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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coco (缥缈公主), 信区: History
标  题: [转载] 台湾的历史与“台独”的由来--6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Tue Dec  7 13:15:40 1999), 转信

发信人: dryriver (只灌水?不。吵架!), 信区: History
发信站: 新龙门客栈 (Sat Nov 13 16:32:08 1999), 转信

【 以下文字转载自 Military 讨论区 】
【 原文由 fis 所发表 】
6.二二八事件

接收台湾

  1945年9月1日,国民政府颁布《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组织大纲》,任命
陆军上将陈仪为台湾省行政长官并台湾警备总司令。10月17日,国民党军两个
师12,000人和200名官员在基隆港登陆,随即向台北进军。10月24日
,陈仪飞抵台北。10月25日上午十时,在台北公会堂(现中山堂)举行“中国
战区台湾地区授降仪式”。受降主官陈仪在受降后通过无线电广播代表中国政府宣
布:“自今日起,台湾正式成为中国领土,所有土地与居民并置于中华民国国民政
府的主权之下。”从此,被日本侵占的台湾重归祖国,这一天命名为“台湾光复日
”。

  台湾人民热烈欢迎“国军”的到来,有一首《欢迎歌》唱道:

     台湾今日庆升平,仰首清天白日清,
     六百万人同欢庆,壶浆箪食表欢迎。
     哈哈到处欢迎,哈哈到处欢迎,
     六百万人同欢庆,壶浆箪食表欢迎。

  陈仪带来的军队不是精锐部队,装备并不好,军队中有的士兵打赤脚,有的穿
草鞋,绑腿松松垮垮,用扁担挑着锅碗瓢盆,军容不整。欢迎的队伍中有人说中国
兵怎么会是这样的。但很少人笑他们,说这样的军队还能打赢日本真是了不起。

  接受日本投降后,“总督府”换成了“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侵台日军司令
部由“台湾警备司令部”进驻,并开始接收“敌产”日资企业。这些被接收的企业
后来成为国民党政权下的国营、省营事业。其中,台湾银行、台湾储蓄银行、三和
银行被合并为台湾银行,日本劝业银行改为台湾土地银行,台湾商工银行成为台湾
第一商业银行,华南银行改为华南商业银行,彰化银行改为彰化商业银行,台湾产
业金库改为台湾省合作金库,各日资保险公司合并成台湾人寿保险公司。在工业产
业方面,成立了中国石油公司、台湾铝业公司、台湾电力公司、台湾制糖公司、台
湾肥料公司、台湾硷业公司、中国盐业公司、台湾农林公矿公司等等。这些资产对
于数年后溃败来台的国民党政权,有很大的助益。在接收过程中,不少国民党官员
贪污舞弊,中饱私囊,引起台湾人民对国民党政权的失望。

  战后经济情况恶化,物价飞涨,加上大量留日学生归国,参加日军的台湾人回
台,失业率增加,人民生活困苦。在政治方面,行政长官大权独揽,各级政府中台
籍人士不受重用。过去的“总督府评议会”改为“台湾省参议会”,各县市也成立
了参议会,收罗了不少当地的头目人物。但与从前一样,参议会只是咨询机构而非
决议机构。1947年1月,陈仪在谈到于1946年12月制定,预定一年后实
施的“中华民国宪法”适用于台湾的有关问题时表示,“台湾人民长期于日本统治
之下,政治意识退化而缺乏自治能力”,故宪法要延后二、三年实行。所有这些,
引起不少本省人的岔怒和愤恨,终于在一次不当的私烟取缔事件中喧泄出来,酿成
了震动全岛,并影响至今的“二二八事件”。


导火索

  1947年2月27日傍晚,专卖局台北分局傅学通等6人,会同4名警察,
在延平北路查辑私烟,与一位40多岁的女私烟贩林江迈发生争执。查辑员欲没收
林妇的香烟及卖烟所得的钱,林妇跪地求饶,查辑员充耳不闻,还以枪管敲击林妇
头部以致出血晕倒。围观的人为女烟贩报不平,群起向查辑员攻击。查辑员鸣枪示
警,误射中在自宅楼下看热闹的市民陈文溪,虽经送医,但在次日不治身亡。

