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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1 宋代妇女与财产权的研究评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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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争议的再现:明版《名公书判清明集》的 问世

七○至八○年代末可说是此一议题的空窗期,并未有相关的文章发表。直到一九八
○年代末,随著一九八七年明刻本《名公书判清明集》的问世,为南宋社会面貌提
供了丰富的史料,宋代妇女财产权的论述才再度引起学界的重视。 此时期的研究焦
点基本上仍未跳出昔日仁井田/滋贺学派的论战主线,因此再度陷入两极化的论战
乃难以避免之事。其中,柳田节子 、板桥真一及Bettine Birge 被视为仁井田学派
的拥护者;而永田三枝及kathryn Bernhardt 则倾向支持滋贺学派。

(一)
早在一九八六年即有大陆学者对宋代的财产继承提出看法,但并非专门针对妇女的
财产继承,例如郭东旭的〈宋代财产继承法初探〉。该文作者对遗嘱的分析认识,
只是认定与财产私有权的强化有关,忽略了宋人遗嘱继产的目的首先是「继绝」,
亦就是继立户绝之家的门户,因此较少受到学界注意(郭东旭,1986)。 严格说来,
八○年代首次对宋代妇女财产权提出专论的当属杭州大学历史系的袁俐,他于一九
八八年于《宋史研究集刊》发表了〈宋代女性财产权述论〉。该文主旨在描述(1)宋
代女子对于父家财产的继承、(2)随嫁资产的转移以及(3)寡妇财产权益的得失。首
先,袁俐认为女子继承财产,自唐代即有明文可考,至宋,其法规更加完备。宋代
女子继承财产的形式有两种,即「法定承份」和「遗嘱承份」,前者就承分人而言,
可分为在室女、出嫁女、及归宗女三种类型,内容上不仅有周密的户绝承产条贯,
而且还有如何与命继子、兄弟分产的条例。其中,在室女的分产规定至南宋中期后
更为明确,其特色有二:第一、「在法,父母双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
第二、「在室女因子承父分法给半」,但这些必须在户绝及命继等前提下才有权继
承家产。南宋妇女财产权为何会有如此的转变,这是否与江南地域的习惯法有关?
作者并未有明确的答案,但如此问法明显受到了仁井田升的影响(袁俐,1988,p. 
173-190)。其次,在嫁妆运用方面:袁俐认为,宋代基本上延续唐旧制,其随嫁资
产归于夫家名下,主要归夫掌管,妻在一定程度有支配财物的权利。妻亡后,随嫁资
妆归夫家,妻家不可追还;夫亡后,在无承继者的状况下,妻可任意改嫁。最后,
在寡妇财产权益方面:作者认为,寡妇财产权的实质只是代理权而已,一方面寡妇
享有财产权的前提是「夫亡守志」,只有丈夫过世,她才具有管理家产的身分,若
一旦改适,则无权过问家事。其二,寡妇主财理家所承担的职能是育子、立嗣、代
应继人承继,其所享有的财产权益是以选择财产的真正后继者为宗旨而成立。至于
改嫁妇女的财产权益,作者发现,礼法上,若改适她族,则对前夫的家产无任何财
产权可言;但在事实上,寡妇携夫财改嫁的例子却不少见(袁俐,1988,p. 190-213)。

袁俐利用明版《清明集》对宋代妇女财产权的特色做了详尽的介绍,其开创之功不
可抹灭,可惜其问题意识不明,对于文本的性质亦未作检讨,只可说是掌握了财产
权的律法制度面,至于其律法与社会的实际互动及其转变情形,并未妥善处理;此
外对于日本汉学界之既有研究成果,亦未留意,实属遗憾。

