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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中国历代官员在职及退休后待遇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Mon Dec  8 12:28:43 2003), 站内信件


中国历代官员在职及退休后待遇 zz 
  
  

作者:百里奚 

中国历代官员在职及退休后待遇 
   
  本文列举了我国自夏朝以来至新中国成立之前这段时间内的行政官员薪俸待遇的有关
资料,愿这些资料能够帮助各位同志以古为镜,想想当前的行政体制改革以及建立具有中
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系的做法比古人有多少进步。 
  一、夏、商、周时期 
  夏、商、周实行“世禄制”,即各级封君享受自己封地上的收入,除按规定向上一级
封君交纳一定的贡赋和提供一些劳役外,其余的部分归封君享用,官位及俸禄可世袭。夏
、商、周均有官员年老致仕的制度,官员到七十岁即可退休,即所谓“七十致政”。官员
退休后,可到各级学校去传播知识。《礼记·王制》记载“夏后氏养老于东序,养庶老于
西序;殷人养国老于右觉察,养庶老于左学;周人养国老于老胶,养庶老于虞庠”(卿大
夫以上高级官员为“国老”,大夫以下称“庶老”——笔者注,下同)。 
  二、秦汉时期 
  秦汉实行“爵禄制度”。爵在世禄制下与官职、俸禄基本统一,到秦汉时二者分离。
秦汉之爵分为军功爵和赐爵,主要依据功劳而定,赐爵面广,爵位与官职无固定联系。爵
和禄各成系统,爵表示特权,禄则是供职后的待遇。秦时官阶和俸禄均以“衡”的单位“
石”来表示,到汉代逐渐将官阶与俸禄分用两种方法表示,官秩(秩为官员等级标准,禄
为官员的报酬)以石表示,如万石、二千石,官俸则用“量”的单位“斛”来计算,如最
高秩万石月俸350斛。汉代官员俸禄差别很大,最高秩和最低秩之间相差近百倍,低级官员
俸禄太低,造成官场的腐败,东汉末年思想家仲长统认为这是造成汉朝衰败的重要原因。
汉代官僚虽以“量”为单位,但俸禄形式并非都是实物,特别是由于粮食运输困难和社会
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将谷米折成钱币发放的形式。除常俸外,官员还有衣物的供给,酒肉
果品的赏赐以及医疗待遇等。 
  秦时官吏告假称“告归”。汉时又有休假制度,每五日休假一天,称“休沐”。有节
气假冬至、夏至为例假。有告假,分予告和赐告两种。予告是因为功(考课为上等者)由
国家依法准予休假,赐告则是因为病给予的假(汉制,请假三个月免官,经赐告者可延长
假期而不免官)。有丧假,依丧服制度,长者3年,短者36天。汉代高级官员有“致仕(退
休制度)”,致仕条件是年老或是有疾。公卿退休后受到优厚待遇,一般给原俸的三分之
一,功勋极其卓著的少数官员甚至可以享受原俸。另外,在退休时还有一次性赏赐,如钱
、黄金、粮食、房屋、车马等。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 
  曹魏时期以九品定级,分一至九品共九级,南北朝时改为正、从九品共十八个等级。
官员代表官员的等级,并被作为领取俸禄的依据。由于这一时期战乱频繁,社会经济遭到
破坏,导致货币在流通领域中的作用的下降,这一时期的官员俸禄支付形式又倒退到以实
