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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第十三章 日本领有“尖阁列岛”在国际法上亦为无效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3年07月19日10:28:12 星期六), 站内信件
有人认为,日本“领有”“尖阁列岛”只是在时间上与甲午
战争巧合在一起,并非是根据《马关条约》的规定与台湾及其附
属岛屿一起从中国割让过来纳。因此该岛并非像《开罗宣言》中
所宣称的那样是“日本所窃取于中国”的。日本共产党的看法就
是如此。诚然,该岛并非是日本根据《马关条约》第二条的规定
公然地正式从中国割让过来的。但该岛在时间上也决非是偶然与
日本在甲午战争中获胜巧合在一起的。日本政府是有意识地、有
计划地乘着在甲午战争中获胜之机窃取过来的。此事已在本文的
前几章中详细论述过了,看过1885年以来日本占有该岛的经过,
就会一目了然。
在《朝日新闻》的社论“尖阁列岛与我国的领有权”一文中
称:如果钓鱼群岛果真为中国领土,清政府当时就会对日本领有
该岛提出异议.但“现在必须指出,当时清政府并未提出异议。
中国方面如有此看法,不仅在日清讲和谈判时,就是在二战结束
后处理领土时也应该会提出来的”。
但在日清媾和谈判时,日本却只字未提内阁会议已决定领有
钓鱼群岛,而日本方面不提此事,清政府方面是决不会知道的。
因为“内阁会议决议”并没发表,当时钓鱼岛上也不可能已建立
日本的标桩,并且也没使用任何其他方法通报该岛巳归日本领属。
因此,在媾和谈判时清政府方面不可能把钓鱼群岛一事作为问题
提交出来。
此外,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处理日本领土时,中国方面确实
并没有把日本占有钓鱼群岛作为问题提交出来。但不知该社论的
作者是否“忘记”了,日本与中国间的领土问题的处理并未结束。
在旧金山和平谈判时,中国代表甚至没有被邀请参加会议。因此
该会议的所有决议对中国都不具有任何约束力。此外,当时日本
政府与台湾的蒋介石集团之间缔结的所谓的“日中条约”并非是
与真正代表中国的政权缔结的条约——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
中国的惟一合法政府已经成立了——因此,该条约无效,对中华
人民共和国也毫无约束力。也就是说,中国与日本间的领土问题
尚未完全解决,应当通过今后的日中和平谈判予以解决。因此,
不能因为中国当时没有对日本占有钓鱼群岛提出异议,就想当然
地认为该岛为日本领土。
明治政府窃取钓鱼群岛的活动自始至终都是瞒过清政府及世
界各国的耳目秘密进行的。1885年内务卿命冲绳县令进行实地调
查,也是密令。此外,外务卿还特意提醒内务卿不要把调查的事
泄漏给外部。甚至连1894年12月内务大臣致外务大臣的协商书,
也异乎寻常地使用了秘密文书。1895年1月的内阁会议决议当然
没有公布。同月21日,政府命令冲绳县在“鱼钓”、“久场”两
岛上建立表明冲绳县所辖的标桩一事也从未通报过。这些都在
1952年(昭和27年)3月发行的《日本外交文书》第23卷中才首
次得以公开。
不仅如此,冲绳县在接到政府的命今后,实际上甚至并没有
去岛上建立标桩。不仅在日清讲和会议之前没有建,在这以后的
好几年时间里也一直没有建。建立标桩实际上是在1969年5月5日。
也就是说,在推测出所谓的“尖阁列岛”海底蕴有丰富的石油,
该岛的所有权因而成为日中两国争夺的对象之后,琉球的石垣市
这才在岛上建起了一个长方形的石制标桩①。标桩上部自左向右
横刻着“八重山尖阁群岛”,在它下面竖刻着岛名,自右向左按
顺序分列着“鱼钓岛”、“久场岛”、“大正岛”及“ピナケル
群岛”各岛礁,在最下方自左向右横刻着“石垣市建之”。在法
律上,这是日本作为一个国家不应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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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摘自前述《冲绳》杂志中收录的“尖阁群岛建立标
桩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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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尽管日本政府声称把钓鱼群岛新纳入日本领土,
但无论是在“日清媾和条约”生效之前还是之后,乃至于最近,
