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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庄头家谱》与清代对旗地的管理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Thu Jan 11 12:57:25 2007), 转信
韦庆远
载《明清史续析》
《庄头家谱》是一种非常珍贵而较为罕见的历史档案,它是基于清朝官方特殊的需要,于
特定时期,对特定对象,在指定地区大力推行的谱牒制度。与一般族谱、家谱不同,它的
编制并不是由于本家族出于本身宗亲睦族的要求,而是基于统治者为维护旗人生活,保证
旗地庄园收益,加强对庄头的管理约束然后创立,并依靠政权的力量强制推行的。对于建
立《庄头家谱》的历史背景,朝廷通过使用《庄头家谱》达到的统治要求,它曾发挥过多
方面的功能以及制度本身的架构、编制程序、与丁档(丁册)的连锁关系、有关定期检核、
续修的规定,逐步废弛的原因,等等,都很值得探索。笔者不揣浅薄,谨就多年来从清代
内务府档案中搜集来的资料,对此做初步的研究。
一
清朝统治者在建立全国性政权的同时,采用暴力手段在关外盛京及其周遭地区,以及
关内直隶地区,大量圈占和接受投充,掠夺了大批土地,然后在八旗内部按等级进行分配
。这些土地通称为旗地。为了长期稳定地对旗地有效地进行管理,又按照皇庄、王庄、官
庄、旗庄的区分,分别设置名为庄头的管理人员。庄头负责管理庄内的田土,督促耕作以
及招佃分租等事务,他们对于代替皇帝管理财务产业的内务府,以及各领有庄园的权贵藩
邸、官府、旗地地主应该定期定额上缴包括粮食、禽畜、果菜等实物,以及现金银两等款
项,作为本庄的生息钱粮。庄头还要负责对本人亲族(被称为亲丁)、庄内服役人员(被称
为壮丁)的管理和约束,负责安排他们的生计(被称为瞻养),派遣他们承担指定的公差劳
役。庄头又分为由内务府派充和投充两大类。派充的庄头是由内务府辖属下的管理三旗银
两庄头处、会计司、掌仪司、营造司、广储司、都虞司等分别派遣前往管辖各庄园的管理
人员。由内务府分发给各王府、贝勒府等藩邸或官府领有庄园的庄头亦属于此类。投充庄
头则是在暴力圈占形势胁迫下,一部分原土地所有主为逃避被圈,谋求取得庇护,被迫带
同土地投充到内务府或其他满洲亲贵,甚至一般旗人属下,土地所有权即归被投充者,而
原地主仍保有耕作使用权,除定额定期向被投充者交缴租息外,仍可享受剩余的收益,但
他们的身份已变为投充庄头。
庄头具有双重的身份,而且不同类别庄头的具体身份地位也有所不同。派充的庄头中
绝大多数尚保留有民籍,但被派充任庄头之后,就必须世代当差,并无选择改业的自由。
投充庄头因在来投充时即甘愿屈身为旗奴,并不享有一般民人应考入仕等方面的权利。在
投充庄头中亦再细分为是投入内务府,或由内务府拨发归权贵领有庄园的庄头,抑或是一
般旗民所有庄园的庄头,其身份地位亦有差别。对于这些方面的问题,留待下文再论。
庄头作为应该世代服差役的人,仅具有世代奴才的卑贱身份,经常会受到主子的额外勒
索,增收租息,甚至吊打锁禁、拆毁房屋、抄设家产等方面的凌辱虐待。嘉庆时期,著名
的礼亲王,亦即《啸亭杂录》的作者爱新觉罗·昭裢,就曾将本府的庄头程建忠、程建义
、鸣山等多人多次私自囚禁,并一再施用酷刑,府内专门备有铁锁、铐镣、木桩等刑具。
程建忠等人“脊背均用磁瓦岔刺,血痕遍体,不忍寓目,询系因逼令增租不从,即横加敲
扑,以酷济贪”。①当然,类似昭楗这样的主子绝非仅有。从这个意义说来,庄头有受盘
剥和侮辱的方面,其财产、人身、人格均受损害。但从另一层面看,庄头们又绝非纯粹受
害者,他们亦有盘剥和迫害别人的方面。最直接的对象是各个庄园内负担具体耕作劳役的
