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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汉代的诸赋与军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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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汉代的诸赋与军费
发信站: BBS 水木清华站 (Fri Nov 9 17:13:48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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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汉代的财政收入中,赋税占有重要的地位。研究汉代的赋税,有这样一点颇值得
注意:即汉代诸赋的征收与国家的军费需求之间有相当密切的关系。汉代的赋税,大体
上可分为三宗——租、赋、税。租指田租,是地税,征收谷物与刍稿;赋指诸赋,按人
或户征收,形式是货币;这两宗都由大司农掌管,归属国家。税大致是指按行业或地区
征收的杂税,形式以货币为主,由少府掌管,归属皇室。在这三宗收入里,由大司农掌
管的诸赋,供应汉代的军费开支。
一
赋在最初产生时就与军事需要相关。《汉书·食货志》在记述“先王”之制时说:
“有赋有税。税谓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赋共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
之用。”《汉书·刑法志》亦曰:“因井田而制军赋。......有税有赋。税以足食,赋
以足兵。”可知赋是在土地与工商山林川泽之外的收入,其用途是供应军需。
秦人的赋出现于战国中期。《史记·秦本纪》:“(秦孝公)十四年,初为赋。”
《集解》徐广曰:“制贡赋之法也。”《索隐》谯周云:“初为军赋也。”秦孝公十四
年(公元前348年),正是商鞅在秦国变法之时。征赋是商鞅的一项变法措施,其主要目
的是供应军费,故称此赋为“军赋”。
秦人的赋,开始时大约是以户为单位征收的。商鞅的变法令规定,一户之中,有两
个以上成年男子而不分立门户的,就要加倍征赋:“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
。”[1]又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可(何)谓‘匿户’及‘敖童弗傅’?匿户弗繇
使,弗令出户赋之谓也。”[2]可见秦人曾有“户赋”。但不清楚当时是否还另有人头税
,也无法判定此“户赋”是否为一户之内人头税的集合。我们能够确知的是,到秦始皇
时,已经有了人头税。《淮南子·氾论训》:“(秦)发適戍,入刍稿,头会箕赋。”
《史记·张耳陈馀列传》:“秦为乱政虐刑,以残贼天下......百姓疲敝,头会箕敛,
以供军费。”睡虎地秦简《金布律》:“官府受钱者,千钱一畚。”“畚”即畚箕,“
头会箕赋”和“头会箕敛”即用畚箕按人头敛钱,“以供军费”则说明其目的是用作军
费。
秦朝的人头税叫作“口赋”。《汉书·食货志》载董仲舒曰:“(秦)田租口赋,
