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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清代浙西鄉村的土客衝突與生態環境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Mon Oct 30 14:25:24 2006), 转信

馮賢亮

 

载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历史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编:《历史环境与文明的演进——
2004年历史地理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商务印书馆2005年12月版

 

[内容提要] 浙西的杭嘉湖三府是丘陵山地与平原相间的地区,是太湖上游的重要水源地
,生态环境在明清以前基本能够得到平衡。由于人口的重压、太平天国战争的影响以及新
经济形态的出现等原因,这些地区的外来客民人数到清代聚然膨胀,并形成不同的派别,
在地区上也存在以籍贯为标志的分布。他们带来的新型经济和粮食作物,一方面缓解了乡
村民众的生存紧张问题,经济上出现了暂时的收益,另一方面,其垦植活动不同程度地损
害了原有山土植被,使溪流淤阻,直接导致了乡村水利事业的崩废,自然灾害更为频繁。
同时,由于各种原因的聚积,土客之间出现了大规模的冲突,在整个清代表现尤其显著。

[关 键 词] 浙西;湖州;乡村;土客冲突;生态环境

 

 

一 引  言

就历史时期的自然环境而言,破坏的产生总是在开发之后。人口的增加,土地利用的增辟
,民众的生活或生产区便不可避免地要向森林、草原地带拓展。这种拓展开发的后果,从
负面影响来说,主要是破坏了原有的植被环境,从而加重了当地的水土流失,导致原有的
生态系统趋向恶性发展;反过来,也影响到民众的生活,如果不加注意,更可构成一个恶
性循环。明清时期太湖流域乡村地区的人口重压和外来客民的加入,使湖州府等地在生态
环境的维持上出现了许多的困难。因此,过多地强调开发,或者强调客民对当地经济发展
的积极作用,从长远来看,是不妥当的。

关于明清时代的棚民或客民问题,学术界已有较多的成果,但基本上是在讨论这种新型移
居民产生的动因、移居地的生产方式以及与当地商品经济发展的诸种关系。择要例而言。
傅衣凌先生在《清代农业资本主义萌芽问题的一个探索》与《略论我国农业资本主义萌芽
的发展规律》二文中,对棚民的经济特点作了较高的评价,认为川、陕、湘、赣、浙的广
大山区由于棚民的开发,粮食生产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并成为蓝靛、麻作物的中心产区
,而且其他棉花、甘蔗、烟草等经济作物的种植也很普遍;棚民作为耕作土地的人,亦成
了工资雇佣劳动者。这种新型农业经济首先是从经济上比较落后的山区发展起来,渐次扩
展到平原地区。[1] 至于土、客的冲突问题,傅先生也作了一个独到的诠解,他认为传统
乡村中存在的乡族势力或集团,不但严格控制了本乡族人口劳力的外流,也不愿客民的加
入,常常禁止客民入籍当地,明清以来浙、闽、皖、赣地区发现的棚民问题都是这方面的
反映。所以,棚民长期以来受到土著地主的凌压,实际上正是体现了乡族势力顽固保持地
方利益的倾向,也是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的一种隐蔽性斗争。[2] 因此,在傅先生看来,
山区的棚民,一直与商品生产发生着关系,在历史上这种“依山种靛”的棚民也多不被当
地人视为农民,而是商者。[3] 刘秀生进一步分析了清代闽折赣皖地区棚民的经济生活状
况,指出明清时代出现的棚民与唐代已经存在的“山棚”的不同之处,不仅在于失去了自
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某些特点,而且体现了经济发展的新气息。这显然是继承了傅先生的
论断。另外,他也指出,这一时期棚民与以往流民的不同点,还在于其构成不仅有大量的
失业无地贫民,还有一定数量的富民,在入居地从事具有商品经济色彩的垦植活动。棚民
是明代中叶以来人口流动中最为活跃的一种人群,其多样化的商品经济可以反映当时社会
经济的一些侧面,山区特殊的生存条件使这种棚民在发展上优于沿海或平原地区。富有经
商传统的福建籍棚民在入居地极大地影响了当地经济发展的新形态,浙江的靛蓬、江西的
麻棚等,都是以福建籍为主的。[4] 

但是另一方面,已有学者展开了新的讨论,即从生态环境史的视角来审视客民或棚民问题
。Stephen Averill曾就长江三角洲丘陵地区的棚民与地区开发作了一定程度的分析,触
及到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问题。[5] 我们看到,在生态环境的问题上,海外的学者
们似乎要热心得多。澳大利亚的伊懋可曾指出,中国在过去三千年中,投下巨大的人力和
物力来改造他们的土和水,清除他们的森林,发展他们的经济,以养活不断增加的人口,
这实际上是一种慢慢进行的灾难,甚至会不可阻挡地导致生命支持体系之衰弱或破坏。
[6] 安·奥斯本(Anne Osborne)考察了整个长江下游地区的土地压力、集约耕作经济、
生态成本等,认为丘陵经济的扩张在大多数的例子中在短期内可以看到得可偿失,但长期
观察,以丘陵开发为基础的经济成长是根本不可能支持长久的,因为这种经济依赖的是消
耗森林、地表土、水和其他资源快于它们的复原,从而这种环境的恶化进一步限制了十八
、十九世纪以山林主导成长转化的可能性。[7] 

大陆的学者也开始注重这方面的探讨。张芳系统分析了清代中国南方山丘的开发、水土流
失以及政府防治措施,强调这种开发必须采取合理的、综合的方式,从而在维护好生态系
统的前提下,使社会经济得到良好的发展。[8] 李志庭从讨论浙江地区开发的视角,谈到
了浙西地区由于番薯、玉米等新型作物的引进,对山区土质的损害。[9] 也有人以皖南的
徽州地区为例,初步分析了客民入居地无节度开发所造成破坏的严重性。[10] 同样在这
个地区,有的学者专门讨论在太平天国战争后,苏浙皖交界地带的土客冲突,对两者的融
合情况也作了简单的分析。[11] 

总体而言,许多学者都曾论及棚民在明清两代的社会活动及其影响。但是,由于客民问题
关涉到整个明清时期的地区开发、土客冲突与水土流失诸问题,所以还有进一步深入系统
分析的必要,特别是在浙西乡村地区,它正好处在太湖流域的上游地区。

唐宋以来的太湖流域,是中国最为重要的经济区和文化区,讨论这里的民众生存状态和社
会发展是有其特殊意义的。在清代,与地区开发或水土保持问题紧密相关的,是对太湖整
个流域地区土客关系的探讨。洪璞关于“明代以来太湖南岸经济开发中的土客关系”的初
步研究,分析了客民在技术与劳力两方面对江南开发所构成的影响,并约略地提到这种客
民与土著居民之间的冲突。[12] 而在此前,我在拙著《明清江南地区的环境变动与社会
控制》中有关太湖上游水利的论述[13],也简单介绍了这种冲突,以及客民在入居地对于
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破坏,但都非全面。基于此,本文将在这方面作一系统的分析和讨论,
地域关注的重点置于浙西乡村地区。

从整个明清时期来看,客民在江南地区的分布是很不均衡的,特别是在入居时间上表现出
了极大的差异。清初以来,大量的客民来到太湖流域,嘉庆、道光年间是一个重要时期,
但在太平天国战乱后,客民入居太湖流域又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峰。从行政区划上看,清代
的浙西乡村包括了杭州、嘉兴、湖州三府地区。这些地区经过明代的大力开发后,社会经
济到明代中后期已经十分繁荣,风俗也日趋奢华。但到清代后,外来移居民的入住和对山
地无节制的开发,导致了山区许多地方生态环境的恶化,特别是在湖州府地区,造成太湖
上流河源水土流失的加剧;同时,在土著居民与外来民户之间,因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和
谋生手段等方面的许多差异,也产生了一些恶性的冲突事件。所有这些,引起了地方到中
央政府的高度关注,许多官员开始关心和讨论这些问题,提出了许多解决矛盾的办法。在
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也许只能做到适当的管理、约束甚或强制性的政府手段来应对这
些问题,不可能像今天这样,还可以从更为科学的角度来消弭土、客在上述各个方面的冲
突和矛盾,使土地开发与加强水土保持可以大致并行不悖地同时展开。

