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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haze (幻舞幽岚·国家猎艳特派专员), 信区: History
标  题: 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34)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Mon May 24 09:46:55 2004), 转信

民四条约 

条约简介: 

  1914年7、8月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英、法、德、俄等欧洲主要国家相继卷
入战争;美国并未立即参战,但注意力已转向欧洲战局。日本认为这是它独占中国
的大好时机,首先以参战为名,出兵中国山东,夺取了德国在山东的侵略权益。接
着于1915年1月18日直接向中华民国总统袁世凯提出企图独霸中国的“二十一条”
要求。 
  二十一条分为五号:第一号要求继承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利并扩大之;第二号
要求扩大在南满、东蒙的各种利权;第三号企图控制汉冶萍公司;第四号要求中国
沿海港湾岛屿概不租给或让与他国;第五号要求中国中央政府聘用有力之日本人为
顾问,等等。日本公使日置益要求袁世凯接受这些条件,并绝对保密。袁世凯决定
与日本谈判,以最小代价了结此案。从1915年2月2日开始,外交总长陆征祥、次长
曹汝霖等与日置益、日本公使馆参赞小幡酉吉等人开始秘密谈判。后来中国有意地
逐渐将谈判内容泄露出去。在谈判中中国代表对日本的要求有所抵制。日本方面不
断使用外交讹诈、武力恫吓等相威逼。4月26日,日本代表提出“最后修正案”,
做了些小让步。当时,国内反对“二十一条”的呼声日渐高涨,广大人民群情激愤
。5月1日中国方面提出修正案,仍坚持自己的立场。日本政府删削了第五号要求,
于5月7日向中国政府发出最后通牒,限9日午后六时前答复。袁世凯政府最后妥协
,接受日本提出的条件,25日与日本正式签订了《民四条约》。 
  《民四条约》由《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关于山东之条约》及
另附的十三件换文组成。这些条约及换文的内容主要有:1.在山东,日本不仅得
以继承德国的一切利权,还得到中国政府关于山东内地或其沿海岛屿一概不租让于
外国等许诺。2.在南满,日本得到延长租借地及铁路期限、其臣民得任便居住、
往来并经营农工商业及租用土地等权利。3.在东蒙,日本得到其臣民与中国人合
办农业和附属工业等权。4.汉冶萍公司可与日本资本家商定合办,中国不将该公
司充公、收归国有或使其借日本以外的外资。5.在福建,中国政府答应不允许外
国在沿岸地方设造船所、军用贮煤所及海军根据地,也不借外资自办。 
  《民四条约》的签订,使日本侵略势力在满蒙、山东得到巩固和扩展,在华中
华南也有所增进。 

  条约原文: 

  1.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 
  一九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北京。 
  大中华民国大总统阁下及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为发展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
两国之经济关系起见,决定缔结条约。为此,大中华民国大总统阁下任命中卿一等
嘉禾勋章外交总长陆徵祥,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任命特命全权公使从四位勋二等日
置益为全权委员,各全权委员互示其全权委任状,认为良好妥当,议定条项如左:
 
  第一条 两缔约国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之期限
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第二条 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为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经营农业,得商
租其需用地亩。 
  第三条 日本国臣民得在南满洲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一切生意
。 
  第四条 如有日本国臣民及中国人民愿在东部内蒙古合办农业及附随工业时,
中国政府可允准之。 
  第五条 前三条所载之日本国臣民,除须将照例所领之护照向地方官注册外,
应服从中国警察法令及课税。 
  民、刑诉讼,日本国臣民为被告时,归日本国领事官,又中国人民为被告时,
归中国官吏审判;彼此均得派员到堂旁听。但关于土地之日本国臣民与中国人民之
民事诉讼,按照中国法律及地方习惯,由两国派员共同审判。 
  将来该地方之司法制度完全改良时,所有关于日本国臣民之民、刑一 
切诉讼即完全由中国法庭审判。 
  第六条 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东部内蒙古合宜
地方为商埠。 
  第七条 中国政府允诺,以向来中国与各外国资本家所订之铁路借款合同规定
事项为标准,速行从根本上改订吉长铁路借款合同。 
  将来中国政府、关于铁路借款事项,将较现在各铁路借款合同为有利之条件给
与外国资本家时,依日本国之希望再行改订前项合同。 
  第八条 关于东三省中、日现行各条约,除本条约另有规定外,一概仍照旧实
行。 
  第九条 本条约由盖印之日起即生效力。  本条约应由大中华民国大总统阁
下、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批准。其批准书,速在东京互换。 
  为此两国全权委员,缮成中文、日本文各二份,彼此于此约内签名盖印,以昭
信守。 
