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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2 宋代妇女与财产权的研究评介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Mon Jul 5 11:44:36 1999), 转信
发信人: bluebird (子衿), 信区: His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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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观点的提出:均分法存在吗?
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历史系助教授kathryn Bernhardt一九九五年发表于Modern China的
"The Inheritance Rights of Daughters: The Song Anomaly?" , 是迄今为止,
探讨宋代妇女财产权最为深入的专论。这篇论文主要从户绝法及均分法两个面向来
探讨与宋代妇女财产承继权有关的宋代法与裁判事例。Bernhardt最大的特色在于她
重新检视了仁井田升、滋贺秀三与Ebrey三者对宋代妇女财产权的看法,作者于前言
开宗名义表示只有滋贺秀三的说法较具说服力。
在户绝法方面:Bernhardt认为宋代最大的改变就是国家对户绝财产的支配权。从国
家的观念来看,最主要的改变在于立继与命继的区分(唐代对父亡前后所立承继者所
享有的承继权没有区别,宋代则有),以及根据命继所立之嗣子的财产承继限制;相
对于唐代,妇女及国家对于户绝之家的财产支配权都相对扩大。究竟我们该如何说
明宋代妇女财产权的变化?仁井的解释是,南宋对命继与立继的区分;及对命继子
嗣权利限制、女子权利的扩张,是来自南中国的惯习法融入「制定法」的缘故。Ebery的
看法是这是国家意图使孤女有充分的嫁妆,但她忽略了国家本身取份的重要考虑。
Bernhardt则认为《清明集》中并未有证据显示南宋的变化与中国南方的地方惯习有
关,相反的,可以看出这是国家法令强制下的结果。
滋贺氏则认为宋代的户绝法主要是关心财产继承与祭祀承继;换句话说,户绝代表
的是父系血统的杜绝。Bernhardt认为滋贺如同其他学著一样,忽略了户绝法是从国
家的观点而来,那就是「税收单位」。大多数的户绝条令应被视为是农业及税收政
策;而非相继及承继法。因此,宋政府对户绝的政策必须完全透过考虑国家的利益
来了解。户绝的财产对国家的利害关系有三个层面:(1)土地持续耕作的维持及纳税、
职役的负担。(2)透过对户绝财产的限制,以防止土地的兼并与集中。(3)增加政府
税收。所以户绝法所用的辞汇是「给」、「与」,而非「承受」、「承分」。
仁井田升认为女儿如同妻子一样,同是家产的共有者,当家庭没有「实子」及「养
嗣子」时,享有「存命者权」(rights of survivorship / zonmeishaken)。滋贺则
认为女儿的财产权不同于妻子的,无子家庭只有当夫与妻皆亡后,才被视为户绝;
当户绝时,作为有机体的家产亦消失,女儿所接收的只不过是残骸罢了。基本上,
Bernhardt比较支持滋贺的看法,易言之,女儿对财产的继承权,只有在无子嗣及寡
母的情况下才成立;而且在同时,女儿的权利亦受制于父亲的意志以及当下的国家
政策,因此,他们的权利可说是一种「限制性承继」(conitional inheritance by
default)。
在均分法方面:仁井田升认为未婚女子的均分法是广为流传的社会惯习,并且被国
家纳入律法中。仁井田升的证据是《清明集》中江西抚州通判范应铃的一件判例
「女合承分」,其结论是财产分割的一个原则是女子得男子之二分之一。Bernhardt认
为仁井完全忽略了「均分」字词的意思,因此女子合得男子得分之半乃是偶然,它
并非财产分割的实际运作原则;范应铃所举的惯习是例外,而非通例,此例无法支
持仁井田升的说法。它只说明了有财产均分的惯习存在,但却无法确证有未婚女子
得男子之半的惯习存在。
她认为本文上述所提到的学者,没有一位直接处理南宋女儿的继承权的改变。
Bernhardt的一项大胆说法是财产的均分法律 (a half-share law) 在宋代或许从未
存在过,即使有,亦只是及特异的例子,这从《清明集》其它判语及以外史料可得
到证明。在《清明集》的70个例子中,没有一个是证明均分的惯习曾经存在,即使
存在,仁井亦未解释宋代政府为何要将此民间惯习纳入律法中。关于这点,Ebrey的
说法就较具说服力,她认为均分法就如同户绝法所赋予妇女的财产权一样,是以制
度化的方式确保孤女免于受到不怀好心的兄弟及亲戚的觊觎;另一方面它可确保妇
女嫁妆的取得。Ebrey的解释与仁井所不同的在于,她替此法令的普及提供了一个特
殊理由。但Ebrey的一个缺点是她未说明即使官员常抱怨嫁妆太高,但政府为何要鼓
励此一趋势?(Bernhardt, 1995) 。Bernhardt则认为宋代普遍的习惯应是未婚女子
在与男子均分家产时顶多得到嫁妆,即使没有男子的男子嗣承继,女子所拥有的财
产权仍是有限的,而非绝对的,且均分法可能与户绝法及遗嘱法相矛盾。
Bernhardt在结论中再次强调宋代真正例外的是国家对户绝财产支配权的扩张,这从
宋代政府较其它朝代制定更多的规定来处置户绝财产可以看出。宋代政府之所以如
此做的最主要原因是它面临了异常的财政压力;而非承继、相续或嫁妆的关怀。宋
代法对妇女财产相续权有复杂的影响,一方面扩张了其权利;另一方面亦导致某些
层面的权利缩减。宋以后,由于国家对私有土地所有的承认,许多民间的通则及惯
习被律法所吸收,国家法与民间惯习的差距越来越小。结果,女子对承继者不存在
的相续权变的较以往更偶然。但是南宋法代表的只是针对女子相续权所作的有条件
的变化;而非本质上的变化(Bernhardt, 1995, p. 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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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深不寿,强极则辱,谦谦君子,温润如玉
※ 修改:.coco 于 Jul 4 23:02:20 修改本文.[FROM: 20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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