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七国考·秦食货》引《咸阳大事记》曰:“秦赋户口,百
姓贺死而吊生。故秦谣曰:‘渭水不洗口赋起。’”可知从秦人从很小起就缴纳口赋,
其负担之重,到了“百姓贺死而吊生”的地步。秦朝口赋的缴纳数额,史籍中没有记载
。当时,“秦祸北构于胡,南挂于越,宿兵无用之地,进而不得退。行十余年,丁男被
甲,丁女转输,苦不聊生,自经于道树,死者相望”。[3]秦始皇长时期大规模地用兵,
军费消耗极巨,遂苛敛民赋以供需求。《汉书·食货志》记载:“至于始皇,遂并天下
,内兴功作,外攘夷狄,收泰半之赋,发闾左之戍。”《史记·淮南衡山列传》记载:
“往者秦为无道,残贼天下,兴万乘之驾,作阿房之宫,收太半之赋,发闾左之戍。”
以上史料均称秦朝“收泰(太)半之赋”,即所征的赋锏搅税傩帐杖氲娜种U?br
/> 当中或许包括了田租和其他税项,如董仲舒所谓“盐铁之利”,但人头税应是其重要成
分。《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末“关东群盗并起”,冯去疾、李斯、冯劫向秦二
世进谏:“盗多,皆以戍漕转作事苦,赋税大也。”这表明,赋税沉重乃是导致秦朝动
乱以至灭亡的原因之一。
二
西汉王朝建立以后,局势趋于稳定,国家财政也发生了变化。《史记·平准书》记
载汉初的情况:“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而山川园池市井租税之入,自天子以至
于封君汤沐邑,皆各为私奉养焉,不领于天下之经费。”据此,“山川园池市井租税之
入”是皇帝与王侯的“私奉养”,而民赋则供应“吏禄”与“官用”。《新论·谴非》
记载西汉后半期的情况;“汉宣以来,百姓赋钱一岁为四十余万万,吏俸用其半,余二
十万万藏于都内,为禁钱。”官吏的俸禄用去民赋的一半,而另一半应是支应“官用”
。在汉代,尽管战争与杀伐较秦时已大为减少,但从汉代诸赋的设置、征收和使用情况
看,军费在“官用”中仍占有重要的地位。
汉代国家军费的来源比秦代要复杂一些,但头绪相对清楚。汉代的赋共有三项,即
按人征收的税项——人头税(口赋、算赋)和成年男子的代役金(更赋),以及按户征
收的税项——家庭资产税,它们构成了汉代军费的基础,但开征名义与用途各不完全相
同。
汉代的人头税,分口钱与算赋两种。口钱是未成年者的人头税。[4]《汉旧仪》:“
年七岁以至十四岁出口钱,人二十三。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者,武帝加口钱以补车
骑马。”《说文解字》释“赀”:“汉律,民不繇,赀钱二十三。”汉代不足15岁的未
成年者不供应徭役,而出口钱(或曰“赀钱”),每人23钱。《汉书·贡禹传》:“(
贡禹)以为古民亡赋算口钱,起武帝征伐四夷,重赋于民,民产子三岁则出口钱,故民
重困,至于生子辄杀,甚可悲痛。宜令七岁去齿乃出口钱,年二十乃算。......天子下
其议,令民产子七岁乃出口钱,自此始。”不足15岁的未成年者缴纳23钱口钱的制度始
于汉武帝,当时的起征年龄是3岁。到汉元帝时,因贡禹的建议而改为7岁。在这23钱中
,20钱是“供养天子”的,另3钱为武帝所加,目的是“补车骑马”。
“车骑马”这一名称屡见于汉史,是指可供驾车和骑驰的军马。《汉书·武帝纪》
记载:“(太初三年,公元前102年)五月,籍吏民马,补车骑马。”可知“车骑马”是
马,而非车与马的连称。《汉书·食货志》记载,晁错曾向汉文帝建议:“今令民有车
骑马一匹者,复卒三人。车骑者,天下武备也,故为复卒。”既称“一匹”,又与“武
备”相关,自然是指军马。又《史记·平准书》:“于是天子以为山东不赡,赦天下囚