物支付为主。如西晋官员的俸禄中就包括了米、绢、钱、菜、田、杂供给、占田、职田、
给力役等多种形式。可见其俸禄结构是以实物形式为主,以货币形式作为补充,同时还存
在一定的力役形式。国家按照官员的品级,给予官员不同的实物、货币形态的俸禄,同时
也拨给不同数目的劳动力,用以充任官员的职田以及个人及其家庭的役使。 
  北魏初年,因游牧民族鲜卑人未及封建化,行政管理体系不完备,官员无俸禄,由官
员自行搜括。魏孝文帝拓跋宏迁都洛阳后改革,始有俸禄之制,官员按品取禄。北齐以后
俸禄制度进一步完善,并注重官品与实际职任的相称,有品无职又不得朝拜者不给俸禄,
官员俸禄结构也大体分为实物、货币、力役三个组成部分。魏晋南北朝时期官员仍有休假
制度。因病因事均可请假,如西晋给丧假三年,病假百日。官员年老可以退休,多以七十
岁为限。高级官员退休后多可以闲职终其身,经示优宠之意,并无实际职事。官员退休以
后仍可以享受一定的待遇,还可担任中正官。如南齐规定给本官半俸以终其身。由于魏晋
南北朝时期门阀士族的横行,退休制度执行情况欠佳,不肯按时退休的官员很多,造成机
构的臃肿和效率的低下。 
  四、隋唐时期 
  隋唐时期官员俸禄形式主要有米、田两种。唐时无论职事官或勋官、散官,均可按官
品占有不同数量的永业田,职事官还可按品占有不等数量的职分田。另外,京官每年还有
禄米,从正一品七百石到从九品递降到三十石,高级官员还有货币形式的俸禄。 
  唐朝官员每十天休假一天,称“荀假”。此外,还有各种节令假(如春节假七天)、
定省节(三年探望父母一次,共三十五天)、婚假(九天)、丧假(视与死者关系而定时
间长短)、病假(最长不超百日,过百日则解职)。官员身体欠佳或年逾七旬可以退休,
称致仕,五品以上官员退休由皇帝批准,六品以下官员退休则由尚书省批准。五品以上官
员退休享受半俸,有功之臣因皇帝特恩者可获全俸。 
  五、宋朝 
  宋官品仍分九品制,每品分正、从,文职自四品起,武职从三品起又各分上下,故文
职共30阶,武职共32阶。因官名与职权相分离,官名仅用以确定官员的品级,称“寄禄官
“。官品和本官相互配合,决定官员的章服、俸禄,不论官员是否有掌握实权的差谴职,
其官品和衣饰不变。宋代也有散官阶,以表示官员资历,在宋初无实际意义。元丰改制后
,官名恢复为职事官称,使采用“以阶易官“的办法,将一些官名与散阶整合调齐,定文
官37级,武官52阶,作为寄禄的依据,史称“寄禄新格“。宋代爵位分为九等,与唐制同
,不世袭。宋代还采用“功臣封号“(功臣封号是选用奖励之词,对一些有特殊勋劳的大
臣予以赞扬。功臣封号共分三等,每等十余种,依奖词的等级以示勋劳之大小,神宗时废
除)、检校官(检校官是一种加官,自检校太师至检校水部员外郎共19等,地位虽高,但
并无职事,神宗时废除)、道教宫观(道观官称是以管理道教宫观为名,支付俸禄,主要
是为了安置退休老臣,称“词禄“。神宗以后,扩大了祠禄范围,名额不限)等附加官衔
来表示官员的地位和功绩。 
  宋代官俸制度十分混乱,官员无实职者可以领俸,有实职者则可以另加钱,在物质上
优待官员。除正俸外,还有服装、禄粟、茶酒厨料、薪炭、盐、随从衣粮、马匹刍粟、添
支(增给)、职钱、公使钱及恩赏等,地方官则配有大量职田。官员有差遣职务者另加津
贴,作为职务补贴。这种职钱依官员本官与差谴职的级差按等发给,故虽任同一官,职钱
并不相同。在判、知等字前加守、试者,说明低于差谴职一至二品,每月分别加55贯和50
贯。在判、知等字前加行字或不加字者,说明本官高于差谴官或与之平级,每月加60贯。
 