壮丁。清朝政府规定,各庄的壮丁是庄头的户下家人,非经特许,不准开户,不准搬迁或
转业,是受庄头“瞻养”,应听从驱役的人。庄头亦有权价买人口为家奴,这样的家奴实
际上已经沦为奴才的奴才,是处于社会的最底层了。“庄头等役使壮丁,颇多暴悍非理”
②,历年都发生过庄头奸占壮丁妻女,毒殴以至杀害壮丁的事件③。是可见,庄头的身份
地位是很复杂的,他们既是受委派担任管理庄园的奴仆,但又是更低一层奴仆的总管,甚
至主人;他们是旗地所有主的代理者,但又实际上具有二地主的身份。
庄头制度是清朝统治者用以维持旗地制度的支撑网络,而《庄头家谱》则是庄头制度的孽
生物。
二
《庄头家谱》是在清中叶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经内务府总管大臣等奏请高宗皇帝批准
设立的。据宣布,设置此项专门谱牒的原因是:“设立庄头、投充等家谱,原为伊等遇有
缺出更名顶替时,照依家谱支派,考查丁册姓氏安放,以免遗漏舛错之虞。”④为此,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清仁宗实录》卷312,嘉庆二十年十一月丙午、丁未,上谕内阁。
②参见嘉庆十四年五月初三日,都虞司呈稿。
③《清世宗实录》卷22,雍正二年五月庚戌,谕内务府。
④参见《刑科题本·斗殴类》、《莺囚招册》等。
乾隆五十年(1785年),内务府又谕示本府分别领管有庄园的各司(如广储司、会计司、都
虞司等),处(如管理三旗银两庄头处)等,要求它们“立定各庄头家谱,分析支派远近,
俾得一目了然”。①内务府还对编制此项家谱的程序,登载的内容、核查的方法等都作了
具体的规定。
查乾隆四十九年十二月内奉堂谕:交会计司等处,庄园人等内遇有事故出缺者,因该司官
员并不详查出缺人之远近支派,亦不遵照旧例,滥行瞻徇补放,以致争控之事每每由此而
生,着交各司各处.将现在所有庄园亲丁、灰、炭、炸军人等全行详查,给限两个月,计
其各户支派远近,每家造具家谱二份,一份送堂存查外。一份存贮该司,俟有庄头缺出,
该管官持其家谱呈阅,本堂定拟后,再将应行顶替之人坐补,等谕。奉此,遵即呈明咨行
各该处遵办在案。续经职司呈明,请嗣后三年一次,将庄头家谱内人丁新生者添入,已故
者改写墨字更正办理。又奉中堂谕:将庄头、园头等如有同族归汇一谱者,将伊等支派远
近一至十次序注明,以免牵混,并将伊等是否老圈?抑系何年安放,或系何年代完何人欠
项顶替之缺?分色粘签注明,以备更名顶替办理,亦咨行各该处遵办在案。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嘉庆十四年五月初三日,都虞司呈稿。
②嘉庆三年三月初九日,会计司呈稿。
内务府堂上官对于设立《庄头家谱》是郑重其事的,不但有关规定和部署很具体,而且还
严定期限,堂、司之间往返磋商修订;不但对于身任庄头职务的人,而且对于各庄内所有
的亲丁、壮丁等,也要求每家造具家谱,每隔三年进行一次查对,添人新生幼丁,删除已
故之丁,同族之人还要分亲等辈分汇总合谱,并且注明受任或接缺的根由和年代,可说是
巨细不遗。此说明,《庄头家谱》的涵盖面是很广的,其编制和查对手续也相当严密。它
已经超出了现任庄头一家的范围,而且具有简明族谱的性质;不但是为了掌握庄头出缺更
名顶替的问题,而且还起到对各庄劳动人手——所有亲丁、庄丁等严密控制的作用。
三
自乾隆四十九年定制之后,确实在一段时期内,执行定期比丁编谱等工作是相当认真的。
据内务府暨其各司处现存档案的记载,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五十五年(1790年)、五十