必须说明的是,本文讨论的客民,当指太湖流域以外的居民,并非太湖流域内部各个小地
区之间流动的居民。如,嘉兴府地方的濮院镇,由于机织业的发达,吸引了大量离土人员
来工作。当地有些富裕的农民多有不再亲赴农田劳作的,“田事皆雇西头人为之”。所谓
“西头”即指石门、桐乡县地区,那里“人多而田少,往往佃于他处”;每年春初“挈眷
而来”,年终则“挈眷而去”。当时就将这种行为称作“种跨脚田”。[14]尽管他们居住
在异地可能长达一年,但无论如何都不能归入真正的客民。再如嘉定的望仙桥乡,常、吴
客散居四乡,租田力作;崇、海客民则受雇于农家,以佣作为生。但真正的外来客民,当
为宿、靖客民,从事小贩、厂工等职,冬来春去。[15] 本文的论析以清代浙西的湖州、
嘉兴、杭州三府为主,力求从史料本身叙述当时的社会与环境,而尽量避免以现代性的眼
光和评判来分析当地乡村民众对客户入居行为的看法,并就客户在山地开发的前前后后与
土著民在此问题上的各种纷争,以及政府着力关心的经济收益与水土保持问题,展开一些
初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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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傅衣凌:《明清社会经济史论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47、154页。

[2] 傅衣凌:《明清社会经济变迁论》,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43页。

[3] 傅衣凌:《明清社会经济变迁论》,第48页。

[4] 刘秀生:《清代闽浙赣皖的棚民经济》,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一期,
第53-60页。

[5] Stephen Averill, the Shed People and the Opening of the Yangzi 
Highlands, Modern China, 9.1, 1983, pp84-126。

[6] 刘翠溶、伊懋可(Mark Elvin)主编:《积浙所至:中国环境史论文集》,中央研究
院经济研究所,1995年6月,伊懋可:“导论”,第3页。

[7] [美]安·奥斯本(Anne Osborne):《丘陵与低地:清代长江下游地区的经济与生态
互动》,载刘翠溶、伊懋可(Mark Elvin)主编:《积浙所至:中国环境史论文集》,中
央研究院经济研究所,1995年6月,第349-386页。

[8] 张芳:《清代南方山区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措施》1998年第二期,第50-61页。

[9] 李志庭:《浙江地区开发探源》,江西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131-132页。

[10] 谢宏维:《生态环境的恶化与乡村社会控制——以清代徽州的棚民活动为中心》,
载《中国农史》2003年第二期,第116-122页。

[11] 葛庆华:《近代苏浙皖交界地区人口迁移研究(1853-1911)》,上海社会科学院出
版社2002年版,第303-316页。

[12] 洪璞:《明代以来太湖南岸乡村的经济与社会变迁——以吴江县为中心》,“复旦
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2年4月,未刊稿,第155-165页。

[13] 拙著《明清江南地区的环境变动与社会控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35-
286页。

[14] [清]沈廷瑞:《东畲杂记》,“塌坊浜”条,光绪十三年刊本。

[15] 杨大璋纂:《望仙桥乡志续稿》(不分卷)“风俗”,上海博物馆藏民国十六年稿
本。



二 客民的到来

1、客民、棚民与政府控制

谈到客民,自然会与棚民一词联系起来。棚民这个词的产生,多与特定的山地环境有关;
而在平原地区的外来谋生民众,则被土著们径称客民。因此,讨论土客冲突问题,必须关
注这两种不同称呼的外来人群,甚至是单个的有影响力的流动人员(如商人)。其实,至
晚在明代弘治年间,客民已经在太湖流域地区移住不常。不过,这时客民入住的基本目的
是从事经营活动。如绍兴籍客民,一般在每年的秋收之后来到吴江县等地,主要从事养鸭
,因此也被当地称为“鸭客”。之所以选择这个时期,是与秋收之后,当地水田中多稻谷
残穗和鱼虾之类,利于鸭群的养殖有关。极富经济头脑的土著富户很敏感地意识到这种经
营有利可图,他们为“鸭客”提供了放养鸭群的便利,将部分空房出租,按期收取一定数
量的鸭蛋作为报酬;另一方面,鸭粪可以留在水田,为以后的农耕提供了一次增肥的机会
。[1] 从农业生态学的意义上说,客民的这种经营活动对地方生产是十分有益的。 

在清代,客民中的重要成份是棚民。对于这个词的来源,《清史稿》的编纂者们曾作了一
个界定:“棚民之称,起于江西、浙江、福建三省。各山县內,向有民人搭棚居住,艺麻
种箐,开鑪煽铁,造纸制菇为业。”[2] 雍正元年(1723),张廷玉等人上疏讨论当时客
民对入居地的扰乱行为,指出:“浙江衢州,江西广信、贛州,毗连闽、粵,无藉之徒流
徙失业,入山种麻,结棚以居,号曰‘棚民’。岁月既久,生息日繁。其强悍者,辄出剽
掠。”要求中央下令各地行政长官慎选廉能州县官对此严加约束。[3] 两江总督查弼纳则
分析了棚民问题最为严重的江西地区,仍然认为最好的办法仍在编定保甲制度,用稳定的
户籍制度加强控制。到雍正二年,为了同样的地方治安问题,要求中央将太湖周边地区增
设州县,增加地方驻军,进一步深入控制这个财赋重区。[4] 结果如众多学者所了解的那
样,雍正二年后太湖流域地区增设了不少州县。在浙西乡村,新增州县的数量少得可怜。
加上山地特殊环境的制约,仍然无法从根本解决客民到来后的环境破坏问题。对棚民编设
保甲进行控制的做法,却得了地方政府的倡行。到乾隆二十二年(1757),又制定了十五
条规章制度。其中有一条规定:“凡客民在内地贸易,或置有产业者,与土著一律顺编。
”将客籍民众与土著混编在一起。而对于山区丘陵地区谋生的棚民,更有详细的规定:各
地的山居棚民要按户编冊;沿海的“渔船网户、水次搭棚趁食之民,均归就近保甲管束”
。[5] 通过这些政策的约束,地方政府可以有权对本地的外来客民进行常规的管理和控制
。在赋役制度上,清代最初沿袭明代3年一编审的做法,到后来就改成了5年,并对各类城
乡居民进行分划,当时已经出现了市民、乡民、富民、佃民、客民之分[6],使客民成为
了居民类型中的固定成员。

所有这些控制手段,在乾隆二十八年进一步得到强化。中央规定,各省地区的棚民如单身
到山区赁垦,先要在原籍州县领取印票,并有亲族作保,才可以在外地租种安插;至于来
历不明的,责令保人纠察报究。[7] 事实上,如此严苛的规定,并没有得到多数棚民的遵
行。贵州道监察御史张鉴曾上奏指出,浙江省近山地方的客民到嘉庆时愈聚愈众,成千上
万,居住地离城又远,“地方官不能弹压,任其散处,漫无约束”。[8] 如在湖州府的长
兴县,地介太湖与低丘山地之间,共分十二区,上六区属山乡,下六区濒湖,至嘉庆时已
经有许多福建、江西籍的客民携带妻子和资财,陆续前来从事垦山等经营活动,租荒垦山
多达130户。[9] 政府对这里的管理一度显得十分散漫。[10]

2、客民的租垦

太平天国战乱后,浙江地区田亩荒芜,昔日繁华的市镇大多被焚毁,乡村更是人烟寥落,
所谓“连阡累陌,一片荊榛”。当时政府对此的应对措施,是将垦荒作为第一要务,由此
使外来客民数量的增长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峰。[11] 

一般来讲,租垦要按照民间买卖田产的常规,根据时价进行,要立卖契,并由县里核实批
准,制定契税,所有应纳税钱和漕粮都移入买户名下。一些棚民知道不能按时价购买山地
后,就出高价承租,使土著百姓贪图其利、富户也不跟他们争,因为他们都知道一旦政府
批准的税契成立,都是不能转卖的,所以棚民就采取了“召租”方式,根据山地肥瘠情况
,立下10年、20年或30年的期限,产权仍归土著卖户,到期后棚民归还,但不负责漕粮的
交纳。[12] 在湖州府,棚民“初至时以重金土人,赁垦山地,赁之钱倍买价,以三年为
期。”[13] 其客民群的来源以宁波、绍兴、湖广、安庆为主。在安吉县,根据同治十年
的保甲编排结果,客户数达到3291,远远高于棚户数464。[14] 再以南浔镇来说,其四乡
荒田达到十分之三,乏人垦种,以致汙莱满目。而湖州本部山田荒旷的就更多了。从同治
至光绪初年,湖北籍客民漫延到湖州府东部地区,结果一圩之中无主荒田无不被其占踞耕
种,并搭盖草棚居住下来,每圩被占者不下数十、百亩。[15] 再如嘉兴府城乡地区,在
咸丰兵燹之后户口流亡、田荒不治,到同治初期,政府采取招徕移民复垦的做法,一开始
就引来了宁波、绍兴、温州、台州四府地区的农民;到光绪五年,河南、安徽、湖南以及
江北等地客民相继而至,人数迅速增加。[16] 较有代表的是梅里镇(即王店)的东乡地
区,客垦较多,其中更有依靠垦荒起家、田连阡陌以致富者。[17] 

