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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17 择日之争与「康熙历狱」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Mon Jul 5 11:58:40 1999), 转信
发信人: bluebird (子衿), 信区: History
发信站: The unknown SPACE (Thu Jun 24 12:58:26 1999), 站内信件
四、杨光先控钦天监误择葬期事
顺治十六年五月,杨光先著成〈选择议〉一文广为散布,文中批评汤若望在为
荣亲王择葬期时,所选四柱无一吉者。光先称葬期择日应以本命为主,因荣亲王系
丁酉年生,依照命理学中的纳音象法,此年的纳音属火,故应忌「水生旺之月」,
又因金能生克火之水,故亦应忌「金生旺之月」。而钦天监所择葬期为壬辰日,天
干中之壬属水,且壬辰的纳音属水,故不吉。光先更进而推论监官所定安葬日期中
的年、月、时亦皆凶。
除强调本命不应与葬期的四柱相克外,光先在〈选择议〉中亦尝以山运推究之,
惟其所用的法则为正五行(虽然五行相生、相克的原则同一,但此法中二十四山与
五行的对应关系却与洪范五行有极大不同;见下图)。因荣亲王的墓坐壬,故光先
依正五行法推得其运属土,忌木,此与钦天监所择葬期中的年、月(均属木)俱克。
正五行与洪范五行。内圈为二十四山名,外圈为其对应的五行。
但由光先在〈选择议〉结论中所称「幸用之以葬数月之王,若用之宦庶之家,其
凶祸不可言矣」,知他虽攻击钦天监的择日法,惟因荣亲王尚无后代,故事实上在
撰文之时并不以为后果将十分严重。由于杨光先在完成〈选择议〉的同时,亦书就
〈辟邪论上〉一文,攻击天主教教义,而礼部误译葬期一案恰在此时发生,故光先
或藉机将此事纳入他当时正进行的一连串反教活动中。
康熙三年(1664)七月,杨光先再度展开攻击的行动,向礼部密告历官李祖白造
传《天学传概》惑众,并告教会图谋不轨等事。由于当时的政治局势已与顺治末期
大不相同,在辅政大臣苏克萨哈的支持下,加上前礼部尚书恩格德的积极活动,数
日后,吏、礼二部即奉旨会审汤若望、利类思(Ludovicus Buglio; 1606-1682)、安
文思(Gabriel de Magalhaes; 1609-1677)、南怀仁等会士以及李祖白等中国籍监官
与奉教人士,各省教士则由地方官拘禁候处。稍后光先为使控诉更加有力,又重进
〈摘谬论〉摘新法十谬及〈选择议〉摘监官选择荣亲王葬期误用洪范五行(有关选
择家间门户之争的渊源,请参阅附录)。
光先虽控汤若望等教士在择日时不当使用洪范五行,但他自己先前亦曾用此法。
因康熙四年七月,礼部曾奏请查毁其《易见通书》,理由即为此书的内容包含洪范
五行。故光先显然为求攻击耶稣会士,而大幅改动了自己对洪范五行说的观点。光
先有关占卜选择的知识,据近代耶稣会士魏特(Alfons Vath)在其《汤若望传》一书
中所称,是他在崇祯朝因劾给事中陈启新及首辅温体仁等权要,但遭廷杖流戍辽西
时始学会的。除前述的《易见通书》外,光先所著的地理选择书籍尚有《阳宅辟谬》
一本。
康熙三年十月,天空中出现彗星,四年二月时复见,康熙帝因而诏求直言。三
月初二日,京师又发生大地震,初五日,帝即以星变、地震下诏恩赦。利类思、安
文思、南怀仁以及许谦俱因此被开释,各省因此一排教运动而遭拘禁的教士,亦被
释解至广东安插,但其他被告则因情节重大,而未在赦免之列。
四年三月十六日,经议政王等逐款鞫问两造后,正式宣判了汤若望等的罪状,
其中历法的部分,因杨光先、汤若望各言己是,而「历法深微,难以分别」,故只
勉强地指责新法将传统每日百刻改为九十六刻,又谎奏候气的结果与推算的节气相
应,且私将参、觜二宿改调前后,删去四余中的紫气,并在「天佑皇上,历祚无疆」
的情形下,只进二百年历。而在选择荣亲王葬期一事上,汤若望等被控「不用正五
行,反用洪范五行,山向年月俱犯忌杀,事犯重大」。议政王等因而拟将钦天监监
正汤若望及漏刻科杜如预、五官挈壶正杨弘量、夏官正李祖白、春官正宋可成、秋
官正宋发、冬官正朱光显、中官正刘有泰等凌迟处死,多位监官之子亦拟「俱斩立
决」。
由于罪状中所言及的历法或历书等事,无法做为重判的理由,故当时控告的焦
点乃被置于选择荣亲王葬期一事。鲁日满称当时审判官员硬将「两位后妃、一位皇
子和皇帝」之死,均归因于监官择日的错误。此一控辞原已极为严重,而杨光先更
进而控监官欲藉使用洪范五行以达到□灭满清的目的,光先指称洪范五行乃「灭蛮
经」,本为唐丘延翰所造,故意将生死颠倒,「俾流外国,使其用之,□绝根源,
荡除种类」。
但议政王等所拟的刑罚,并未被完全采纳,得旨以:
汤若望系掌印之官,于选择事情不加详慎,辄尔准行,本当依拟处死,但念专司天
文,选择非其所习,且效力多年,又复衰老,著免死。杜如预、杨弘量本当依拟处
死,但念永陵、福陵、昭陵、孝陵风水皆伊等勘定,曾经效力,亦著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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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深不寿,强极则辱,谦谦君子,温润如玉
并著议政王、贝勒、大臣、九卿、科、道就涉案各人应得刑罚,再加详核。
四年四月初三日,全案终于定谳,李祖白等五位奉教的中国籍天文官「俱著即
处斩」,但经议政王等改拟为责打流徙罪的汤若望、杜如预、杨弘量、潘尽孝(若
望义子)以及杜、杨两人干连的族人,则得旨「俱著免」。
杜如预与杨弘量为被告监官中仅有的两位非天主教徒。由于选择荣亲王葬期已
成为当时控罪的重点,而杨弘量乃择日事的实际主管官员,但其竟能藉从前勘皇陵
的劳效免死,反而主要为负责制历的五位历科官员被处斩,可见当时全案的主要目
的乃在打击中国籍奉教人士的势力。
四月初八日,尝在贺汤若望寿辰的祝文中自称为「通家侍生」的前大学士金之
俊,因星变求言之诏而条奏三事,曰:
决囚当有定候,凡监候斩绞之犯,见皆即时正法,嗣后请照例秋决……凡光棍挟私
叩阍,因而凌轹官府,以紊法纪,宜行严禁。
其中所指应严禁「光棍挟私叩阍」一事,似乎影射的是杨光先对钦天监监官的控告,
但已致仕的金之俊此时已无太大政治影响力,且时机亦嫌略迟,因李祖白等五位监
官已于初四日处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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