(二)
继袁俐之后,日本宋代家族史学者柳田节子于一九八九年即发表了〈南宋家产分割
中的妇女继承权〉,此文发表后,立刻受到日、美汉学界对此问题的回应。基本上,
柳田节子的论述是在在仁井田升与滋贺秀三论辩的基础上发展而成。首先,她再度
检视仁井田与滋贺氏所引用的共同史料,透过《清明集》「子与继母争业」、「熊
邦兄弟与阿甘互争财产」及「妻财置业不系分」的书判例子,发现南宋的寡妇改嫁
时,可以携产改嫁,这种行为并受到政府的保障,柳田氏以此质疑滋贺秀三的说法。
滋贺氏根据「明户令」认为:「寡妇改嫁,不得携前夫家产,这是千古不变的基本
原则。」(柳田节子,1989,p. 233-234)。其次,她举范西堂(应铃)的「女婿不应
中分妻家财产」及「继绝子孙止得财产四分之一」书判例子探讨女承分的问题。柳
田节子的看法基本上和袁俐的论文没有多大出入,她认为在南宋时期,当户绝分割
财产之际,女子可分得男子所得之一半。不过,她更进一步推断刘克庄的判决是依
据当时现行的法令,而非不根据现实所任意下的判断,刘克庄所用的法令判语基准
亦可在范西堂的判语中找到。刘克庄与范西堂的书判内容相当具体,柳田节子强调
二者不可分开探讨。他们二者的所处时代(1205年左右)、任官地区、身分及写书判
时间相似,因而可以见到他们其它书判中所载的女承分、户绝法及均分法等家产分
割方法的一致性,这绝非偶然之事,必须从彼此相互关系中来理解。两者立于共同
的社会基础上,依据共通的现行法来判决。最后,柳田氏更进一步推测,明清之后,
女子财产权下降的原因可能与朱子学国教化的过程有关 (柳田节子,1989,p. 241) 
。综上所述,柳田节子的立场很明显地站在仁井田升这一方,但究竟较前辈学者提
出多少不同看法,笔者持保留态度;或许由于她在国际汉学界的声望以及她对日本
的中国妇女史研究的推动,此文发表后,再度引起学界对宋代女子财产权的重视。
在日本学界有小松惠子、永田三枝及板桥真一;美国则有Patricia Buckley Ebrey及
Bettine Birge,这或许才是柳田节子的最大贡献。

小松惠子发表在《广岛大学东洋史研究室报告》的论文只是简短的中国前近代女性
史研究的成果介绍,文中她介绍了三篇文章,分别是Ebery于一九八一年于Historical 
Reflections所发表的 "Women in the Kinship System of the southern Sung Upper 
Class",及上文介绍的袁俐、柳田节子的文章。小松惠子认为和日本中世的女性史
研究有丰富及详细的土地史料相较,与宋代妇女财产有关的土地资料就显地贫瘠许
多,因此目前研究的瓶颈在于发掘新史料,这可从墓志铭及族谱方向著手;在方法
上,小松认为从地域性的观点来思考问题是今后重要的思考方向,以《清明集》为
例,编者是福建人,这种地域性特色反映了什么?值得思考。

永田三枝于一九九一年发表于日本《北大史学》的论文则是他(她?)于北海道大学
文学部的毕业论文精要,永田是首次明确指出女子财产权政策的变化与政府财政有
所关连的研究者。永田从户绝财产的分产法、女子分法及寡妇改嫁的财产权三个层
面,重新思考南宋的女性财产权。尽管表面上研究取向与之前学者并无多大差异,
但仔细研读,我们仍可发现他的特色在于将宋代女性财产权的问题置于从唐到明清
的时间流变脉络下。从这个角度看问题,他认为宋代的特色在于户绝财产政策的变
迁与政府的积极介入有密切关系;而最主要原因是宋代政府将户绝财产视为是国家
重要财源。在宋初,对于财产并未有没官的决定,而是之后政府逐渐对现况所作的
回应。其中,最重要的变化是继绝子对财产承分的取得,在法令的变化过程中,可
很明显看到主要的目的是在财产的没官。无论如何,宋代女子和唐代相比,其户绝
财产的承分有严格限制,这种对取得分的明确规定的出现,并非是对女子权利的确
定与承认的结果,而是与户绝没官入政府国库的关注及继绝子的分配率有关(永田三
枝,1991) 。笔者认为这个观点的提出,是永田三枝此文最大的贡献,甚至较柳田
节子的影响力更大。之后的学者,像kathryn Bernhardt的某些观点颇带有永田三枝
的特色。

