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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haze (幻舞幽岚·国家猎艳特派专员), 信区: History
标 题: 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19)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Mon May 24 09:43:01 2004), 转信
中法和约
条约简介:
19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法国用武力侵入越南南部,接着就开始探测从越南
通中国云南的航路。1873年,法国一支部队侵入越南北部,又被迫退出。80年代初
,法国向北越扩张,于1882年侵占河内等地。中国与越南有宗藩关系,清政府为防
止法国占领北越、危及中国边境,增派了军队,加强防务。
1883年,法国扩大侵越战争,一面加紧在北越的进攻,一面攻击越都顺化,迫
使越南朝廷屈服,取得了对越南的保护权。在北越,法军向清军挑战,12月,中法
战争爆发。清军连战皆败。1884年5月,李鸿章与法国海军舰长福禄诺在天津谈判
,签订了一个《简明条款》,清政府同意对法越间“所有已定及未定各条约”一概
不加过问,同意将在北越的驻军“即行调回边界。”战争停止。6月,急于接管清
军阵地的法军在北黎与华军发生冲突,中法双方互相指责,又进行谈判。8月,法
舰轰击台湾基隆,又在福州马江攻击中国船舰,重新燃起战火。26日,清政府正式
对法宣战。此后半年多,在北越和台湾、澎湖地区中法两国军队发生多次战斗。同
时,围绕着和战问题各方面进行了许多外交活动和秘密谈判。1885年(光绪十一年
)3月,中国军队在镇南关、谅山等地大败法军,在北越打开了新局面;法军占领
澎湖,加强了在台澎地区的地位;两个战场,交战双方互有胜负,战争在总体上形
成均势。恰在此时,两国间已进行了多日的秘密谈判正走向互相妥协,彼此都表现
出不想再打下去。4月4日双方匆匆签订停战条件,战争终止。根据停战条件,双方
应商订细约。4月下旬起,开始谈判细约。6月9日,清政府代表李鸿章与法国公使
巴特纳在天津正式签订《中法和约》。
《中法和约》即《中法会订越南条约》或《越南条款》,又称《中法新约》、
《李巴条约》,共10款,主要内容有:1.清政府承认法国对越南的保护权。2.中
越陆路交界开放贸易,中国边界内开辟两个通商口岸,一在保胜以上,一在谅山以
北,允许法国商人在此居住并设领事。3.降低中国云南、广西同越南边界的进出
口税率。4.以后中国如修筑铁路,“自向法国业此之人商办”。《中法和约》的
签订,使法国打开了中国的“后门”。此后,中法之间又相继签订了《越南边界通
商章程》、《续议界务专条》、《续议商务专条》等条约,具体确立了法国的侵略
权益,使中国西南逐渐成为法国的势力范围。
条约原文:
一八八五年六月九日,光绪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天津。
大清国大皇帝、大法民主国大伯理玺天德,前因两国同时有事于越南,渐致龃
龉,今彼此愿为了结,并欲修明两国交好通商之旧谊,订立新约,期于两国均有利
益,即以光绪十年四月十七日在天津商订简明条约,光绪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奉旨
允准者作为底本,为此两国特派全权大臣会商办理:大清国大皇帝钦差全权大臣文
华殿大学士太子太傅北洋通商大臣直隶总督一等肃毅伯爵李,钦差总理各国事务大
臣刑部尚书管理户部三库左翼世职官学事务镶黄旗汉军都统锡,钦差总理各国事务
大臣鸿胪寺卿邓;大法民主国大伯理玺天德钦差全权大臣赏给佩带四等荣光宝星并
瑞典国头等北斗宝星驻扎中国京都总理本国事务巴特纳;各将所奉全权文凭互相校
阅,均属妥协,立定条约如左:
第一款 一、越南诸省与中国边界毗连者,其境内,法国约明自行弭乱安抚。
其扰害百姓之匪党及无业流氓,悉由法国妥为设法,或应解散,或当驱逐出境,并
禁其复聚为乱。惟无论遇有何事,法兵永不得过北圻与中国边界,法国并约明必不
自侵此界,且保他人必不犯之。其中国与北圻交界各省境内,凡遇匪党逃匿,即由
中国设法,或应解散,或当驱逐出境。倘有匪党在中国境内会合,意图往扰法国所