但是,有的棚民承租期限未到,见山土被刨尽就移徙他乡;期限已到而山土未尽,即将所
种苞谷与土著业户均分,直到山地再施耕种未止。这种后果使土著受害极深。另一方面,
经过几十年的山地垦植,棚民都是“年丰则蚕食山场,岁歉则城乡盜窃”,给地方社会造
成极大的危害。[18] 但是,棚民带来的苧麻等作物,使本来山土高燥多石、不利稻麦的
浙西乡村,带来了一线新的生机[19],也使当地人看到种植这种新型作物的暂时利益。例
如蓝靛,俗称“青”,每年二、三月下种后,收获时取汁成靛,“获其价值,数倍于谷、
麦”[20];而且在培植上比种五谷要省力得多[21],每年还可收获三、四次,江、浙一带
的染坊都很需要。[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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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弘治《吴江志》卷六《风俗》,弘治元年刻本。

[2] 《清史稿》卷一百二十《食货志一》。

[3] 《清史稿》卷二百八十八《张廷玉传》。

[4] 《清史稿》卷二百九十八《查弼纳传》。

[5] 《清史稿》卷一百二十《食货志一》。

[6] 《清史稿》卷一百二十一《食货志二》。

[7] 《清史稿》卷一百二十《食货志一》。

[8] 嘉庆十九年五月十八日御史张鉴《为请敕浙江巡抚将棚民编设保甲事奏折》,载《历
史档案》1993年第一期,第24-33页:《嘉庆朝安徽浙江棚民史料》。

[9] 嘉庆《长兴县志》卷十五《物产》,嘉庆十年刊本。

[10] 嘉庆十九年五月十八日御史张鉴《为请敕浙江巡抚将棚民编设保甲事奏折》,载《
历史档案》1993年第一期,第24-33页:《嘉庆朝安徽浙江棚民史料》。

[11] [清]戴槃:《定严属垦荒章程并招棚民开垦记》,载[清]葛士浚:《皇朝经世文续
编》卷三十三《户政十·屯垦》,光绪二十四年上海文盛书局刊本。

[12] [清]汪元方:《请禁棚民开山阻水以杜后患疏(道光三十年)》,[清]盛康:《皇
朝经世文续编》卷三十九《户政十一·屯垦》,光绪二十三年思补楼刊本。

[13] 光绪《乌程县志》卷三十五《杂识三》,光绪七年刻本。

[14] 同治《安吉县志》卷四《户口》,同治十二年刊本。

[15] 周庆云纂:《南浔志》卷三十《农桑一》,民国十一年刻本。

[16] 光绪《嘉兴县志》卷十一《田赋下·土客交涉》,光绪三十四年刻本。

[17] 余霖纂:《梅里备志》卷二《风俗》,民国十一年阅沧楼刻本。

[18] [清]汪元方:《请禁棚民开山阻水以杜后患疏(道光三十年)》,[清]盛康:《皇
朝经世文续编》卷三十九《户政十一·屯垦》,光绪二十三年思补楼刊本。

[19] 嘉庆《长兴县志》卷十五《物产》,嘉庆十年刊本。

[20] 光绪《海盐县志》卷八《舆地考·风土》,光绪三年刻本。

[21] [明]殷聘尹编:《外冈志》卷二《物产》,崇祯四年修、1961年铅印《上海史料丛
编》本。

[22] 民国《太仓州志》卷三《风土·物产》,民国八年刊本。



3、客民的来源

从上文的简单叙述中,我们看到,深入浙西乡村客民的来源是比较复杂的,在时间上前后
有所不同。客民的身份,多半是无籍可归之人[1],也就是在原籍本无土地可耕。道光年
间,在浙江、江苏、安徽等地出现了数量更多的客民,由于多处山区,他们以租典山地、
垦种山薯等作物为生,其来源当时基本以温州、台州沿海之人为主。[2] 从全国看,川、
楚、粵、黔、皖等地寓居外地的无业人员,数量上已多达几百万,生存仍然是依靠亲友的
扶携,从事垦荒种地,并在山区临时建搭棚屋以作栖身之所,一旦因土地瘠薄、收成不足
维持生计时,即改徙他乡。[3] 

湖州府等地乡村,前来垦荒的客民籍贯,以河南、湖广人最多,温、台人次之;工作上多
移居不常,一般是在农忙时作散工,夏来冬去,人数越来越多。如在长兴县的四安治安官
署所在的方、谢二个区,属于吴、皖通衢要道,受太平天国战争的影响较深,战后外来客
民就占了全部人口的十分之七、八,由于人员多良莠不齐,这些地方被政府列入了重点治
理的范围。[4] 客民的其他来源地,还有附近的丹阳、句容、溧水等,较远还有的山东济
南,安徽歙县、祁门、安庆,浙江金华、兰溪,山西芮城、昔阳,河南开封、光山等地。
这些客民的到来,引起了士绅们的警觉,在地方志书将他们对客民的看法与态度,或详或
略地都有记录。例如,在杭州府的临安县,从乾隆到光绪年间外来棚民大幅度增加,当地
文人作了一个描述,说他们散处山谷栽麻,“其人去来无定,性情强顽”。[5] 

总体上看,杭嘉湖三府的外来客民群在乡村地区有一定的区分,主要是绍兴、宁波客民移
入嘉兴南部和杭州附近,温州、台州、河南与湖北人则主要迁入北部和西部地区。[6] 

4、客民的经营活动

当然,客民的入居,会影响到土著居民的生活方式及其习俗。我们从浙西到整个太湖流域
的大范围来看,客民对当地乡村的渗透是广泛而深入的。除了租山种植玉米、蓝靛、番署
、花生、苧麻等作物外,在其他很多方面,客民经营活动还有着较强的影响力。这样的情
况很多,兹举数例。

在桐乡县濮院镇地区,耕地基本使用人力,但客民只用牛耕,而且灌田戽水也用牛力;客
民还种花草来壅田,当时种草1亩可以壅田3亩。[7] 从而在生态景观上,客民的活动改变
了当地不少原有的生活面貌。再如,在嘉兴新塍镇四乡,本来只种南瓜、丝瓜和西瓜,自
客民来垦荒后,带来了麻瓜等新作物,特别是“鸎粟”(即鸦片),都由客民培植,因为
利润远高于桑麻业,很快在镇的东南乡首先得到了推广。[8] 再往东,松江府地区的人多
不事蚕桑,道光末年浦南乡开始有人在当地试种,华亭地方也有种植;到太平天国战乱后
,浙西及江宁人避难于浦东,对蚕桑业的推动起了很大的作用,也开始得到了官方的鼓励
。[9] 特别是在奉贤县,从来不务蚕桑的土著民众,到咸丰末年在客民的带动下,出现了
许多树桑饲蚕、擅长治丝者。[10] 客民的其他一些小本经营方式,也很能引起土著的关
注和兴趣。如在金泽镇地方,萧山籍客民在当地开设哺坊,专门在春季收取鸡、鸭、鹅蛋
,孵出的幼仔乡间百姓都来争购。[11] 至于日用奢侈品,松江地方从明代万历年间起因
徽籍小木匠所具的精巧工艺,很为当地百姓所赏识,甚至嫁装杂器也争以“徽匠”的制品
为上。[12] 清代在这方面仍未有大的改变。

大量的客籍商人在浙西与太湖流域更是十分活跃,他们主要在乡镇中从事贩卖诸事。在苏
州府,花树店自桐桥迤西共有十几家,拥有许多“花园子”,经过加工后,这些花树主要
经由客商外销,“有来自南路者,多售于北客;有来自北省者,多售于南人”。[13] 事
实上,在乡镇的活动,客商是有一定的地区性的,就嘉定县区内来说,布商主要集中在南
翔、娄塘和纪王;靛商活动以黄渡、诸翟邨、纪王镇、封家滨,花商多聚集于县城东门外
,米商则集中在西门外;盐、典各商与大铺户等更是多为“侨客”,临时寓于县城或市镇
中。[14] 另外,因丝绸业经营的高利润性,使许多外来商人争趋此业,并以同乡聚帮,
希望增加竞争力。如嘉兴、湖州二府交界的乌青镇,丝绸业的发展到民国时期已经出现了
公司组织。当时的染坊公司主要为南京和绍兴两帮客商所占。潘恒利、吴生泰、郑隆盛等
染坊,就以雇佣南京籍工人为主;长期兴盛的朱宏茂、恒泰、亿泰、茂泰等染坊,都是雇
用绍兴人。[15] 另外,在棚民大肆入山租垦的过程中,商人更是积极地参与土地兼并。
康熙年间的浙江平湖地区,土地都被新安富商(即徽商)盘居,所谓“世家巨室半为所占
”。[16] 这样的例子在其他地方都有看到。

