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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四、解体之后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Wed Apr 13 16:27:34 2005), 站内
四、解体之后
春秋战国之后,随着贵族的消亡,世袭制的崩溃,中国社会的结构究竟发生了何种变
化?它在直到晚清的二千多年间,又大致朝着什么样的方向演变?这是我们想作为余论在
本节中予以关注的问题。
清人赵翼说∶
“盖秦汉间为天地一大变局。自古皆封建诸侯,各君其国,卿大夫亦世其官,成例相
沿,视为固然。其后积弊日甚,暴君荒主,既虐用其民,无有底止。强臣大族,又篡弑相
仍,祸乱不已。再并而为七国,益务战争,肝脑涂地,其势不得不变。
而数千年世侯世卿之局,一时亦难遽变,於是先从在下者起,游说则范睢、蔡泽、苏
秦、张仪等,徒步而为相;征战则孙膑、白起、乐毅、廉颇、王翦等,白身而为将,此已
开后世布衣将相之例。而兼并之力,尚在有国者。天方藉其力以成混一,固不能一旦扫除
之,使匹夫而有天下也,於是纵秦皇尽灭六国以开一统之局。使秦皇当日发政施仁,与民
休息,则祸乱不兴。下虽无世禄之臣。而上犹是继体之主也。惟其威虐毒痈,人人思乱,
四海鼎沸。草泽竟奋,於是汉祖以匹夫起事,角群雄而定一尊。其君既起自布衣,其臣亦
自多亡命、无赖之徒,立功以取将相,此气运为之也,天之变局,至是始定。
然楚汉之际,六国各立後,尚有楚怀王心、赵王歇、魏王咎、魏王豹、韩王成、韩王
信、齐王田儋、田荣、田广、田安、田市等。即汉所封功臣,亦先裂地以王彭、韩等,继
分国以侯绛、灌等。盖人情习见前世封建故事,不得而遽易之也。乃不数年而六国诸王皆
败灭,汉所封异姓王八人,其七人亦皆败灭,则知人情犹狃於故见,而天意已另换新局,
故除之易易耳。而是时尚有分封子弟诸国,迨至七国反后,又严诸侯王禁制,除吏皆自天
朝,诸侯王惟得食租衣税,又多以事失侯,於是三代世侯世卿之遗法,始荡然净尽,而成
后世徵辟、选举、科目、杂流之天下矣,岂非天哉!”cxVii
赵翼强调了这一转变之“势”,之“天意”,是“人情”“故见”所难以扭转的。继
世袭之后,则是选举的天下。然而,这是否意味着此后社会就不再是一种阶级或等级的结
构呢?梁漱溟的结论是否定的,他认为:中国之封建贵族,唯于周代见之。自所谓“分封
而不锡土,列爵而不临民,食禄而不治事(见《续文献通考》),实际即早已废除。战国
而后,自中央到地方,一切当政临民者都是官吏。官吏之所大不同于贵族者,即他不再是
为他自己而行统治了。他诚然享有统治之权位,但既非世袭,亦非终身,只不过居于一短
时之代理人地位。而况作官的机会,原是开放给人人的。如人们在清季之所见,任何人都
可以读书,任何读书人都可以应考,而按照所规定一旦考中,就可作官。这样,统治者与
被统治者时常易位,更无从有统治与被统治两阶级之对立。cxViii
梁漱溟并进一步申说∶官吏多来自民间,出自士人,官吏的立场常常是站在整个大局
上,虽有个人利禄而致与大众分离的情况,但并无政治上阶级对立之形势,这局面,正合
了俗说“一人在上、万人在下”那句话。在中国看不到统治阶级,而只见有一个统治者。
然而一个人实在是统治不来的,所以中国的国家不象国家,或者说不象欧洲那种积极统治
的国家。本来是阶级之“卿、大夫、士”,战国以后阶级性渐渐消失,就变成后世之读书
人和官吏而职业化了。士、农、工、商均是民,是四种职业,士人只是“禄以代耕”,孟
子所谓“治人”、“治于人”,说的只是一种社会分工。旧日中国固不能说是平等社会,
但却不妨说它阶级不存在,因为独立生产者大量存在,大部分农民都有自己的土地,土地
可以自由买卖,遗产均分,而非长子继承制,土地和资本皆分散而不甚集中,不易形成垄
断,而尤为重要的是通过科举,政治上的机会是开放的。因而,中国可以说是一个“职业