,因南方楼船卒十余万人击越,发三河以西骑击西羌,又数万人度河筑令居......车骑
马乏绝,县官钱少,买马难得,乃著令,令封君以下至三百石吏,以差出牝马天下亭。
”因战争而导致“车骑马”短缺,故令封君至三百石吏出牝马给天下亭,也说明“车骑
马”就是军马。
汉武帝时期,军马的需要量很大。据《汉书·匈奴传》记载,从元光二年(公元前
133年)到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汉武帝曾先后八次进攻匈奴,每次都使用数以万
计的马匹。元狩四年之战投入的数量最多:“发十万骑,私负从马凡十四万骑。”军马
在战争中急剧消耗。尤其是元狩四年之战,“汉士物故者万数,汉马死者十余万匹。匈
奴虽病远去,而汉马亦少,无以复往”。
马匹的惨烈损失,导致了西汉王朝马政的一系列变化。《汉书·武帝纪》记载:“
(元狩五年,公元前118年)天下马少,平牡马匹二十万。”此时正是元狩四年之战后的
次年,西汉王朝将天下公马的价格统一为每匹20万钱。马政的变化还包括将马放租收取
利息,登记吏民马以备征用[5]等等。增加口钱数额以“补车骑马”的政策,有可能也是
在这一时期制定的。尽管口钱所增加的3钱与20万钱马价相比大小悬殊,但这里更为重要
的意义或许在于西汉王朝欲通过此举而使全民参与备战。
虽然口钱所增数额不大,但据贡禹所说,由于其起征年龄早,仍是百姓“重困”的
原因。故汉元帝用了贡禹的建议,将口钱的起征年龄由3岁改为7岁。这样,缴纳口钱的
人数就较先前减少了三分之一。王充《论衡·谢短篇》曰:“七岁头钱二十三。”王充
是汉和帝时人,可知这一制度至东汉沿用不改。
三
另一种人头税是算赋。算赋是15—56岁百姓的人头税。《汉书·高帝纪》:“(高
帝四年,公元前203年)八月,初为算赋。”注引如淳曰:“《汉仪注》民年十五以上至
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治库兵车马。”赋钱即算赋。这里清楚地指明,赋
钱的用途(或主要用途)是供应军械和军马的开支。
在汉代,中央和地方都有储存军事装备的武库。中央的武库设在长安和洛阳两地。
《汉书·高帝纪》:“(高帝七年,公元前200年)二月,至长安。萧何治未央宫,立东
阙、北阙、前殿、武库、大仓。”西汉王朝在初建都时就营造武库,将此视为要急。征
和二年(公元前91年)发生巫蛊之乱,卫太子遣使者“矫制赦长安中都官囚徒,发武库
兵”。此即长安武库,大约本由皇帝直接控制,故卫太子“矫制”发之。考古工作者在
20世纪70 年代曾对长安武库遗址进行发掘。经考察,发现该武库位于未央、长乐两宫之
间,东西长700余米,南北宽300余米,总面积为23万平方米,四周有夯土建造的厚达15
米的围墙,宛若一座小城。在库房中,存放着刀、剑、矛、戟、镞和铠甲等,大多为铁
制品[6]。洛阳武库更是一个大型的军械储备基地,史称“精兵所聚”[7]。王夫人曾向
汉武帝请求将其子封到洛阳为王,而武帝以“洛阳有武库、敖仓,当关口,天下咽喉,
自先帝以来,传不为置王”,予以拒绝[8]。
汉代靠近北边的郡国设有武库。《汉书·成帝纪》:“(建始元年,公元前32年)
立故河间王弟上郡库令良为王。”注引如淳曰:“《汉官》北边郡库,官之兵器所藏,
故置令。”武库令的品秩是六百石[9],在县长之上,而上郡的库令又是河间王弟,估计
该武库规模不小。又《汉书·武五子传》:刘长为燕王旦命令群臣曰:“寡人赖先帝休
德,获奉北藩,亲受明诏,职吏事,领库兵,饬武备。”知燕国亦当有武库。
汉代在内地各郡也设武库。据记载,汉武帝时,南阳、楚、齐、燕赵之间,曾有“