总之,客籍居民必然带来原籍的生活和生产方式,一方面影响着地方社会,另一方面也在
被地方社会所同化。但这个过程是较为复杂而漫长的。而且在客民中因垦荒而致富的并不
多。所以当时人还看到,棚居客民虽对地方社会有不同程度的危害,但在一些山区,差役
多由客民充当;棚民更是居无定所,今年在此,明年在彼,甚至有的一年之中迁徙数地;
即便是已造房屋者,多零星散杂,还未达到比邻而居的地步,生活上存在十分艰难的一面
。[17] 至于土客之间的冲突,更是从未终止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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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清仁宗实录》卷一百七十九,“嘉庆十二年五月癸卯”条。

[2] 《清宣宗实录》卷六十八,“道光四年五月戊寅”条。

[3] [清]严如熤:《规画南巴棚民论》,载[清]贺长龄、魏源等编:《清经世文编》卷八
十二《兵政十三·山防》,中华书局1992年影印本。

[4] 光绪《长兴志拾遗》卷下《风俗》,光绪二十三年刻本。

[5] 乾隆《临安县志》卷二《风俗》,乾隆二十四年刻、光绪十一年木活字排印本。

[6] 葛剑雄、曹树基、吴松弟:《简明中国移民史》,福建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466
页。

[7] 夏辛铭纂:《濮院志》卷十四《农工商》,民国十六年刻本。

[8] 朱士楷纂:《新塍镇志》卷三《物产》,民国十二年平湖绮春阁铅印本。

[9] 嘉庆《松江府志》卷六《疆域志·风俗》,嘉庆二十四年刻本。

[10] 光绪《重修奉贤县志》卷十九《风土志·风俗》,光绪四年刻本。

[11] [清]周凤池纂、蔡自申续纂:《金泽小志》卷二《土产》,乾隆间纂、道光十一年
续纂本。

[12] [明]范濂:《云间据目抄》卷二《记风俗》,民国年间上海进步书店印行本。

[13] [清]顾禄:《桐桥倚棹录》卷十二《园圃》,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165页。

[14] 光绪《嘉定县志》卷八《风土志·风俗》,光绪六年重修本。

[15] 卢学溥修,朱辛彝、张惟骧等纂:《乌青镇志》卷二十一《工商》,民国二十五年
刻蓝印本。

[16] 傅衣凌:《明清封建土地所有制论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8-29页。

[17] [清]严如熤:《三省山內边防论三》,载[清]贺长龄、魏源等编:《清经世文编》
卷八十二《兵政十三·山防》,中华书局1992年影印本。



三 土客的冲突

1、太平天国战争前后的土客矛盾

就整个清代而言,“夷、汉之杂处,土、客之相猜”,一直是政府十分关注的地方大事。
[1] 系统的土客冲突材料,《清史稿》中记载较为全面。它表明,在清代中后期,大部分
省都有客民与土著民众的冲突事件发生。地方与中央政府往往将客民闹事与盗匪之乱同观
,而对客籍人在移居地方编定保甲,是希望“泯其主、客之形,宽其衣食之路”,从而为
地方的长治久安创造一定的条件。[2] 至于客民的占垦外省土地,同治初年的政策是一个
诱因。由于军备的需要,曾下令凤阳、颍州等地驻军开垦邻近的废田,不久这种做法推行
到了各地。客民开始大批外出占垦土地,原来逃离家乡的土著回来后,为土地的归属权问
题而发生的控争便不可避免。[3]

但从明末以来到清初的棚民,曾多次发动大规模的抗争,特别是浙江山区的闽籍靛民、箐
客[4],对地方震动较大。而许多客民的无行,也给土著民众留下了极坏的印象。康熙初
,枫泾镇等地仍以产布闻名,多设布局组织经营。但布局中所雇的江宁籍染匠、砑匠,常
常往来成群、扰害闾里,土著居民对此痛恨不已。[5] 苏州城内外的踹匠不下万人,“均
非土著,悉系外来”[6],都是很早就从江宁等地迁来[7]。他们经常与当地民众发生冲突
,齐行要求增价,甚至捣毁官示。[8] 在湖州府的长兴县,雍正十三年五月间米价暴涨,
土、客在交易中就发生龃龉,土著民众指责客民故意抬高米价,耸动官府驱逐客民回籍。
此事当然并不属实,县令也对客民作了一些安抚,仍移文棚民原籍,取来亲邻保状,加上
地方官印结,移县存档。[9] 然而,长兴县的棚民似乎显得特别不安分。嘉庆十九年(
1814)间,在朱砂岭、四安、水口等地界,“不安分”的棚民们恃强聚党、伙斗劫夺等行
为没有得到地方政府的及时惩办,被御史张鉴告到了中央。[10] 但据浙江巡抚在嘉庆二
十年二月份的上奏,这次土客冲突已经得到了控制;同时专门议定章程,来应对外来客民
的不安分。[11] 这表明,对地方治安有较大威胁的盗匪问题已经关涉到棚民聚居区。道
光三年(1823),湖州知府方士淦曾决心剿办棚民、永禁赁种,希望达到“除盗窃之窟”
、“清水利水源”的双重目的,结果也未能完成。[12] 而前来“寄垦”的温、台等地客
民,又擅长剽劫,对地方百姓多有危害,为政府所不容。[13] 

太平天国战乱后,从同治至光绪初年,被大量客户占据的湖州府地区,无主田地尽被垦占
。他们“性情狼戾,欺压土著,强取芸蔬,借用农器,时多口角”,就连地保、圩甲也畏
之如虎。在南浔镇四栅的沿乡棚民日渐繁盛,后来设了一个“客民委员会”来对客户编立
户册、门牌,以加强控制,但土、客之间始终不能相安无事。[14] 在土地利用、开垦上
,客民的方式又与土著相异,也会引起土著的不满。如开垦荡田,客民开荡地而成的田都
要比土著习惯经营的水田高。由于荡田高、水田低,荡田的排水常会流入低洼的水田,所
以每逢用于排水、灌溉的沟洫开筑,土客之间纠纷顿起,甚至有“涉讼经年不解者”。
[15] 这是当时人所谓的“土客杂耕,时有龃龉”[16],进一步昭示了土著在心理上对客
民的仇视。

至于土地税,由于被客民垦占后的田地均不纳赋,而原来的业主仍不得不要交纳原定的粮
额,政府又不作割除的处理[17],加深了土、客之间的矛盾。光绪年间,嘉兴新塍镇地方
志的编撰者们,痛恨地指出当地有三大害:第一害就是“客”,所谓“昼则佣耕夜则劫人
”(而且客民之佣以温、台为最恶);其次是“帮”,时称“其群若蜂,其踪若鬼”(当
地有庆、洪二帮匪);第三是“教”。[18] 民国时南汇县二区旧五团地方(今南汇县祝
家桥地区)的民众,依然十分清楚地忆起,在光绪二十九年(1903)间,被称为“光蛋”
的客民充斥市肆,到处掳人勒赎,名曰“拔财神”。他们自然被目为流氓,其行径也触犯
了法律,经知县戴运寅主持的下乡缉捕活动,被缉获桶毙的不少,客民的流氓行径渐次敛
迹。[19] 在经营葬仪方面,本来由土著自己经办购地营葬诸事很易办理,但“客乡来葬
者把持地段,争昂其值”,间有老妪、寡妇不能做工者,就环索照派,或者越境夺工,动
辄殴打。当时人也很无奈,认为“此种恶习,各处皆然,卒难禁革”。[20] 

2、土客善后章程

当然,从嘉庆年间开始,土客冲突的严重性已迫使地方政府采取了许多严厉的措施,首要
目的是做好棚民户籍的及时编审工作,对安分的棚民实行入籍安插的办法。当时规定,从
嘉庆二十年开始,租种超过20年的,并且有田产、庐墓,娶有妻室,即准许入籍;年分不
长,但也已经置产缔姻而不愿回籍的,等期限满后也准其呈明入籍;如果没有置产缔姻、
租种山场年限不到、租票内没有注明年分,暂时作安插处理;年限未到的等年限满了就下
令退垦,没有注明年分的酌定5年饬退。这些人都不准再种玉米,以免妨害农田水利;另
外,对他们登造保甲册籍,棚民30户就设立棚长1名进行管理。[21] 这些措施在预防土客
再次出现纷争的同时,也给客民以一定的保护。但是,许多客民在租垦山地的同时,仍有
骚扰地方的行为,道光初期余杭、临安、湖州等处多次发生客民的抢劫案就是一个明证。
[22]