分立”而非“阶级对立”的社会。“在此社会中,非无贫富、贵贱之差,但升沉不定,流
转相通,对立之势不成,斯不谓之阶级社会耳。”cxix
梁启超亦认为中国两千年前即已无阶级。他在谈到先秦政治思想的三大特色为世界主
义、平民主义、社会主义时说∶
“平等与自由,为近世欧洲政论界最有价值之两大产物。中国在数千年专制政体之下
、宜若与此两义者绝相远,然而按诸实际,殊不尔尔。除却元首一人以外,一切人在法律
之下皆应平等,公权私权皆为无差别的享用,乃至并元首地位,亦不认为先天特权,而常
以人民所归向、所安习为条件。此种理想,吾先民二千年前,夙所倡导,久已深入人心,
公认为天经地义。事实上确亦日日向此大理想进行,演成政治原则,莫之敢犯。其最显著
者,则欧美贵族平民奴隶等阶级制度,直至近百年来始次第扑灭,其余烬之一部分,迄今
犹在。我国则此种秕制,已成二千年僵石。欧人所谓“人权”,全由阶级斗争产来,其得
之也艰,故其爱护之也力。我国则反是,斯固然矣。然必有阶级,然后有斗争之主体,在
久无阶级之我国,兹事自不能成问题。”cxx
梁启超并以为∶假如强要说中国有阶级,则中国大概是有业阶级与无业阶级相对,而
非有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相对,而看趋势大概是无业阶级要胜利,cxxi 他说这话时是1925
年,正处在一个大规模的社会革命的前夕。
他如章太炎亦曾于1897年8月12日在《经世报》上发表一篇名为“平等论”的文章,
认为平等“非拨乱之要”,因为如果说中国魏晋南北朝时期尚严种姓之辨,自唐、宋以后
己相当平等,无需倡平等之说以救弊,他说∶“今也罪人不奴,民无僮仆,昔之男子入于
罪隶,女子入于舂稿者,今亦及身而息。自冕黼旄钺以逮蓝耧敝衣者,苟同处里,一切
无所高下。然则以种族言,吾九皇六十四民之裔,其平等也已久矣,复从而平之,则惟去
君臣、绝父子、齐男女耳。”cxxii
亦即中国早已实现了社会平等,种族平等,剩下的唯有君臣、父子、男女间的不平等
(三纲)。而随后的辛亥革命打翻君主,五四运动冲击家族的纲常,这些方面的不平等似
也趋消失。以上可以说是持春秋战国以后无阶级论者的一些典型观点。
相形之下,本世纪以来、认为中国社会自春秋战国以后仍然是一个阶级社会的观点自
然要远占上风。在马克思主义史学方面,郭沫若认为,春秋战国之变使中国社会从一个奴
隶主与奴隶对立的社会,变为一个地主与农夫对立的社会,即一个“真正的封建制度”的
社会,其与古代“封建”所不同的“只是封建诸侯的世袭与郡县官吏的不世袭罢了”。
cxxiii 范文澜则认为这一时期的变化只是由领主与农奴对立的社会转为地主与农民对立
的社会。cxxiV
还有一些学者,如侯外庐,根据列宁有关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阶级同时也是一些特
别的等级,阶级是通过法律明文规定的等级来表现的观点,相当重视古代中国社会的等级
结构。cxxV 李学勤亦根据近年来的考古材料写道,东周时期礼制规定的等级遭到冲击,
出现了一定变化,“不过决不能认为等级的阶梯已经彻底摧毁了。”cxxVi
许多非马克思主义学者亦认为贵贱对立并不因春秋封建解体而消失,士、庶之分仍是
两大对立阶级,如瞿同祖认为∶
“我们都晓得封建社会中贵贱之对立极为显著,为封建关系所必具之基础。孔、孟、
荀子以及其他见於《左传》、《国语》中的关於君子小人的理论都产生於此时代。但我们
应注意贵贱的对立并不曾因封建组织的解体而消失,士大夫(君子)与庶人(小人)的分
野自周代以迄清末的三千年间一直似为社会公认的,重要的,二种对立的阶级,只是这一
时期的士大夫与封建时代的士大夫不同,以另一种姿态出现而已。儒家关於君子小人及贵
贱上下的理论仍为社会的中心思想,习俗和法律一直承认他们之间优越与卑劣关系之对立
,承认他们不同的社会地位,承认他们不同的生活方式,赋予士大夫以法律上、政治上、
