有份”,才产
生
了野蛮、无序、愚昧、落后,社会和自然资源的遭踏,才会有偷、抢、杀、(贪)(污)
等
劣习的产生。自从有了私有制以后,人们的思想里才会有“公”“私”分明的概念,才会
认
识到“别人的东西是别人的,我不可以索取”。于是整个社会才更为有序,人类社会才需
要
更为严格的规范来约束每一个人的行为。过去有句话:“私有制是万恶之源”,这实在是
很
错误的,是对历史的无知,也是反辨正法的。
第五阶段,民选国家首脑
长期世袭的结果,使国王的权力无限扩张,最终发展到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君
要
臣(民)死,臣(民)不得不死”的地步。这时的王权已严重侵害了国民的利益,尤其是
贵
族的利益,所以,历史上任何一个国家起来反抗和制约王权的首先是贵族阶层。当然,这
可
能与他们比较有力量(物资力量),受过良好教育(精神力量)有关。如古希腊的苏格拉
底
、柏拉图、希波克拉底等大思想家均出身于自由民,而非奴隶。中世纪的启蒙思想家洛克
、
孟德斯鸠……也是出自中上阶层。中国的老子、孔夫子、韩非子、孙子也均出自上层社会
。
我国20-30年代的大革命时期,革命的中坚力量(包括国民党和***中的高中级干部)均是
封
建官僚家庭或有钱人家出身。
近代与现在意义上的法的执行机构:
政教合一 宗教教廷:天主教会最高权力机构,设在梵蒂冈。行使宗教裁判权。有些政教合
一国家,表面上由法院审判,但它所适用的法律却主要以宗教教义为基础。
现代执法机构为政府;司法机构为法院;立法机构为议院,实行三权分立。
第四节 法的精髓
第四节 法的精髓
法的精髓:就体现在自由、平等、博爱,这6个字中。其中平等观念尤为重要。没有平等也
就没有法律可言。
自由、平等、博爱,曾被一些御用***理论家们批了50多年,一言以敝之:“那是资产阶级
的口号,骗人的。”
其实,自由、平等、博爱并非是资产阶级的专利,它是人类共同的财富。它包含的却正是
法
的精髓。
自由,其含义为:人有追求幸福的权利,每一个人都具有可以做我所想干的一切事的权利
。
它是人的最基本权利。
平等,其含义为:人们的权利都是相等的。因此,每一个人在行使权利的时候都不得妨害
他
人的自由。否则,就违法,就要受到制裁。
博爱,其含义为:法律必须保证每一个人都能有能平等的享有行使自由的权利。虽然法律
已
赋于了每一个人都有自由和平等的权利,但在现实中,有一部分人(即社会弱者,如儿童
、
妇女、老人、残疾者、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由于其自身的能力限制,你就是
给
了他(她)有自由权、平等权,他也无法行使。于是便需要大家都来关爱他、帮助他行使
法
律所赋予的自由和平等权利。这就是博爱的含义。
人生来平等。每一个人都是从母胎中出来,都是赤条条的来到这个世上,有什么高低贵贱
之
分。之所以有高低贵贱之分,那是由于你自己把自己给看低了。
平等是人的基本灵魂,是人在精神世界领域有别于动物的重要标志。有的人只要领导接见
了
一次就受宠若惊,兴奋得几天都睡不着觉,这种人实在可怜,是一种很低层次的人。可以
说
:这种人的灵魂已经死了!
法的功能就是制约权力的,是制约统治者的,是制约权力的滥用的。由于有了法,有了对
王
(皇)权的制约,社会才会进步,人间才会美好。
:这种人的灵魂已经死了!
我常同学生讲:如果你法学大四毕业连个平等观念都没有,可以说你是白学了。就不是我
的
学生。
我国是一个有二千多年封建(专)(制)统治的国家,我国的封建(专)(制)制度之所
以
会延续二千余年经久不衰,主要原因就是有一个“路径依赖”规则在起作用。所谓“路径
依
赖”就是当某种制度或规则建立后,这种制度或规则却可以不断的自我强化与自我完善…
…
使得你无法改变或摆脱过去的制度或规则。尽管随着历史的发展,这个制度或规则已经过
时
了,已不适应社会的发展了,但是,在“路径依赖”惯性作用下,仍在使旧的制度在不断
的
自我强化与完善。使“熬到头的媳妇当了婆,又来压迫她的媳妇……”如此循环、往复无
穷
。
那么,今天我们离民主与法制究竟还有多远?历史总是前进的,即使有倒退也总是暂时的
。
今天,我们离民主与法制究竟还有多远?我想不会太远,但也不会很近。
希望寄托在你们这一代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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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谊第一 比赛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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