  当时群情激动,多人结队至警察局,要求逮捕凶手枪毙,未获回应,愤而转至
专卖局,将该局汽车及所押收的香烟尽数焚毁。后来警方推说凶手已交予宪兵团,
群众又涌向宪兵团,但宪兵团长张慕陶否认拘禁凶手。群众认为受愚弄,于是彻夜
包围警察局和宪兵团。

  另批市民涌至《新生报》报社,要求照实刊登血案消息。总编辑吴金练因奉长
官公署宣传委员会的通知而不敢刊登,愤怒的群众欲将报社招牌拆除。后来社长李
万居出面,答应群众要求,隔日在《新生报》以五号铅字刊出三百多字的血案经过
报导。


事件爆发

  2月28日上午,又有群众至专卖局台北分局要求交出凶手,并群殴警员,捣
毁分局。接着,群众涌向专卖总局要求惩凶未果。下午一时左右,有四、五百人前
往长官公署请愿。当队伍走到中山路与中正东路圆环时,突然从长官公署楼上传来
枪声,当场死伤数人,群众纷纷四处走避。二时左右,在一位西门町旧书店老板的
带领下,人群冲入并占领了台湾广播电台,并向全岛广播事件经过,号召人民“起
来奋斗,争取正义,争取民主”。

  局势开始恶化。下午三时。警备总司令部宣布戒严,武装宪警巡逻全市。从台
北开始,各地都有暴力事件发生,多是本省人在一些参议员等头面人物号召下,攻
击政府人员、警察宪兵,并抢夺武器,组织“人民军”。从冲突一开始,外省人就
成了攻击目标。任何一个本省人都可以手握砍刀,喝问疑是外省人的人。首先问他
(她)会不会说闽南话,不会说闽南话者就一刀砍死。会说闽南话的人还要再问一
句日语,只会说闽南话,不会说日语者还是一刀砍死。外省籍的政府官员及其眷属
,来台旅行、经商、任教的外省人均被围殴或杀害。有调戏少妇后,将母子一起杀
死;有以日本军刀砍杀孕妇;有攻击妇孺老人;也有强奸的事情发生,整个台湾几
乎陷入了无政府状态。


处委会及其政治主张

  到了3月1日,台北市参议会邀台籍国大代表、省参议员、国民参政员于中山
堂开会,组成了一个“辑烟血案调查委员会”。接着求见陈仪,遂改名为“二二八
事件处理委员会”,简称“处委会”。在事件期间,“处委会”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3月4日,“处委会”决议,将“处委会”扩大为全省性组织。各地纷纷成立
县市分会,并派代表来台北。这时,“处委会”几乎成了台湾的第二权力机构,而
在一些县市,则是唯一的权力机构。3月6日,“处委会”补开了成立大会,省参
议员王添灯任会议主席,选出了常委和候补常委,并宣布了由王添灯起草的“处委
会”向“行政长官公署”提出的三十二项条件,全文如下:

壹、对于目前的处理

1.政府在各地之武装部队,应自动下令暂时解除武装,武器交由各地处理委员会
及宪兵队共同保管,以免继续发生流血冲突事件。

2.政府武装部队武装解除之后,地方之治安由宪兵与非武装之警察及民众组织,
共同负责。
3.各地若无政府武装部队威胁时,绝对不应有武装械斗行动,对贪官污吏不论其
为本省人或外省人,亦只应检举,转请处委会协同宪警拘拿,依法严办,不应加害
而惹出是非。

4.对于政治改革之意见可列举要求条件,向处理委员会提出,以候全盘解决。
5.政府切勿再移动兵力或向中央请遣兵力,企图以武力解决事件,致发生更惨重
之流血事件而受国际干涉。