经济上种种特权。如果我们称之为特权阶级,而以非特权阶级为庶人的代名辞或无不当。
从主观的社会评价和阶级意识以及客观的权利和生活方式各方面看来,实已具备构成阶级
的条件。”cxxVii
他显然不同意梁漱溟所说中国社会仅仅是“职业分立”的社会,在他看来∶
“职业的划分原不可与阶级相混,士、农、工、商不能目为阶级,官吏更不能目为阶
级,但如果像以上所说的,官吏与士、农、工、商的生活方式完全不同,工商又与士农不
同,此外,奴仆、娼优,皂隶等下贱人又另成一阶层,而且种种差异成为一种不可动摇的
制度时,则是政治、社会、法律上都承认他们的不同社会地位,身分,不同的权利。假如
一个人的真正的生活方式足以告诉我们他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又假如以社会法律所定的
权利来观察社会中各个阶级的层次,不失为一具有客观性的方法的话,则我们将士大夫(
包括已退休的官吏),农、工、商贾及奴仆、娼优等贱民目之为三种不同的阶级,而以特
权阶级为士大夫的代名词,或尚与中国历史上的情形相合。
再进一步来说,解职的致仕官服用仍与现任官相同,也是研究这问题的一重要点。官
吏原非世禄,如官吏解职以后,便失去官吏的身分,失去以前所有特权,其社会地位、法
律地位完全与平民无别,而生活方式亦与庶人同,目之为阶级,则毫无意义可言,其生活
方式上的差异,亦只限於在任的一个时间,这种差异和划分只是暂时性的。但反过来讲,
如果做官人一旦获得官吏的身分以后,除去少数例外(如革职不叙),便永远保持特殊的
社会地位(所以政治上有致仕官的名称,社会上有绅士的称谓,表示一种特殊地位,虽退
休不居官仍与士庶不同,而与官宦同列)与社会特权(例如法律上的),即在日常生活及
行住服饰上亦有法律上规定的差异,使得他们与士庶的生活方式永远不同,则官吏与士庶
的划分不仅极端严格,且成为永久性的,使两种社会分子之间永远保持一定的距离而构成
阶级的形态,其社会意义及影响极重大,不容忽视。从这方面来看,目之为特权阶级,说
他们的官吏身分并不因行政职权的解除而丧失,而变异——官吏的身分与官吏的职权在这
种情形之下,是析而为二的——并不是没有理由的。
还有一点事实对於我们在这方面的研究也很重要。这是与官吏家族有关的,每一朝代
的法律都承认官吏家属的特殊社会地位及权利。”cxxViii
费正清的看法稍有不同,在他那本影响很大、多次再版的《美国与中国》一书中,他
认为社会的主要划分是城市和乡村∶
“因此,自古以来就有两个中国∶一是农村为数极多的从事农业的农民社会,那里每
个树木掩映的村落和农庄始终占据原有的土地,没有什么变化;另一方面是城市和市镇的
比较流动的上层,那里住着地主、文人、商人和官吏——有产者和有权势者的家庭。那里
没有永远不变的社会等级制度,因此从农民地位上升的机会是有的。然而,中国仍然是个
农民的国家,有五分之四的人生活在他们所耕种的土地上。所以社会的主要划分是城市和
乡村,是固定的土地上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人口和百分之十到十五的流动上层阶级人口之
间的划分。这种分野仍旧是今天中国政治舞台的基础,使国家统治权难以从少数人手里扩
散给多数人。”cxxix
这一划分使我们想起古代的“国人”与“野人”之分以及马克思主义者所说的“城乡
对立”,它自然仍具有等级差别的涵义,但城居与乡居,以及其他种种形式——诸如财产
、名望、礼仪、婚姻、服饰、建筑、舆马、丧葬、祭祀的差等,似乎都只是等级的表现或
结果,而更值得注意的还是等级形成的原因,上层人物的来源、成分和渠道。但无论如何
,透过以上种种论据,晚清以前中国社会的等级状况看来是一个难以否定的事实,这种等
级结构也体现了春秋战国前后两个社会的连续性∶它们都属于等级社会。但即使承认此,
古代“等级”与近代“阶级”究竟有何不同?春秋前后的两个等级社会又有何根本差异?