中华民国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大中华民国中卿一等嘉禾勋章外交总长陆徵祥 
大日本帝国特命全权公使从四位勋二等日置益 
  订于北京 
  附一:关于旅大南满安奉期限之换文 
  外交部致日本公使照会 
  为照会事:本日画押之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条约内第一条所规定,旅顺、
大连租借期限展至民国八十六年,即西历一千九百九十七年为满期;南满铁路交还
期限展至民国九十一年,即西历二千零二年为满期。其原合同第十二条所载:“自
开车之日起三十六年后,中国政府可给价收回。”一节,毋庸置议。又,安奉铁路
期限展至民国九十六年,即西历二千零七年为满期。相应照会,即希查照。须至照
会者。 
中华民国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国公使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公使覆外交部照会 
  为照覆事:接准本日照称:“本日画押之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条约内第一
条所规定,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展至民国八十六年,即西历一千九百九十七年为满
期;南满铁路交还期限展至民国九十一年,即西历二千零二年为满期。其原合同第
十二条所载:‘自开车之日起,三十六年后,中国政府可给价收回。’一节,毋庸
置议。又,安奉铁路期限展至民国九十六年,即西历二千零七年为满期。”等语,
业经阅悉。相应函覆,即希查照。须至照覆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国公使 
  附二:关于东部内蒙古开埠事项之换文 
  外交部致日本公使照会 
  为照会事:本日画押之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条约内第六条所规定中国应行
自开商埠之地点及章程,由中国政府自行拟定,与日本国公使协商后决定之。相应
照会,即希查照。须至照会者。 
中华民国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国公使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公使覆外交部照会 
  为照覆事:准本日照称“本日画押之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条约内第六条所
规定中国应行自开商埠之地点及章程,由中国政府自行拟定,与日本国公使协商后
决定之。”等语,业经阅悉。相应照覆,即希查照。须至照覆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国公使 
  附三:关于南满洲开矿事项之换文 
  外交部致日本公使照会 
  为照会事: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左开各矿除业已探勘或开采各矿区外,速行调
查选定,中国政府即准其探勘或开采,但在矿业条例确定以前,仍仿照现行办法办
理。相应照会,即希查照。须至照会者。 
中华民国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国公使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公使覆外交部照会 
  为照覆事:接准本日照称“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左开各矿除业已探勘或开采各
矿区外,速行调查选定,中国政府即准其探勘或开采,在矿 
业条例确定以前,应仿照现行办法办理。”等语,业经阅悉。相应照覆,即希查照
。须至照覆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附四:关于南满洲东部内蒙古铁路税课事项之换 
  文 
  外交部致日本公使照会为照会事:本总长以中国政府名义,对贵国政府声明:
嗣后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需造铁路,由中国自行筹款建造;如需外资,可先向日
本国资本家商借。又,中国政府嗣后以前开地方之各种税课(除中国中央政府业经
为借款作押之盐税、关税等类外)作抵,由外国借款时,可先向日本国资本家商借
。相应照会,即希查照。须至照会者。 
中华民国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国公使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公使覆外交部照会 
  为照覆事:接准本日照会,贵总长以贵国政府名义声明:“中国政府嗣后在南
满洲及东部内蒙古需造铁路,由中国自行筹款建造;如需外资,可先向日本国资本
家商借。又,中国政府嗣后以前开地方之各种税课(除中国中央政府业经为借款作
押之盐税、关税等类外)作抵,由外国借款时,可先向日本国资本家商借。”等语
,业经阅悉。相应照覆,即希查照。须至照覆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国公使 
  附五:关于南满洲聘用顾问事项之换文 
  外交部致日本公使照会 
  为照会事:本总长以中国政府名义,对贵国政府声明:嗣后如在南满洲聘用政
治、财政、军事、警察外国顾问教官时,可仅先聘用日本人。相应照会,即希查照
。须至照会者。 
中华民国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国公使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公使覆外交部照会 
  为照覆事:接准本日照会,贵总长以贵国政府名义声明:“中国政府嗣后如在
南满洲聘用政治、财政、军事、警察外国顾问教官时,可仅先聘用日本人。”等语