所以,随着客民的不断增加,浙西各地都出现了客强土弱、土著屡被欺凌的情况,甚至命
案不断。在光绪五年间,浙江布政司任道镕即颁发了《土客善后章程》十条,希望能起到
一些扼制的作用[23]:

 

一,原垦客民来去无常,凡有增减丁口,迁移地段,上该客总会同圩董报局转报,核给牌
照。如敢隐匿,提案惩处。

一,新到客民责成客总查明,具保会同圩董报局转报,拨田垦种,如有名未入册擅自择肥
翻垦者,提案究逐。

一,各帮客民只准翻垦荒田,若将民人完粮熟产擅自霸管,照“强占”例治罪;如系客民
垦熟之产,乡民控指占熟,审实坐诬。

一,各帮客民凡系垦种有主田地,准作客佃,照章完租;其垦种无主田地,以一年为限。
如有业主呈契指认,四至相符,饬令客总、圩董公议,贴还垦本,收回管业,报案注册。

一,客民棚石除携带眷口、雇佣工作填入门牌外,此外游手好闲、牌内无名者,不准容留
;如有窝藏、窝赌、奸骗、吓诈情事,究逐拆毁。

一,客民倘有携带军器、刀械、火药等件,责成客总搜查缴案取具,并无违例私藏切结送
查,如违重究。

一,土民间有废屋,客民不得擅自居住,其农具器物亦不准恃强移借,致启争端,如违重
究。

一,民间以蚕事为重,饲蚕以蚕叶为先,客民如愿养蚕,必须自买桑叶,不准偷窃扳摘,
致害蚕功,亦不准砍伐坟荫,剥削附皮,贪利骚扰,如违,查出重究。

一,客民甫经到地,试种杂粮,情尚可原,次年须改种禾稻,一律承粮,不准取巧避就,
亦不准于秋收后逃避他往,致亏粮额,如敢违抗,惟该客总等著赔。

一,客民性多强悍,土民易启猜嫌,偶有衅起,细微口角争竞,责令客总、圩董秉公调处
,倘实有纠葛,则报官审理,不准纠众械斗,互相报复,如违,查明首祸,无论土客,尽
法惩治,圩董、客总人等徇私袒庇,致酿争端,一并究办。

 

此后,一些新的措施被制定出来,以加强对地方乡村的严密控制。就在光绪六年,各县开
始清查田地荒、熟情况,对客垦户田另编清册。次年,嘉兴知县施振成将温、台、宁、绍
、河南籍客民分为三大帮,每帮设客总、棚长、甲长若干,专门负责客民的稽查工作;设
立了“清垦局”,邀请乡绅作为董事,每庄还分设圩董,协同客总监督圩长、保长、棚长
等人的编查工作,将客民开垦的田地按业户有无分成“客佃”和“客垦”两大类,各给门
牌、执照,要求他们必须承担租粮;其中发生的土客争斗由“清垦局”的董事们负责核办
。光绪八年,巡抚陈士杰还在为客民的霸产、占屋、砍树、酿命等行为下达禁谕。同时,
秀水、海盐两县的客民因屡犯命案,逃到嘉兴县避难,“清垦局”的董事程瑞生、石芳采
等人为此深觉为难,只好重申光绪五年的《土客善后章程》,要求土、客双方都须严格遵
守。同年,嘉兴知府许瑶光对客民的禁谕也到了,嘉兴知县施振成以客民时有向土著占屋
、霸产、砍树、伐桑、借物、放牛及一切争角釁端,制定了“局单呈报法”,允许受害土
著随时可向“清垦局”填报“清垦局单”,呈县核办。[24]

《土客善后章程》实际上已经说明了土客在一般生活细节上的冲突,即客民的窝藏无业人
员,窝赌,奸骗与吓诈行为,私自携带军器、刀械、火药等违禁物品,占据土著的废旧房
屋,强借土著的农具,偷摘土著的桑叶、蔬果,砍伐当地的坟荫,非法乱种杂粮,放牛不
用系绳以致随意践踏土著农田[25],等等;而政府采取的强制措施与调和政策,都没能从
根本上防止这些冲突的不断发生。长期积聚在土著心理上对客民仇视与痛恨,最终导致了
大规模冲突或械斗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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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清史稿》卷一百二十《食货志一》。

[2] 《清史稿》卷四百七十七《施昭庭传》。

[3] 《清史稿》卷一百二十《食货志一》。

[4] 傅衣凌:《明清封建土地所有制论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33页。

[5] [清]曹相骏纂、许光墉增纂:《重辑枫泾小志》卷十《拾遗》,嘉庆间纂、光绪十七
年铅印本。

[6] 康熙五十九年七月《长、吴二县踹匠条约碑》,载江苏省博物馆编:《江苏省明清以
来碑刻资料选集》,三联书店(北京)1959年版,第43-46页。

[7] 康熙九年十月《奉督、抚各大宪核定踹匠工价给银永遵碑记》,载江苏省博物馆编:
《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三联书店(北京)1959年版,第33-34页。

[8] 傅衣凌:《明清封建土地所有制论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00页。

[9] 嘉庆《长兴县志》卷十五《物产》,嘉庆十年刊本。

[10] 嘉庆十九年五月十八日御史张鉴《为请敕浙江巡抚将棚民编设保甲事奏折》,载《
历史档案》1993年第一期,第24-33页:《嘉庆朝安徽浙江棚民史料》。

[11] 嘉庆二十年二月二十三日浙江巡抚颜检《为遵旨酌议稽查棚民章程事奏折》,载《
历史档案》1993年第一期,第24-33页:《嘉庆朝安徽浙江棚民史料》。

[12] 同治《湖州府志》卷九十五《杂缀三》,同治十三年刻本。

[13] 《清史稿》卷四百五十二《宗源瀚传》。

[14] 周庆云纂:《南浔志》卷三十《农桑一》,民国十一年刻本。

[15] 卢学溥修,朱辛彝、张惟骧等纂:《乌青镇志》卷七《农桑》,民国二十五年刻蓝
印本。

[16] 余霖纂:《梅里备志》卷二《风俗》,民国十一年阅沧楼刻本。

[17] 卢学溥修,朱辛彝、张惟骧等纂:《乌青镇志》卷七《农桑》,民国二十五年刻蓝
印本。

[18] 朱士楷纂:《新塍镇志》卷二《风俗》,民国十二年平湖绮春阁铅印本。

[19] 储学洙纂:《南汇二区旧五团乡志》卷十八《遗事》,民国二十五年铅印本。

[20] 王锺撰、胡人凤续辑:《法华乡志》卷二《风俗》,民国十一年铅印本。

[21] 嘉庆二十年二月二十三日浙江巡抚颜检《为遵旨酌议稽查棚民章程事奏折》,载《
历史档案》1993年第一期,第24-33页:《嘉庆朝安徽浙江棚民史料》。

[22] [清]蔡赓颺:《掌湖广道监察御史以杭湖棚民垦种山场有关水利等奏疏》,载民国
《德清县新志》卷十一《艺文》,民国十二年修、二十一年铅印本。

[23] 光绪《嘉兴县志》卷十一《田赋下·土客交涉》,光绪三十四年刻本。

[24] 光绪《嘉兴县志》卷十一《田赋下·土客交涉》,光绪三十四年刻本。

[25] 另参光绪《嘉兴县志》卷十一《田赋下·土客交涉》,光绪三十四年刻本。



三 土客的冲突下 
3、光绪年间的土客大冲突与社会反应

土客大冲突的严重事例,在地方志乘中多有记录。依赖当时一些乡村的贤达人士之笔的详
细描述,使我们深刻地意识到这种冲突是长久的。例如,光绪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嘉兴新
塍镇地区发生客民滋事,导致镇到间东桥一带罢市三天。[1] 次年,在嘉兴、湖州两府接
境的乌镇、濮院等地,发生了一次土客大冲突,乡村民众对此均记忆深刻[2]:

 