上层人物的来源和成分究竟发生了何种变化?这种变化是否具有社会基本结构而不仅仅是
具体制度上的意义?这些都还需要结合具体的历史进行深入细致的探讨。
最近一些年,台港、海外的一些学者对春秋战国之变及其以后的中国社会作了相当拓
展的研究。他们的研究往往撇开意识形态之争而深入具体的问题。例如杜正胜认为∶从春
秋中晚期到西汉初叶这五百年间,中国社会发生了非常激烈的改变,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
中央集权政府的建立,但这似还只是历史转变的果而不是推动转变的因,只有各级贵族消
失,形成国君在上,万民在下的二元结构,才能造成集权的中央政府。这种人民就是“编
户齐民”,他们才是中央集权的基础、世变动力的凭依。“齐民”即指户籍创举后,举凡
著隶之人的法律身份一律平等的人们。它的出现打破了封建城邦的身份制,消除了国人与
野人、公民与私属的分别,对原先身份较低的被统治者(野人和私属)而言,不啻是一次
大解放。
管东贵认为∶周代封建制的解体是连同它的社会环境的一种“大时代”的转变,这一
转变的种种迹象包括∶
分解(宗法秩序的崩解)
姓(姬姓之族)……………………………………>氏
(除天子外)转变
世袭(行政首领)…………………………………>尚贤
分化
庙堂论政(祭政复合)……………………………>朝廷论政(祭政分离)
转变
财产公有……………………………………………>财产私有
转变
阶级制………………………………………………>齐民化
转变
封建制………………………………………………>郡县制
他认为其中最重要的是宗法制的解体,这一解体导致了其他方面的许多变化。
如果不仅观察战国秦汉间的数百年,而且瞩目于战国至晚清的二千多年,一种在社会
制度中的长远趋势,一种对社会结构而言日益重要的新发展就变得引人注目了,这就是历
经察举、科举的选举制度的发展所确立的一种新的、越来越稳固的社会架构,当大陆的史
学工作者相当注意研究在改朝换代等非常态期间的农民战争和造反的同时,海外一些学者
则在相当努力地探寻那些在和平时间悄悄发生的社会变化和社会流动。许倬云、杨联 、
余英时等对春秋战国至两汉期间的社会变动及社会势力和政治势力间的关系的研究,cxxx
毛汉光等对中古时代(两汉至隋唐)统治阶层社会基础和成分的研究;cxxxi 何炳棣
、张仲礼等对明清科举和社会流动状况的研究,cxxxii 已经开始联成了一线。而从最近
几年大陆的出版物看,对中国古代选举制度的兴趣也转趋浓厚。cxxxiii
也许,中国自战国至晚清一段漫长的、迥别于西方的社会历史,在某种程度上仍然是
“一个谜”,也许,本世纪对这一段社会历史仓促提出的解释将显得很不够,不得不由其
他的解释来补充、丰富乃至替代,因为二十世纪越来越显得只是一个过渡时代,就象战国
那样。而我们现在正在步入一个新的、但看来会长期稳定成型的社会。我们今天相对来说
已经可以比较心平气和地看待中国社会的历史,这种心情也许最易窥见历史的真相;我们
也想弄清正在来临的新社会的性质和主要特点,而这不能不借助于历史的回顾;最后,我
们还预感到文明在这一新的社会形态中仍将受到考验,我们若要做出创造性的回应,就不
能不从我们的历史中汲取灵感和资源。
i 顾亭林:《日知录集释》卷十三“周末风俗”,河北:花山文艺出版社1991年版,第
585页。
ii 许倬云:《求古篇》,“春秋战国间的社会变动”,台北:联经出版事业有限公
司1982年版,第329、340页。
iii 另参齐思和:“战国宰相表”,载:《史学年报》第二卷第五期,1938年。
iV 中间个别有重复者,如张仪先在秦、后入魏为相。
V 见前第四章第二节。
Vi 许倬云:《求古篇》,“春秋战国间的社会变动”,台北:联经出版事业有限公
司1982年版,第336页。
Vii 布罗代尔(F.Braudel):《15至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与资本主义》第二卷
,施康强译,北京:三联书店1993年版,第523页。
Viii 布罗代尔甚至把这看作是一个难解的谜,他说∶“无论怎样进行观察都只能表
明,这种内在的不平等是社会的恒在法则。社会学家也都承认,这是一条没有例外的结构
性法则。但是,应该怎样去解释这条法则呢?……人们一眼就看到的,是高踞金字塔尖的
少数特权者。……在他们下面的是被统治的群众,地位不等的劳动者和众多的经济工作人
员。最底层是大批社会渣滓,无业者的世界。……社会牌局的发牌当然并非一劳永逸,但
重新发牌的机会很少,极其难得。人们拼命想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却是枉费心机,往往
需要几代人的努力才能成功,而一旦成功后,如果不再奋斗,也就不能维持下去。……管
理、行政、司法、宣传、财富积累乃至思想都被上层所垄断;杰出的文化也在上层社会加
工和制造。……令人奇怪的是特权者的人数始终很少。既然存在着提高社会地位的可能,
既然少数特权者的存在有赖于非特特权者向他们提供剩余产品,那么,随着剩余产品的增
多,特权者的人数也应增多。事实却完全不是如此,……总之,不管在什么社会,在什么
