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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宋代地主制经济的特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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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姜锡东 (中国经济史论坛于2004-7-8 7:31:00发布)
宋代地主制经济的特权性
姜锡东
中国经济史研究1999年增刊
地主制经济的核心,是地主阶级。探讨地主制经济,重点应放在地主阶级及其租佃者、雇
佣者上面。
宋代的地主阶级,若按占田多少可分为大、中、小三个阶层,若按政治身份可分为官僚地
主、庶民地主①两个阶层。两宋时期(960—1279),占据主导地位的是官僚地主。这是因
为,在宋代的各种土地所有制中,占优势地位的是官僚地主土地所有制。对此,笔者在《
试论宋代的官僚地主土地所有制》一文中已有论证和说明。②所以,宋代地主制经济的核
心问题,便是官僚地主及其经营活动。
对宋代对主阶级和地主制经济、以及由此决定的宋代经济的特点,例如所有权与经营权的
分离——以租佃制、租赁制的盛行和干人阶层的出现为标志;土地所有权转移的频繁;工
商业的相对发达等,史学界已做了不少研究论述,比较重视。但对宋代地主制经济尤其是
官僚地主经济活动的特权性,探讨的不多。
宋代地主制经济(主要是官僚地主经济活动)的特权性,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依靠政治权势获取田地
在封建社会,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宋代的士大夫们,更是把土地视为“衣食之源”
③和“致富”之源④,千方百计地获取土地。“宦游而归,鲜不买田。”⑤武将们也不甘
落后,张俊、韩世忠、刘光世、杨存中等高级将领都有大量土地。如果文官武将们获取土
地的方式都是通过买卖,并且是平买平卖,那是无可指责的。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马端
临总结秦汉至两宋土地兼并的情况时说:“田为庶人所擅,然亦惟富者、贵者可得之。富
者有赀可以买田;贵者有力可以占田”。⑥漆侠先生指出:“宋代土地兼并也主要的是这
两种方式:所谓‘贵者’,是凭借政治特权占有大片田产;所谓‘富者’,是凭借雄厚的
货币力量购置大批良田。当然,这两者还可以结合起来,成为再一个方式。”⑦凭借政治
特权占田得地的人主要是官僚地主。其手段和途径,大致有如下三种。
______________
① 庶民地主,亦可称为民庶地主。现在看来,称庶民地主更好一些。
② 文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三期。后收入漆侠先生主编的《宋史研究论丛》第
三辑,河北大学出版社1999年4月出版。
③ 《隆子集》卷7,《韩亿传》。
④ 叶梦得:《石林治生要略》。
⑤ 袁燮:《絮斋卷》卷16,《叔父承议郎通判常德府行状》。
⑥ 马瑞临:《文献通考》卷l。
⑦ 漆侠:《宋代经济史》上册第246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出版。《中国经济通史·
宋代经济卷》(上)第278页,经济日报出版社1999年出版。
(一)恃势霸占
倚仗权势霸占民田,是官僚地主兼并土地最恶劣的一种手段。在四川嘉州,“王蒙正姻明
肃太后家,侵民田几至百家,有诉者,更数狱,无敢直其事。”①“(吕)惠卿之舅临簿郑
膺,始寄居秀州华亭县,以惠卿之故,一路监司如王庭老之辈皆卑下之,而招弄权势,不
复可数,至夺盐亭户百姓之地以为田。”②天章阁待制、提举洪州玉隆万寿宫曾考蕴,在
池州“干扰州县,侵夺民田”。③宋徽宗时的“六贼”之一朱勔,“田产跨连郡县,岁收
租课十余万石,甲第名园,几半吴郡,皆夺士庶而有之。守令为用,莫敢谁何。”④朱勔
掠夺的对象,已不限于普通百姓。宋高宗时,王历“寓居抚州,恃秦桧之势,凌夺百姓田
宅,甚于盗寇,江西人苦之。”⑤这仅仅是被公开揭露出来的几个事例,是冰山之一角,
未被公开揭露出来的会更多。有身份有地位的官僚地主们,还把魔爪伸向国有土地。“赡
士公田,多为形势之户侵占请佃,逐年课利人于私家,以致士子常患饔廪不给。”⑥宋孝
宗乾道元年三月,“户部言:浙西所管营田官庄,共一百五十九万余亩,内有未承佃六十
七万余亩。缘上件田产,皆系肥饶,多是州县公吏与形势之家通同管占,不行输纳租课。
”⑦朱熹说:“今来根刷诸司没官、户绝等田产,并新涨海、涂溪、涨淤成田地等,多是
豪势等第并官户、公吏等人,不曾经官请佃,擅收侵占。”⑧这类事例和史料还有不少,
恕不毕举。上述事例已足以暴露出官僚地主寡廉鲜耻、霸田占地的丑恶嘴脸。官僚地主们
不用花钱就可以占田得地,靠的是手中的权势。
(二)仗势强买
霸占行为毕竟有失身分,过于露骨、丑恶,极易引起民愤,士大夫们也想找块遮羞布,也