二月初八日,土、客械斗塘南、北,客棚焚毁始尽。土客情意未洽,每因口角启卹。土民
畏其凶横,久深积忿。二月初三日,秀、桐交界之前珠庙演戏,客民叶少明、王老七等赴
庙戏与摆摊之江北人买糖争论,江北人为客民殴伤,土民旁观不平,帮同争斗,获住客民
张福山等评理,叶少明邀人夺回并于次日纠众前往报复,扫毁附近土民住房数间。有陈木
大刀出头声言客民屡次强横,土民难以安身,纠合高锡毛、毛葆成起意放火烧客民草棚,
乘势驱逐。初八日早齐集陡门,陈木大刀先令地保陆村荣及土民钱阿三、姚三、唐阿五、
徐慎大鸣罗锣助势,自与高锡毛、吴加大、朱五、姚得元等,在塘南、北客民草棚放火,
登时延烧二十余间,烧死程方全一命、不识姓名三命。陈木大刀又至董家桥、新塍、濮院
一带,到处草棚焚烧,土民随众附和,客民赶上扑打,于混乱中又伤毙客民鲍有才、鲍桂
生、王武全、王运来四命,并焚压,另毙三命,陈木大刀等遂将各尸抛弃于河而散。旋经
委员徐士霖等会同府县,将秀水境内河南等省被累客民妥为抚恤,其有情愿回籍他徙各户
,或给川资,或还垦本分,起押送出境。案内尸亲及庆讯之人暂备质,此外本省宁绍客民
均愿仍留垦种,酌给耔本,照常复业。惟桐乡被累客民尚未开报,于四月间屯聚乌镇地方
,先只三十余人,以找寻绅士伸冤复业,为词群聚社庙,刘琴山向在该处开小押舖,从中
煽惑,即至该处同知衙门要求复业,一经官为开导,当即退出。随有无赖游民闻风附会,
聚至二百余人,沿街需索使费,居民惊惶,经札委候补道唐树森等驰往查办,立将刘琴山
拿获解省,附从之人亦即解散。查出桐属河南客民实有原业可指者,除自愿承领垦本之十
七户不计外,尚有三十七户酌给棚厂牛具资本,清还原垦之田,极前耕作。案经浙抚刘秉
璋奏结将陈木大刀等置于法。

 

这样大的冲突事件对临近地区影响也很大,如被冲突扰及的新塍镇,当地人高阿九(即高
锡毛)最后因此而被判死刑。[3] 此事的详细情形最初见于浙江巡抚刘秉璋的结案陈词《
奏结土客滋事案折稿》,后被一些地方志所转载。

二月份发生的这次土客大冲突很快报到了中央,经过中央几个部门的讨论,到五月初十日
要求巡抚刘秉璋再调查详确后,按律定刑。刘具奏了杭、嘉、湖各府客民开垦荒地与土著
发生釁端的情况。中央仍要求刘督饬属员将客垦地亩详细清查,议定章程办理;同时,令
军机处寄出光绪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御史黄光柽所奏的“江浙匪徒蟠结请饬分别惩办”折子
,要刘秉璋好好阅读。结果,如上引材料所示的那样,刘秉璋与候补知府徐士霖、候补道
唐树森、杭州知府吴世荣及前任林述祖、布政使德馨、按察使丰绅泰等对案情作了详细审
查,将涉案人员作了最严厉的惩治。[4]

但这个事件并未因官方的仲裁而告终,直到光绪十一年,客民仍在不断制造磨擦,屡次滋
事。[5] 类似事例更多的还见于浙西山村。那里的客民租山立厂,还有“游匪丛聚”的嫌
疑,这当然会影响到地方治安。早在道光二年后任闽浙总督的赵慎畛,在缉捕闹事客民方
面,曾有不俗的业绩。[6] 这也表明,在政府的意识中,客民问题与地方盗患有着千细万
缕的联系。我们从许多历史文献的记载中,也能看出这一点。光绪十六年,嘉兴知县赵惟
嵛认为客民容留同乡易滋盗源,而土客争端仍未平息,续订了《章程》四条晓示各地乡村
[7]:

 

一,议按季编查,每十户立一牌长,有甲长处,即责成甲长,如不及十户,亦立一牌长,
俱分隶甲长,专察客民,不准容留同乡,令圩长会同编查其丁口及雇工年貌、籍贯,开册
呈县,由绅协同镇董,率棚头、甲长,亲诣覆查,如有不符及容留匪类,惟牌长是问,并
提究逐。

一,近有盗案大率温、台帮之雇工,应将客民雇工年籍开明,倘有更换,随时报由,牌、
甲长禀县存案,其间月停工,即资遣回籍,不得逗留。

一,严禁砍伐树木,摘取桑叶、蔬果及放牛无绳,任意践踏,土客衅端,往往由此。大则
酿命,小则斗伤。嗣后如有前事,准事主会同镇董綑送到县惩办。

一,客民循良居多,凶横者不过十之一二,近来土客交涉细故,大半由镇董排解,其不得
已到案者讯系曲在客民,或所犯较重应即递籍收回所种之田,责令圩、保招垦,庶惩暴即
以安良。

 

    这些措施,在其他地区政府对客民的具体管理事例中,可以发现其普遍意义。湖州府
的长兴县地区,向来被认为是盗匪多发之地。由于乡村的经济状况并不乐观,一般百姓十
几户都无力购置政府需要用于弭盗的警锣,于是在光绪十八年,长兴知县尹丽枢开始仿照
北魏李宗村楼置鼓传递警声的做法,捐廉制作竹梆,挨村分发,遇到盗患发生就敲梆示警
。长兴县的四安治安官署所在的方、谢二区,属于吴、皖通衢要道,在太平天国战乱后,
外来客民占了十分之七、八,被政府列入了重点治理的范围。[8]

4、其他纷争

不可否认,在危难时期,土客也曾出现过暂时的联合,如在咸丰十年(1860)五月十三日
太平军攻陷地方城乡后土匪蜂起,地方绅士招集土、客各勇士联合护卫家乡[9],但这种
联合是很短暂的。太平天国战乱后,各地重建社会秩序,恢复生产。一些地方因田地赋税
问题导致了土客大冲突。如在皖南等地在兵燹之后,政府曾规定客民占垦可以不交赋税,
但在这时清丈田亩不问土、客之别,又致客民乱起。[10] 

另外,土客矛盾并非浙西地区为烈,在太湖流域东部地区,土著与客民在生活与生产上也
出现了许多难堪。兹举数例说明。

在吴江县盛泽镇等地,绍籍客民垄断渔业,所以市场上出现了土著不见鱼虾的尴尬局面。
[11] 元和县的烟业经营中,徽籍与苏籍两帮商人存在着利益之争,地方政府要求他们在
当地进行的社会公益事业“各归各帮办理,不准紊越派扰”。[12] 由于行业的发展与外
来商户的增加,必然在旧有行业系统上产生新的矛盾。杭州府地区锡箔业的商派分化就是
其中的典型例子。就锡箔分地销售的情况而言,宁、绍、台、金、衢、严、温、处八府作
为东路地区,一向归宁波帮贸易;而嘉、湖、苏、松、扬、镇、南京、徽州为西路地区,
则归绍兴帮贸易;因杭州府为省城总会之区,所以宁绍两帮可以“并相交易”。太平天囯
战争之后,当地关于这方面规范的碑记已经荡然无存。到光绪年间,杭州府仁和县根据锡
箔业商民的共同呈请,勒石刻碑,重新确定宁、绍两帮的贸易规章。[13] 乡村的副业经
济中,养蜂曾经是一种获利较好的方式。在金山县张堰镇等地,客籍蜂民大肆放摘田间菜
花,而黎里、浙湖等帮蜂民因张堰乡村油菜较多,就招集无业人员在开花时节前来放蜂,
引起土客之争。[14] 

在社会教育问题上,也存在土客矛盾。杭州、嘉兴山区的棚民入籍后,其子孙如有志图上
进者,政府允许他们与土著民众同样拥有参加考试的权益,但必须关会原籍立案,以杜跨
考之弊。其未经入籍者,概不准滥行收考。这一做法在嘉庆二十年四月初九日就得到批准
实行。[15] 但另一方面矛盾也随之产生,因为并非大多数棚民能够得到入籍的机会,所
以会出现冒籍。例如在崇德(石门)县,光绪以前的地方志编纂者们已经指出这里客居者
众、冒籍极多[16],由此影响到政府正常教育系统的学额多寡问题,当然这在浙西的土客
之争中并不是主要的问题。至于说土客之间的融合,两者在婚嫁、庆吊上的沟通,个别文
献中所称的客民“与土著殊觉和洽”、“颇与土人亲昵”[17],也并非清代土、客关系的
主要方面,其矛盾和冲突仍是问题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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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朱士楷纂:《新塍镇志》卷四《治乱》,民国十二年平湖绮春阁铅印本。