时代和在世界的什么地区,极少数人的统治已成为一条始终起作用的规律。这确实是一条
恼人的规律,因为我们弄不懂其中的奥妙。……我们可借用伏尔泰的话作结论∶在一个秩
序井然的国家里,少数人‘使役多数人,由多数人供养,并管理多数人’。”见《15至18
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与资本主义》第二卷,施康强译,北京:三联书店1993年版,第
509-515页。这一现象在剩余资料相当充裕、分配也相当平等的现代社会似乎也没有多少
实质性的改变,如果这一现象确实难以改变,那么,由哪一些少数居于上层,他们通过什
么渠道进入,在他们不适合时又如何更换的问题就具有头等重要的意义了。
ix 有时在两个朝代之间,也有大量的社会流动,但那只意味着改朝换代,社会结构
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变化。
x 见前第四章第一节。
xi 犹如在古希腊时代一样,在“Virtue”的原始意义下,“德性”与“才能”并不
太区分。
xii 参见迪韦尔热(v.DuVerger):《政治社会学》,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57
页:“领导者总是倾向于让自己的子女享受自己拥有的好处和威望,这是一种自然现象,
任何社会中都将如此。马克思主义的缺点在于,它认为这种现象只存在于生产资料私有制
的范畴内,只要消灭了私有制,这种现象就会随之消失。然而,所有的官僚阶层、领导阶
层、比较富裕或有地位的阶层、特权集团和尖子人物都企图让后代子承父业。要想不让他
们得逞,就必须建立一些制度机制来阻止他们这样做。但这些机制也难以实施,因为执行
者通常正是这些机制所要限制的对象。……”
xiii 在春秋时期,一些最有文化修养、艺术趣味最高的贵族往往是其祖先甚贵,而
其后裔却不昌;高尔斯华绥的长篇小说《福尔赛世家》中描绘了继创业的资产者之后的第
二代、第三代转向文学艺术的情况;而曾经是极其骁勇、武化的满清八旗贵族,逐渐变成
了相当委靡、但却文化味十足,参与创造了老北京一种特殊的生活氛围的“八旗子弟”,
更是人们经常引证的例子。然而,人们一般是把这作为反面的例子而引为鉴戒的,这样作
可能忽视了事情的另一面:转向文化、注重生活也许正因作为一个自在的目的,正是奋斗
者的一个理想,且不说这种转化或迟或早总要发生的,虽然转向什么样的文化、注重什么
样的生活在不同文明间、不同情况下会有很大的差异。
xiV 甚至包括生理上的因素,例如布罗代尔写道:“由于生物学上的原因,上层社会
的人数逐渐减少,遗产和权力更加集中在少数人的手里,但这种集中有一定的临界线,佛
罗伦萨于1737年,威尼斯人于1685、1716和1775年都曾达到过临界线。到了那时候,就无
论如何也必须开放门户,吸收新贵族,……在我看来,朝气蓬勃的十六世纪,或者说1470
至1580年间,整个欧洲处于社会地位急剧上升的时期,其自发性堪与生物的成长相比。…
…可见这是一个普遍的过程,而且具有双重性∶在整整一百年内,一部分贵族消失了,他
们的位置立即被替代,而在新人占了位置以后,大门又重新关上。”见其《15至18世纪的
物质文明、经济与资本主义》第二卷,北京:三联书店1993年版,第517—523页。
xV 首先可能是一种由于资源有限导致的向下流动,G.Lenski在其《权力与特权:社
会分层的理论》中写道:“农业社会常常被描绘成一个很少有垂直流动的社会,事情并不
那样简单,……事实上,从长时期看,向下流动远远超过向上流动,……”他并提到在近
代革命前欧洲世袭贵族内部已然进行的新陈代谢:“比如,尽管罗马国家一直存在到基督
教时代, 但其旧的元老阶级却没有存在这么久。61个在共和制早期生存的罗马贵族氏族
一直是根深蒂固的。但到公元前367年却只有24个生存下来。最近对法国中南部福雷的贵
族进行的研究表明,13世纪存在的215个贵族世家,在13世纪末有30%消失了,在十四世纪
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存在下来,在18世纪后期法国革命之前,只有5个还存在。在英国,
很少有大的家族逃过了中世纪的玫瑰战争和都铎王室放逐的虎口。在中世纪,英国贵族家
庭的地位是不牢固的,在俄罗斯,许多高贵的家庭由于没收和在男性后代中平分遗产而遭
破坏。”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07页。
xVi 载:《文物》,1976年第六期,第45—50页。
xVii 在等级社会没有真正倾覆,或者等级流动的制度没有真正稳固地确立和健全之
前,世族大家就仍可能悄悄地重新出现,就象在东汉以后,门阀士族又渐渐在社会上占据
支配地位。
xViii 见前第四章第二节。
xix 所谓世族“世代的延续”,自然非仅仅指身体的存在或子息的繁衍、而是指一个
家族社会政治势力的延续,所以,晋范、中行氏奔齐后子孙为庶民,二氏即不再构成为“
世族”。下面是根据程发轫《春秋人谱》算出的各国世族延续代数的原始资料(春秋结束