想打起“买”的旗号。然而,他们的购买行为,却经常变成仗势强买。种放曾以隐逸不仕
而名闻朝野,后来却暴露出奸横不法的本来面目:“禄赐既优,晚节颇饰舆服。于长安广
置良田,岁利甚博,亦有强市者,遂至争讼,门人族属依倚瓷横。”⑨宋神宗时,吕升卿
兄弟曾“居丧润州,尝令哗亭知县张若济置买土田。若济遂因此贷部民朱庠、卫公佐、吴
延亮、卢及远、押司录事王利用等钱四千余贯,强买民田。”⑩据刘安世揭露:章惇用他
儿子的名义,将苏州昆山县“朱迎等不愿出卖田产,逼胁逐人须令供下愿卖文状,并从贱
价强买人己。”⑾南宋时,关于官员“强买民田”的记载也不少。⑿他们究竟怎样强迫,
如何逼胁,陆游之子陆子通的作法可谓一个典型事例:他“以福贤乡围田六千余亩献时相
史卫王。王以十千一亩酬之。子通追田主索田契,约以一千一亩。民众相率投词相府。诉
既不行,子通会合巡尉,持兵追捕,焚其室庐。众遂群起抵拒,杀伤数十人……遂各就擒
,悉置囹圄,灌以尿粪,逼写献契,而一金不酬。”⒀他们不仅强买民田,也“强买官田
”。⒁上述事实反映出,宋代官僚地主在兼并土地时,仗势强买的情况是很严重的。由于
他们披上买卖的外衣,比前述的恃势霸占行为更有欺骗性,因而更不易被公诸于世。强买
的本质在于贱价、压价,而“贱价强买”与恃势霸占只有一步之遥,陆子通的所作所为便
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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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王安石:《临川文集》卷95,《尚书度支员外郎郭公墓志铭》。
② 《长编》卷269,熙宋8年10月庚寅。
③ 《宋会要辑稿》职官邱之38。
④ 胡舜陟:《胡少帅总集》卷1,《再劾朱勔》。⑤ 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
164,绍兴23年3月癸丑。
⑥ 《宋会要辑稿》食货5之26。
⑦ 《宋会要辑稿》食货61之29。
⑧ 《晦庵集》卷99,《约束侵占田业榜》。
⑨ 《宋史》卷457,《种放传》。
⑩ 魏泰:《东轩笔录》卷5。
⑾ 刘安世:《尽言集》卷5,《论章惇强买朱迎等田产事》。
⑿ 参见《宋会要辑稿》职官70之23,29等记载。
⒀ 俞文豹:《吹剑录外集》。
⒁ 《宋会要辑稿》职官72之17。
(三)利用权势计取巧夺
据朱或记载:“常州苏掖,仕至监司,家富甚啬。每置产,吝不与直,争一钱至失色。尤
喜乘人窘急,时以微资取奇货。”①乘别人困难之机而兼并其田产的官员不止苏掖这一个
。如宋高宗时的同知枢密院事同麟之,“贷钱与强知文者,乘其急而索其数倍之息,得田
四百亩。”②南宋后期,吴县农民严七七“有田七亩,尽典在李奉使边”,因“欠租”,
不得不“将上项典业作卖契折还。”③宋代很多庶民地主和自耕农,由于难以承受差役、
夫役和各种苛捐杂税的沉重负担,不得不将自家田产低价出卖或投献于官僚地主。早在乾
兴元年就有“上封者”说:“人户惧,见稍有田产,典卖与形势之家,以避徭役。……若
不禁止,则天下田畴半为形势所占有。”④这种趋势,不幸被他言中,确实愈演愈烈。绍
兴元年权户部侍郎柳约说:“比来有司漫不加省,占仕籍者统名官户。凡有科敷,例各减
免,悉与编户不同。由于权幸相高,广占陇亩。”⑤淳祐六年,谢方叔说:“小民百亩之
田,频年差充保役,官吏诛求百端,不得已则献其产于巨室,以规免役。小民田曰减而保
役不休,大官田日增而保役不及。以此弱之肉,强之食,兼并浸盛。”⑥一般民户为逃避
苛重的赋役而把田产转移给官僚地主,呈日益加剧之势。有的是民户主动投献,有的是官
僚地主逼迫,有的则是官僚地主设计谋取。例如在仁寿县,“洪氏尝为里胥,利邻人田,
绐之曰:‘我为若税,免若役’。邻喜,划其税归之,名于公上。逾二十年,且伪为券,
茶染纸类远年者以讼。”⑦他们利用此类手段兼并的对象,主要是普通民户,但达官贵人
也以此兼并低小官吏之地。如宋高宗时,石邦哲为向宰相汤思退谋求差遣,“始捐千亩之
田,低价以售。既立券矣,思退乃悟非,命翥(汤的女婿)取元金而还其田。”汤思退实际
上却掌握田契不还,给石邦哲除授福建参议官。石邦哲是“田与金皆不可得”。⑧宋朝政
府有禁止官户承佃官田的规定。但官户却采取“诡名”(以代理人出面)的计策绕过禁令,
承佃官田,并且拒不交租,长期占据。宋孝宗时,“臣僚言:在法:品官之家不得请佃官
产。盖防权势请托也。今乃多用诡名冒占,有数十年不输颗粒者。逮至许人划佃,则又计
嘱州县,不肯离业。”⑨说明这种情况是比较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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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朱彧:《萍洲可谈》卷3。
②《系年要录》卷191,绍兴31年7月己丑。
③黄震:《黄氏日抄》卷70,《由县乞放寄收入状》。
④《宋会要辑稿》食货63之169。
⑤《宋会要辑稿》食货6之1。
⑥《宋史》卷173,《食货志》。
⑦《李觏集》卷30,《江公墓碑铭》。