盗贼”攻城邑,“取库兵”谋反[10];汉成帝时,颍川铁官徒申屠圣、山阳铁官徒苏令
、广汉男子郑躬、陈留男子樊并“盗库兵”谋反[11];汉平帝时,阳陵任横“盗库兵”
谋反[12];东汉时,因广柔县蛮夷反,蜀郡“发库兵击之。”[13]
近年出土于尹湾汉墓的《武库永始四年兵车器集簿》,是一部记录汉成帝时期东海
郡武库所收藏兵器与军车名目及数量的集簿。该集簿分两部分:“乘舆兵车器”部分登
载了58种军械,共114693件;“库兵车”部分登载了182种军械,共23753794件。其中,
剑、刀、矛等手执的兵器数量极大,如“剑九万九千九百一”,“刀十五万六千一百卅
五”,“矛五万一百七十八”等。除一般兵器外,集簿还登载了各种车具和军车,如“
车披具”、“冲车铁鞮”、“冲车”、“战车”、“轻车”、“将军鼓车”、“将军兵
车”、“强弩车”、“连弩车”、“武刚连弩车”等。军车的数量也不少,一种名目可
达数百辆,如“兵口车六百七十七两”,“轻车三百一乘”等[14]。
军械制作的费用来自算赋。江陵凤凰山汉简提供了一个例证。算赋的征收单位是算
,故又称算钱。在江陵凤凰山汉简中,有关于算钱征收情况的实物资料。据考证,这批
简牍的年代属西汉文帝末年到汉景帝四年(公元前153年)。其中的4号、5号简,记录了
当时市阳、郑里、当利这三个里的定算人数、算钱钱数及算钱名目。在算钱名目中,除
“吏奉”、“口钱”、“传送”、“给转费”外,还有一项称作“缮兵”:“(当利里
)二月算廿口口口缮兵。”[15]这条简文表明,当利里的纳算钱者在二月份每人出了20
多钱用于“缮兵”。缮兵,即缮治武器。但凤凰山汉简中的这种“缮兵”费是用于地方
武库还是上缴中央,目前还不清楚。因为从简文所记录的各种算钱名目来看,其去向不
一:有的算钱可能用于地方,如“给转费”,有的则可能要上缴中央,如口钱。而要了
解“缮兵”费的使用情况,尚嫌材料不足。
中央的武库,经费由大司农供应。汉哀帝时,侍中董贤方贵,“上使中黄门发武库
兵,前后十辈,送董贤及上乳母王阿舍。(毋将)隆奏言:‘武库兵器,天下公用,国
家武备,缮治造作,皆度大司农钱。大司农钱自乘舆不以给共养,共养劳赐,壹出少府
,盖不以本臧给末用,不以民力共浮费,别公私,示正路也。’”[16]“大司农钱”是
出自“民力”,而“民力”在这里当指民赋。《汉书·百官公卿表》:“治粟内史,秦
官,掌谷货,有两丞。景帝后元年更名大农令,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大司农。”《续汉书
·百官志》大司农条本注曰:“掌诸钱谷金帛诸货币。郡国四时上月旦见钱谷簿,其逋
未毕,各具别之。”大司农所掌“诸钱谷”,主要为诸赋和田租。可知民赋是中央武库
经费的来源。
算赋还用来支付官马的费用。前引《汉书·高帝纪》如淳注曰:算赋(赋钱)“为
治库兵车马”。如前所述,口钱中用于“补车骑马”的数额并不大,因而官马的费用大
概主要是由算赋来提供。汉代的官马可分三类。第一类是皇室和中央官署使用的乘舆厩
马,如大厩、未央、家马等官厩中的马匹;第二类是边郡的苑马,由牧师苑管理,分布
在北部和西部边境;第三类是各地驿传和亭中的马,如汉武帝时向封君至三百石吏征调
的牝马,就交“天下亭”畜养。
汉代官马的数量很多。据《汉仪注》记载,牧师苑的马匹曾多达30万匹。汉元帝初元二
年(公元前47年)和五年(公元前44年),曾两次赐给宗室有属籍者马匹“一匹至二驷
”[17]。“二驷”即8匹。《汉书·平帝纪》载元始五年(公元5年)诏曰:“惟宗室子
皆太祖高皇帝子孙及兄弟吴顷、楚元之后,汉元至今,十有余万人。”汉平帝元始五年
距汉元帝初元时不过50年左右,而“宗室子”为10余万人。据此估计,在汉元帝初元时