  宋代官员休假、退休制度基本沿袭唐代而有发展,宋朝官员休假日较唐代增加,出现
以前没有的各类节日。此外,大臣的私祭日(父母或祖父母死亡之日)准假一日。为鼓励
官员按时退休,自神宗以后准许官员带职致仕,并对退休官员给予种种礼遇和优待,一度
准予领取全俸,并设置大量宫观安置致仕官员。尽管如此,很多官员虽年满七十却仍不欲
仕。宋仁宗时,一些台谏官员如司马池、包拯等上书请求让御史台纠劾上奏,但却不为采
纳。老官僚贪恋禄位,造成了官员队伍的老化、僵化,阻碍了官员队伍的正常更新,更加
剧了宋代的冗官弊端。宋代统治者在待遇上优待官员,本意是希望以此造成官员奉法守正
的风气,但官员的厚禄最终造成人民和国家的穷弊,同时也因制度的紊乱而造成吏治腐败
。 
  六、辽、金 
  神册六年,辽太祖颁布法律,“正班爵“,正式确立了官吏的品秩,详情因史料缺载
而无从知晓。辽圣宗统和年间以前,官吏俸禄由纳税人口直接供给,统和年间后改为政府
统一管理。辽代官吏到一定年龄后即可向皇帝提出退休请求,由皇帝批准后方可离职。辽
兴宗时,萧惠两次提出退休要求后才得到批准。重要官员退休后仍然充当皇帝的决策顾问
,不时接受皇帝的决策咨询。辽兴宗曾以宋朝国书失礼为借口欲大举攻宋,临行前到退休
老臣张俭府中征询意见,张俭力陈出兵之弊,使辽兴宗收回成命,因而避免了一次大规模
战争。 
  金代官员共分九品十八级,各按官员领取一定数量俸禄,俸禄形式以实物为主。在同
一级别中,因担任职务不同,俸禄数量也有差异,如同为正一品,三师、三公、尚书令所
得的俸禄数量就各不相同。此外,朝官和地方官俸禄也有差别,朝官俸禄明显高于地方官
,但地方官有职田或公田收入作为正式俸禄的补充。行政官员到一定年龄即可要求退休。
对退休官员的待遇也有一系列规定,天眷三年(1140年),金熙宗下诏规定:凡五品以上
官员退休,其俸禄半数发给,三品以上官员退休,政府仍承担其副官的费用。皇统二年(
1142年)又重新规定:政府仅承担三品以上官员副官费用的一半。另外,金代还有勒令退
休的作法。金世宗时,曾对年老多病而又不愿退休的官员实行强制退休,并规定对这类退
休官员不给薪俸。 
  七、元朝 
  元代官员分为九品十八阶,各按品阶领取一定数量的俸禄,每一品阶又分上、中、下
三个档次,即同一品阶中按任职的重要程度领取三种数量不等的俸禄,如中书省平章政事
、构密院知枢密院事和御史台御史大夫同为从一品,但他们所得俸禄就各不相同。元代中
央官员俸禄以实物和货币两种形式支付,地方官俸禄中无实物部分,但却享有职田收入,
作为俸禄的补充。俸禄发放也有严格的制度对赴任、离职、请假等特殊情况的俸禄发放也
有详细的规定。在当月初二以前赴任和初五以后的离职的,均发给本月俸禄。病假在百日
以内仍给俸禄,百日以钱则停发。一般事假俸禄全免,如遇父祖丧事,则允许在规定期限
内留薪,超过假期则停薪。地方官在芒种前去任,职田收入归其继任者,如芒种后离职,
则职田收入归其所有。 
  至元二十八年(1291)规定:行政官员70岁退休。大德七年(1303年)又对退休待遇
作了规定:三品以下官员在应授品级外,加散官一等,后又有加授散官而令退休的规定。
 