⑧《系年要录》卷187,绍兴30年2月丙午。⑨《宋会要辑稿》食货6l之30至3l。
上述三种土地兼并的做法,基本上是宋朝法令所不许的,也受到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但
作为统治阶级的当权派,作为一个特权阶层,这些法令和谴责,对他们所起的作用并不大
。当然也不可否认,官僚地主内部在地位、权势、财力、素质等方面是参差不齐的,并非
铁板一块,有不少官僚是以合理合法的形式获取土地。总的来看,宋代官僚政治的演变趋
势是曰益腐败,清廉官吏较少,贪官污吏较多,采用卑鄙恶劣的违法手段兼并土地者比例
更大一些。同时还应该看到,采用霸占、强买、计取手段兼并土地者,不可能仅仅局限于
官僚地主,其他阶层尤其是那些豪横恶霸之家也不乏此类行径。但官僚毕竟是官僚,官僚
地主拥有其他阶级阶层所没有的特殊权势,采用恶劣而低廉的手段大肆兼并土地的便利条
件更胜一筹。所以,淳祐六年殿中侍御史兼侍讲谢方叔说:“豪强兼并之患,至今日而极
。……今百姓膏腴,皆归贵势之家,租米有及百万石者。”①显而易见,权势在宋代地主
阶级土地兼并中的特殊作用,实在不可低估。
二、依靠政治权势减免赋役,逃税抗税
两宋时期,富贵者田产多而税役轻、贫穷者田产少而税役重的现象,一直严重存在,难以
革除。这种极不合理的社会弊病,主要是由官僚地主造成的。
早在宋太祖建隆四年的诏书中就提到“见任文武职官及州县势要人户隐漏不供(赋、税)”
问题。②开宝四年阆州通判路冲上奏说:“当州税租,多违日限。盖本州曹吏,倚以形势
,迁延不纳,亦有一户庇三户者。”③宋太宗在淳化四年叹息说:“今州县城郭之内,则
兼并之家侵削贫民;田亩之间,则豪猾之吏隐漏租赋,虚上逃帐,此甚弊事。”④太祖、
太宗两朝是宋代惩治贪官污吏最严厉、政治状况比较好的时期,官僚地主们抗税逃税即已
如此严重,以后的情形更是变本加厉、日益猖獗了。宋真宗在大中祥符六年说:“然人言
:天下税赋不均。豪富形势者田多而税少,贫弱地薄而税重。”⑤据《治平会计录》的说
法,当时中央所统计的田数,“特计其赋租以知其倾亩,而赋租所不加者十居其七。”⑥
由此反映出,在此之前的抗税漏税之弊已达到非常严重的程度。而其主凶,则是官僚地主
。宋徽宗宣和元年十二月的一道诏书中说:“豪右形势之家类蠲赋役而移于下户。”⑦伪
齐官员揭露北宋末期的社会弊端时说:“权要豪右之家,交通州县,欺侮愚弱,恃其高赀
,择利兼并,售必膏腴,减略税亩,至有人其田宅而不承其税者。贫民下户急于贸易,储
首听之。间有陈词,官吏附势,不能推割,至有田产已尽而税籍犹在者,监锢拘囚,至于
卖妻鬻子、死徙而后已。官司摊逃户赋时,牵连邑里,岁使代输,无有穷已。”⑧南宋时
,此弊不仅没有丝毫好转,反而更加剧烈,相习成风。宋高宗绍兴十二年九月十三日的赦
文中说:“访闻州县催理税赋,多因形势官户胥吏之家不输纳,或典买之际并不推割,产
去税存,无从催理。”⑨南宋中后期,王柏当时的恶劣现象说:“今州县大家,以不纳常
赋为雄。”⑩“今势家巨室以不输王赋为能,相习成风。”⑾上述官僚地主的逃税抗税行
为,是违法乱纪的。也有一些权贵的免税,是皇帝批准的。前述王蒙正“特太后亲,多占
田嘉州。诏勿收赋。”⑿宋高宗赐田给大将李显忠六十三顷,“依薛安靖例,放免十料租
税。”⒀宋度宗咸淳十年,侍御史孙坚、殿中侍御史陈过等上奏中说:“邸第戚畹、御前
寺观,田连阡陌,亡虑数千万计,皆巧立名色,尽
______________
①《宋史》卷173,《食货志》
②《宋会要辑稿》食货70之2。
③《宋会要辑稿》食货70之3。
④《长编》卷34,淳化4年2月戊子。⑤《宋会要辑稿》食货63之165。
⑥《文献通考》卷4,并参见《宋史》卷173。
⑦《宋会要辑稿》食货4之14。
⑧ 徐梦莘:《三朝北盟会编》卷182。《系年要录》卷65。
⑨ 《宋会要辑稿》食货9之29。
⑩ 王柏:《鲁斋集》卷17,《答季严州》。
⑾ 王柏:《鲁斋集》卷5,《送曹西淑序》。
⑿ 《长编》卷11l,明道元年1月己丑。
⒀ 《宋会要辑稿》食货61之49。
蠲二税。”①总的看来,宋代皇帝批准减免赋税的官僚地主户数和次数并不多,但每家占
田数量却不少,影响很坏。宋代官僚地主减免赋税以违法手段为主。
至于正税之外的各种苛捐杂税和摊派,官僚地主也竭力逃避,把这些沉重负担转嫁到其他
民户头上。属于摊派性质的“科配”,在宋神宗至宋高宗时期,曾允许部分官户在一定范
围内减免。但据绍兴元年十二月权户部侍郎柳约说:“比来有司漫不加省,占仕籍者,统
名官户。凡有科敷,例各减免,悉与编户不同。”②绍兴十七年有臣僚指出:“今日官户
,不可胜计。而又富商大业之家,多以金帛窜名军中,侥幸补官。及假名冒户、规免科须
者,比比皆是。”可知,至少在这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官僚地主合法或违法减免科配问
题是比较普遍的。
宋朝长期实行“市籴”(和籴)政策,由政府出钱财购买粮草。但具体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很
复杂,有时不付款或低价而强制征取,成为一项似税非税的负担。除个别例子外,按宋朝
规定,“官户及权势之家并与乎民一等科纳。”④可谓士庶无别。但实际情形又如何呢?
