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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coco (缥缈公主), 信区: History
标 题: 清末"保路运动"的再反思(6)
发信站: 紫 丁 香 (Wed Mar 24 13:39:54 1999), 转信
四国银行借款合同及其评价
应该说,相对于过去清政府与外国所签定的铁路
借款条约而言,这份合同还是较为有利的。盛宣怀于
1911年5月20日代表清政府与四国银行签定条约的
基本内容是:
一、清政府向德、法、英、美四国银行借款
1000万英镑:年利息为五厘。用于建造1800华里的
铁路以及车辆设备。铁路将在3年内完工,贷款则须
在40年内还清,
二、受贷款方则以两省的百货厘金、盐厘金等合
计520万两作为抵押。此项贷款本利,如能按期偿
还,则贷款方不得干预各省之厘捐。
三、条约还明确规定,铁路建造与管理的全部权
力归中方所有,并由中方自行选派三名洋人总工程
师,外国银行对所聘总工程师有否决权,但须说明否
决理由。总工程师听命于中方督办大臣。其委任、辞
退有关人员须经中方总办同意,如有分鼓,由中国邮
传部作最终裁决,对此裁决,不得提出异议。
四、所用铁轨,必须使用中国汉阳铁工厂自行制造
的产品。价格则由邮传部比较他路欧美产品价格而定。
所需从外国购人的重要原材料与产品,须通过招标方式
进行,经理之人须通过公共市场,择价格最廉者或货料
最佳者购买,定购材料及支取费用,须由中方督办大臣
或总办核准签字。进货时须由中方所聘者验看后才能进
货。如中国的原料或产品与各国原料或产品相比,质同
价低,或价同质高,则应优先购买中国原料或产品。以鼓
励中国工艺。而购置中国工厂生产的产品,均不用给钱。
如果把该条约与张之洞于1909年与三国银行所签定的
草约相比,盛宣怀所签定的这项合同,其条件确实更为
有利。盛氏也确实为此付出了相当的心血。可以相信,
作为一个成功的精明的商人,盛氏在与四国银行所进行的
艰苦的谈判中,他确实有机会发挥了自己的讨价还价的
经商谈判才能。盛宣怀相信,只要采取上述办法,粤汉
铁路分段赶造,限定三年内接通,而在10年之内准可还
本。而且,新颁布的铁路国有政策,不会与民争利,只
要商民愿意,可以附股,与国家同受利益。
事实上,这种国有铁路也是后发展国家现代化事业中
常例。俄国在19世纪60年代;铁路多数是由私人公司建
造,到80年代以后,政策则变为由政府承建,把民办铁
路赎归国有。其次,德、日、墨西哥以及许多其他国家,
均有过允诺商办,然后又改为国有的阶段。
让我们来看一看这份条约本身的内容。
首先,从利率来看,平心而论,这项年利息为5%的贷
款应属于低利率的。清末中国国内钱庄如此,以接近5%利息借贷
给中国,比放在银行生利更有利可图。
第二,贷款抵押,乃是获得经济贷款的条件,这可以说
是经济学的常识,在当时的条件下,任何国家都不愿在没
有抵押的前提下,把大宗款项贷给一个经济落后的穷国。
这项借款合同与中国以往的铁路借款合同相比,不是以铁路
管理权或铁路所有权作为抵押,而是以百货杂类与盐厘捐为
抵押品,其风险性要低得多。
第三,在当时中国缺乏铁路建造技术能力的情况下,雇
用西方国家工程技术专家乃是应有之义,雇用有经验的外
国工程师,能够尽可能地避免返工,’保证工程质量,并可
以避免由于雇用经验与专业水平不足的本国人所造成的巨大
的经济损失。在中国当时缺乏自己培养的有实际经验的工程
师的现实条件下,拒款派以节省经费为理由,要求拒聘洋人
工程师,显然是不切实际的空谈。必须指出的是,该合同在
用人权上,严格地限制了洋人总工程师的数量、职权范围,
明确规定了其听命于中方总办或督办,并接受邮传部的最终
仲裁。应该说,这是在吸取以往条约的教训后,在保障中方
利益方面的一种进步。
第四,本合同还明确规定了优先使用中国工业产品与原材
料。此外,对所采用的贷款国的产品与原材料,规定了中国
所拥有的监控权利。
第五,最为重要的一点是,本合同规定了四国银行及其政府
为贷款方,并不拥有经济利益以外的政治附加条件。这个商业
性铁路建造借款合同,与过去在云南、山东与东北严重损害中
国主权的铁路建筑合同有所不同。
如果把这项铁路贷款合同,与清王朝被推翻两年以后由民国
政府与六国银行所签定的“善后大借款”相比,就可以十分清
楚地看到两者大不相同。后者加之于中国的政治经济条件是如
此地苛刻,以至于连美国新任总统威尔逊都认为,西方从这项
“善后大借款”的所获得监督权利与措施,已经“近乎侵犯中
国本身的行政独立”,因而撤消了对美国银行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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