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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hanbinger (寒冰儿), 信区: TV
标  题: 香港廉政公署与内地反贪局之比较  zz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Sat Apr 24 10:42:19 2004), 站内信件


最近,电视台在放《廉政行动2004》,偶也心血来潮的写一篇关于香港廉署和内地反贪机
关的对比,希望通过这篇文章大家能对反贪工作有一些小小的认识。 
六七十年代,贪污问题在香港的公共服务机构中十分严重,警队贪污受贿更是尤为突出,
警员包庇黄,赌,毒罪刑,与犯罪分子狼狈为奸,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七十
年代初期,社会上聚集了一股强大的舆论压力。总警司葛柏的贪污案更是激起了极大的民
愤,数千名学生和公民走上街头抗议政府的行政不作为,“反贪保廉”的口号此起彼伏。
在这样的社会大背景下,1973年2月17日由当时的港督麦理浩爵士在立法局会议上宣布组建
香港廉政公署.全称是“香港特派廉政专员公署”(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
rruption , ICAC),1974年2月15日《香港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的颁布标志着香港廉
政公署被正式赋予执法的权力而得以成立。

香港廉政公署的使命是:廉政公署致力维护本港的公平正义、安定繁荣、务必与全体市民
齐心协力,坚定不移,以执法、教育、预防三管齐下,肃贪倡廉。

香港廉政公署的政策目标是:1。以有效方式调查和检控贪污。2。积极推行防贪措施以杜
绝贪污机会。3。教育市民认识贪污的祸害及争取他们对肃贪倡廉工作的支持。

廉政公署下属了廉政专员办公室和三个专门的职能责任部门,即执行处(接受 市 民 举 
报 贪 污 、 研 究 及 调 查 怀 疑 贪 污 的 罪 行。),防止贪污处(审 视 各 政 府
 部 门 及 公 共 机 构 的 工 作 常规 及 程 序 , 以 减 少 可 能 出 现 贪 污 的 
情 况 ; 另 外 , 该处 亦 应 私 营 机 构 的 要 求 , 提 供 防 贪 顾 问 服 务。
)和社区关系处(教 导 市 民 认 识 贪 污 的 祸 害 , 并 争 取 市民 积 极 支 持 
反 贪 的 工 作 。)同时,香港政府还颁布了三个条例以授予廉政公署在肃贪倡廉上的权
力,它们是《香港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
ion Ordinance,共18条)、《防止贪污贿赂条例》(Prevention Of Bribery Ordinance
,共35条)、《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Corrupt And Illegal Practices Ordinance ,
共29条)。廉政公署在行使权力的同时还要收到方方面面的监察和制约,香港政府委任了
社会各界贤达组成四个委员会对廉政公署的工作进行监督,委员会的主席由非官方人士担
任。这些委员会是: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防止贪污咨询委员
会和社区关系市民咨询委员会。
由此可见,香港廉政公署自身组织建设比较完善,监督和制衡机制有效的防止了权利的滥
用。根据1999年美国传统基金会和《华尔街日报》的自由经济指数显示,香港连续6年被评
为全球最自由的地方;在全球140经济体系中,香港被评为最具有竞争力的经济体系;在亚
洲最廉洁的城市中,香港位列第三。

与内地的反贪污贿赂局相比较,香港的廉政公署有如下几个特点:
1。独立的程度不同。廉署是一个与所有的政府机关相脱离的独立的反贪机构。其首长廉政
专员依法直接向政府最高首长负责,也仅仅向他负责。香港廉署现有职员1314名,大部分
以合约方式受聘或借调于香港警方,不属于公务员序列,因此他们有较大的独立性。而内
地反贪局的工作人员隶属于国家公务员序列,受到公务员政策法规的重重限制,往往办案
压力十分巨大,独立性也相对较小。
2。职权不同。廉署拥有比较多的特权,如如无须手令(Without Warrant)而逮捕;有权
搜查可疑的楼宇、扣押犯罪的相关财物;有权调查任何的金融机构等等。这些特权能简化
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而反贪局的许多权利规定的较为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如只能
由公安机关执行反贪局下达的拘留和逮捕命令,命令和执行权限的脱离导致了两个司法机
关配合较差,相互推委,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不利于打击腐败。
3。取证方式不同。香港市民可以通过亲身举报,电话举报,投函举报三种方式提供犯罪线
索。廉署采取严密措施处理投诉,并确保所有资料绝对保密,以维护举报人的利益。《香
港防止贿赂条例》第30条规定,如果回答任何问题会招致或可能招致举报人、协助人的姓
名或地址被披露,任何人无须回答任何问题。任何民事、刑事诉讼中,如果作为证据的材
料中载有举报人、协助人姓名可能使其暴露身份的内容,法庭必须将一切有关的内容遮掩
或涂去。由此给予证人相当隐秘的保护,有利于公众揭发犯罪。而内地的立法却要求证人
公布真实姓名,住址,由于证人害怕遭到打击报复,往往不能出庭作证,不能有效的与犯
罪分子做斗争,从而弱化了反贪工作的进行。
4。监督机制不同。香港廉署外部设有由社会贤达组成的四个委员会,内部设有L组对其工
作人员的各种行为加以监督。廉署人员如被指称涉及贪污或相关的刑事罪刑L组会进行调查
。此外还有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和传媒进行有效监督,因此廉署及其成员的行动具有
极大的透明性,当事人的利益受到广泛的保护,救济途径多种多样。反观内地,反贪局对
内受到各级人民检察院院长,检察委员会的监督,对外受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的
监督,但是由于缺乏中立的监督机构和经常受到行政机关的不当影响,导致了反腐工作“
暗箱操作”之风盛行,对外透明性不强,失去公众信任。
5。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程度不同。香港廉署遵循“三管齐下”的工作原则,执法,防贪
,教育一体化,注重对公众进行普法。其社区关系处与政府部门,公营机构及非牟利机构
保持密切合作,制定防贪计划亦定期举办各类防贪课程及讲座,制作廉署网页方便公众查
询,宣传反贪法例,教导公众如何举报投诉,从而增强了公众的反腐意识,推进了整个社
会的廉洁自律。相比之下,内地的反贪局普法意识淡薄,保密程度较高,与公众关系疏远
,公众对反贪局内部的工作程序更是知之甚少。

通过对香港廉政公署和内地反贪局的一系列对比,相信大家已经有了初步认识。反贪工作
重在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如果贪污问题出现了再想办法解决已是亡羊补牢,为时已晚
。因此内地需要借鉴香港成功的反贪经验,从而更好的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维护政府在人
民心目中的形象和信誉,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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