,宗室有属籍者大概也会有几万人,而这两次赐马的数量则应以万计。
四
汉代按人征收的诸赋还包括成年男子的代役金,即更赋。汉代的成年男子,每年要
为官府供应一定的劳役,可以亲身服役,也可以出钱代役。《汉书·昭帝纪》元凤四年
(公元前77年)诏曰:“三年以前逋更赋未入者,皆勿收。”注引如淳曰:“更有三
品,有卒更,有践更,有过更。古者正卒无常人,皆当更迭为之,一月一更,是为卒更
也。贫者欲得顾更钱,次直者出钱顾之,月二千,是为践更也。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
亦名为更,律所谓徭戍也。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又行者当
自戍三日,不可往便还,因便住一岁一更,诸不行者出钱三百入官,官以给戍者,是为
过更。”照如淳所说,在内地服役,一月一更,不去者可雇人代役,工钱是2000钱
;去边境做戍卒,每年3日,不去者须缴纳300钱给官府,由官府发给戍者。由于大
多数人并不亲身赴边,而是缴纳300钱的代役金,这笔代役金就成了一种赋税,称“
过更”,又称“更赋”。
“戍边三日”有可能是源于古制。《汉书·食货志》载董仲舒曰:“古者税民不过
什一,其求易供;使民不过三日,其力易足。”董说应是指周朝或是更早的时代曾经出
现过的制度。古时百姓役轻,活动范围小,故有三日之制存在的可能。到了后世,这种
役制已不能再实行,遂蜕变为一种税制。
征收更赋的记载,最早见于前引《汉书·昭帝纪》载元凤四年诏。是年为汉昭帝即
位后的第十年,因“帝加元服”(举行冠礼),故免收元凤三年(公元前78年)以前拖
欠的更赋,以示恩恤。由此可知,在元凤三年以前已有更赋。
更赋应是在边境和平而少戍卒的形势下出现的。西汉的边事,大致可以汉武帝晚年为分
界,此前纷繁,此后转为消歇,戍卒的数量在此前后有很大的变化。据《汉书·食货志
》记载,从汉武帝元狩末到天汉初的近20年间,戍卒的人数持续增加,在元鼎五年(公
元前112年)时曾经超过60万人。但汉武帝在晚年改变了态度。他发布轮台之诏,“深陈
既往之悔”,改行思富养民的政策,“由是不复出军”[18]。
到汉宣帝时,戍卒的数量已相当少了。《汉书·赵充国传》记载,神爵元年(公元
前61年),赵充国上汉宣帝书曰:“窃见北边自敦煌至辽东万一千五百余里,乘塞列隧
有吏卒数千人,虏数大众攻之而不能害。”《汉书·宣帝纪》记载:五凤四年(公元前
54年),“以边塞亡寇,减戍卒什二。”在汉宣帝神爵年间,北方的边境线上仅有戍卒
数千人,到五凤年间又削减了20%。又《汉书·匈奴传》记载:汉元帝绥和元年(公元前
8年),夏侯藩谓匈奴单于曰:“窃见匈奴斗入汉地,直张掖郡,汉三都尉居塞上,士卒
数百人寒苦,候望久劳。”其时张掖郡三都尉仅有士卒数百人。可知在西汉的后半期,
戍卒的数量是不多的。
不去服戍边之役的成年男子缴纳代役金。由于自汉武帝晚年起戍卒的数量开始减少
,故更赋有可能是在汉武帝晚年出现,或是从那时起逐步定型的。汉昭帝以后,关于“
更赋”、“过更”的记载开始在文献中零星出现。如《汉书·翟方进传》:翟方进向汉
成帝“奏请一切增赋,税城郭堧及园田,过更,算马牛羊,增益盐铁”。注引张晏曰:
“‘一切’,权时也。”此处的“过更”即更赋,但未知所谓“增赋”是增加“过更”
等的征收数额还是临时增置这些税项。又《汉书·王莽传》:“汉氏减轻田租,三十而
税一,常有更赋,罷癃咸出。”这条材料表明,至少在西汉末年,征收更赋已是常制,
而且“罷癃”——废疾之人也不能免,可知其征收范围不小。
到了东汉,文献中有关更赋的记载显著增多。以《后汉书》帝纪中的记载为例:中