时即止)∶
周∶
五至八世∶刘、尹、吕、单、周
三至四世∶王叔、甘、儋、原、内史、樊、祭、成、毛、阴、瑕
鲁∶
九世以上∶臧孙、孟孙
五至八世∶叔孙、季孙、东门、子叔、孔、秦、颜、申
三至四世∶展、冉、林、卜
晋∶
九世以上∶韩、范、赵、籍
五至八世∶栾、祁、、荀、魏、梁、史、嬖
三至四世∶狐、羊舌、胥、先、张、董、解、乐、贾、箕、医巫、女叔
楚∶
九世以上∶斗
五至八世∶()、屈、申、申叔、潘、工尹、熊
三至四世∶阳、伍、观、史
齐∶
五至八世∶国、高(姜姓)、鲍、陈、王
三至四世∶栾、高、崔、庆、卢蒲、闾丘、晏、隰、东郭、管、邴、
申、大史、卜祝、嬖
郑∶
五至八世∶罕、驷、乐人师、石
三至四世∶太叔、丰、印、游、良、国、羽、孔、然、皇、堵、候、
卫∶
九世以上∶石
五至八世∶宁、孙、孔
三至四世∶齐、子叔、公叔、大叔、王孙、史、褚师、赵、华、祝史
宋∶
九世以上∶华
五至八世∶乐、仲、孔、向、鳞
三至四世∶皇、鱼、荡、褚、嬖
陈∶
五至八世∶夏
三至四世∶辕、庆
秦∶
三至四世∶子车、医卜
蔡∶
三至四世∶朝
xx 钱穆:《国史大纲》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82页。
xxi 管东贵此文载:《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64本,第3分,1993。
xxii 童书业:《春秋左传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370—371页。
xxiii 正如我们前面所叙述的,大夫家族的世袭,亦是一种历史发展的自然结果,但
作为其范例的诸侯的世袭,则看来是一开始就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的,是一种直接的政治
干预行为。
xxiV 韦伯:《儒教与道教》,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44—45页。
xxV 在西方甚至“仕不仕”也不是很重要,关键是要“有土”,见下条。
xxVi 韦伯:《儒教与道教》,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47页。由于“封
建社会”与“世袭社会”的并行性,我们经常对两者不加区别。
xxVii 或更准确地说“功名”,这是随着选举制度的发展而逐渐定形的。
xxViii 同上书,第55,58页。有关“家产制”可参见韦伯该书第48页注:“‘家长
制的’(Patriarchical)当然不等于是苏丹制的,而是指一以礼仪上的最高祭司长来呈
现世袭神性的家父长制。”这一早期的家长制在变革之后作为唯一世袭的制度(亦即君主
制)依然保留,甚至得到强化。
xxix 韦伯:《儒教与道教》,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60页。
xxx 梁漱溟:《梁漱溟全集》第三卷,《中国文化要义》,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
1990年版,第173-174页。
xxxi 梁漱溟:《梁漱溟全集》第三卷,《中国文化要义》,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
1990年版,第174-175页。
xxxii 例如昭公六年子产在回答叔向对郑国铸刑鼎的指责时说:“侨不才,不能及子
孙。吾以救世也。”
xxxiii 梁漱溟:《梁漱溟全集》第三卷,《中国文化要义》,济南:山东人民出版
社1990年版,第175页。
xxxiV 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上海:中华书局1936年版,第44—45页。
xxxV 梁漱溟:《梁漱溟全集》第三卷,《中国文化要义》,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
1990年版,第176页。
xxxVi 梁漱溟:《梁漱溟全集》第三卷,《中国文化要义》,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
1990年版,第178—179页。
xxxVii 其结果是常常导致除了孔子之后寥寥几个人物之外,其他儒者都是“贱儒”
、“伪儒”、“小儒”。
xxxViii 因而他们也往往更强调“仁”在孔子思想中的核心地位。
xxxix 顾颉刚编著∶《古史辨》第二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第144、150、
151页。
xl 同上书,第150页。
xli 英文资料参见:K.Jaspers:the Origin and Goal of History,New HaVen:Yale
UniVersityPress,1965.esp.pp.28-50,126-140.t.Parsons“the Intellectual: A
