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story 版 (精华区)
发信人: coco (缥缈公主), 信区: History
标 题: 清末"保路运动"的再反思(3)
发信站: 紫 丁 香 (Wed Mar 24 13:30:34 1999), 转信
清廷铁路国有政策的形成
19O7年至1908年间,政府与民间地方士绅之间在建路问题
上的立场开始出现分歧。
清政府认为,为了解决铁路商办的种种弊端,铁路路权应该
收归国有,由国家统一筹划,向西方银行借贷资金,并聘请西洋工程
技术人员来建造铁路。另一方面,相当多的士绅商人则继续主张由民
间自办铁路。他们担心,让洋人出资兴建铁路,不但会丧失利权,而
且会引狼人室,产生更为严重的后果。
清政府的铁路政策几经反复,在对全国商办铁路进行了15次
调查与反省之后,到了1909年(宣统元年),政府的铁路国有政策大体
成形。其主要思想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清政府认为,由于中国经济与商业不发达,国内资金
缺乏,因而通过筹集内债来积聚经济建设所需要的资金,只能是杯水
车薪,无济于事。正因如此,不得不通过向外国银行借债,来获得铁
路建设所需要的资金。
其次,中国向外国大举借债,有无还债能力清政府认为,由于
国债主要用于生产交通这样一些可以赢利的项目,而非用于消费与军事
这样一些非赢利的项目,铁路开通所带来的利润,足以使国家在十年或
稍长的时间内,偿还全部债务本息。事实上,从中国通过贷款方式建成
的铁路已经还本付息的事实来看,还是有成功的先例的。
第三,任何一个外国银行决不可能把如此巨额的资金借贷给任
何私人。只有国家与政府,才有能力对借贷巨款承担责任井具有足够的
信用。这也正是路权收为国有的原因。正因如此,贷款筑路与路权国有
互为前提。
事实上,从各国交通现代化的发展历程来看,铁路筑路权国有
,几乎是后起的各国的通例。俄国、日本、德国、墨西哥均是如此。如
果说,其他各项商务活动可以由民间自行经营,那么,铁路工程这样的
大型事业,则应该而且必须由政府来统一经营。因为只有政府,才具有足
够的权威和能力,来集中并协调使用各种资源,而且,也只有政府有权力
要求私人出让建设铁路所需要的沿途所经地区的土地。民办公司建造铁
路,难以统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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