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story 版 (精华区)

发信人: coco (缥缈公主), 信区: History
标  题: 清末"保路运动"的再反思(5)
发信站: 紫 丁 香 (Wed Mar 24 13:36:32 1999), 转信




  清政府铁路国有政策的正式出台
    
    
        到了宣统二年(1910年)七月,清政府在铁路政策上的犹豫不
决局面发生了变化,最重要的原因是,盛宣怀这位强硬主张铁路路权
国有政策的官僚接掌了邮传部大权。这位新上任的邮传部尚书,在受
摄政王召见时,明确地表示了铁路筑路权必须收为国有的施政观点。
        首先,他明确指出,湘、鄂两省设立拒款会,不借外债,筹
款自办,实际上,只不过是“与实事毫无补救”的“徒托空言”而已。
而粤汉铁路赎回已经达3年之久,而迄今却一无成效。他认为,这一事
实足以说明那些坚决主张商办的士绅们是何等地清谈误国。
        其次,他认为,向外国借债虽然并非万全之策,但是,对于
中国这样一个财政困难,资金严重不足的国
  家,凡是举办开矿、修建铁路与其他兴利事业,只要政
  策在与外国谈判并签定合同时,能做到“严定限制,权
  操于我”,使外人只有投资得息之利,无干预造路用人
  之权,在这种条件下借洋款利大弊小,是可行的。
    盛宣怀的这番谈话,确实把铁路国有论的观点表
  达得言简意赅,对拒款派的不切实际,也可说是切中
  要害。摄政王闻奏后“大为动容”,便命令盛宣怀与
  外务部与度支部妥商办理。
    从1910年秋至1911年初,清政府感觉到,商办
  派的拒款风潮稍趋缓和,并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铁路
  国有政策出台,可能不会像两年前那样引起民间强烈
  反弹。另一方面,盛宣怀在与美、英、法、德四国代
  表之间,经过20余次的艰苦谈判之后,终于使四国.
  代表进一步作出若干让步,让步的主要内容包括,四
  国银行允许中方在借款期间有权将借款之半数存于交
  通银行与大清银行(原先规定只能存于四国银行)s删
  除了原定四国有权参与建造的若干枝路的条款。邮传
  部在修改了张之洞与英法德三国所定的铁路借款草约
  之后,已经进入最后签约阶段。
    就在即将签约的关键时刻,一位名叫石长信的专
  管驳正政令违失的监察官员(给事中),在宣统三年四月
  七日,呈交了一份颇有创意的奏折。石长倍的这份奏折
  把铁路划分为“干路”与“支路”两种类型,主张把贯
  通全国的主要线路的干路归由政府借款兴办,而其余支
  路,则由各省绅商集股商办。奏折还列举了德、法、奥、
  日本、墨西哥等国的铁路均归国有。而中国能把支路让
  民间自办,已经属于其他国家民众难以享有的特殊权利。
    这一建议确有其独创性。它为朝廷打破僵局提供
  了一条新的思路。石长信的著名奏折呈交之后,立即
  引起了摄政王的重视,犹豫不决的清廷统治者茅塞顿一
  开,‘几天以后,清廷上谕称赞其“不为无见”,交邮
  传部评议。
    盛宣怀则立即以邮传部的名义,对石长倍的奏折
  予以积极响应与补充,盛宣怀在该奏折中称,欲使铁
  路纵横四达,则非国家出全力,断难办到。还进而批
  评了民办(商办)铁路之不当。
    在收到石长信的奏折后的第6天,清廷就正式发
  布上渝,向全国发布了干路国有的定策。
    1911年5月9日发布的这份上谕,可以说是对
  以往政府的商办铁路政策的自我清算。该上谕指出,
  以往路政,不分枝干,不量民力,一纸呈请行批准商
  办,导致路政的错乱纷歧。这种商办政策的结果是,在
  广东“收股及半,而造路无多”;在四川“倒帐甚巨,参追
  无著”;而在湖南与湖北,则是“设局多年,徒资坐耗”。
  上渝称,如果这种状况旷日持久,民累愈深,后果何堪
  设想。该上逾最后宣布,全国各省集股商办的干线铁
  路,一律收为国有。而校路则仍许商民量力酌行。至于
  如何收回之详细具体办法,则由度支部与邮传部根据
  这一宗旨,悉心筹划。
    此调书宣布之后10天,即同月20日,盛宣怀就
  与英、法、美、德的银行财团缔结了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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