南宋时,陈谦“使湖北也。岳、复二州人诉曰:‘总所岁籴我米,不与我钱。我非官户也
,非士人也,非义勇也,三者幸而免,使我并受。总取我一县,又倍之。传子至孙,不能
脱也。”⑤说明某些官僚地主是享有免市籴特权的。另外,宋代的“和预民绸织”(和买)
制度演变成一种赋税后,有的官员家庭也拖延不交。如宋宁宗时,临安府仁和县“有韩尚
书户所敷和买,连岁送纳,多是不足。盖其家韩杖者,见任本府通判,轻视属县,敢为拖
延。县乃申杖,杖大怒,辄追县吏及里正囚系决罚,备剧惨毒。”⑥。
熙宁四年普遍改革职役制度,改差役为募役。原应服役之人,按等出钱免役;原不应服役
之人,也必须出钱,称“助役钱”。役钱实际成为又一种赋税。但是,官户比乡村上户享
有减半的特权。后来。该项特权有时缩小,有时取消。但到宋孝宗乾道二年,户部侍郎李
若川、曾怀上奏说:“官户比之编民,免差役,其所纳役钱又复减半,委是太优。”建议
“令官户与编民一等输纳,更不减半。”⑦得到批准。宋宁宗开禧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臣僚言:臣闻赋税均平,则通行无弊。后除者众,则名始告病。夫天下所谓占田最多者,
近属勋戚之外,寺观而已。和买、役钱,与夫诸色杂科之类,皆因亩头物力起敷。近属勋
戚,或有所挟。而寺观亦间出于一时之横恩,乃以特旨而蠲免。今近属勋戚之家既免之矣
,旁及姻亲,诡名隐寄,并缘为奸,亦从而脱减。……”⑧这些所谓的“近属勋戚”,地
位高,田地多,反而“以特旨而蠲免”,并且趁机庇护他们的姻亲也逃避役钱等。
宋代的职役(差役),被普遍视为一种沉重的经济负担。按宋朝政府的规定,官户也在一定
范围内免差役:“若夫品官之田,则有限制,死亡,子孙减半;荫尽,差役同编户(一品
五十顷,二品四十五顷,三品四十顷,四品三十五顷,五品三十顷,六品二十五顷,七品
二十顷,八品十顷,九品五顷)。封赠官子孙差役,亦同编户(谓父母生前无官,因伯叔或
兄弟封赠者)。凡非泛及七色补官,不在限田免役之数;其奏荐弟侄子孙,原自非泛、七
色而来者,仍同差役。进纳、军功、捕盗、宰执给使减年补授,转至升朝官,即为官户;
身亡,子孙并同编户。太学生及得解及经省试者,虽无限田,许募人充役。”⑨就是说,
即使是官僚地主的上层——品官之家,也不是可以一概免差役,也有田地数量和身份高低
之类的严格限制。然而,法令规定并不能完全等同于实际情况,二者之间相距甚远。乾兴
元年十二月“上封者言”中就曾提到:“且以三千户之邑五等分算,中等以上可任差遣者
约千户。官员、形势、衙前将吏不帝一二百户,并免差遣。”⑩观全文可知,此处的差遣
,就是指差役而言。差役转嫁到贫穷的中下户头上,负担不均。所以王安石变法时改用募
役法,情况大有好转。但南宋时,故态依然。绍兴二十九年三月,大理评事赵善养说:“
官户田多,差役并免。其所差役,无非物力低小贫下之民。”⑾淳祐六年谢方叔又说:“
小民田日减而保役不休,大官田日增而保役不及。”(前引)。在这种情况下,宋朝实行了
“限田”政策,只准许官员在田亩数额限制之内免差役,限外不免。但利欲薰心、奸诈不
法的官员们总是殚思竭虑地突破限制,“虽申严限田之法,而所立官品有崇卑,所限田亩
亦有多寡。品官田多,往往假名寄产,卒逃出限之数。”⑿结果,出现“郡县之间官户田
居其半而占田数过者极少”⒀的局面。宋代官户的免役特权,一是来自政府的允准,是合
法的。二是来自私下谋取,是违法的。不论合法还是违法,其实都来源于他们的特殊身份
。
三、倚仗特殊身份,突破禁令,违法经营工商业
中国古代有土、农、工、商之区分。官僚士大夫们主要从事行政管理事务,不应再去亲自
经营私家工商业。宋朝政府并未完全禁止官吏经营私家工商业,而是做出很多限制。宋太
祖乾德四年五月曾下诏,命令官员“自今其勿复令部曲主掌事务,及于部内贸易,与民争
利。违者论如律。”⒁这是禁止官员在自己管辖范围内(部内)擅自经商,此后基本没有改
变。宋太宗至道元年三月又下诏禁止“文武官僚敢遣亲信于化外贩鬻。”⒂不许官员委托
代理人擅赴海外贸易。宋真宗咸平四年“诏京朝幕职官、州县官,今后在任及赴任、得替
,不得将行货物色兴贩。”⒃就是说,官员不仅在任职期间,即使在赴任、离任的过程中
,也不许擅自经商。宋代官府收购粮草,有时称作“人中”。宋太宗端拱二年九月下令,
允许“客旅”向京城开封的官仓出卖粮食,“所有食禄之家并形势人,并不得人中斛斗,