Social Category”,inP.Rieff,ed:On Intellectual,New York:Doudleeay1969,pp.3-25.
中文资料参见雅斯贝尔斯:《智慧之路》,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第69—70页;帕
森斯:“知识分子:一个社会角色范畴”,收在《文化:中国与世界》第三辑,北京:三
联书店1987年版,第355—377页。
xlii 可参见张荫麟:《中国史纲(上古篇)》,正中书局1948年版,第58至59页所
举春秋时代“存亡继绝”、“不为已甚”的数例。
xliii 例见冯友兰:《中国哲学史新编》,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27页。
xliV 《左传·昭公29年》。
xlV 《论语·季氏篇》。
xlVi 《论语·雍也篇》。
xlVii 《论语·公冶长篇》。
xlViii 《论语·尧曰篇》。
xlix 《论语·学而篇》。
l 《论语·泰伯篇》。
li 同上。
lii 《论语·颜渊篇》。
liii 《论语·公冶长篇》。
liV 《论语·子张篇》。
lV 《论语·子路篇》。
lVi 《论语·宪问篇》。
lVii 《论语·泰伯篇》。
lViii 《论语·季氏篇》。
lix 《论语·雍也篇》。
lx 《墨子·尚同》。
lxi 《墨子·天志上》。
lxii 《墨子·天志中》。
lxiii 《孟子·滕文公上》。
lxiV 《荀子·富国》。
lxV 《荀子·荣辱》。
lxVi 同上。
lxVii 《荀子·富国》。
lxViii 同上。
lxix 《荀子·荣辱》。
lxx 《荀子·仲尼》。
lxxi 曾国藩:《曾文正公诗文集》下册,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168页。
lxxii 《孟子·告子下》。
lxxiii 《国语·齐语》。
lxxiV 见第四章第二节的统计。
lxxV 《孟子·告子下》。
lxxVi 《国语·晋语》
lxxVii 顾颉刚:《顾颉刚古史论文集》第一册,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308页
。
lxxViii 《左传·襄公31年》。
lxxix 同上。
lxxx 《论语·为政篇》,又见 《论语·颜渊篇》。
lxxxi 《论语·子路篇》。
lxxxii 《论语·子张篇》。
lxxxiii 《论语·颜渊篇》。
lxxxiV 《论语·卫灵公篇》。
lxxxV 《论语·述而篇》。
lxxxVi 陈:“春秋时代的教育”,载:《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四十五本,第
四分,第750页。
lxxxVii 张荫麟:《中国史纲(上古篇)》,正中书局1948年版,第43页。
lxxxViii 郭沫若:《十批判书》,收入:《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二卷,北京
: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92页。
lxxxix 《论语·子张篇》。
xc 《论语·卫灵公篇》。
xci 《论语·为政篇》。
xcii 参见陈荣捷:“初期儒家”,载:《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四十七本,第四
分,第724页。
xciii 钱穆:“孔子弟子通考”,载:《先秦诸子系年》,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增
订版。
xciV 同上。
xcV 陈荣捷:“初期儒家”,载:《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四十七本,第四分,第
758页。
xcVi 《孟子·公孙丑上》。
xcVii 《孟子·告子下》。
xcViii 《荀子·王制》。
xcix 梁启超:“孔子教义实际裨益于今日国民者何在,欲昌明之,其道何由”,载
:《梁启超哲学思想论文选》,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235—242页。
c 顾颉刚:“春秋的孔子与汉代的孔子”,载:《古史辨》第二册,北京:朴社1930
年版,第133页。
ci 《论语·先进篇》。
cii 《论语·宪问篇》。
ciii 《论语·颜渊篇》。
ciV 《论语·阳货篇》。
cV 《论语·雍也篇》。
cVi 《论语·卫政篇》。
cVii 《论语·子张篇》。
cViii 《论语·里仁篇》。
cix 《论语·里仁篇》。
cx 《论语·里仁篇》。
cxi 《论语·阳货篇》。
cxii 《论语·宪问篇》。
cxiii 《论语·阳货篇》。
cxiV 《论语·阳货篇》。
cxV 见《论语·季氏篇》,但孔子认为自己也只是“学而知之”。这里显然最好不因
