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story 版 (精华区)

发信人: khl (飘渺公主), 信区: History
标  题: 0 宋代妇女与财产权的研究评介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Mon Jul  5 11:38:02 1999), 转信

发信人: bluebird (子衿), 信区: History
发信站: The unknown SPACE (Thu Jun 24 19:13:57 1999), 站内信件

二、问题的缘起:仁井田升与滋贺秀三学派的论争

有关宋代妇女财产权的研究肇始于日本中国法制史学者仁井田升, 随著清代法制史
学者滋贺秀三 的加入讨论 (仁井田升,1942、1962;滋贺秀三,1967) ,双方的争
辩奠立了此一研究课题的基础,亦确立日后学者的研究方向。

仁井田升最早提到南宋妇女于家产法的地位是在《唐宋法律文书の研究》,此书出
版于一九三七年,透过法律文书中**家产分割文书中养子文书的研究,仁井初略提
到《清明集》中女子可得养子所承继家产的二分之一。尔后,仁井田氏于一九四二
年出版了《支那身分法史》,此书于一九八三年再版,并改名为《中国身分法史》。
仁井田升于该书第四章〈家族法〉「家族关系」一节中,探讨了家产分割与遗产相
续的关系,其中,已经明确指出宋代户绝财产的归属问题。本书家族法的内容,大
部分是继仁井田于一九五二年《中国农村家族》的见解发展而来。他的基本观点主
要是延续其老师中田薰对唐宋家族共产制的研究(中田薰,1943;柳立言,1994,p. 
253-255)。

此书出版后,滋贺秀三于一九五○年发表《中国家族法论》反驳了仁井田升的说法。
他认为,家产所有的基本单位并非家族全体,而是「父子一体」。他强调家产承继
与祖先祭祀不可分离,因为只有男子能承继祖先祭祀,所以男子能承继家产;而女
子只是附属的受益者。若要了解宋代妇女对承分家产的权利特色,则必须从「承继」
的概念来考虑;换句话说,「承继」的含意其实包括了财产的继承及祭祀义务。此
外,滋贺认为无论宋代妇女财产法源自何处,绝非仁井田升所言是来自社会惯习,
这样的法令对南宋而言是独一无二;而从整体的历史发展而言,亦是例外。 (滋贺
秀三,1967) 。

仁井田升真正专门论述宋代妇女财产权的问题要到一九六二年《中国法制史研究**奴
隶农奴法、家族村落法》中的〈宋代の家产法における女子の地位〉,此文原载于
一九五二年的《穗积先生追悼论文集**家族法の诸问题》。《中国法制史研究》是
仁井田升「中国法制史研究」系列中的第三卷,乃第一卷「刑法篇」及第二卷土地
交「易法篇」的续篇。仁井田升再度研究此议题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回应滋贺先前对
他的质疑。仁井田升的主旨是家产是由家中所有成员共有,无论男女(家族共产制);
亦就是说「女子与男子同样是承分人 (co-owners) 」。其次,在南宋的法律中,女
子的承继家产 (property inheritance) 与祖先祭祀无关 (ritual/lineal succession)
;易言之,这样的共有制,支配了财产从这代移转到下一代,它不具有祖先祭祀承
继的原则。仁井田氏认为南宋女子承继权的扩大印证了他的说法,对他而言,南宋
是中国妇女地位的变迁史中,最具特色的时代,而这样的发展则与建元元年(1127)金
征服华北导致宋室南迁后,华中华南的地域惯习对成文法的渗透有关。

滋贺秀三于一九六七年又对《中国家族法论》做了增补,其中第四章〈妇女の地位〉
的论点主要还是在延续〈中国家族法补考〉中对仁井田升说法的驳斥(滋贺秀三,1953-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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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深不寿,强极则辱,谦谦君子,温润如玉
※ 修改:.coco 于 Jul  4 23:02:17 修改本文.[FROM: 20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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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寄:.The unknown SPACE bbs.mit.edu.[FROM: 20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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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哈工大紫丁香 bbs.hit.edu.cn.[FROM: coco.bbs@bbs.mit.e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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