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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选举社会及其终结-秦汉至晚清历史的一种社会学阐释5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4年03月29日10:13:46 星期一), 站内信件
第四章
古代选举是否体现了一种“平等精神”?
怀疑的意见
中国古代选举所提供的“机会”与现代社会中的“机会”不同:它主要是政治的
,而不是经济的;是比较单一的,而不是相对多元的;是精英性质的,而不是大众性质的
。但无论其性质如何,它是不是对所有人都机会平等的呢?
中国古代选举制度是否体现了一种平等的精神?近代以来一直遭到强烈的怀疑。
我们且不谈二十世纪流行的政治批判观点,1 只引两位学者较具学理化的质疑。而且,由
于察举制度本身有一种向科举制度发展的趋向,也为了使问题集中,以下的讨论,主要围
绕科举进行。
张仲礼在其1955年首先在美国用英文出版的著作《中国绅士──关于其在19世纪
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中认为∶科举制度确实使某种“机会均等”成为可能,但是实际
上它对于那些有财有势者却更为有利。有一个社会集团是完全被排斥在外的,即奴、仆、
娼、优、隶和其他属‘贱民’出身者,均不得参加科举考试。在科举制度内也可以看到不
合于平等原则的种种例外。例如举人衔或官衔有时会授与那些达官贵人的子孙,也授与那
些察觉并奏报谋反活动的人以及那些捐输军饷或热心赈济的人。所以有些人可通过朝廷的
赏赐而无须经考试竞争而获得功名或官位。富人进入绅士阶层有一种特殊的便利。他们可
以捐例监生或例贡生,由此而跃过‘童试’直接参加考举人的乡试。在童试和乡试中,对
盐商也另设单独的商额,以示某种特殊恩惠。有一谕旨曾说,政府另立这些学额的目的只
是使客居异地的经商者及其子嗣不必赶回老家去应试。然而,事实上这些另立的学额使盐
商子弟应考中式的机会比其他平民要多得多。乡试对高官显贵的子弟也给予特殊恩惠。他
们的试卷与其他人是分开的,并标明为‘官卷’。对他们还另设举额。这种对‘官卷’另
眼看待的程序是康熙三十九年(1700)起实行的。其最初目的是想给穷书生以较多的机会
,因为一些早期考试的结果显示出及第者大多是官宦子弟。但是实际的结果却适得其反,
官卷中式的机会反而越来越优于民卷。
以上张仲礼所批评的可以说是属于“形式的机会不平等”方面,亦即对富贵子弟
与贫寒子弟没有同等对待。然而,张仲礼认为,最大的不平等还是读书应考,亦即“实质
性的机会不平等”。他认为,穷人不可能承担多年读书应考的费用。并且没有公共教育制
度。学生读书考生员或是延聘塾师,或是入私塾。诚然地方绅士也办义学,在有的地方,
义学也相当多。可是,没有资料证明这类学校是否培养了许多参加考试并中榜的文士。大
部分贫穷人家需要儿子下田务农,无力供养他们长年读书。应武科举则需要昂贵的器械,
贫困人家要想应武试更为困难。考生应试必须付费。学生考试用的每套试卷都是收费的。
考生中榜,需向教官以及为他们考证作保的廪生纳规费。
所以,张仲礼的结论是,科举制度实际上并未向所有的人都提供平等的机会。财
富、势力和家庭背景对于某些特殊集团来说,都是得以利用的有力因素。许多捐纳者能获
实授,而许多由‘正途’而得宦阶者欲获实授却不得不候补很长一段时间。由于自捐纳制
度中涌出的官吏人数日增,传统的由考试竞争的机会均等原则更不复存在。当然,对于没
有这些有利条件的人,利用他们自己的才智和勤勉,也是有某种机会可进入绅士阶层的,
许多人确实通过这条途径进入了绅士阶层。总之,科举制度并不平等,但人们通常认为它
有一种“平等精神”,这种认识与确实存在的某种社会地位的变动性二者一起,有助于稳
定社会和维持既定的秩序。2
魏特夫(Karl A.Wittfogel)在其1957年出版的《东方专制主义》一书中也认为∶
中国的科举制度确实使一些够格的平民得以进入官场;但是它的社会影响比普遍的传说所
让我们相信的要小得多。中国的科举制度不是由民主力量,而是由专制统治者片面地建立
的。高级官员肯定影响了原来的计划;而在制度建立以后,也由他们负责执行。任何有资
格应试的人都可以主动提出申请;这同早先的任命制度有很大差别。不过,甚至在科举制
度下,录用的方式最后也是由皇帝和他的官员决定的。政府预先决定录取的名额,就连等
级最高的人──进士,最初也是在经过某种文官考试以后才被授予官职的。科举为高级官
场增加了不同数量的“新血液”,但是,它们并没有破坏支配着这个集团的思想和行动的
社会政治方面自我延续的趋势。3
以上的批评虽未完全否定科举带来的社会流动性和本身具有的“平等精神”,但
还是表现出一种强烈的怀疑,这种怀疑也许可以分成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从“形式的机
会平等”来提问的:它是否对所有人一视同仁?是否使用了同样的标准?亦即涉及到“前
途考虑的平等”;另一个方面则是从“实质的机会平等”来提问的∶贫寒者与富贵者事实
上能有同等的机会进入上层吗?他们是否有同样的条件和手段参加考试的竞争?亦即“手
段考虑的平等”。我们可以把“前途考虑的平等”理解为一种主要是围绕着机会的、否定
性的平等,或者说消极的平等,亦即它没有给那些被人们追求的机会和职位围上使某些人
永远不得入内的栅栏,没有来自血统、阶级、财产、种族、性别等方面的禁令,其提供机
会的标准也没有体现出这些方面的歧视;至于“手段考虑的平等”则可以被理解为一种面
向社会观察的肯定性的,或者说积极的平等。
我们下面主要想从“形式的机会平等”(前途考虑)方面来大略观察一下:中国
古代的选举在资格问题和标准问题上是否对所有人一视同仁,也就是说,在资格方面是不
是真的没有设置对某些人来说是不可逾越的障碍?选举的标准是不是真的没有任何歧视?