及与人请求折纳。”⒄但向其它地点出售粮草并未禁止。熙宋九年二月规定:“自今应官
员及子弟并举人,非见有熙河路本贯,辄至彼中纳籴请官物者,徒二年。”⒅宋仁宗天圣
七年时,曾严厉禁止官员“将职田、月俸及粗弱粮草假立他人姓名中纳入官。”⒆宋徽宗
时又下诏,对官吏们“缘籴事循私意,公受请托……诡名借本,停塌人宫……;强籴搅拌
,低估赢略,计会中纳……抑勒军兵,贱买交旁……诈作客人中官,及在任者冒法入纳”
等活动,予以严厉禁止。⒇宋真宗时下诏规定:“两
_____________
① 《宋史》卷174,《食货志》。
②③ 《宋会要辑稿》食货6之l至2。
④ 《系年要录》卷173,绍兴26年7月癸丑。
⑤ 《叶适集·水心文集》卷25,《朝请大夫提举江洲太平兴国宫陈公墓志铭》。
⑥ 《宋会要辑稿》职官47之72。
⑦ 《宋会要辑稿》食货65之96;《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5。
⑧ 《宋会要辑稿》食货70之104。
⑨ 《宋史》卷178,《食货志》。
⑩ 《宋会要辑稿》食货63之168至169。
⑾ 《宋会要辑稿》食货6之2。
⑿ 《宋会要辑稿》食货6之5。
⒀ 《系年要录》卷51,绍兴元年1月丁巳。
⒁ 《长编》卷7,乾德4年5月乙丑。
⒂ 《宋会要辑稿》职官44元2至3。
⒃ 《宋会要辑稿》食货17之19至20。
⒄ 《宋会要辑稿》食货52之3。
⒅ 《长编》卷273,熙宁9年2月辛卯。
⒆ 《宋会要辑稿》食货39之15。
⒇ 《宋会要辑稿》食货40之8。
京、诸路场务、津渡、坑冶等,不得令仕宦之家该荫赎人主掌。”①到南宋孝宗乾道二年
开禁。宋徽宗政和二年曾规定:“自今已后,诸在外见任官,如私置机轴,公然织造匹帛
者,并科徒二年。”②估计在此之前还是允许的。同时,宋朝还有大量规定,如不许擅自
挪用公款,不许私自役使部下、士卒从事工商活动,不许制造、出卖假冒伪滥商品,不许
短斤少两,不许强买强卖,不许私造私贩禁榷专卖品,不许逃税抗税等,对官吏私家工商
业经营活动都是有效的,都是他们应该遵守的。然而,实际情况与上述禁令大相径庭。
(一)“部内”经营工商业.趁赴任、离任之机经商
宋太祖开宝六年,卢多逊向太祖揭发宰相赵普“尝以隙地私易尚食蔬圃,广第宅,营邸店
,夺民利。”③宰相统管全国,当然也包括京城,况且赵普本人就在开封办公,他经商显
属违禁。此时与乾德四年禁止官员“于部内贸易、与民争利”的规定,才相距数年。数年
后,即宋太宗太平兴国二年正月的一道诏令中描述当时的情形说:“(中外臣僚)虽在缙绅
之间,犹竞锥刀之末。乃至奉使郡国,守镇藩方,罔守不贪之言,亲与细民争利。”④后
来,官吏经商之风日益盛行,部内经商之事就更是屡见不鲜了。宋真宗时,两浙转运使姚
铉“鬻银多取直。托湖、婺、睦三州长吏市缣帛,不输征算。”⑤宋仁宗时,孙沔曾担任
提举两浙刑狱,“在杭州,尝从肃山民郑昊市纱。”任并州知州时,“私役使吏卒,往来
青州、麟州市卖纱、绢、绵、纸、药物。”⑥当时的枢密使夏竦,“性贪,数商贩部中。
在并州,使其仆贸易,为所侵盗,至杖杀之。积家财累巨万,自奉尤侈。”⑦宋哲宗元符
二年闰九月,权殿中会侍御史左肤揭露说:“(吕)嘉问先任发运使,就除知青州日,未赴
任间,先令客司(安彦)般载本家米往新任出粜。”⑧“臣僚言:伏睹令州官及本县官不许
托县镇寨官买物。访闻贪吏违法,禁托买而不禁自买。故州官行属县,县官经镇寨,多出
头引收买匹帛丝绵等物。”⑨南宋时,新任知房州廖视“到郡之初,多令私仆贩运纱布。
”⑩官至宰相的沈该,“顷在蜀部,买贱卖贵,舟车络绎,不舍昼夜。蜀人不以官名之,
但曰‘沈本’,盖方言以商贾为本也”⑾南宋武将们在辖区内经营工商业也是很普遍的。
(二)私造私贩
宋朝禁榷专卖制度,比前代有所扩大。诸如盐、酒、茶、舶来品等,在大部分时间都属于
禁榷专卖物品,不许私造私贩。但文官武将们却违犯禁令,私造私贩。
宋徽时的一道诏书中说:“比年以来,稍复纵驰,破制玩法,恃帅权每次高势而为邪……
率来为酿,不可以数计,科配军民,侵夺官酤,公私交害。”⑿宋高宗绍兴三十年八月有
臣僚说:“今权豪恃势竞为私酤,开创酒库肆,布在诸处……造曲用麦动以数万斛计。”
⒀洪拟也曾指出:“榷酤立法甚严,犯者籍其家财充赏。大官势臣,连营列障,公行酤卖