,业经阅悉。相应照覆,即希查照。须至照覆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国公使 
  附六:关于南满洲商租解释之换文 
  日本公使致外交部照会 
  为照会事:本日画押之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条约内第二条所载“商租”二
字,须了解含有不过三十年之长期限及无条件而得续租之意。相应照会,即希查照
。须至照会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国公使 
  外交部覆日本公使照会 
  为照覆事:接准本日照称:“本日画押之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条约内第二
条所载‘商租’二字,须了解含有不过三十年之长期限及无条件而得续租之意。”
等语,业经阅悉。相应照覆,即希查照。须至照会者。 
中华民国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国公使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附七:关于南满洲东部内蒙古接洽警察法令课税之换文 
  日本公使致外交部照会 
  为照会事:依本日画押之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条约内第五条之规定,日本
国臣民应服从中国之警察法令及课税,由中国官吏通知日本国领事官接洽后施行。
相应照会,即希查照。须至照会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国公使 
  外交部覆日本公使照会 
  为照覆事:准本日照称:“依本日画押之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条约内第五
条之规定,日本国臣民应服从中国之警察法令及课税,由中国官吏通知日本国领事
官接洽后施行。”等语,业已阅悉。相应照覆,即希查照。须至照会者。 
中华民国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国公使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附八:关于南满洲东部内蒙古条约第二至 
  第五 
条延期实行之换文 
  外交部致日本公使照会 
  为照会事:本日画押之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条约内第二条、第三条、第四
条及第五条,中国政府因须准备一切,拟日本条约画押之日起,延期三个月实行,
应请贵国政府同意。相应照会,即希查照。须至照会者。 
中华民国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国公使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公使覆外交部照会 
  为照覆事:准本日照称:“本日画押之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条约内第二条
、第三条、第四条及第五条,中国政府因须准备一切,拟自本条约画押之日起,延
期三个月实行。”等语,业已阅悉。相应照覆,即希查照。须至照覆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国公使 
  附九:关于交还胶澳之换文 
  日本公使致外交部照会 
  为照会事:本公使以帝国政府名义,对贵国政府声明:日本国政府于现下之战
役终结后,胶州湾租借地全然归日本国自由处分之时,于左开条件之下,将该租借
地交还中国: 
  一、以胶州湾全部开放为商港; 
  二、在日本国政府指定之地区,设置日本专管租界; 
  三、如列国希望共同租界,可另行设置; 
  四、此外关于德国之营造物及财产之处分并其他之条件、手续等,于实行交还
之先,日本国政府与中国政府应行协定。相应照会,即希查照。须至照会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国公使 
  外交部覆日本公使照会 
  为照覆事:接准本日照会,贵公使以贵国政府名义声明:日本国政府于现下战
役终结后,胶州湾租借地全然归日本国自由处分之时,于左开条件之下,将该租借
地交还中国: 
  一、胶州湾全部开放为商港; 
  二、在日本国政府指定之地区,设置日本专管租界; 
  三、如列国希望共同租界,可另行设置; 
  四、此外关放德国之营造物及财产之处分并其他之条件、手续等,于实行交还
之先,日本国政府与中国政府应行协定。相应照覆,即希查照。须至照覆者。 
中华民国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国公使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附十:关于汉冶萍事项之换文 
  外交部致日本公使照会 
  为照会事:中国政府因日本国资本家与汉冶萍公司有密切之关系,如将来该公
司与日本国资本家商定合办时,可即允准;又,不将该公司充公;又,无日本国资
本家之同意,不将该公司归为国有;又,不使该公司借用日本国以外之外国资本。
相应照会,即希查照。须至照会者。 
中华民国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国公使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公使覆外交部照会 
  为照覆事:准本日照称:“中国政府因日本国资本家与汉冶萍公司有密切之关
系,如将来该公司与日本国资本家商定合办时,可即允准;又,不将该公司充公;
又,无日本国资本家之同意,不将该公司归为国有;又,不使该公司借用日本国以
外之外国资本。”等语,业已阅悉。相应照覆,即希查照。须至照覆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国公使 
  附十一:关于福建省之换文 
  日本公使致外交部照会 