[2] 卢学溥修,朱辛彝、张惟骧等纂:《乌青镇志》卷四十《大事记》,民国二十五年刻
蓝印本;夏辛铭纂:《濮院志》卷二十五《大事记》,民国十六年刻本。

[3] 朱士楷纂:《新塍镇志》卷四《治乱》,民国十二年平湖绮春阁铅印本。

[4] [清]刘秉璋:《奏结土客滋事案折稿》,载光绪《桐乡县志》卷二十四《撰述志》,
光绪十三年刻本。

[5] 朱士楷纂:《新塍镇志》卷五《公署》,民国十二年平湖绮春阁铅印本。

[6] 《清史稿》卷三百七十九《赵慎畛传》。

[7] 光绪《嘉兴县志》卷十一《田赋下·土客交涉》,光绪三十四年刻本。

[8] 光绪《长兴志拾遗》卷下《风俗》,光绪二十三年刻本。

[9] 姚裕廉、范炳垣纂修重辑:《重辑张堰志》卷十《武备志·兵防》,民国九年金山姚
氏松韵草堂铅印本。

[10] 《清史稿》卷四百五十一《桂中行传》。

[11] 沈云:《盛湖竹枝词》卷下,民国七年铅印本。

[12] 《元和县为徽苏两帮烟业所有善举各归各帮办理不准紊越派扰准予存案碑》,原碑
在苏州吴殿直巷宣州会馆,年代不详。

[13] 光绪二十四年十月《锡箔分地销售碑》,载彭泽益选编:《清代工商业碑文集粹》
,中州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198页。

[14] 姚裕廉、范炳垣纂修重辑:《重辑张堰志》卷一《区域志·风俗》,民国九年金山
姚氏松韵草堂铅印本。

[15] 嘉庆二十年二月二十三日浙江巡抚颜检《为遵旨酌议稽查棚民章程事奏折》,载《
历史档案》1993年第一期,第24-33页:《嘉庆朝安徽浙江棚民史料》。

[16] 光绪《石门县志》卷十一《风俗》,光绪五年刻本。

[17] 葛庆华:《近代苏浙皖交界地区人口迁移研究(1853-1911)》,上海社会科学院出
版社2002年版,第315页。
 



四 环境的恶化

1、乡村环境的变迁

浙西乡村包括杭、嘉、湖三府。杭州的富阳、新城、於潜、昌化四县,与浙西水利虽无大
的关系,但山土的松决仍然有害地方农田,所以仍需加强这方面的防范工作。[1] 

从整个地形上看,杭州属于嘉、湖的上游地区,府境内的水源有三大支:一是临安的苕溪
,二是钱塘的西溪,三是钱塘的西湖,都是从西南向东北注入嘉、湖地区。从这个意义上
讲,杭州地区与嘉、湖在水利上密切相关的是余杭、临安二县。特别是余杭县境内的南、
北二苕溪的上游,曾辟有南、北二湖,北湖(又称“上南湖”)周围约有32里,自明代以
来久被居民占用,在清代已成陆地;南湖(也称“下南湖”)周围34里,是南苕溪从天目
山区发源后下泄的一个具有调蓄功能的小湖,经历代疏治,虽有淤积,但尚具蓄泄功能。
最初它只涉及余杭县东乡十四里地区,以及钱塘县钦贤等里,既不能对杭、嘉、湖三府起
到灌溉的作用,一般也不会对这三府产生什么危害。南湖危害的产生,是在棚民到来之后
,不合理的开垦使山土疏松,湖身被进一步淤高。苕溪经过瓶窑地方,有一个泾山港口,
这里的淤沙已扩展到百余亩,对水利极为不利;瓶窑以下的各个陡门又是苕水经由的孔道
,更需随时疏通。清代的水利专家们迫切地指出,这里发生的所有水患,根本在临安、余
杭一带的棚民租垦山地,导致山土疏松,雨期就发生大规模的水土流失;所以,对棚民进
行查禁驱逐是兴复水利的“一大关要”。[2] 

当时从临安县的调查结果,是与余杭县的情况相一致的。棚民在临、余二县的开山,同时
也危害到了嘉、湖二府的水利。解决问题的关键,仍在清查棚民详细的租垦情况,并查照
《治浙成规》规定的章程按照租垦的不同类型进行处理。其中还特别规定,对租垦地区要
栽种树木,增加植被,保持水土。[3] 

对湖州府的重要河道苕溪而言,东、西天目山是唯一的发源地。东天目山的溪水经过临安
、余杭、德清等县注入太湖,上游地区就是依靠上述余杭县的南湖调蓄;西天目山的溪水
由孝丰经安吉、长兴等县注入太湖。虽然这些山区已经存在浮沙的问题,但山土尚属结实
。从嘉庆年间开始,温州、处州等府的无业游民前来租种山场,栽种花生、薯芋等作物,
最初开始土著以收取较高的租税为乐,但不久之后山区“不长柴薪,尽成松土,一遇大雨
,山水涨发,沙随水下”的恶果使当地发生了恐慌,出现了“河遍淤填,水无可蓄,即未
成涝,易淹田亩”的景象。[4] 

以孝丰县为例,由于多深山绝壑,饶竹木之产,乡村百姓大多利用溪涧之水,将竹木飘流
而下,加快了运输的速度;但较高的地势又使山地田块小,高低错落,根本不可能像平原
地区随时可以引灌附近的河湖水,只能依赖层递而下的山溪水和天然降雨。因此,上游的
村落取水相对下游要方便得多,遇到旱期,港断河枯,讼水之事间有发生。另一方面,一
些广坝、长沟等水利设施原本是希望在雨期将水源蓄入山地,同治以后客民的剧增,破坏
了这些设施,使争水成了乡村中十分突出的大事。[5] 所有这些,使原本良好的生态环境
出现了恶化的现象。

2、生态的恶化

在嘉庆初期,湖州西部山地已经聚集了为数较多的温州籍客民,他们“剽悍多力,荷锄成
群”,主要种植山茹、花生等,开辟了不少山地,大大改变了山地环境,所谓“深山之中
几无旷土”。[6] 

为此,地方政府在嘉庆六年(1801)发布了《抚宪院禁棚民示》。这篇碑文的内容,为了
解棚民对于环境的破坏及地方政府如何采取控制措施,提供了极为可靠的依据。当时,政
府作了六条较为严格的规定,大致内容是:清理棚户,编造保甲清册;编册后的棚民,严
禁再引亲友前来浙江垦植;土著在嘉庆七年后严禁贪利出租山田;出租山地已满年限的必
须收回;每年年底必须将棚民人数增减情总详细上报;逐渐禁止棚民种玉米,土著一律不
许栽种;租出山地视情况酌量用钱赎回,并改种其他作物。[7] 实际上,这种禁止并不能
维持长期的效力。嘉庆二十年二月间,浙江巡抚颜检向中央的一道奏疏中也谈到这一点:
浙江山村外来客民租垦山场,砍柴、种植玉米等行为使水土流失加剧,河道淤塞,“淹浸
田禾,大为农人之害”;对此政府必须采取严禁措施。[8] 

在地方官们不断重复讲述这些问题及其相关的处理建议或措施的同时,客民对山村生态的
破坏仍在延续。道光年间,苏北、安庆及浙江本省台州等地的棚民继续在浙西山地进行租
垦,大种玉米,并纠集家乡的亲友前来定居,结果每到一地“必得土尽而后已”,致使杭
、嘉、湖地区山地阡陌相连,生态环境大遭破坏,湖州府地区显得尤其严重。道光十三年
,御史蔡赓颺就提出禁止棚民开山。这时,各县的山场还只开了十分之二、三,因此也未
引起人们更多的重视。道光二十三年,地方官员再次奏请中央禁止棚民开山。但经过多年
,水土流失的情况并未得到有效的改变。[9] 道光二十九年间江南地区再次发生大水灾。
到次年,山场的开发一下子达到了十分之六、七,人们不得不正视其危害:大雨时泥沙流
失,附近良田和溪流被沙淤积;旱期出现更多的枯水溪,农田无所资灌。这些都将影响政
府的正常税收和民众的生存。同年,御史汪元方上疏再次说明水灾发生的重要原因在于棚
民垦山,要求中央采取措施禁止垦植面的扩大。此事,很快分配给了浙江巡抚吴文鎔,下
令有棚民入居的各地县令负责具体的查办工作,同时也要求江苏、安徽、江西、湖广各督
、抚一起联合稽查这方面的问题,目的使山地和植被受到保护,使水利事业逐渐恢复起来
。[10]

3、水利的崩废

显然,乡村水利事业的兴废与生态环境的变化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由棚民的无节度开垦
到生态系统的破坏的诸多事实,已见于前文的诸多论述之中。太湖上游水利的重要,在太
平天国战争前后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一个重要标志,是加强了对于湖州府地区溇港水
利的修治工作。[11]