,则不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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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宋会要辑稿》刑法2之11。
② 《宋会要辑稿》刑法2之59。
③ 《长编》卷14,开宝6年6月丁未。
④ 《宋大诏令集》卷198,《禁约中外臣僚不得因乘传出入赍经货邀厚利诏》。
⑤ 《宋会要辑稿》职官64元20至21。
⑥ 《宋史》卷288,《孙沔传》。
⑦ 《宋史》卷283,(夏竦传)。
⑧ 《长编》卷516、卷517。
⑨ 《宋会要辑稿》刑法2之69。
⑩ 《宋会要辑稿》职官75之6。
⑾ 《系年要录》卷182。
⑿ 《宋会要辑稿》职官45之9至10。
⒀ 《宋会要辑稿》食官20之22。
问,是行法只及孤弱也。”①如果官吏敢于过问,也不会有好结果,甚至招来杀身之祸。
如周极“知秀州日,自带私家,坐船于本州酤卖私酒,为州酒务辖下人所捕。极忿怒其人
,诬以行劫,绷拷有至死者。”②从中可以看到,从北宋到南宋,文官武将们倚仗权势,
蔑视法禁,私酿私卖已达到十分严重的程度。宋代官员贩运私盐,也屡屡见诸文献记载。
宋仁宗时,淮南转运使张可久曾“贩私盐万余斤在部中。”③南宋时,“二广州县自来寄
居待缺官、有荫子弟、摄官、举人、形势之家,判状买盐,夹带私贩。”④宋代官员违禁
私贩的商品并不局限于食盐。早在北宋仁宗时,蔡襄即曾指出:“仕宦之人……兴贩禁物
茶、盐、香草之类,动以舟车,懋迁往来,日取富足。”⑤
(三)擅自利用官府人力、资金、物资为自家经营工商业
宋太宗时,官至京东转运使的和岘,“尝以官船载私货贩易规利。”⑥宋真宗时,发运使
李浦“私役兵健,为姻家、吏部侍郎林特起宅。又附官船贩鬻材木,规取息利。”⑦宋仁
宗时,“中人奉使江淮,多乘官船载私物营利,州县不敢检察。”⑧河北转运使王沿“尝
假官舟贩盐。”⑨苏洵说:官吏经商时,“负之以县官之徒,载之以县官之舟。”⑩萧固
知桂州时,“令部吏市女口,及差指挥人两浙商贩私物。”⑾吕溱在真定,“委信小吏,
至假官曲酿酒,又使人诣旁郡贸易私利。”⑿南宋时,此风有增无减。赵伯东“守雷州,
多破官钱,收买商货,航海以归。”⒀最典型的例子是唐仲友。据朱熹揭露:唐仲友在家
乡婺州开设彩帛铺和书坊等。唐在台州担任知州时,其次子结婚,“凡供帐幞帟染破紫绫
罗绢凡数百匹,从人衣衫数百领,乐妓衣服,并是会物库陆侃支公使库钱,往仲友私家婺
州所开彩帛铺高价买到暗花罗并瓜子春罗三四百匹,及红花数百斤,本州收买紫草千百斤
,日遂拘系染户在宅堂及公库变染红紫。……其余所染到真红紫物帛,并发归婺州本家彩
帛铺货卖。……关集刊字工匠,在小厅侧雕小字赋集,每集二千道。刊板既成,般运归本
家书坊货卖。……凡材料、口食、纸墨之类,并是支破官钱。又乘势雕造花板印染斑撷之
属,凡数十片,发归本家彩帛铺充染帛用。”⒁武将们比文官也毫不逊色。有关记载很多
,恕不赘举。
(四)强买强卖
官吏有权有势,具有强买强卖的条件。宋太宗时,辰州知州董继业“私贩盐赋于民,斤为
布一匹,盐止十二两,而布必度以四十尺,民甚苦之。”⒂宋高宗的医官王继先“笼公私
之利,凡客人有重货,则强买之。⒃宋孝宗时,“知鄂州赵善括……强令拍户沽买私酒,
白纳利钱。”⒄台州知州唐仲友“在乡开张鱼鲞铺。去年有客人贩到鲞鲑一船,凡数百篰
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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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宋史》卷381,《洪拟传》。
② 《宋会要辑稿》职官72之25。
③ 《长编》卷151,庆历4年8月戊申。
④ 《宋会要辑稿》食货28之17。
⑤ 蔡襄:《蔡忠惠公集》卷18,《废贪赃》。
⑥ 《宋史》卷439,职官64之24。
⑦ 《宋会要辑稿》职官64之24。
⑧ 《长编》卷100,天圣元年5月辛巳。
⑨ 《宋史》卷439,职官64之32。
⑩ 苏洵:《嘉祐集》卷5,《用法》
⑾ 《长编》卷194,嘉祐6年7月己亥。
⑿ 《宋大诏令集》卷205,《吕溱落职分司制》。
⒀ 《宋会要辑稿》职官74之45。