都从未公开明确表示过此事。帝国主义各国的“国际法”规定:
“先占”“无主地”时,无需将此进行国际通告;但国内法律规
定至少要通报该新领土的位置、名称及其行政管辖,如果日本政
府甚至对国民也不予通报就将其定为日本领土,便不能将其视为
事实上已纳入日本领土。
钓鱼群岛何年何月何日成为冲绳县的辖区,甚至连国民也全
然不知。这都是因为日本政府没有通报此事。对于这个问题,琉
球政府在1970年9月10日的“关于尖阁列岛的领有权及其大陆架
资源开发权的主张”中称:该地区“经明治28年1月14日之内阁
会议决议,根据翌年(明治29年)4月1日敕令第13号,将其定为
日本之领土,隶届冲绳县八重山石垣村”。
但这并非事实。“明治29年敕令第13号”中并无只言片语提
及此事。该救令内容如下:
朕御裁冲绳县之郡之编成事宜,兹公布如下。
御名御玺
明治二十九年三月五日
内阁总理大臣侯爵 伊藤博文
内 务 大 臣 芳川显正
敕令第13号
第一条 尽冲绳县之那霸、首里区之区域
以外之五郡如下,
岛尻郡 岛尻各区、久米岛、庆良间诸岛、
渡名喜岛、粟国岛、伊平屋诸岛、
鸟岛及大东岛
中头郡 中头各区
国头郡 国头各区及伊江岛
宫古郡 宫古诸岛
八重山郡 八重山诸岛
第二条 郡之边界及名称需变更时,由内务大臣定之。
附则
本令施行之期限由内务大臣定之。
该敕令中并没有提过“鱼钓岛”和“久场岛”的名字。当然
此时黑岩恒尚未命名“尖阁列岛”这一名称。琉球政府于1970年
9月17日发表的“关于尖阁列岛声明”认为:上述3月份的效令是
从4月1日开始施行的,当时“冲绳县知事解释说第13号敕令中的
‘八重山诸岛’即包括了尖阁列岛,就把该列岛在地方行政区划
上编入了八重山郡。……同时,该岛由此也就在国内法上纳入了
我国领土”。
这又是面目可憎的官僚独断式的牵强附会。在效令第13号中,
岛尻郡所管辖的岛屿都一一列举了出来,在地理上与琉球列岛分
隔开的鸟岛及大东岛两岛也都写明了隶属于该郡,而在八重郡的
辖区中却仅仅写着“八重山诸岛”。这种写法表明八重山的辖区
仅仅为历来众人所周知的八重山群岛。而历代琉球人都很清楚,
钓鱼群岛为不同于八重山群岛的其他区域的岛屿。如想把钓鱼群
岛此后列入八重山群岛之中,若不明确表达其岛名,则不成其
“通报”。不管现在的琉球政府如何地固执已见,认为当时的冲
绳县知事已经“解释”过钓鱼群岛就包含在八重山群岛之中,也
无法否认政府从未采用任何形式通报过钓鱼岛和黄尾屿属于八重
山郡这一事实。
事实上,这份敕令原本就与通报钓鱼群岛的管辖毫无关系、
只不过是一份宣布冲绳县首次设立郡制的公告而已。
钓鱼群岛究竟是在什么时候被置于冲绳县的管辖之内的呢?
或许是在1896年(明治29年)4月1日。但只要此事没有向国民通
报过,即使是用现任政府狂热鼓吹的帝国主义的“国际法”中的
“无主地先占为主的法则”观点来衡量,其占有也不可能有效成
立。
明治政府很清楚,在把某个属无主地的岛屿新纳入日本领土
时,通报其正确的位置、名称及行政隶属具有决定性的重要意义。
在掠夺钓鱼群岛4年之前的1891年7月(明治24年),日本要把小
笠原岛西南偏南的原无人岛屿纳入本国版图时,内务省首先与外
务省进行了如下协商;
小笠原岛西南偏南之洋上,散布于北纬24度0分至25度30分、
东经141度0分至141度30分之间之岛屿有三,原为无人之岛。数
年来内地人民有渡航该岛者以从事采矿、渔业。此次当以该岛屿
之名称、所属另行提交阁议。然上记之事事关国际法,谨以此协
商为念。
在“另行”提交阁议的草案中,载明了该岛屿的经纬度,且
提出了其行政隶属及岛名:“今后当隶属小笠原岛,称其位于中
央者为硫黄岛,称其位于南方者为南硫黄岛,称其位于北方者为
北硫黄岛。”外务省对此表示同意,经内阁会议决议后,在明治
24年9月9日救令第160号的《官报》中通报了其位置、名称及所
管省厅。并且当时的报纸还对此事进行了报道。①
在“领有”钓鱼群岛之后的1905年(明治38年),日本把位
于朝鲜的郁陵岛附近——此前一直称为“松岛”或“良子岛”—
—一个为隐岐岛和岛根县沿岸渔民所熟知的无人岛命名为“竹
岛”,并新纳入日本领土。②当时,内阁会议于1月28日通过该
决议,并由内务大臣于2月15日通知了岛根县知事:“位于北纬
37度30秒,东经131度55分,距隐岐岛西北80海里处之岛屿名为
‘竹岛’,今后归隐岐岛司所管。待命尔将此公告辖区。”岛根
县知事于2月22日将内相的训令在辖区内进行了公告。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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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见《日本外交文书》第24卷“版图关系条件”;