元二年(公元57年),汉明帝因羌人在陇西造反,发天水三千人,“复是岁更赋”。
永平五年(公元62年),因元氏县为明帝生地,“复元氏县田租、更赋六岁”。汉和帝
永元六年(公元94年),优恤流民还归者,“复一岁田祖、更赋”。永元九年(公元
97年),诏曰:“今年秋稼为蝗虫所伤,皆无收租、更、刍稿。”汉安帝永初四年(
公元110年),“诏以三辅比遭寇乱,人庶流冗,除三年逋租、过更,口筭、刍稿”
。元初元年(公元114年),“诏除三辅三岁田租、更赋、口筭”。汉顺帝永建五年(
公元130年),“诏郡国贫人被灾者,勿收责今年过更”。阳嘉元年(公元132年
),“禀冀州尤贫民,勿收今年更、租、口赋”。永和四年(公元139年),太原郡
旱灾,“遣光禄大夫案行禀贷,除更赋”。汉桓帝永寿元年(公元155年),“诏太山、
琅邪遇贼者,勿收租、赋,复更、筭三年”。以上史料提到的“更赋”、“过更”、“
更”,应是同一种赋税。尽管更赋有时也被称作“过更”或“更”,但它并不是徭役的
名称,而是与田租、口筭(算)、刍稿等并列的赋税项目,故免征时不仅可曰“复”、
曰“除”,亦曰“勿收”、“勿收责”。
更赋被用来支付戍边的费用。《汉书·卜式传》记载:“河南上富人助贫民者,上识卜
式姓名......乃赐式外徭四百人。”注引苏林曰:“外徭,谓戍边也。一人出三百钱,
谓之过更。”外徭即戍边,“赐式外徭四百人”,就是把四百人一年的更赋钱赏赐给卜
式。《汉书·元帝纪》:“(永光三年,公元前41年)以用度不足,民多复除,无以给
中外徭役。”“复除”,即免除赋税或徭役;“中外徭役”,指内地之役和戍边之役。
复除者多,则役夫少、更赋少,导致了外徭供应的短缺。
如前所述,300钱是戍边3日的代役金,3日300钱,则1日100钱。汉代戍边的役期一
般是一年。《史记·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高后五年,公元前183年)令戍卒岁
更。”役夫前往边地做戍卒,若一岁而更,扣除自已应尽的戍边义务外,为他人代役3
00多日,应得30000钱左右。据居延汉简记载,汉代戍卒的口粮、部分衣装乃至家
属的口粮都是由官府供应的,因此官府大概不会将代役金如数发给戍卒。《后汉书·明
帝纪》:“(永平元年,公元58年)募士卒戍陇右,赐钱人三万。” 被招募的戍边士卒
赐钱三万,则服役的戍卒所得的代役金有可能要低于此数。
在居汉延简中,有不少关于“赋钱”收支的记载。例如:
“未得四月尽六月秋三月奉用钱千八百已得赋钱千八百。”(82·332)
“出赋钱二千七百给令史三人七月积三月奉。”(104·35)
“出赋钱八万一百给佐史八十九人十月奉。”(161·5)
“金曹调库赋钱万四千三…。”(139·28)[19]
以上简文中所提到的“赋钱”,有可能是指更赋,或主要是指更赋。
五
汉代供应军费的诸赋,在按人征收的项目之外,还有按户征收的项目。据文献记载
,汉代曾有军赋。《汉书·惠帝纪》载汉惠帝诏曰:“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与同居
,及故吏尝佩将军、都尉印将兵及佩二千石官印者,家唯给军赋,他无有所与。”从“
家唯给军赋”来看,军赋为当时的一种赋税项目,可能是按户缴纳的。其征收面颇广,
即使是通常享有复免赋役特权的人(现任六百石以上官吏与家人同居者,原将军、都尉
及二千石官等),也要缴纳。“军赋”,顾名思义,是专门用作军费的赋税。“军赋”
在汉代史料中仅此一见,其税额及征收情况不详。
西汉宣帝时,西羌反叛,朝廷发兵征讨。左冯翊萧望之、少府李彊、京兆尹张敞等