⒁ 《晦庵集》卷18,《按唐仲友第三状》。
⒂ 《长编》卷18,太平兴国2年3月乙亥。
⒃ 《三朝北盟会编》卷230。
⒄ 《宋会要辑稿》职官72之25。
不容本州人户货买,并自低价贩般归本家出卖,并差本州兵级般运。其他海味,悉皆称是
,至今逐时贩运不绝。”①宋宁宗嘉定五年二月,“臣僚言:今之任于广者,凡有出产,
皆贱价收之而归舟满载。南方地广民稀,民无盖藏,所藉土产以为卒岁之备。今为官吏强
买,商旅为之惮行。”②由此看来,官吏强买强卖并不是个别现象。
(五)逃税抗税
宋代官员经商时的逃税抗税行为,是比较严重的。北宋初期,“近臣、戚里遣人市竹木秦
、陇间,联臣筏至京师,所过关渡矫称制免算。”③宋真宗时,两浙转运使姚弦经商时也
“不输征算。”(前引)。宋仁宗时,李清臣评论当时的官员:“起而牟利,贾贩江湖,干
托郡邑,商算盈缩,秤较毫厘,匿关市之征。”④)苏洵亦曾指出:“今也吏之商,既幸
而不罚,又从而不征。……”⑤“国家法令甚严。洵从蜀来,见凡吏商者,皆不征。”⑥
说明北宋前中期官员经商不纳税是相当普遍的。后来的情况未好转,到南宋时达到令人吃
惊的程度。王继先经商,“税物浩瀚,则令监官放免之。”⑦赵彦满“载盐六巨艘,越采
石径过,津吏方欲谁何,彦满即以竹枪戮伤军人,几死。”⑧长江沿线商税务的商税,因
官吏们的逃税抗税行为而受到严重冲击。“今沿江场务所至萧条,较之往年,所收十不及
四五。推原其由,皆士大夫之贪黩者为之。巨艘西下,舳舻相衔,稇载客货,安然如山。
问之,则无非士大夫之舟也。……曲为覆护免税。”⑨他们既能为自己或亲信经商免税,
又能庇护其他商人免税,是依靠其特殊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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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晦庵集》卷18,《按唐仲友第三状》。
② 《宋会要辑稿》刑法2之136。
③ 《宋史》卷257,《王仁赡传》。《长编》卷2l。
④ 《宋文鉴》卷106。李清臣《议官》。
⑤ 苏洵:《嘉祐集》卷5、卷11。
⑥ 苏洵:《嘉祐集》卷5、卷11。
⑦ 《三朝北盟会编》卷230。
⑧ 徐鹿卿:《清正存稿》卷1。
⑨ 《宋会要辑稿》食货18之25。
宋代官僚地主在上述农业和工商业方面的一系列经营活动及其具体做法,突出地表现出官
僚地主经济的特权性。诚然,其他阶级或阶层并非没有上述作法,也一定程度地存在,但
他们缺乏职权,都不如官僚地主那样典型、那样突出。此其一。其二,官僚地主经济的特
权性,反映了宋代地主制经济的一个重要特点。换言之,宋代的地主制经济具有典型的特
权性。因为,两宋320年中,占优势地位的是官僚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的是官僚
地主。唯有官僚地主经济,才能代表宋代地主经济的基本特点。
这种特权性,产生出两大危害性。一是民贫。即广大农民阶级的贫困。不言而喻,宋代农
民阶级的贫困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如各种战乱、商人和高利贷者的盘剥、庞大的军费财政
开支等。地主阶级上述带有严重特权性的经营活动和做法,则是直接而重要的原因之一。
如果农民自愿出卖土地,一般来说可以得到比较公平合理的价钱。而官僚地主的恃势霸占
行为,则意味着农民分文难收。强买往往意味着压价,吃亏的仍是农民。计取巧夺也意味
着农民是在极不情愿的条件下失去土地。官僚地主拥有很多土地,却利用权势拼命逃避赋
役。他们逃避的赋役,转移到庶民地主和广大农民身上。农民难以承受沉重的赋役负担,
有的自杀、自残,有的背井离乡,有的把田产投献或出卖给官僚地主,有的丧失发展生产
的积极性。这方面的事例和记载为数甚多,在此仅举三条。宋真宗说:“然人言天下税赋
不均,豪富形势者田多而税少,贫弱地薄而税重。由是富者益富,贫者益贫。”①乾兴元
年十二月“上封者言:……才得归农,即复应役,直至破尽家业,方得闲休。所以人户惧
,见稍有田产,典卖与形势之家,以避徭役(差役)。”②三司使韩绛说:“闻京东民有父
子二丁将为衙前役者,其父告其子曰:‘吾当求死,使汝曹免于冻馁’。遂自缢而死。又