  为照会事:闻中国政府有在福建省沿岸地方允许外国设造船所、军用贮煤所、
海军根据地或为其他一切军事上之设施,并自借外资为前项各施设之意,中国政府
果否有此意思,请即见覆。相应照会,即希查照。须至照会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国公使 
  外交部覆日本公使照会 
  为照覆事:接准本日照称各节,业已阅悉。中国政府兹特声明,并无在福建省
沿岸 
地方允许外国设造船所、军用贮煤所、海军根据地及其他一切军事上施设之事;又
无借外资欲为前项施设之意思。相应照覆,即希查照。须至照覆者。 
中华民国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国公使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附注 
  本条约及附件均见《中日条约全辑》,页372?387。日文本见《日支条约》,
页547?557,118?119,479?480,567。 
  本条约及附件与同日期的关于山东省之条约及附件又总称为《中日北京条约》
或《中日民四条约》。 
  本条约于一九一五年六月八日在东京交换批准。 
  2.关于山东之条约 
  一九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北京。 
  大中华民国大总统阁下及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为维持极东全局之和平并期将
现存两国友好善邻之关系益加巩固起见,决定缔结条约。为此,大中华民国大总统
阁下任命中卿一等嘉禾勋章外交总长陆徵祥,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任命特命全权公
使从四位勋二等日置益为全权委员。各全权委员互示其全权委任状,认为良好妥当
,议定条项如左: 
  第一条 中国政府允诺,日后日本国政府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
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于中国享有一切权利、利益让与等项处分,概行承认。 
  第二条 中国政府允诺,自行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于胶济路线之铁路。如德
国抛弃烟潍铁路借款权之时,可向日本国资本家商议借款。 
  第三条 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合宜地
方为商埠。 
  第四条 本条约由盖印之日起即生效力。 
  本条约应由大中华民国大总统阁下、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批准,其批准书从速
在东京互换。 
  为此,两国全权委员缮成中文、日本文各二份,彼此于约内签名盖印,以昭信
守。 
中华民国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大中华民国中卿一等嘉禾勋章外交总长陆徵祥 
大日本帝国特命全权公使从四位勋二等日置益 
  订于北京 
  附一:关于山东事项之换文 
  外交部致日本公使照会 
  为照会事:本总长以中国政府名义对贵国政府声明:将山东省内或其沿海一带
之地或岛屿,无论以何项名目,概不租与或让与外国。相应照会,即希查照。须至
照会者。 
中华民国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国公使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公使覆外交部照会 
  为照覆事;接准本日照会,贵总长以贵国政府名义声明:“将山东省内或其沿
海一带之地或岛屿,无论以何项名目,概不租与或让与外国。”等语,业经阅悉。
相应照覆,即希查照。须至照覆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国公使 
  附二:关于山东开埠事项之换文 
  外交部致日本公使照会 
  为照会事:本日画押之关于山东省条约内第三条所规定应行自开商埠之地点及
章程;由中国政府自行拟定,与日本国公使协商后决定之。相应照会,即希查照。
须至照会者。 
中华民国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国公使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公使覆外交部照会 
  为照覆事:接准本日照称:“本日画押之关于山东省条约内第三条所规定应行
自开商埠之地点及章程,由中国政府自行拟定,与日本国公使协商后决定之。”等
语,业经阅悉。相应照覆,即希查照。须至照覆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国公使 
  附注 
  本条约及附件见《中日条约全辑》,页411?413。日文本见《日支条约》,页
427?429。 
  本条约及附件与同日 
期的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及附件又总称为《中日北京条约》或《中日民
四条约》。 
  本条约于一九一五年六月八日在东京交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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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haze 于 May 24 09:49:58 修改本文·[FROM: 202.118.239.*]
※ 来源:·哈工大紫丁香 bbs.hit.edu.cn·[FROM: 202.118.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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