在咸丰元年(1851),浙江地方因棚民开山过多造成水道阻碍的情况日显严重,巡抚常大
淳上奏指出“棚民开山过多,以致沙淤土壅,有碍水道田庐”,要求中央准许对棚民进行
“编查安插”,并区分去、留棚民。[12] 中央批准了这一建议,并据“已开”、“未开
”情形添立“界石”作为限制,而且规定,如果有私移界石、继续开垦的要立即予以严惩
。[13]

到同治五年(1866),湖州府地区河港淤塞的严重性,使许多人再次上疏要求改变“泥沙
堆积,溇口淤阻,垦种多致淹没”的困难情形。[14] 光绪年间的地方官们还想了很多办
法,希望利用客民来疏浚溇港等水利工程,有的还用以工代赈的办法,努力改变太平天国
战争后乡村的凋敝之态。[15] 

根据光绪年间水利专家的看法,处理这些问题的关键首先要分析地理状况:杭州府的地势
远较嘉、湖二府为高;湖州府的最高地区在孝丰、安吉、武康三县;而海盐县则是嘉兴府
的最高地区;长兴县的西南境、乌程县的西部,又各踞该县的最高区。因此,清理水土流
失问题首先就要这些地区展开,维护山地的植被,保持水土,然后才能确保各条溪流下游
地区的水流不再壅塞,发生泛滥的灾情。[16] 

但是,水利修治工作一直存在着较多的困难,原因是清代中后期大量客民的不断入居浙西
地区,客民问题不从根本上解决,水利问题的纾解便无法真正完成。从这个意义上说,客
民对于浙西地区植被的破坏活动,既给太湖上游地区的生态环境以致命的影响,也间接破
坏了当地的水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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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清]王凤生纂修、梁恭辰重校:《浙西水利备考》“余杭县水道图说”,道光四年修
、光绪四年重刊本。

[2] [清]王凤生纂修、梁恭辰重校:《浙西水利备考》“杭郡治五州县通贯浙西水道总说
”、“余杭县治南湖说”,道光四年修、光绪四年重刊本。

[3] [清]王凤生纂修、梁恭辰重校:《浙西水利备考》“余杭县水道图说”,道光四年修
、光绪四年重刊本。

[4] [清]蔡赓颺:《掌湖广道监察御史以杭湖棚民垦种山场有关水利等奏疏》,载民国《
德清县新志》卷十一《艺文》,民国十二年修、二十一年铅印本;同治《湖州府志》卷九
十五《杂缀三》,同治十三年刻本。

[5] 光绪《孝丰县志》卷二《水利志·原委》,光绪五年刻本;[清]王凤生纂修、梁恭辰
重校:《浙西水利备考》“孝丰县水道说”,道光四年修、光绪四年重刊本。

[6] 同治《湖州府志》卷九十五《杂缀三》,同治十三年刻本。

[7] 嘉庆六年十二月《抚宪院禁棚民示》碑,载陈学文编:《湖州府城镇经济史料类纂》
,浙江社科院1989年印,第226-227页。

[8] 嘉庆二十年二月二十三日浙江巡抚颜检《为遵旨酌议稽查棚民章程事奏折》,载《历
史档案》1993年第一期,第24-33页:《嘉庆朝安徽浙江棚民史料》。

[9] [清]王凤生纂修、梁恭辰重校:《浙西水利备考·杭嘉湖三府水道总说》,道光四年
修、光绪四年重刊本;[清]汪元方:《请禁棚民开山阻水以杜后患疏(道光三十年)》,
[清]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三十九《户政十一·屯垦》,光绪二十三年思补楼刊本


[10] 《清史稿》卷一百二十九《河渠志四》;[清]汪元方:《请禁棚民开山阻水以杜后
患疏(道光三十年)》,[清]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三十九《户政十一·屯垦》,
光绪二十三年思补楼刊本。

[11] 详参拙著《明清江南地区的环境变动与社会控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
235-286页。

[12] 《清史稿》卷一百二十《食货志一》。

[13] 《清会典事例》卷九二九《工部六八·水利》,中华书局1991年影印光绪二十五年
石印本。

[14] 《清会典事例》卷九二九《工部六八·水利》,中华书局1991年影印光绪二十五年
石印本。

[15] 《清史稿》卷四百五十二《宗源瀚传》。

[16] [清]王凤生纂修、梁恭辰重校:《浙西水利备考》“杭嘉湖三府水道总说”,道光
四年修、光绪四年重刊本。



五 余  论

从历史上来看,开发并非都是有益之事。特别是对于河流水系的上游地区而言,开发就明
显意味着破坏的开始。

对国家而方,它首先要求地方按时地纳税服役,其前提条件就是农田水利事业不能荒废;
其次,力求保持地方的长期稳定。所以每逢水旱时节,政府会以赈恤的方式努力减轻地方
民众的部分负担,但同时也屡屡强调地方政府要利用秋冬时间,组织人力抓紧兴修水利,
以备旱涝之不虞。康熙四十六年江浙地方的一次旱灾,使中央在十一月份再次强调了这一
思想。[1] 但是,客民入居浙西等地乡村后,肆意的开发垦植,在无形中破坏了水土保持
,也加剧了环境恶化。客民带来的高产、耐旱作物玉米、番薯等,对土质的要求很低,非
常适合在浙西乡村的丘陵低地种植,但它们本身对山土的牢固却起着破坏作用。这对生态
条件存在不稳定性的个别乡村来说,很容易造成致命的后果。例如在德清县境内,西北部
多山,山上多砂石,近山田地都很瘠薄,又缺乏灌溉水源;东南部地区则多水,近水田地
皆粘埴,需要每年罱泥培植,增加豆饼等肥料,从而有望较好的收成。[2] 清人已经看到
了“苞谷苗壮根长,沙土易于掀松”,加剧了雨期山土的流失,也直接影响到了农田水利
事业的维护,所以强烈反对种植玉米,迫令棚民改种番薯或蓝靛等。[3] 另一方面,客民
移植的一些新型作物,虽有较高的商品价值,带来了部分农业结构的调整,却影响到了土
著居民的整体利益,仍然遭到了当地人不程度的抵制。

所有这些问题出现的一个大背景,是人地关系在明清时期已经达到了一个十分紧张的状态
,而清代中期人口的膨胀,又促使越来越多的人被迫寻找更多的谋生途径,不断地向自然
界索取,结果导致环境急剧恶化。中国南方山丘地区被迅速开发,在广度和深度上都达到
前所未有的程度。[4] 本文详细分析的浙西乡村地区,就是这方面的一个显例。

本来,适度的开发可以在保持生态环境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有效地推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但是在清代的浙西地区,我们看到的并不是这样一个结果。这里的山地被无节制地开发,
给整个太湖地区的生态形成了一个恶性影响。水利系统是其中一个很重的测试仪,它是消
弭水患的有效的保障,所以浙西乡村的水利系统一旦出现破坏,也显示了这里的生态已经
失去平衡。其实,这种平衡的破坏在宋代已经开始了[5],只是到了清代才达到了一个高
潮。而太平天国战乱后外来客民的大量移入,加剧了环境的破坏,使地方的水利事业很快
面临崩废的状态。[6]

由于历史的原因,技术水平的低下根本不能满足当时人在开发的前提下又保护好环境的愿
望,政府禁止客民无限制开发上游地区的各种策谕碑碣,在屡次公示之后,威信已大大丧
失。人口的压力,生存的需求,无情地破坏了昔日文人所描绘的江南花红水蓝的艳美景象


今天,太湖流域地区河湖水的恶化已十分严重,“引江济太”工程的出现就是一个明证。
所以,地区开发与加强环境保护仍是当今社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也许在科
技进步的前提下,能够解决这对过去永远无法得以完满解决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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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清史稿》卷八《圣祖本纪三》。

[2] 民国《德清县新志》卷四《农桑》,民国十二年修、二十一年铅印本。

[3] 嘉庆二十年二月二十三日浙江巡抚颜检《为遵旨酌议稽查棚民章程事奏折》,载《历
史档案》1993年第一期,第24-33页:《嘉庆朝安徽浙江棚民史料》。

[4] 张芳:《清代南方山区的水土流失及防治措施》,载《中国农史》1998年第二期,第
50-61页。

[5] 邹逸麟:《对21世纪中国环境问题的思考》,载《地理学与国土研究》1998年第14卷
第四期,第1-6页。

[6] 参拙著《明清江南地区的环境变动与社会控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35
-2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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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崛起的过程中,力量会赢得尊敬,也会让别人警惕。唯有文明的创造,才会获得真正
的尊严。文明复兴的中国梦,不仅仅是把产品卖到全世界,更应该是让中国价值为世界文明
价值增添浓重的一笔。
  任何秩序从来不会自动建立,也不应该是你死我活的两分选择。秩序是在不同价值观的
融合中产生,在动态的平衡中获得延续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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