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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haze (幻舞幽岚·国家猎艳特派专员), 信区: History
标 题: 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5)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Mon May 24 09:39:34 2004), 转信
上海英法美租界租地章程
条约简介:
1846年,美国驻上海代理领事在英租界内设立领事馆,发生了“升旗事件”。美
国圣公会主教文惠廉暗中在苏州河北岸以低廉的地价广置地皮,建造房屋。1852年
,金能亨任美国驻上海代理领事,于3月16日公告美国公民,宣布美国已在上海取
得直接租地权。
1848年1月,法国领事敏体尼到达上海后,鉴于英、美之间发生“专管”争端
,便在上海县城与英租界之间的地段内租到了房屋,设立领事馆。敏体尼以不平等
条约为护符,向上海道台麟桂明确提出要“沿洋泾浜地区,它和英租界正好隔河相
望”,“是唯一能适合我国(法国)侨民居住之地”。1849年4月6日,中法双方签
字换文,麟桂正式发出告示,引用《黄埔条约》第22款规定,宣布“中法双方”勘
定上海北门外一处地段,允准法人租地,全面积约为986亩,是为法租界。
1853年9月,上海发生小刀会起义。到了1854年(咸丰四年),外国商人感到
《上海租地章程》的内容已不能适应其需要,要求修改。7月8日,英国领事阿礼国
、美国领事马辉、法国领事爱棠正式宣布经三国公使共同签署的新土地章程,即《
上海英法美租界租地章程》,一般称作第二次《土地章程》。这个章程完全由英法
美三国公使草拟,在外国“租地人会”上通过,并在租界内实施以后,才移文通知
上海道,根本没有与清政府商议。《章程》共14款,外加《上海华民住居租界内条
例》、《发租洋泾浜地基条款》两个附件。主要内容有:1.取消1845年章程中由
英国一国独占居留地的条文。2.改变租地办法。仍由外国侨民直接向中国业主租
地,但取消第一次章程关于各国商人租地须先得到英国领事许可的规定,改为由租
地人向其本国领事呈报并转道台查核;取消押手,由租地人将租价付与中国业主。
3.默认“华洋杂居”。中国人可进入租界租地建屋,但须得外国领事“允准”。
4.租界可征收地税或码头税,等等。这个租地章程颁布后,租界内成立了工部局
。工部局组织巡捕,并以巡捕捐的名义向中国人抽税,还擅自审理中国人的民刑案
件。这样一来,上海租界俨然成为中国境内的“国中之国”,工部局即成为这个国
中之国的政府。
条约原文:
一八五四年七月五日,咸丰四年六月十一日,上海。
一、新章所指界限 后附地图,即系道光二十六年八月初五日巴领事与宫道台
所判,并于二十八年十一月初二日经阿领事与麟道台,复又按二十九年三月十七日
敏领事与麟道台勘定法兰西地界,出示内指,南至城河,北至洋泾浜,西至朱家桥
,东至潮州会馆,沿河至洋泾浜东角等处,曾经法兰西钦差大臣会同广东制台徐,
均行允准。界内军工厂、新开邑、厉坛三处,并英国领
事衙门,均属官地,不在章程之内,嗣后美国与法兰西所用官地,亦一律办理,惟
照例给付钱粮。
一、界内租地 凡欲向华人买房、租地,须将该地绘图,注明四址亩数,禀报
该国领事官,设无该国领事官,即托别国领事官,即查有无别人先议,以及别故,
并照会三国领事官查问,如有人先议,即立期定租,倘过期不租,凭后议人租用。
一、定租 查明无先议之碍,即议定价值,写契二纸,绘图,呈报领事官,转
移道台查核,如无妨碍,即钤印送还,归价收用。至址内迁移坟冢,中国例不入契
,另行议办。
一、立契 付价后,仍照旧用道台全衔,填契三纸钤印,并由道台照会三国领
事官,以便存案填图备查。
一、留地充公 凡道路、马前头已充作公用者,今仍作公用。嗣后凡租地基,
须仿照一律留出公地,其钱粮归伊完纳,惟不准收回,亦不得恃为该地之主。至道
路复行开展,由众公举之人,每年初间察看形势,随时酌定设造。
一、立界石 租定地基,竖一石碣,上刻号数后,由领
事官委员带同地保、业户、租主,亲至该地,眼同看明四址,竖立界石,以免侵越
,并杜将来争论。
一、纳租 每亩年租一千五百文,每年于十二月中预付该业户,以备完粮。先
十日,由道台行文三国领事官,饬令该租主将租价交付银号,领取收单三张。倘过
期不交,则领事官追缴。
一、转租 租地皆注册为凭。凡转租,限三日内报明添注,如过期未注,即不
