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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dongyun (冬云), 信区: Pets
标  题: 养狗须经邻居同意 苏州限制养狗新规定惹来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2年12月20日17:05:28 星期五), 站内信件

养狗须经邻居同意 苏州限制养狗新规定惹来 18/12/2002 
来自: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2月17日电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出台的犬类管理办法规定,在苏州市限
养区内养狗,必须经过周围邻居4 户以上的居民同意,其中居住多层住宅的,须经
过同单元半数以上的居民同意。今天的法制日报刊登的调查显示,居民对此的看法
有很大不同。

  北京养狗的市民几乎一致反对这种规定。养了两只“博美”狗的梁小姐说:“
养狗是我的私事,只要我没有对他人造成影响,干嘛需要别人同意?如果真的对别
人造成了伤害,对方可以找我索赔嘛。”

  然而,那些反对养狗的市民大多数都很赞成这种规定。家住海淀区的赵先生说
:“人干嘛要养条只知道吃喝的狗?况且狗也不卫生,还会带来狂犬病和其他传染
类疾病,狗吠声经常扰得四邻不安,真是个祸害。”赵先生表示,如果这种规定在
北京实施,他举双手赞成。

  据苏州市政府法制办秘书处的钱处长介绍,该办法是10月9日由苏州市政府第
106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并于10 月30日由苏州市市长签署的第30号政府令,将于明
年1月1日起在苏州市建成区内实施。

  钱处长认为,这一规定虽然尚无具体依据,但其初衷是考虑到大多数居民的利
益。该规定将会得到大多数不养狗居民的赞同,只是少数养狗的居民可能会反对这
种规定。对于该规定实行的后果,钱处长也承认,如果严格实行起来,可能使大部
分想养狗的市民无法养狗。

  对于这种规定的可操作性,苏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一大队专门负责犬类管理的
顾队长表示,他们有办法进行相应的管理。他们可以先让养狗的申请人提交4户以
上邻居同意的证明,然后再由社区民警上门核对,证明属实即可。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振山认为,养狗是一种私权利,行使这种权利不需
要别人的同意。如果犬类对他人造成直接的侵害,受害人可以根据民法上的侵权的
救济方式寻求保护。在国外,还没有养狗须征得别人同意的规定,但是对于养狗的
条件,各国根据各自的国情不同,宽松度也不一样。但是很多国家要求养狗必须有
足够的住房,在某些公共场所设定了遛狗的禁区等等。鉴于中国公共空间比较拥挤
的实际情况,管理部门可以将养狗的条件制定得严格一些。

  国家行政学院教师、法学博士何海波则认为,养狗须征得邻居同意这一规定,
实际上是预设了养狗必将发生侵权行为,这种做法类似于刑法上的“有罪推定”,
让养狗的市民在侵权没有发生时就承担了民事责任,有违公平原则。从日常生活当
中看,养狗并不意味着必将发生侵权行为,如果狗的主人对它看护得当,不会对他
人造成影响和损害,尤其那些小型狗,更不会对他人构成威胁。再者,就是基于相
邻权,邻居的权利也仅仅是民法规定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而没
有“ 事先同意”的权利。反过来讲,就是他人同意,个人对于私权利的行使仍然
应该以不妨碍他人为前提,仍应尽适当注意的义务。(王光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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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
故常无欲以观其妙,有欲以观其窍。此两者同出而异名,同为之玄,
玄之又玄,众妙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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