人曾就如何解决军费的问题展开了一场争论。由他们的争论可知:汉代的战争,通常以
“户赋口敛”的方式来解决军费,这既是“古之通义,百姓莫以为非”,也是“常人之
所守”;汉代有专为“军旅卒暴”而设的《金布令甲》,这条法令规定,当边郡发生战
事时,“令天下共给其费”[20]。云梦睡虎地秦简中有《金布律》,是关于货币、财物
的法律,汉代的《金布令甲》可能与之有某种相承的关系。关于《金布令甲》,颜师古
注:“金布者,篇名也。其上有府库金钱布帛之事,因以名篇。令甲者,其篇甲乙之次
。”《金布令甲》中所谓“令天下共给其费”,应即萧望之等人所说的“户赋口敛”。
“口敛”,是征收人头税,当指算钱、口钱,相似于秦代的“头会箕敛,以供军费”。
“户赋”则是按户征赋,与“口敛”一样,也是为了军事目的,故此“户赋”有可能是
指征收军赋,或与之性质类似的赋税。
从文献记载来看,汉代按资产征收的赋税同军费有着明显的联系。例如,《盐铁论
·击之》:武帝时,“保胡越,通四夷,费用不足。于是兴利害,算车舡,以訾助边,
赎罪告缗,与人以患矣”。“訾”同“赀”,即资财。“以訾助边”,就是根据资财补
助边用。《盐铁论·未通》:“往者军阵数起,用度不足,以訾征赋,常取给见民。”
更明说“以訾征赋”即根据资产征赋,以补充因“军阵数起”而导致的“用度不足”。
又《汉书·王莽传》记载,天凤三年(公元16年),平蛮将军击句町,“赋敛民财什取
五”。天凤六年(公元19年),“匈奴寇边甚......一切税天下吏民,訾三十取一”。
以上数条都是征收资产税的例子,而这些资产税的用途都是军费。
资产税的税率,汉初是每万钱出1算,1算为127钱。《汉书·景帝纪》载后元
二年(公元前142年)诏令:“訾算四得宦。”注引服虔曰:“訾万钱,算百二十七也。
”编户齐民的资产包括田、宅、车、牲畜和奴婢等,但有时日常生活用品也被计为家资
。《后汉书·和帝纪》载永元五年(公元93年)诏曰:“往者郡国上贫民,以衣履釜 为
赀,而豪右得其饶利。”可知有些地方官吏在征收资产税时是相当苛刻的。
按家资出税,其征收单位自然是户。资产税是我们目前所能了解到的汉代唯一一种
按户征收的税项,但未知其当时有无专名。从“以訾征赋”的记载来看,资产税是一种
赋,或可暂且称之为“资赋”。它是萧望之等人所谓“户赋口敛”中的那种按户征收的
赋,或许也就是汉惠帝诏书中所谓“军赋”。从《金布令甲》是为“军旅卒暴”而设,
从张敞反对萧望之等人“户赋口敛”的主张,认为是“烦扰良民,横兴赋敛”和所谓“
先帝征四夷,兵行三十余年,百姓犹不加赋,而军用给”的说法[21]来看,这种为军费
需要而征收的资赋在汉代(至少在西汉)大概不是一种常赋。
到了东汉,情况发生变化。《三国志·曹洪传》注引《魏略》:“初,太祖为司空时,
以己率下,每岁发调,使本县平赀。于时谯令平洪赀财与公家等,太祖曰:‘我家赀那
得如子廉耶!’”这条材料表明,东汉末年有“每岁发调”的家庭资产税。
以上是汉代军费的三个主要来源。当战争规模巨大或是旷日持久的时候,这三个来
源就不足用了。汉政权还要采取其他敛财措施来加以补充。
六
张敞称汉武帝用兵三十多年,“百姓犹不加赋,而军用给”,那么汉武帝是如何解
决其军费问题的?据《汉书·食货志》记载,汉武帝时,桑弘羊推行均输法,“民不益
赋而天下用饶”。又《史记·平准书》记载:汉武帝置初郡十七,“而初郡时时小反,
杀吏。汉发南方吏卒往诛之,间岁万余人,费皆仰给大农。大农以均输调盐铁助赋,故
能赡之。然兵所过,县为以訾给,毋乏而已,不敢言擅赋法矣。”《史记》《集解》徐
广曰:“‘擅’,一作‘经’。经,常也。惟取用足耳,不暇顾经常法则也。”知“擅
赋法”亦作“经赋法”。“以訾给”,应是资产税,其不入“经赋法”,似乎也说明它