没有来自权力和财富的人为干扰?然后我们要略为涉及“实质的机会平等”问题。
是否所有人都能参加考试?
关于考试资格问题,我们应当首先指出容易被忽略的一点:那就是女性是始终被
排除在外的。也就是说,人口的差不多一半总是被排除在入仕之途以外。4 这是一个在古
人看来似乎不成问题,但在今天看来却大成问题的问题。
我们再来看是否存在着来自地位、财产、血统、职业等其他方面的限制,首先看
察举时代。从两汉史籍碑志中一些家世贫寒的被察举者的记载看,其中有不少早年孤寒者
如刘茂、马棱、魏霸、赵咨、郅恽、蔡顺、翟方进等,有农人如淳于恭、刘修、费讯、萧
望之等,牧者如公孙弘、路温舒、吴祐等、樵夫如朱买臣、佣人如江革、小吏如公孙瓒、
父为牛医如黄宪、母曾贩缯如朱隽,这些人贫寒的家境、下等的职业都未构成他们入仕的
障碍,5 有时反而成为有利的条件,因为当时以德行干才为重,一旦发现,越在底层反越
可能使这种德才引人注目。这里也许特别需要指出一点,就是当时官、吏尚未两分,后世
科举时不许报考的胥吏并未受到歧视,下层吏员甚至是察举的重要对象。当时居上可行使
察举权的高级官员比后世行使考试权的官员有更大的主动权和选择权,可以有更广阔的视
野,面对其治下的各个方面、各个角落进行遴选。当然,资格问题在察举时代并不突出,
察举标准是操在上层,工作也主要在上层进行,被选者在某种意义上说只是等待,事先常
常并不知情。
科举制自确立之日起,就确定了一种政府公开招考、士民可以“皆怀牒自列于州
县”的自由投考的原则,选举不再是仅仅在上层、对广大民众来说等于是秘密进行的一件
事情了。这无疑是一次机会的大扩展,在某种意义上说,这是把机会和标准交到了被举者
自己的手里,或更准确地说,被举者现在实际上成了“自举者”,他们更有可能把握自己
的命运。但是,是否真的所有人都能自由报考?还有没有什么身分、阶层、职业的限制?6
隋文帝开皇七年制云∶“诸州岁贡三人,工商不得入仕。”唐宪宗时敕曰:“自今以后,
州府所送进士,如迹涉轻狂,兼亏礼教,或曾为官司科罚,或曾任州府小吏,有一事不合
入清流者,虽薄有词艺,并不得申送。”7 马端临提到宋代的情况是∶“十人或五人同保
,不许有大逆人缌麻以上亲,及诸不孝不悌隐匿工商异类僧道归俗之徒”,8 明洪武十七
年公布的科举程式规定∶“其学校训导考教生徒及罢闲官吏、倡优之家与居父母丧者,并
不许入试。”此处“生徒”是指成绩不够,尚未学成者。又《明会典》卷七十七“科举、
科举通例”载∶“洪武四年,令科举,凡词理平顺者,皆予选列;唯吏胥心术已坏,不许
应试。”清代基本上承袭了明代这些限制。
无论古今中外,有“罪”者总是要在某些情况下被剥夺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工
商”后来应举也不成问题,这里最值得注意的是对身份相对固定、甚至常常是世袭的所谓
“贱民”的排斥。瞿同祖指出,中国历史上除了官、民的分野,在民众中间还有一种良、
贱的分野。士农工商四民或称“良民”,或称“齐民”,字义的本身,即提出其齐一或平
等的身份,“贱民”则包括官私奴婢,倡优皂隶,以及某一时代某一地域的某种特殊人口
,如清初山西、陕西的乐户、江南的丐户,浙江的惰民等。9
科举主要限制的看来正是这些被称作“贱民”的人们。清代规定∶“凡出身不正
,如门子、长随、小马、驿递车夫、皂隶、马快、步快、盐快、禁卒、弓兵之子孙,均不
准应试。”还有浙江之丐户九姓、渔父、山陕之乐户、广东之蛋户、吹手、旗民家奴等,
除非改业削籍,并自改业之人为始,下逮四世(或扣足三代),方准报捐应试。10 实行这
些限制的原因参见《刑案汇览》:“家奴身充贱役,若放出后即与平民一体应试出仕,其
祖父即得以家奴而上褒封典,不足以清流品而重名器。”11 可以说,中国传统社会的等级
分层犹如一座金字塔,上面是很少数的官员,下面是绝大多数的民众,但如果把“贱民”
的情况考虑进来,则这种分层又是像两头小、中间大的六边形了,这和本世纪一些西方国
家新中间阶级兴起后的情况有类似之处。
这些限制确实把一部分人排除在科举之外。但我们应注意到以下几点∶首先,这
些人人数相当之少,虽无明确的统计,但他们只占民众中的一个少数决无疑问;所以至少
可以说,科举对多数人还是敞开大门的;其次,他们的身份是可以改变的,并不同于印度
封闭的种姓制度。12 所谓“贱”只是在其“业“,所以,同为服役,为教官传唤生员的门
人,专司递送公文的铺兵铺司,以及“与兵丁一律拔补,专习武艺”的民壮、“朴实农民
”充当的库子、斗级等,其子孙可以应试;民间收生妇子孙也可以应试,但一旦收生妇应
役去验处女犯奸真假,其行为类似仵作者时,便为贱籍,子孙不许再捐考。这些贱业、贱
役一般是常人所不愿、不屑做的,也是不需要很多人去做的,所以,一般还有某种较丰厚
的物质利益诱使为生计所迫的人去做,但它们显然就妨碍到了“清途”。虽然身列“贱”
籍者可以下决心改业,扣足三世之后子孙即可应考。但客观而论,即使一些人不做这些事