为过契矣。其洋房左近,不准华人起造房屋、草棚,恐遭祝融之患,不遵者即由道
台究办。大美国衙署之北至吴淞江一带,未奉领事官二位允准,不许开设公店,违
者按后开惩罚。
一、禁止华人用篷、寮、竹、木及一切易燃之物起造房屋,并不许存储硝磺、
火药、私货、易于著火之物,及多存火酒,违者初次罚银二十五元,如不改移,按
每日加罚二十五元,再犯随事加倍。如运硝磺、火药等物来沪,必需由官酌定,在
何处储存,应隔远他人房屋,免致贻害。起造房屋。札立木架及砖瓦、木料货物,
皆不得阻碍道路,并不准房檐过伸各项,妨碍行人。如犯以上各条,饬知后不改,
每日罚银五元。禁止堆积秽物,任沟洫满流,放枪炮,放辔骑马赶车,并往来遛马
,肆意喧嚷、滋闹,一切惹厌之事,违者每次罚银十元。所有罚项,该领事官追缴
,其无领事官者,即著华官著追。
一、起造、修整道路、码头、沟渠、桥梁,随时扫洗净洁,并点路灯,设派更
夫各费,每年初间,三国领事官传集各租主会商,或按地输税,或由码头纳饷,选
派三名或多名经收,即用为以上各项支销。不肯纳税者,即禀明领事饬追。倘该人
无领事官,即由三国领事官转移道台追缴,给经收入具领。其进出银项,随时登簿
,每年一次,与各租主阅准,凡有田地之事。领事官于先十天将缘由预行传知各租
主届期会商,但须租主五人签名,如能传集,视众论如何,仍须三国领事官允准,
方可办理。
一、外国人及华民坟墓 界内分开地段,为外国人坟茔。租地内如有华民坟墓
,未经该民依允,则不能迁移,可以按时前来祭扫,但嗣后界内不准再停棺材。
一、卖酒及开设酒馆 界内无论中外之人,未经领事官给牌,不准卖酒,并开
公店;请牌开设者,应具保店内不滋事端,如系华人,须再由道台给发牌照。
一、违犯以上各条章程,领事官即传案查讯,严行罚办,倘该人无领事官,即
移请道台代为罚办。
一、此章后有改易之处,则须三国领事官会同道台商酌,详明三国钦差及两广
总督允准,方可改办也。
附一:上海华民住居租界内条例
照得华民若未领地方官盖印凭据,并经有和约之三国领事官允准,则不得在界
内赁房、租地基、建造宅舍居住,今将如何办理条例,开列于左:
凡华民在界内租地、赁房,如该房地系外国人之业,则由该业户禀明领事官;
系华民之业,则由该业户禀明地方官,将租户姓名、年、籍,作何生理、欲造何等
房屋、作何应用、共住几人,是何姓名,均皆注明,绘图呈验。如地方官及领事官
查视其人无碍,准其居住,该租户即出具甘结,将同居各人姓名、年、籍填写木牌
,悬挂门内,随时禀报地方官查核,遵照新定章程,并按例纳税。倘若漏报,初次
罚银五十元,后再漏报,将凭据追缴,不准居住。该租户若系殷实正派之人,即自
行具结,否则别请殷实之人二名,代具保结。
附二:发租洋泾浜地基条款
一、按后所绘地图,分为二十一段,由中、外官宪会同分判。
一、各段内地基,其未先经按例注册租定者,则发租之时,出价高者得租。
一、发租之时,如已得租,当即按每百先交二十为定,限十天全数交至银行,
倘若逾期,则定银不还。
一、地内房屋,不在发租之内,限一月内,著原业拆移,如逾限不拆,其房屋
即归租主。
一、地段皆同界内别处租地,遵照章程各
款,并按图留出公路。
一、地段内如有已经定租注册者,发租之时,须亲身或著人在场声明,若无人
在场之地,即行别租,发租之时,如无别人争租,须该人声明依官所定之数,如不
肯依定数给价,即将其地撤回,如有人争租,则归出价最高之人,该人倘不声明,
亦必勒出其价,待其说明,则伊作为租主。
一、如有人争论,则经租之人作主,从新另行发租。
一、 价银皆须洋钱。
附注
本章程及附件均见《约章成案汇览》,乙篇,卷10上,页22?25,58?59。章
程及附一英文本见《上海租地章程》,页14?21,40;《发租洋泾浜地基条约》则
未找得英文本。本章程系上海英法美三国领事与上海道台商订,于一八五四年七月
五日由三国领事予以公布;签订日期未查明。
本章程原无汉文名称,英文本称为《上海租地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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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haze 于 May 24 09:47:47 修改本文·[FROM: 202.118.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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