闻江南有嫁其祖母及与母析居以避役者,又有鬻田减其户等者。田归官户不役之家,而役
并[增]于同等见存之户。”③所以,此消彼长,官僚地主越多、特权越大,农民的处境就
越艰难。二是国穷。宋代长期存在财政拮据问题。财政困难的成因,与冗兵、冗官问题密
不可分。军费占财政支出的七成到八成,是首要的原因。而冗官和官僚地主经济的特权性
,实为深层次的根本原因。《宋史·食货志》在谈到北宋前中期的垦田数时写道:“天下
垦田:景德中,丁谓著《会计录》云,总得一百八十六万余顷。由是而知天下隐田多矣。
……而开宝之数几倍于景德,则谓之所录,固未得其实。……以治平数视天禧则犹不及,
而叙《治平录》者以谓此特计其赋租以知顷亩之数,而赋租所不加者十居其七”。就是说
,宋代的实际垦田数与宋朝政府所掌握并从中征收到赋租之数很不一致,隐田漏税之弊极
为严重。垦田的增加,往往并不意味着政府财政收入的增加,甚至出现不增反减的怪相。
如“皇祐中,天下垦田视景德增四十一万七千余顷,而岁人九谷乃减七十一万八千余石”
。④隐田漏税者包括社会各阶级阶层,而以官僚地主阶层为罪魁祸首。前引事例和记录,
已足以看清宋代官僚地主疯狂的逃税、抗税行为及其普遍性和严重性。众所周知,宋代的
科学技术和生产力水平获得显著发展,超迈前代,却没有出现民富国裕景象,倒形成民贫
国穷局面,那么,财富都到哪里去了?北宋末年,李光透露了天机:“天下财赋尽归权倖
之家。”⑤李光此论,未免夸张,但却确切地揭示了宋代大部分财富归于官僚地主阶层的
真象。
最后必须指出,特权性决不是宋代地主制经济所独有的,是中国封建社会始终存在的。战
国秦汉时期,地主阶级一是由奴隶主贵族转化而来,二是在二十等爵制度下由军功、权贵
、官吏成长起来的富有者。汉代的征辟、察举制度,既是地主阶级特权的一种表现,又是
其特权的一种助长剂。到魏晋南北朝时期,世族门阀地主占据主导地位,其特权性更是极
为显著的。隋唐五代至北宋初期,以安史之乱为界,前期仍是世族门阀地主占优势地位,
后期则是军阀地主和庶民地主的天下,军阀地主的影响更胜一筹。元代统治集团,由蒙古
族为核心的少数民族权贵、军功地主和官僚地主组成,其特权性也是显而易见的。明代,
由王公贵族,文武官吏组成的缙绅地主,其特权性亦很突出。清代,缙绅地主依然存在,
但其比重和特权性已大不如前,明显削弱,庶民地主和小农经济才获得显著发展。费维恺
教授曾指出:“自宋以来,中国的财富、政治权力、社会地位皆为官绅阶级所垄断,而其
家庭皆为拥有若干资财的地主”。⑥此言显然失于片面化、绝对化,但看到了官绅阶层的
政治与经济相结合的特权性则是值得重视的。实际上,从战国秦汉到两宋,也大致如此。
中国封建社会的官绅阶层及其特权性,对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各方面都产生了非常深
远的影响,很值得我们做全面而深入的研究。我们探讨地主制经济,也不可忽略这个问题
。
______________
① 《宋会要辑稿》食货1之18。
② 《宋会要辑稿》食货l之20。
③ 《宋史》卷177。以《文献通考》卷12校。
④ 《宋史》卷174,《食货志》。
⑤ 李光:《庄简集》卷8,《论制国用札子》。
⑥ (美)费维恺:《宋代以来的中国政府与中国经济》。载《中国史研究》1981年第四期
。
出处:中国经济史研究1999年增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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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问你的国家能为你做什么?而要问你能为你的国家做什么。—— John F. Kennedy
一个真正善于施教的人,要使青年生长和发展完全,一定是十分透彻地充满了敬人的态度。
最好的生活,就是创造性的冲动占最大的地位,而占有性的冲动占最小的地位。
一切使人成为伟大的,都是从要得到好东西的尝试中产生出来的,而不是从同以为坏的
东西作斗争而产生出来的。 —— 罗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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