了,这些事总还是要有人做的,于是就会有一部分人总是被排除在最优机会的制度门外。
对一个有读书天赋却具这种身分的少年来说,虽说这在某种意义上是其先辈的选择,但毕
竟不是他的选择,不是他个人所能左右的,他也许只能为后代改变命运,就此而言,即从
形式平等而论此亦有阙。限“贱”是唯恐妨“贵”,这种非一视同仁的不平等反映了等级
社会对于科举制度的影响,可能还反映了民间对某些职业的禁忌意识,政治制度则适应了
这种意识以不伤其“清高”。
不过,我们应注意执行这些禁令的政府官员们一般是更倾向于严厉还是倾向于宽
松;注意要求严格执行这些禁令的呼声主要来自哪里。白居易曾作一判题为:“得州府贡
士,或市井之子孙,为省司所诘。申称:群萃之秀出者乎,不合限以常科。”白氏的判词
为:“唯贤是求,何贱之有?”。13 当然,有些官员还是相当严厉地执行这些禁令的,例
如梁章钜在《南省公余录》中写道,有的官员一定要从违禁人之子起扣足三代才许其后人
应试,但他和其他许多官员则对此不以为然,而宁愿从违禁人扣起。14 另如雍正五年谕旨
云∶“近闻徽州府则有伴当,宁国府则有世仆,本地呼为细民,其籍业下贱,几与乐户、
惰民相同,追究其仆役起自何时,则皆茫然无考,非实有上下之分,不过相沿恶习耳。此
朕得自传闻。若有此等之人,应予开豁为良人,俾得奋兴向上,免致污贱终身,且及于后
裔。”15 也就是说,朝廷对有模棱身份之群体,宁划入“良民”而不划入“贱民”,有此
态度,则自然可望贱民身份减少而非增多。我们还可以发现一些执行这些规定的官员试图
放过此类不许应考者,而却遭到其他有资格应试者抗议的例子。如长沙易某,曾充门丁,
其子人称“易三短子”,能文且狂,光绪时欲出应县试。同县人得知后,召开了会议,并
联名传檄通邑,约定童生不出互保结,廪生不填册保送。但易三短子却冒其族人名入场,
并获得了县首案,众人得知,复控告于学院,当时学政为陆宝忠,陆赏识其文,仍令入场
复试,并命是日文题为“有不虞之誉有求全之毁”,显然有感慨短子之被毁并责诸生失言
的意思。短子甚得意,众人则怒不可遏,一起覆卷罢考,冲击栅栏。陆不得已,只好悬牌
除易三短子之名,众人才归座考试。激起这一事件自然有各方面原因,其中一个原因是由
于进学名额固定,应试诸生想保护自己的利益,一般会比官员更积极地要求严格执行有关
规定。16
在糊名誊录之前的唐代科举考试中,还出现过一种可称之为是“倒歧视” 的现象
。吴宗国指出:贞元(785-805)后便有许多高官子弟不以门荫入仕,而去参加进士考试。
代宗时宰相裴遵庆及其子裴向都是以门荫入仕的,而其孙裴寅圣,寅圣子裴枢则均应进士
举,这说明进士的地位确实越来越重。元和(806-820)以后,公卿大臣子弟应举的越来越
多,及第名额也越来越多地为他们所占。武宗会昌(841-846)年间终于出现了不放子弟和
子弟不敢应举的局面。17
在此期间,屡知贡举的王起大放孤寒,压抑子弟,以致支持他的皇帝后来亦觉太
过,会昌四年(844),杨严进士擢第,“是岁仆射王起典贡举,选士三十人,严与杨知至
、窦缄、源重、郑朴五人试文合格,物议以子弟非之,起覆奏。武宗敕曰:‘杨严一人可
及第,余四人落下。’”18 又据《旧唐书》卷十八上《武宗纪》会昌四年记载:“帝曰:
‘贡院不会我意。不放子弟,即太过。无论子弟、寒门,但取艺实耳。’李德裕对曰:‘
郑肃、封敖有好子弟、不敢应举。’帝曰:‘我比闻杨虞卿兄弟朋比贵势,妨平人道路。
昨杨知至、郑朴之徒,并令落下,抑其太甚耳。’裕曰:‘臣无名第,不合言进士之非。
然臣祖天宝末以仕进无他伎,勉强随计,一举登第。自后不于私家置《文选》,盖恶其祖
尚浮毕,不根艺实。然朝廷显官,须是公卿子弟。何者?自小便习举业,自熟朝廷间事,
台阁仪范,班行准则,不教而自成。寒士纵有出人之才,登第之后,始得一班一级,固不
能熟习也。则子弟成名,不可轻矣。’杜牧在“上宣州高大夫书”中也说:“自去岁前五
年,执事者上言,云科第之选,宜与寒士,凡为子弟,议不可进。熟于上耳,固于上心,
上持下执,坚如金石,为子弟者鱼潜鼠遁,无入仕路,某窃惑之。科第之设,圣相神宗所
以选贤才也,岂计子弟与寒才也。”
又如《唐摭言》卷十“海叙不遇”条载:“卢汪门族,甲于天下,因官,家于荆
南之塔桥,举进士二十余上不第,满朝称屈。”《唐摭言》卷七对此加以评论说:“昭宗
皇帝颇为寒进开路,崔合州(凝)榜放,但是子弟,无问文章厚薄,邻之金瓦,其间屈人
不少。孤寒中唯程晏、黄滔擅场之外,其余以程试考之,滥得亦不少矣。”19 这些议论反
映出这种“倒歧视”曾经达到过很严重的程度,社会舆论和风气已微妙地从尊崇高官显族
转向很小心地防范他们了。随着科举的发展,父祖地位的显赫有时不但不为子弟入仕带来
便利,却反而是带来障碍,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后来到宋代出现的糊名誊录对他们来说
也未尝不是一种机会平等的解脱,对他们反而是不无好处的了。
是否一切以程文为去留?