  官员退休虽以70为限,但也有特例。一些体弱多病的官员虽未届七旬,但监察机构可
据其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而纠弹其离职。也有一些官员虽自请退休,却被一再扣留,将他们
安排于集贤院或翰林院继续任职。具有特殊技能和专长的官员如太史官、司天官也不受退
休年龄限制,如郭守敬主持太史院,屡请退休不允,这是因为他们的专长是国家所需的。
 
  八、明朝 
  明代官员退休制度较前代更加制度化。朱元璋将退休年龄从前代的70岁提前到60岁。
以后的明代皇帝继承了这一规定,并有所发展,明孝宗规定:有病的官员可在五十五岁冠
带退休(依然穿戴退休前的官服,并享有一定的特权)。明代对不愿退休的官员实行勒令
退休。如洪武元年(1368年)朱元璋下令让年老体弱满七十的官吏全部退休。对于某些从
事特殊工作、国家需要其专长的官员则不规定退休年限,这是退休制度中的一种例外情况
。明代官员退休后仍享有一定的待遇。官员退休后一般是回故乡养老,其返乡交通工具和
途中费用由政府提供,回乡后仍列名官籍,享有免税免役特权,地方官府还要派人为其服
役。除此外,还规定:如四品以下官员退休晋级一等,官员退休,其子孙可获荫补资格。
有特殊贡献的官员按原俸禄发放,一般官员则多是半俸。 
  九、清朝 
  清朝退休制度规定,年满60岁的官员即可退休,退休后官员仍名列官籍,享有免税免
役特权,并有向皇帝陈诉地方政务情况的权力。退休官员一般均回故乡养老,仅有少数高
级官员可留住京城,应得之各种待遇由政府派人送到其家中。退休官员俸禄一般按原俸禄
减半发放,但对那些有特殊功绩的官员,如打仗负伤者,则全数发给。清朝官员退休的审
批权限按请求退休官员的品级的不同而有不同。二品以上由本人申请,三品以下、五品以
下由吏部呈报,均由皇帝审批。六品以下官员的退休则仅吏部按察验后即可解职。如果退
休请求尚未批准而即擅自离任者,则要受到惩罚。 
  十、南京临时政府 
  南京临时政府是一个廉洁的政府,政府官员的生活极为俭朴。大总统孙中山廉洁奉公
不讲排场,总统府设在南京旧两江总督衙门,孙中山就在一幢平房内办公,在一座简陋的
旧式小楼房内居住。由于财政困难,百废待举,所以临时政府成立时,上至大总统下至一
般职员,都没规定支付薪金。他们除食宿由政府供给外,只发给财政部发行的军用券30元
,这实际上是一种供给制。及至1912年3月下旬,临时政府才对官员的俸禄作了规定。中央
各部局官佐的俸禄共分为三等九级。从上等大将军(总长)现金160元至右军校现金20元不
等。对于军队还临时规定,军队除出征外,凡留守军队一律发给规定现金的七成,其余三
成发公债票。孙中山对奖恤政策十分重视,他一方面咨请参议院迅速通过奖恤条例,另一
方面论功抚恤,他还派人慰问先烈遗族,设法解决其生活困难。 
  十一、北洋军阀时期 
  北洋军阀时期,文官退休、退职或因公死亡,其本人或家族享有恤金。文官的恤金分
为终身恤金、一次恤金和遗族恤金三种。据1914年3月公布的《文官恤金令》规定,文官在
职满10年以上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享受终身恤金:(1)60岁以上自请免官的;(2)因身
体衰弱、残废不胜职务的;(3)因文官保障法休职期满的人员。 
  文官在职不满10年而有下述情形之一者也可享受终身恤金:(1)因公受伤致身残不胜
任职务者;(2)因公患病致身体残废或神智不清无法胜任职务者,文官在职满1年以上退
职的,可在退职时发给一次性的恤金。其恤金总额限制在一个月薪俸之内。 
  文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在死者终身恤金1/2范围内发给遗族恤金;(1)在职满10
年以上死亡;(2)受终身恤金的退职者死亡。 
  文官在职未满10年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终身恤金2/3范围内发给遗族恤金:(1
)因公致死;(2)因公受伤退职后死亡;(3)因公患病退职后死亡。享受遗族恤金的顺
序如下:子、妻、孙、父母、祖父母、同父母兄弟、同父母兄弟之子。 
  十二、南京国民政府 
  南京国民政府自1933年《暂行文官官等官俸表》公布实施以后,公务员的俸给虽有统
一的标准,但对简、荐、委任3个等级公务员给俸的起用级别、晋升级别、参照级别、改任
级别、下降级别等,没有统一的法规作为依据。为便于叙级,国民政府于1943年4月公布《
公务员叙级条例》,对级俸的核叙作了具体规定,统一了公务员的核给标准,标志着国民
政府公务员俸给制度的初步完善。1943年11月,国民政府颁布《公务员退休法》,规定退
休的种类为申请退休和命令退休两种。申请退休的条件是:一是任职15年以上,年龄已达
60岁;二是任职25年以上成绩昭著者;命令退休的条件是:一是年龄已达65岁以上者;二
是身体不能胜任职务者。退休金分年退休金和一次性退休金两种。凡年资达15年以上者,
给予年退休金;年资5年以上而未满15年者,发给一次性退休金;而因公伤病故者虽年资不
满15年,仍以15年论,给予年退休金。1949年1月1日,南京政府颁布《公务员任用法》、
《公务员考绩法》、《公务员俸级法》,时称“三法“,但因军事、政治形势吃紧,“三
法“暂缓实施,后来在台湾实行。 
  十三、苏区工农民主政权 
  苏区工农民主政权行政人员的待遇,按照1930年3月和8月两个《闽西苏维埃政权组织
法》规定:各级政府常驻办事人员每月伙食费不得超4.5元,零用钱每月2元。1931年11月
“一苏大“通过的《苏维埃地方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又对地方苏维埃有生活费的工作人
员数额作了统一规定:乡苏维埃3人,城市苏维埃19人,区苏维埃15人,县苏维埃25人,省
苏维埃90人。1933年川陕省苏维埃建立时规定,苏维埃脱产人员发给工资(实际上是伙食
费)。县苏维埃常委11人,每人每月工资6元;各部工作人员不得超过10人,月工资不得超
过5元。区苏维埃常委7人,月工资5元;各部工作人员不得超过4人,月工资不得超过5元。
乡苏维埃常委3人,月工资4元;工作人员不超过2人,月工资不超过4元。实际上,苏区行
政人员的伙食费或工资并不固定,往往因财政困难而无法保证。 
  十四、抗日民主政权(陕甘边区) 
  抗日民主政权,以1942年陕甘边区为代表。按不同标准,把所有享受待遇的人员按工
作性质由高而低分为10类:(1)国际友人及少数民族干部;(2)学校教职员;(3)荣誉
军人;(4)技术人员;(5)财政税务人员;(6)公营工厂工人;(7)老弱病残;(8)
非党中间人士;(9)党政机关干部;(10)一般工作人员。当时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津贴
10元,而文化技术干部每月的津贴为15至20元,部分有专门技术的专家每月津贴可高达95
至100元。对文化技术干部的优待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广大知识分子、文化技术人员的积极
性,有力地推动了抗日根据地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在强调干部待遇不得超过普通劳动者收入水平的同时,各地对干部家属子女的生活、
工作给予安排、照顾,以便于“干部能安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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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携书弹剑走黄沙
  瀚海天山处处家
  大漠西风飞翠羽
  江南八月看桂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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