不是常赋。以上史料表明,汉武帝时的军费,除以大农所藏供应外,是靠均输、盐铁“
助赋”和地方上“以訾给”来补充的。
据《汉书·食货志》记载,汉武帝时期的军费来源还包括以下几方面:其一,募民
捐献。 “又兴十余万人筑卫朔方,转漕甚远,自山东咸被其劳,费数十百钜万,府库并
虚。乃募民能入奴婢得以终身复,为郎增秩,及入羊为郎,始于此”。其二,准许以钱
买爵及赎罪。“卫青比岁十余万众击胡,斩捕首虏之士受赐黄金二十余万斤,而汉军士
马死者十余万,兵甲转漕之费不与焉。于是大司农陈臧钱经用,赋税既竭,不足以奉战
士。有司请令民得买爵及赎禁锢免减罪;请置赏官,名曰武功爵。级十七万,凡直三十
余万金”。其三,动用帝室财富。 “天子为伐胡,盛养马,马之往来食长安者数万匹。
卒掌者关中不足,乃调旁近郡。而胡降者数万人皆得厚赏,衣食仰给县官。县官不给,
天子乃损膳,解乘舆驷,出御府禁臧以澹之”。此外,汉武帝还改革币制,禁止郡国铸
钱,并颁布算缗、告缗令,向商人征收重税及没收违法商人的财产等。通过这些措施,
西汉政权聚敛了大量的财富。
在东汉时期,朝廷往往采取向王侯、富民借贷和削减官俸的方法来补充军费。在对
羌人的战争中,东汉政府耗费极大。据《后汉书·段熲传》记载:“永初中,诸羌反叛
,十有四年,用二百四十亿。永和之末,复经七年,用八十余亿。”为了解决财政匮乏
,汉顺帝时,永和六年(公元141年)正月,“诏贷王、侯国租一岁”。七月,“诏
假民有赀者户钱一千”。汉安二年(公元143年),“减百官奉……又贷王、侯国租
一岁”[22]。汉桓帝时,延熹四年(公元161年),“零吾羌与先零羌诸种并叛,寇
三辅……减公卿以下奉, 王侯半租。占卖关内候、虎贲、羽林、缇骑营士、五大夫钱各
有差”。除向王侯索借半租,还削减官俸、占卖爵和武职。延熹五年(公元162年)
,“武陵蛮叛,寇江陵……假公卿以下奉。又换王租以助军粮,出濯龙中藏钱以还之”
。[23]除索借官俸,还动用帝室财富向王侯换租。又《后汉书·宦者传》:“延熹中,
连岁征伐,府帑空虚,乃假百官奉禄,王侯租税。”《后汉书·冯鲲传》曰:(延熹五
年,公元162年)“时天下饥馑,帑藏虚尽,每出征伐,常减公卿奉禄,假王侯租赋。”
这两处记载称“假”王侯“租税”和“租赋”,可知索借的大约不仅是粮食,也包括钱
。
综上述,汉代的诸赋,从其设置、征收到使用,都与国家的军费需求相关。其中,
人头税——算赋及部分口钱,用于军械与军马的开支,供应军事装备;代役金——更赋
,用于边塞和戍卒,供应边防;资产税——资赋,在战争爆发时供应战争的费用。几乎
可以这样说,在两汉时期,国家军费开销的主要部分,都是由按人、户征收的诸赋来供
应的。这一事实不仅说明了此项开销的巨大,也说明了当时的统治者对于政权稳定和国
家安全的重视。同时,它显示出这样一种观念:军事是全天下的要务,须由全天下的民
力来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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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沧海之浩翰兮,白狼山之野草
殇良辅之离弃兮,觅美玉之四方
挥大军而百万兮,誓神州之一统
天地玄黄之巍远兮,日月乾坤轮转
骥骐一日而千里兮,虎骑批靡奔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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