中国古代选举的标准经历了一些变化,但大抵不离儒家所说的“学而优则仕”中
的“学”字。儒家之“学”主要是有关道德人生的学问,“学”有两个方面,“质”(内
容)的方面是德行,“文”(形式)的方面是文章,或可合称为“道德文章”。而由于古
代选举是为了选官,就总还有政事方面的一些要求,但这方面的要求终究不占主导地位。
在察举时代,尤其是早期,选拔的标准看来是更重视“质”,更重视“德行”,而且,当
时入仕之途较广,标准也呈多样,甚至“吏能”也一度受到重视。自东汉末年起,则由重
视综合了品行、学业的“名望”演成一段由“望族”支配的历史。20 后期察举则越来越重
考试,直至发展到完全以考试为中心以考试为选官主渠道的科举制度,选拔的标准也就越
来越偏重“文”,偏重形式,一切“以文为定”,并由内容较广泛的诗赋之“文”演变到
内容较狭窄的经义之“文”,又由形式较灵活的、广义的经义之“文”演变到形式较固定
刻板的“八股文”。一种力求客观化、并且要能够操作的统一考试似也难以避免此趋势。2
1 不过,我们现在的兴趣暂不在比较这些标准的差别和优劣,而在注意这些标准的共同性
质:无论是“德行”还是“文章”,它们本身并不像遗传的“血统”、“家族”、或者继
承的“官位”、“财产”那样先天地就把一些人排除在外,一个人是可以通过后天努力达
到这些标准的。
重要的问题可能还是执行。我们前面也说到了作为“形式的机会平等”的“标准
面前人人平等”,主要是一种否定性的平等。所以,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古代选举,尤其
是科举,是否做到了排除各种人为的干扰,一切以程文为去留?它是否真的做到了在制度
上,除了文章,其他的因素都不起作用?
在各种破坏这种形式平等、导致偏袒的因素中,最值得我们注意的自然是来自权
力的干扰,虽然所有的偏向、所有的营私舞弊都要落实到使某个或某些考生被选中,但我
们还是可以区别出主要通过诉诸既定权力的手段与主要通过考生个人的手段(如怀挟、请
代)的区别,相应地,制度规则也有主要针对官员与主要针对士子之别。
作为最高的权力,皇帝个人能够对科举做些什么?每次考试自然都是以皇帝的名
义举行的,考生可广义地被视为“天子门生”,但是,皇帝个人的意志,主观的偏好能发
挥多大作用?他可以选择主要考官,可以确定最后一次考试──殿试的名次,尤其是状元
,有时还自己出题,但在这些事情上选择范围还是相当有限的,实际上不过是在呈交给他
的文件上做一圈定。择此而不择彼,某几人名次由前转后或由后转前,一般并不对大局有
何影响。而有关大局的那些制度、规定,如考试之定期、录取名额、考试内容、考试程序
等,愈到后期,就愈非皇帝不经有司所能轻易改变的。22 以皇帝名义恩赏某些人以举人、
进士的功名,与其说是一种个人的偏好,不如说是一种政治的考虑,旦极其谨慎,其数很
少,也不定期,并未形成一种制度性的偏好而开辟出一条使特权者上升的途径。23 已有上
千年传统的科举,其主体已经有了一种不依个人主观意志转移的力量。有远见的皇帝亦看
到这一制度对皇权和社会稳定的意义,有意识地维护这一制度的客观性和公平性。24
皇帝自然也可经过有司,对科举制度做出某些变更,但我们已经指出,其主体很
难改变。明清五、六百年来事实上也没多少改变,张仲礼认为“政府通过对考试的取中名
额和次数的精心控制,就能够掌握‘正途’绅士的人数及其在各地的分布。”25 这是过于
高估了政府的力量,这里还远谈不上“精心控制”,政府既无此力,似亦无此心,有些局
部的变化实际也是出于应付时势,而且,考试次数几无可改变(加试的恩科亦非人力所能
随意变动)。乡会试录取名额事实上变化也很少。有些具体改变其初衷与其说是要使之有
利于有权势、有财富者,不如说是要使之有利于贫寒。即以张仲礼所说的设立官卷而论,
康熙三十九年(1700)议定此事,是康熙有感于“迩来数次考试取中者,大臣官员子弟居
多,贫寒之士取中者甚少”,26 因而想要限制高级官员子弟的比例,而并不是要给他们特
权。初定民卷百卷取中一卷,官卷20卷取中一卷,比民卷取中比例要高,但问题是在设立