板桥真一于一九九三年发表了〈宋代の户绝财产と女子の财产权をめぐつて〉,这
篇论文刊登在《柳田节子古稀记念**中国の传统社会と家族》,文中论点主要针对
永田三枝对柳田的批评而来,明显有替柳田节子辩驳的意味。该文主要透过宋代户
绝田产的归属与妇女改嫁时的财产诉讼为中心,一方面驳斥永田的观点;另一方面
又质疑滋贺秀三所谓「根据公权力所实施的户绝财产的没官乃宋代法的特色」的说
法。根据宋代户绝田产的实例探讨与初步分析妇女在财产诉讼场域的角色,他推断
当时宋代政府根本没有将户绝田没官集中的意思 。在上述研究者当中,板桥真一是
首位提到透过诉讼中妇女的立场来看妇女财产权问题的学者,他亦提出如何从有关
元明清时期的法律诉讼看妇女的位置,可能是日后有待发展的课题。(板桥真一,1991,
p. 365-381) 。

(三)
美国对宋代妇女财产权的研究起步较晚,直到九○年代初期才有Patricia Buckley 
Ebrey 及Bettine Birge的加入。Ebrey是目前美国汉学界宋史研究著作等身的学者,
其研究横跨家族史与妇女史。她于一九九一年发表了 "Shifts in Marriage Financ",
该文对六到十三世纪的婚姻财产的转变做了很详细的探讨。她发现这种转变以唐宋
最为明显,以宋代妇女的嫁妆问题为例:自宋以后,世家大族的政治地位明显下降,
取而代之的是科举所拔取的士大夫阶级,社会流动向上的机会增加,连带影响了透
过婚姻而建立关系的对象扩大,此时家族更愿意给予女儿较丰富的嫁妆,以便与权
贵家族拉拢关系,「嫁妆」遂被视为既是家庭财产的一部分,亦是一种投资 (Ebrey, 
1991) 。

Birge则于一九九二年完成了她在哥伦比亚大学的博士论文 "Women and Property 
in Sung Dynasty China(960-1279): Neo-Confucianism and Social Change in Chien-
chou, Fukien"。Birge一文采取与以往学者不同的研究路径,她透过宋代福建建州
地区的妇女的财产权来看理学与当地社会转变的关系。她的看法是在南宋理学兴盛
的地区,基本上是反对妇女继承家产以及在婚姻关系中拥有私人财产;此外,理学
家主张鼓励妻子捐赠个人私财给丈夫,而南宋末期服膺程朱理学的执法官员亦有意
识的企图更改法令及惯习,以便使妇女无法藉由婚姻而取得财产,这种法令的修正
要一直到元代才得以成功,其特色就是如果寡妇改嫁,则不可携走前夫财产。因此,
南宋末期妇女财产权的改变,部份反映了当时要求寡妇守节的社会心态(Bettine Birge,
 1992)。有关宋代妇女守节与再嫁原因,柳立言在〈浅谈宋代妇女的守节与再嫁〉
一文中表示除了经济和家族发展的因素外,尚可归纳出三个原因(1)儒士大夫的看法
不一致,(2)贞节观未大众化,(3)政府未积极提倡(柳立言,1991,p. 37-76)。

在一九九三年的The Inner Quarters: Marriage and the Lives of Chinese Women 
in the Sung Period的专书中,Ebrey更进一步以妇女与婚姻为主题来探讨宋代已婚
妇女在家庭中的角色。Ebrey的许多观点是受到Birge的影响(Robert Hymes, 1997, 
p. 243) 。,在〈嫁妆〉一文中,作者以「嫁妆扩增」 (dowry escalation) 来凸
显宋代婚俗的主要特色,而此特色的前提是必须靠商业化及土地自由等经济因素支
撑;Ebrey并引用英国人类学家Jack Goody所谓的「分散转移」 (diverging devolution)
 模式来说明宋代「嫁妆扩增」的现象。至于此种特色对于父系家族的威胁该如何化
解,Ebrey认为这只是向上流动策略而已,除了宋代的法律保障妇女拥有嫁妆的权利
外,元明两代基本上是以法令来约制妇女的嫁妆所有权,例如离婚及寡妇若归本家
或再婚的话,及丧失对嫁妆的拥有权 (Ebrey, 1991, pp. 122-123; Ebrey, 1993, 
p. 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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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深不寿,强极则辱,谦谦君子,温润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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