6.在政治问题未根本解决之前,政府之一切施策(不论军事、政治),须先与处
理委员会接洽,以免人民怀疑政府诚意,发生种种误会。

7.对于此次事件不应向民间追究责任者,将来亦不得假借任何口实拘捕此次事件
之关系者。对于此事件死伤之人民应从优抚恤。

贰、根本处理

甲、军事方面

1.缺乏教育和训练之军队,绝对不可使驻台湾。

2.在内陆之内战未终息之前,除以守卫台湾目的之外,绝对反对在台湾征兵,以
免台湾陷入内战旋涡。

乙、政治方面

1.制定省自治法为本省政治最高规范,以便实现国父建国大纲之理想。

2.县市长于本年六月以前实施民选,县市议会同时改选。

3.省各处人选应经省参议会之同意,省参议会应于本年六月之前改选,目前人选
由长官提出,交由省处理委员会审议。

4.省各处长三分之二以上,须由在本省居住十年以上者担任。

5.警务处长及各县警察局长应由本省人担任,省警察大队及铁道工矿等警察即可
废止。

6.法制委员会委员必须半数以上由本省人充任,主任委员由委员互选。

7.除警察机关外,不得逮捕人犯。

8.宪兵除军队之犯人外,不得逮捕人犯。

9.禁止带有政治性之逮捕拘禁。

10.非武装之集会结社绝对自由。

11.言论出版、罢工绝对自由,废止新闻纸发行申请登记制度。

12.即刻废止人民团体组织条例。

13.废止民意机关候选人检发办法。

14.改正各级民意机关选举办法。

15.实行所得统一累进税,除奢侈品税、相续税外,不得征收任何杂税。

16.一切公营事业之主管人由本省人担任。

17.设置民选之公营事业监督委员会,日产处理应委任省政府全权处理,各接收
工厂矿山应置经营委员会,委员须过半数由本省人充任之。

18.撤消专卖局,生活必需品实施配给制度。

19.撤消贸易局。

20.撤消宣传委员会。

21.各地方法院院长,各地方法院首席检查官全部以本省人充任。

22.各法院推事、检查官以下司法人员半数以上以省民充任。

  其他改革事项候三月十日集中全省民意之后,交由改组后之政府办理。

  3月7日下午,“处委会”召开全体大会,,决议通过原有的三十二条要求之外
,又增列十条。条文如下:

1.本省陆海空军应尽量采用本省人。

2.台湾行政长官公署应改为省政府制度,但未得中央核准之前,暂由二二八处理
委员会之政务局负责改组,并普选公正贤达人士充任。

3.处理委员会政务局应于三月十五日以前成立。其产生方法由各乡镇区代表选举
该区候选人一名,然后再由该县市辖参议会选举之。其名额如下:台北市二名,台
北县三名,基隆市一名,新竹县三名,台中市一名,台中县四名,彰化市一名,嘉
义县一名,台南市一名,台南县四名,高雄市一名,高雄县三名,屏东市一名,澎
湖县一名,花莲县一名,台东县一名,计三十名。

4.劳动营及其他不必要之机构废止或合并,应由处理委员会政务局检讨决定之。


5.日产处理事宜应请中央划归省政府自行清理。

6.警备司令部应该撤消,以免军权滥用。

7.高山同胞之政治经济地位及应享之利益切实保障。

8.本年六月一日起实施劳动保护法。

9.本省人之战犯及汉奸嫌疑被拘禁者,要求无条件即时释放。

10.送与中央食糖一十五万吨,要求中央依时估价拔归台湾省。

  这三十二条或四十二条的处理大纲,其核心要求是台湾在中国主权名义下的高
度自治,并涉及政治、军事、经济等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这种要求的提出,部份
源于对国民党政权一年半统治台湾时间内种种作为的不满,也源于一些受日本教育
的上层人物自以为比大陆同胞高人一等,还源于这些本省“精英”对国民党政权的
天真期望。该四十二条由“处委会”于3月7日向陈仪正式提出,遭到拒绝。第二
天,“处委会”发表声明,自承有不当要求出现,推翻了头一天通过的四十二条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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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懂你,所以等你...... fis并不喜欢忧郁,fis的笑也很灿烂!
   fis  忧郁的中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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