官卷之前,高级官员子弟的取中比例恐怕比这更高,27 否则不会定此比例,因为此举正是
要表现对平民子弟的关照。并且,在录取总额上仍有限制,初定直省10个录取名额中,必
须有9个是民卷,乾隆十五年又定“直省额中举人二十五名,内许中官卷一名,如无佳文,
任缺毋滥,仍以民卷取中;”28 这就意味着试图控制高级官员子弟的录取比例。当然,规
制的初衷是如此,并不能保证它不被官员们利用。另一个对官员子弟的限制是“开报回避
”,清朝规定乡会试时,自主考、同考、知贡举、监试,提调等以及外帘诸官,如有兄弟
子侄及五服之内亲属,应一体回避考试。29
我们可以再从权力由上至下运作的角度来观察一下组织一次外省乡试的过程,大
略看看各种制度措施是如何排除人为因素而力求客观公平的。每逢乡试之年,先由礼部拟
定可充各省主考的名单呈上密点,不预先知会,一俟宣布,主考官即限期起程(顺天考试
考官则于宣旨后不能再回家,径往贡院),不许因便携眷,不许辞客,以防请托贿赂,不
许携带多人骚扰驿递,所过州县递相防护,不许游山玩水,不接故人,不交际,按驿站计
日前行,沿途乘轿,轿贴封条,30 一到目的地即迎入公馆,不得接见宾客及通函件,监临
封门,每日晨一次进水菜后复封。待入闱之日,主考与其他有关官员一起前往贡院,刘禺
生曾描绘过这一颇具象征意义的情景:
入闱例乘轿,八人舁之,朝衣朝冠,无顶蓬,如赛会中之迎神。显轿只监临、正
副主考坐之,余如监试、同考官,皆乘八人、四人轿,以全副仪仗开道。最妙为轿后随抬
盒一具,载腰斩所用之铡,亦即清廷对主考犯科场大罪之刑具。此种刑具,闽省科场案,
曾一用之。主试者被腰斩为两截,仍未死,伏地以舌书三大惨字而毙。巡抚具奏,始罢此
刑。然以后主考入场,仍用此具文。31
一面是人山人海,万众聚观,无上荣光,32 另一面则是铡刀在后,犯案者随时可
能遭受灭顶之灾。这就是考官们的一种微妙处境。官员入院后贡院即行封锁,一般不许再
出入。内外帘官携带的行李和供给官每天供给的饮食物品,都要经过认真的检查。各省监
临、提调等大员,有不得已而出入者,在内的仆人不能随出,在外的仆人不能随入。院内
分内外帘:副主考及同考官在帘内,专主衡文,不得予闻他事;外帘官专司纠察并设立受
卷、弥封、誊录、对读四所,内外帘不许互相往来。命题程序是将四书五经分段书签,主
考掣到某书某段后,即令房考于本段内容拟一题,仍以书签方法,掣出者即为定题。每场
试卷收毕后,每十卷一封,送到弥封处,由弥封官将试卷面折叠弥封糊名,以使试官无从
知道某卷为何人所作,而为了防考官认识士子笔迹,还须再把糊名后的试卷送誊录所重新
由誊录书手照誊一遍,此即为“朱卷”,誊毕之后为防誊错以及誊录书手舞弊,为之订正
改窜,又须再把原墨卷与新誊朱卷送对读所对读。以上每一环节的官员都要戳印衔名于卷
面,以示负责。然后将朱墨卷分开,朱卷送内帘考官评阅。
考卷的分配又是由掣签决定。同考官员负责试卷的初阅,正副主考负责试卷的复
阅。房官将自己选中的试卷加圈加批,荐给主考,是为“荐卷”,主考在得到各房的荐卷
后决定取舍,并可再到各房“搜落卷”。头场卷阅毕,再合观二三场卷,互阅商酌,取中
定额。同考官于未荐之卷,主考官于荐而未中之卷,也还要略加评语,落卷在放榜后定期
令落第考生本人领取,不许藏匿,考生如觉有不平之处,可以控告,实则纠参,否则反坐
。所有中式朱墨卷则于放榜之日,由主考、监临、布政使等会同在场内封好,于当时差人
星驰解部,以防考官事后修改试卷。这些试卷在限定的日子里解到礼部,要派专人磨勘复
核。磨勘官也须署名,不准敷衍。另外,对已取中的举人还不时举行复试,道光23年则定
制各省举人一体至京复试,非经复试不准会试。
清代科举对人为干扰的防范之严,用心之细,可说已达无以复加的地步,仅以闱
内用笔一事为例∶监临、监试、提调、受卷、誊录、弥封、对读等外帘官只能用紫笔,同
考官,内收掌及书吏只能用蓝笔,誊录生用朱笔,对读生用赭黄笔,正副主考用墨笔(因
其所阅者为朱卷,所以用墨无碍),是谓“五色笔”,内外帘官并不许携墨入闱,以防用
乱滋弊。世界上可曾有过比这规模更大、人数更多、地位更重要、防范也更严密的一种考
试呢?