人而论,而不如说在一个人那里,“生知”会影响“学知”,“学知”中亦有“生知”。
cxVi 《国语·晋语四》。
cxVii 赵翼:《二十二史札记》,北京:中国书店1987年版,第21—22页。
cxViii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收入:《梁漱溟全集》第三卷,济南:山东人
民出版社1990《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年版,第151—152页。
cxix 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收入:《梁漱溟全集》第二卷,济南:山东人民
出版社1990年版,第171页。
cxx 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上海:中华书局、上海书店联合1986年版,第3
页。
cxxi 梁启超:“无产阶级与无业阶级”,载:《梁启超哲学思想论文选》,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463—464页。
cxxii 章太炎:《章太炎政论选集》上册,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26页。
cxxiii 郭沫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收入:《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一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982年版,第155页。
cxxiV 范文澜:“关于中国历史上的一些问题”,载:《范文澜历史论文集》,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9年版,第26页。
cxxV 参见侯外庐:《中国封建社会史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0页以下
;又见张岂之在葛承雍所著《中国古代等级社会》“题辞”中的回忆,西安:陕西人民出
版社1992年版,第1页。
cxxVi 李学勤:《东周与秦代文明》,北京:文物出版社1991年版,第206页。
cxxVii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重印版,第136页
。
cxxViii 同上书,第161—162页。
cxxix 费正清:《美国与中国》,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年第四版,第16页。
cxxx 许倬云:Ancient China in transition,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5. 他这方面的论文还有∶“西汉政权与社会势力的交互作用”,载:《历史语言研究
所集刊》,第35本,1964;“三国吴地的地方势力”载:《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37
本上册,1967。
cxxxi 毛汉光:《中国中古社会史论》,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8年版。
cxxxii Chang, Chung-li: the Chinese Gentry: Studies on their Role in
Nineteeth-century
Chinese society.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 1955; Ho, Ping-ti: the
Ladder of Success inImperial China--Aspects of Social vobility.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62.
cxxxiii 近著有黄留珠:《中国古代选官制度述略》,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89年
版;金诤:《科举制度与中国文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阎步克:《察举
制度变迁史稿》, 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刘虹:《中国选士制度史》,长沙:
中国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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