保护之民者,亦由中国设法
解散。法国既担保边界无事,中国约明亦不派兵前赴北圻。至于中国与越南如何互
交逃犯之事,中、法两国应另行议定专条。凡中国侨居人民乃散勇等在越南安分守
业者,无论农夫、工匠、商贾,若无可责备之处,其身家产业均得安稳,与法国所
保护之人无异。
第二款 一、中国既订明于法国所办弭乱安抚各事无所掣肘,凡有法国与越南
自立之条约、章程,或已定者,或续立者,现时并日后均听办理。至中、越往来,
言明必不致有碍中国威望体面,亦不致有违此次之约。
第三款 一、自此次订约画押之后起,限六个月期内,应由中、法两国各派官
员,亲赴中国与北圻交界处所,会同勘定界限。倘或于界限难与辨认之处,即于其
地设立标记,以明界限之所在。若因立标处所,或因北圻现在之界,稍有改正,以
期两国公同有益,如彼此意见不合,应各请示于本国。
第四款 一、边界勘定之后,凡有法国人民及法国所保护人民与别国居住北圻
人等,欲行过界入中国者,须俟法国官员请中国边界官员发给护照,方得执持前往
。倘由北圻入中国者,系中国人民,只由中国边界官员自发凭单可也。至有中国人
民欲从陆路由中国入北圻者,应由中国官请法国官发给护照,以便执持前往。
第五款 一、中国与北圻陆路交界,允准法国商人及法国保护之商人并中国商
人运货进出。其贸易应限定若干处,及在何处,俟日后体察两国生意多寡及往来道
路定夺。须照中国内地现有章程酌核办理。总之,通商处所在中国边界者,应指定
两处:一在保胜以上,一在谅山以北。法国商人均可在此居住,应得利益应遵章程
,均与通商各口无异。中国应在此设关收税,法国亦得在此设立领事官,其领事官
应得权利,与法国在通商各口之领事官无异。中国亦得与法国商酌,在北圻各大城
镇拣派领事官驻扎。
第六款 一、北圻与中国之云南、广西、广东各省陆路通商章程,应于此约画
押后三个月内,两国派员会议,另定条款,附在本约之后。所运货物进出云南、广
西边界,应纳各税,照现在通商税则较减。惟由陆路运过北圻及广东边界者,不得
照此减轻税则纳税;其减轻税则亦与现在通商各口无涉。其贩运枪炮、军械、军粮
、军火等,应各照两国界内所行之章程办理。至洋药进口、出口一事,应于通商章
程内定一专条。其中,越海路通商,亦应议定专条,此条未定之先,仍照现章办理
。
第七款 一、中法现立此约,其意系为邻邦益敦和睦、推广互市,现欲善体此
意,由法国在北圻一带开辟道路,鼓励建设铁路。彼此言明,日后若中国酌拟创造
铁路时,中国自向法国业此之人商办;其招募人工,法国无不尽力劝助。惟彼此言
明,不得视此条系为法国一国独受之利益。
第八款 一、此次所订之条约内所载之通商各款,以及将订各项章程,应俟换
约后十年之期满,方可续修。若期将满六个月以前,议约之两国彼此不预先将拟欲
修约之意声明,则通商各条约、章程仍应遵照行之,以十年为期,以后仿此。
第九款 一、此约一经彼此画押,法军立即奉命退出基隆,并除去在海面搜查
等事。画押后一个月内,法兵必当从台湾、澎湖全行退尽。
第十款 一、中、法两国前立各条约、章程,除由现议更张外,其余仍应一体遵守
。至此次条约,现由大清国大皇帝批准及大法国大伯理玺天德批准后,即在中国京
都互换。
光绪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西历一千八百八十五年六月初九日
大清国钦差全权大臣李
钦差总理各国事务大臣锡
钦差总理各国事务大臣邓
大法民主国钦差全权大臣巴
附注
本条约见《光绪条约》,卷20,页7?11。法文本见《海关中外条约》,卷1,
页901?906。
本条约又称为《中法新约》;因系李鸿章
与法国公使巴特纳所签订,又称为《李巴条约》。一八八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在北
京交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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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haze 于 May 24 09:48:57 修改本文·[FROM: 202.118.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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