清代科举不仅步步设防,层层互制,严密防范,用心细密,在科场案发之后的处
分也远远超过前代,仅在顺治十四年顺天乡试案、同年江南乡试案、康熙五十年江南乡试
案、乾隆十七年顺天乡试案、咸丰八年顺天乡试案这几个科场大案中,就有37人被处死,
其中包括最高一级的、时任大学士的满人一品官员。上述种种措施反映出统治者确实力图
仅仅以文章来衡量考生、完全由士子在考场上的文章来定取舍,其不遗余力说明当局是认
真对待这一制度的。钱穆说:“总观国史政制演进,约得三级,由封建而跻统一,一也。
由宗室外戚军人所组之政府,渐变而为士人政府,二也。由士族门第再变而为科举竞选,
三也。惟其如此,考试与铨选,遂为维持中国历代政府纲纪之两大骨干。全国政事付之官
吏,而官吏之选拔与任用,则一惟礼部之考试与吏部之铨选是问,二者,皆有客观之法规
,为公开的准绳,有皇帝所不能摇,宰相所不能动者。”33 以上主要说的是考试制度相对
于皇权和相权的独立性,而我们还可加上一句,它还有各级考试和执行官员所不能动摇者
。种种防弊之法实际上已到了过分繁密和严苛、相当束缚考官和士子的自主性和创造性的
地步,其对考官和士子的不信任无以复加,我们在中国传统中不易发现的对人性阴暗面的
认识和中国人的实用智慧,都在这里得到了淋漓尽致的表现。而这一切,都是为了一种形
式的客观公平。
是否还有实质性的机会平等?
以上两节探讨了资格和标准的问题,关注的是选举是否同等地向所有人开放,以
及对所有人是否采取同一个标准,除了这一标准,是否不再考虑应试者的其他情况(例如
血统、家世),也不再允许在实行过程中其它因素(例如权力、金钱)掺入其中等等。这
些都还是属于形式平等的范畴。
现在我们要问∶中国古代社会除了这种“形式的机会平等”,是否还能提供比这
更多?按照马克思与韦伯的观点,“现代社会”或者说“资本主义”所达到的也只是一种
形式的平等,一种形式的合理性,即以同样的标准去衡量所有人。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
把“平等”理解为“消灭阶级”,进一步走向实质性的平等,按需分配,以不同的标准对
待所有不同的人,这是共产主义社会的使命。当然,韦伯、马克思所说的无论形式的还是
实质的“平等”,都是全面的、整个社会的,而我们所探讨的中国历史上的选举制度体现
的机会平等,只是社会的一个侧面(虽然是十分重要的一个侧面)。正是在这一个方面,
体现出了一种高度理性、平等乃至个体主义的现代精神,然而,在中国传统社会的其他方
面∶则还有例如容有主观任意的君主专制、抑制商业经济的价值体系、重视血缘情感的社
会生活等与之共存,它们甚至磨合得相当好,互相补充、相得益彰。
以上仅考察古代选举中一种“前途考虑”的机会平等,在“手段考虑”方面是否
也还有一种平等的趋向呢?为此,需要区别以下四种类型的机会平等:
⒈平等地开放前途,即任何职位、任何前途对人们都不是封闭的,这意味着不以
任何先定的、不可改变的标准(如种族、血统)来设置障碍;
⒉才能大致相等的人能拥有大致同样的手段,或者说在起点上有大致相同的物质
资源和客观条件来利用他们的机会,以实现他们的计划,达到他们的目的,这意味着排除
社会的人为条件的束缚,甚至包括排除家庭的影响因素,使家境贫寒而有较高天资者亦能
得到相应的补助;
⒊不仅仅是有同样才能的人,而是所有的人都能大致有同样的手段、资源以实现
他们的目的,但这还不是结果平等,不是终点平等,而仍然只是意味着不考虑在机会平等
的情况中天赋差别的因素;
⒋给那些天赋最低者以最优厚的物质条件和手段,次低者以次优厚的条件和手段
,依次类推,这意味着一种不仅不考虑,甚至还要努力弥补天赋差别的政策,实行这一政
策最有可能达到一种结果的平等、终点的平等,但是,对这里的“给最不利者以最有利条
件”的说法还需做一澄清:是帮助他们达到一种社会或个人最好的境地呢(且不谈这是否
可能),还是仅帮助他们达到一种社会的平均线,或接近平均线的境地(现代国家中为残
疾人设立的福利性质的特殊学校仍属后一种)。
在以上四种仅仅作为分析的“机会平等”范畴中,从第二种起,就有实质性平等
的因素加入了,这种实质平等的因素在第三种机会平等中更为加强,在第四种机会平等中
达到最高。
我们现把这些范畴用来分析中国传统选举社会中的情况,那么似乎可以这么说∶
如果把第四种“机会平等”理解为去为最不利者争取社会的最佳值,那么中国传统的选举
显然不是这样做的,传统选举的目标一直很明确,那就是“为国选才”,“为国得人”,
然后把这些人才推到社会最显赫的位置。它不是一种救济制度,不是一种现代的福利制度
,所以它的视线全然不投向天资和处境最差者。34 救助那一部分人的功能(目的也是最多
使之达到社会平均线,甚或仅解决基本生存问题),古代王朝交给了另一部分社会组织和
政策(如常平仓一类荒政),至于第一种纯粹形式的机会平等,我们已然在前面考察过了
,现在值得注意的是中间两种具有一定实质意义的机会平等。张仲礼、魏特夫的批评也主
要指向这一方面。
观察中国的历史,我们不难发现这样一些促使社会趋于平等化的因素:⒈自世袭
社会解体、贵族嫡长子继承制度打破之后,在中国社会居主导地位的是诸子平分继承制。
