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story 版 (精华区)
发信人: chin (秦 天子门生), 信区: History
标 题: 论秦帝国的社会分层3
发信站: BBS 哈工大紫丁香站 (Sun May 23 12:49:00 2004)
论秦帝国的社会分层
作者:列瓦雷士
七
在秦帝国的社会分层中,还存在着一个最引入注目的社会阶层——奴隶阶层。这个阶
层所以引入注目,就是无论在奴隶的数量上、种类上和使用范围上都大得惊人,不仅如此
,根据记载,当时的奴隶阶层明显还有扩大的趋势。战国时代是个特殊的时代,这个特殊
性首先表现为战争成为解决社会问题的最常用的手段,同时战争也异化为当时各国的政治
目的。战胜敌人,消灭敌人,保存自己成为社会生活的中心。上至君王,下至庶民,都要
考虑战争这件大事。因此怎样赢得战争的胜利就必然成为支配社会生活的杠杆。此外,还
应看到这样的事实,战国时代交战各方不仅把战争看成是战胜对方的手段,更主要的是把
战争看成是征服对方的手段。这样,就很难使交战各方平等地对待自己的对手。秦国在这
方面表现得尤其突出.秦国的军队在战争中一方面大搞屠杀活动,一方面又把活着的敌人
降为被征服者——奴隶。《秦律》在这方面的规定是很清楚的:
“寇降,以为隶臣。”
别忽视这条简单明了的法律规定,它真实的为我们揭示了当时奴隶的主要来源是什么
。而且也直接告诉我们,秦始皇在统一战争中节节胜利的过程中,也正是战败的六国人大
量沦为奴隶的过程!
当然,秦国的法律对自己人也并不客气。如《秦律》中规定:“战死事不出,论其后
,又后察不死,夺后爵,除伍人;不死者归,以为隶臣。”当然,制造奴隶的渠道并非只
有战争一条。除此之外,“罪人为奴”是奴隶另一个很重要的来源。其实,“罪人”与‘
‘奴隶”不应是同一概念,但在秦帝国时代,两者的身份还没有区别开来。那时,“罪人
”就是“奴隶”。这种“罪人”没有刑期.没有人身自由,可以转让,可以作为赏赐晶,
必须身受轻重不同的肉刑,必须无偿地从事各种繁重的体力劳动。他们的子女仍然是奴隶
身份。史料证明,在秦帝国“罪人”与“奴隶”完全是一回事。
在秦帝国这个特殊的社会里,除了国家掌握着大量的奴隶(官奴婢)之外,还普遍存在
着私家奴隶。私家奴隶的来源是:有些是从奴隶市场上买来的,有些是债务人沦为债权人
的奴隶,还有就是立有军功者由国家赏赐给奴隶。
无庸讳言,奴隶在社会生活中是悲惨的,因为他们不是自己生命的主人。但在秦帝国
时代,从统治者看去奴隶的存在乃是十分正常的,甚至被看作是大有益于社会的好事。究
其原因,就在于奴隶可以为奴隶占有者提供各种无偿服务。比如,在秦帝国时代.国家奴
隶是官府生产与非生产性劳动的主力军。秦始皇是个有名的好大喜功的皇帝,他始终幻想
在他有生之年完成他想要完成的—切事情。为了尽快地实现这一心愿,他觉得用奴隶劳动
最有效率。为此他甚至利用严酷的秦法有意地制造新奴隶,来扩大奴隶队伍。但是,什么
事情都得有个限度,超过某一限度,就会适得其反。秦末反暴政的民众起义就说明了这个
道理。从某种意义上说,秦始皇扩大奴隶阶层的倒行逆施反倒在客观上为奴隶阶层的解放
创造了某中条件。
至于在秦帝国中游离于各社会阶层之外的一个重要阶层——知识分子阶层,我们将另
文叙述。
--
※ 来源:·哈工大紫丁香 http://bbs.hit.edu.cn·[FROM: 210.46.68.31]
Powered by KBS BBS 2.0 (http://dev.kcn.cn)
页面执行时间:3.022毫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