《报纸集成明治编年史》。
② 朝鲜方面认为日本把该“竹岛”纳入日本领土,是
在掠夺朝鲜目的领土。我对这一问题尚未进行充分研究,但
对自民党调查员大熊良一的《竹岛史稿》中的说法甚感怀
疑。
③ 见大熊良一著:《竹岛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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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党调查员大熊良一对领有“竹岛”的经过作了如下的详
尽描述:“公告此类(像领有竹岛之类的)有关领土领属的内阁
会议决议,直接关系到国家主权。履行此类手续自明治初年以来
就已成为明治政府的惯例。根据此类事例(原文如此)将无主的
岛屿编入日本国领土的事例不胜枚举。硫黄岛(1891年)、南鸟
岛(1898年)及冲之鸟岛(1925年)等无人孤岛纳入日本国领土
时,和竹岛纳入国土时一样,都履行了在国际上承认的公告手续,
由地方厅发布了府、县告示。”(硫黄岛如前文所述,是通过敕
令公布的——井上注)
就这帝国主义执政党——自由民主党的调查员也承认新纳入
领土时必须进行公告。只是在占有钓鱼群岛时,却完全没有履行
这一手续。日本政府对这些岛屿的经纬度、名称及行政所属从未
进行过任何形式的公告,完全是乘在甲午战争中取胜之机随心所
欲地在神不知鬼不觉之中占为已有。这不是窃取又能是什么?
由于上述原因,现在的日本政府及日本共产党和各大报纸甚
至对其所称的“尖阁列岛”的地理范围都不甚了然。在政府内部,
海军省和内务省系统中对于该“列岛”的各个岛屿的名称甚至都
各不相同。这一问题已经在本文的第七和第八章中做过详细的论
述。明知这是别国的领土,却硬要强词夺理,把它说成是“无主
地”,以偷偷窃为已有。因此日本无法公告对该岛的“领有”,
甚至根本无法确定“领有”的时间以及其正确的地域范围、位置
和名称。
把他们领有“硫黄岛”和“竹岛”的做法与之进行比较,任
何人都能看出他们叫嚷的“无主地先占为主”的要素,一条都不
具备。
钓鱼群岛原本并非无主地,显然是中国领土。“无主他先占
为主”的法则本身就不适用于该岛。即便假定它是无主地,由于
日本并没有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因此“先占为主”也无法成为
该岛已纳入日本领土的有效依据。日本这么做,并非是在毫无恶
意地领有真正的无主地,或是真的认为是无主的土地,而是明知
为中国领土,却想乘胜夺为已有。不管找什么借口,日本也是无
法使其领有合法化的。
1895年,日本根据《马关条约》第二条占有台湾后,西班牙
政府马上就提出了台湾南侧与当时是西班牙领地的菲律宾群岛的
界线问题。日本和西班牙两国政府对此进行了谈判。同年8月7日,
两国发表了共同宣言①,规定“以经巴士海峡可航行海面之中央
之与纬度线相平之线为太平洋西部日本国及西班牙国版图之分界
线”等等,明确了作为日本领土的台湾及菲律宾的分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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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日本外交文书》第28卷第1册《日西两国
关于交换西太平洋领海宣言书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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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马关条约》中明确地使用经纬度记载了割让给日
本的台湾西侧的澎湖列岛的范围,因此它与中国其他领土的界线
从一开始就被明确地界定出来了。
只是对于台湾及其附属岛屿的北侧及东侧的分界线,在上述
条约中没作任何规定,中国与日本对比也没有进行进一步的商定。
战败了的清政府岂止是台湾,甚至连本土上的重地——辽东半岛
也不得不割让给日本。在此打击之下,清政府甚至连坚持自己从
未放弃过的在琉球的历史权利的力量都没有了,怎么还有可能为
了确定那些位于琉球及台湾之间的微如草芥的小岛的所有权而与
日本逐一进行谈判呢?日本政府由此意外地捡了个便宜,不仅很
自然地抹煞了中国对琉球的一切历史权利,而且还窃走了觊觎己
久的中国领土中的钓鱼岛及赤尾屿各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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