如《大清律》规定∶“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封先尽嫡长子孙,其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
生,止以子数均分。奸生之子,依子与半分”。不仅少子、庶子与嫡长子一样有同等权利
,私生子亦有一半权利。这种“平分制”无疑像托克维尔所说的那样极大地发挥着“平均
化的作用”。⒉国家的态度。中国历代王朝,尤其是那些统一的帝国王朝,看来更关心具
有平等主义倾向的政策以保持“王位之下的众人平等”,或至少保持平民中的平等,这显
然于皇权较为有利。北魏、隋唐都在某种程度上实行过“均田制”,宋、明、清以来的许
多改革,国家所进行的干预也主要是致力于抑制兼并,如清雍正二年实行的“摊丁入地”
。35 ⒊战争及改朝换代。战争中首当其冲遭受破坏的是大户、富户,正如明人蔡虚斋所说
∶“自古乱世,大家先覆。”36 当战争结束,逃民返乡,新朝皇帝的诏书往往允许人们根
据自己的劳动力自占田地,放弃维护“原主产权”的政策。37
所以,虽然也有造成实质不平等的种种强有力因素例如在中国历史上居于统治地
位的等级制意识形态和广泛流行的贵贱观念;人的智力、气质、性格方面的天赋差别;基
于强烈血缘情感的、人性中努力想使自己所获得的资源传给子孙后代的倾向等等,但是,
中国历史发展的大势似已表明∶中国的社会是更多地朝向扩大平等的方向发展的。38 或者
说,从一个王朝之内的短趋势来说,由于自然兼并和两极分化,后期往往比前期差别要大
,但从这两千多年的整个长趋势来说,几乎每一循环的打破都使中国离平等更近一步,历
史的总趋势是朝向平等发展的。
梁漱溟与李景汉对华北情况的观察和调查虽然已属二十世纪,但依然可为晚清中
国农村情况提供一个参照。梁漱溟说∶“北方情形,就是大多数人都有土地。虽然北平附
近各县(旧顺天府属)有不少‘旗地’(八旗贵族所有),但他们佃农却有永佃权。例不
准增租夺佃,好像平分了地主的所有权(类如南方地面权地底权)。我所曾从事乡村工作
之河南山东两省地方,大地主虽亦恒有,但从全局大势论之,未见集中垄断之象。特别是
我留居甚久之邹平,无地之人极少。……这情形正与河北定县──另一乡村工作区──情
况完全相似。”39 李景汉《定县社会概况调查》包括在三个乡区所作的调查,结论是百分
之九十以上人家都有地;无地者(包括不以耕种为业者)仅在百分之十以内;有地一百亩
以上者占百分之二;三百亩以上者占千分之一二;有地而不自种者占百分之一二。40
这样,大致接近的地产也就可望为科举最主要的生源——农人子弟提供大致接近
的物质条件与手段。当然,官民、城乡、农商之间的差别无疑还是不小的。而且,中国人
口的压力和经济的不发达造成了一种相当普遍的物质生活的低水准。不过,这里也许还要
注意由科举考试本身性质所决定的一个特点,即它是一种古代人文经典的考试,所要求的
书籍甚少,准备起来也就相对容易。而中国的造纸印刷业自隋唐、尤其宋代以来又相当发
达,这种情况正如一位专门研究印刷史的学者钱存训所说∶“在宋代,大部分通过考试的
人都出身于与官方并无瓜葛的家庭。书籍得以发行到较贫寒的人士之手,就在一定程度上
为他们通过考试由社会低层向上攀登创造了条件,尽管社会上贫富分化愈演愈烈,由于印
本书籍远比抄本低廉,也能有助于做到需要者几乎可以人手一册的程度。”41 科举废除之
时,亦曾有人评论说∶“中国之民素贫,而其识字之人所以尚不至绝无仅有者,则以读书
之值之廉也。考试之法,人蓄四书,合讲诗韵并房行墨卷等数种即可,终身以之,由是而
作状元、宰相而不难,计其本,十金而已。以至少之数而挟至奢之望,故读书者多也。”4
2这与当时新学校所费之巨形成了鲜明对比。
最后,我们还可以考虑第二种机会平等的情况,即在贫寒家庭中那些确有读书天
赋的子弟。这些人从家庭条件来说自然远不如同样天赋的富贵子弟,但是,这些“读书种
子”是相当少的,在始终是选拔少数精英、竞争激烈的一系列科举考试中亦不难引人注目
,他们因此就有可能得到各个方面,虽然可能是出自各种动机的资助(甚至包括一种被视
为奇货可居的投资性质的资助),比方说来自宗族、社学、义学、会馆、私塾的先生,书
院的山长,爱才的官员等方面的援助。中国历史上向有一种爱才惜才的传统,各种史料中
不乏在“孤儿寡母”的情况下,孤儿最后获取功名的事例,其中除了母亲精心抚育施教,
儿子发奋立志等因素外,也有不少是得到了各种援助,尤其是在儿子确有较高天赋的情况
下。这种多为民间的资助自然不可能普遍,不可能达到使所有人都有同等的出发条件的地
步,但那些天资聪颖的孩子总是比其他孩子更有可能获得支持,从而也更有可能缩小与富
贵子弟的差距。43
【注释】
1 如瞿秋白认为∶“科举式的封建等级制度,给每一‘田舍郎’以‘暮登天子堂’的
幻想;……这是一个‘空前伟大’的烟幕弹。”转引自张晋藩、邱远猷∶《科举制度史话
》,收在《古代文化专题史话》一书中,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版,页357。
2 张仲礼:《中国绅士》,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页185-190。
3 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页363-369。
4 例见许嗣茅《绪南笔谈》“妻代夫入闱”云∶“乾隆6年,杨州王张氏,代其夫文某
入闱,为夫弟告讦,夫被斥,张氏亦谴戍,此事本拟正法,恩旨减死。”《儒林外史》中
的鲁小姐虽然能将时文作得如“花团锦簇”一般,却也只可能责夫课子。古人对此似乎在
其他方面有所补偿,冯友兰在其回忆录中写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在他父亲赴知县任后接
家眷来时,全副仪仗,“母亲的大轿进城门的时候还有三声炮响。那时候衙门腾出来了,
又是全副仪仗,把母亲接进衙门里,沅君坐在母亲轿里,我和景兰跟在轿后面走。到了衙
门口,又是三声炮响,我们都跟着进了衙门。父亲给我们讲,一个官的仪仗,除了他本人
之外,太太可以用,老太太也可以用,老太爷不能用。老太爷如果到了他儿子的衙门,只
可以跟一般人一样悄悄地进去,老太太到了,却可以用全副仪仗,大张旗鼓地进去。太太
也是如此。太太可以用她丈夫的仪仗 ,老太太可以用她儿子的仪仗∶这就叫‘妻以夫贵,
母以子贵’。”见《三松堂自序》,三联书店1984年版,页12。
5 公孙弘:“少时为狱吏,有罪,免。家贫,牧豕海上。”朱买臣:“家贫,好读书
,不治产业,常艾薪樵,卖以给食,担束薪,行且诵书。”路温舒:“父为里门监,使温
舒牧羊。”刘茂:“少孤,独侍母居。家贫以筋力致养。”马棱:“少孤,依从兄毅共居
业。”魏霸:“霸少丧亲。”淳于恭:“独力田耕。”赵咨:“少孤。”郅恽:“年十二
失母。”江革:“常采拾以为养,……穷贫裸跣,行佣以供母。”周磐:“居贫养母,俭
薄不充。”黄宪:“世贫贱,父为牛医。”周防:“父扬,少孤微。”吴祐:“父恢,为
南海太守。……及年二十,丧父,居无檐石,而不受赡遗。常牧豕于长垣泽中,行呤经书
。”公沙穆:“家贫贱。”刘梁:“宗室子孙,而少孤贫,卖书于市以资。”高彪:“家
本单寒。”单扬:“以孤特清苦自立。”姜诗:“妻常溯流而汲,……昼夜纺绩。”景虑
:“家至贫窭,并日而食。”朱隽:“少孤,母曾贩缯为业。”公孙瓒:“家世二千石。
瓒以母贱,遂为郡小吏。”蔡顺:“顺少孤,养母,尝出求薪。”萧望之“家世以田为业
。”翟方进:“家世微贱,……方进年十二三,失父孤学,给事太守府为小史,号迟顿不
及事,数为掾史所詈辱。”匡衡:“家贫,衡庸作以给食饮,才下。”以上均见两汉书本
传,又刘修:“少罹难苦,身服田亩。”见《慎令刘修碑》,费讯:“世业稼穑。”见《
梁相费讯碑》。吴祐、公孙瓒、刘梁其先曾显贵,还反映出社会流动的速率。
6 不是个人的限制,有些人,例如某些刑事犯人,或年幼者,不能参与并不影响现代
选举宣称的普遍性质。所以,凡因匿丧冒籍,顶冒、请代等不能参加考试者不在考虑之列
。
7 《全唐文》卷61。
8 《文献通考》卷30,“选举三”。
9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页220。
10 《钦定礼部则例》卷60《童试事例》,另可参商衍鎏《清代科举考试述录》,三联
书店1958年版,第一章。又见钟毓龙《科场回忆录》页3∶“凡娼、优、隶、卒之子孙,均
不得应试。娼者妓女,优者优伶,隶者皂隶。昔时州县衙署中有皂隶二种,戴红而圆之高
帽者曰皂,戴黑而圆之高帽者曰隶。今衙署虽废,庙宇中犹有此种塑像可见。然皂隶虽连
称,而皂高于隶。皂之子孙可以应试,隶之子孙不能,以其执笞杖以扑犯人之臀,为执役
中之贱者也。卒者,军中执役之人,非指兵士。凡此四种,均谓之身家不清,必待退役三
世之后,始得与平民等。盖旧时考试为士子进身之阶,考取之后,异日举人、进士而作显
官,例得褒封三代。娼、优、隶、卒而受褒封,谓之有玷名器,故不许其子孙考试,以杜
绝其根本。其他,若家人、长随、司阍者之子孙,剃头、剔脚者之子孙,喜娘、轿夫之子
孙,皆谓之身家不清,不得应试。惟女佣、乳媪之子孙不在此例。”
11 《刑案汇览》7:36a-38a,嘉庆22年《说帖》。
12 这些种姓开始也是从从事一些“不洁”行业,但他们的身份地位逐渐的固定了,不
再能够改变。中国的职业不封闭似主要应归之于儒家思想的影响。何炳棣认为∶明初规定
了某些世袭的特殊服务身份职业(status ),但实际执行并不严格,人们广泛同情那些身
份低贱者,且并没有阻止个人身份转移的有效法律。参 Ping-Ti Ho: The ladder of
success in imperial China, Columbia UniversityPress,1962,Chapter Ⅱ :
--
人的逻辑是人世间的最高逻辑,强权的逻辑必须服从和服务于这个最高逻辑,接受这个最
高逻辑的检验,只有这样做,强权的逐渐进化才有希望,社会进步的代价才可能减至最低
,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才能落实。否则,强权没有不走向大奸大恶的。
这个世界上最可怕的不是强权,而是不承认强权的原罪,败则天不假时,成则得意忘形。
一将功成万骨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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