八年(1793年)、嘉庆二年(1797年)、五年(1800年)、八年(1803年)、十一年(1806年)、十
四年(1809年)、十七年(1812年)、二十年(1815年)、二十三年(1818年)等年分,内务府所
属凡管领庄园的单位,无不派遣郎中、员外郎职级的官员作为比丁官,率领书吏差役人等
,分别前往宛平、通州、密云、大兴、昌平、房山、平谷、顺义、涿州、怀柔、涞水、玉
田、滦州、武清、蓟州、新城、容城、香河、宝坻、定兴、青县、东安、宣化、沧州、三
河、昌黎、霸州、丰润、易州、天津、河间、南皮、雄县、卢龙、遵化、乐亭、安肃、河
间、任邱、完县、清苑等数十州县,携带上届所编制的《丁册》和《庄头家谱》,对各庄
的庄头、亲丁、壮丁等“详细查比”,“挨名查验”。应该说,这是一桩工作量较大而又
相当繁琐的工作。据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管理三旗银两庄头处报内务府的呈文,报告
查核该处管领各庄园丁口的情况以及发现的问题,言:
查职司所属庄头、投充等名下幼丁现行则例内开:年至十岁者,三年一次,由比丁官员查
验明确,取具该庄头、投充并屯领催等保结,比入丁档。如遇十岁以上不入丁者,即照漏
丁例治罪。……凡遇比丁之年,所有庄头、投充等之子孙年已十岁以上者,即报明比丁官
,比丁入档。倘有患病、在外学艺不能点验者,将缘由呈报比丁官,由比丁官呈明,移会
本处存案,俟下次比丁之年,将上次因有事故未能入丁者,本次行知比丁官。倘伊等仍指
患病事故不赴点验者,即就近派人查验,如果属实,仍准其开写缘由呈报比丁官,由比丁
官呈明,移会本处存案。倘三次不到点验者,即按漏丁例办理,永不准其入档。……至该
庄头、投充等更名项替时,家谱与丁册往往多有参差不一,今遇比丁之年,请交比丁官就
近详加查办,务使丁档家谱均归画一,以凭办理,以免舛错。……①
又据乾隆五十九年(1794年),奉派查比庄头丁口的郎中七十四呈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乾隆五十二年六月初四日,庄头处呈稿。
职蒙派查比管理三旗银两庄头处所属庄头、投充名下亲丁、壮丁人口,即将该处钤用司印
丁档、家谱携带前往各该地方,将庄头名下亲丁、壮丁等按档逐一详细查办。据乾隆五十
五年查比丁档内所载,男丁共五千零八名,女丁四百四十二口。自五十五年以后,陆续病
故庄头、投充及亲丁、壮丁等二百三十八名,女丁十二口,开除旗档亲丁八名,现有男丁
四千七百六十二名,女丁四百三十口。职此次新比入档幼丁一百六十二名,除开除、病故
人口外,共新旧现有男丁四千九百二十四名,女丁四百三十口。所有查比过丁口,皆取具
各该屯领催并无隐瞒遗漏之保结,及新入幼丁并无抱养过继、冒名顶替情弊之甘结,职俱
已查明确实,相应造具丁册二份共十四本,家谱二份共十本,呈明堂台,请交该处俱钤盖
印信,将丁档一份,家谱一份存于该处备查。其应行咨送户部丁册一份,由该处照例呈明
,转送户部查照办理;其家谱一份,亦由该处交堂存案备查。①
再据嘉庆十四年(1809年),会计司派出查比该司所属庄园人丁户口郎中文喜的呈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乾隆五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郎中七十五呈内务府堂官文。
职遵前往怀来、保安等州县,查比锝头等庄头六十四名,二等庄头十名,三等庄头二十名
,四等庄头二百十五名,半分庄头二百十八名,豆粮庄头六名,稻米庄头三名,止差告退
庄头十四名,圆明园、南苑庄头九名,西瓜园头二名,瓜菜园头七十四名,海拉坎山揽头
十名,共庄、园头六百四十五名。伊等旧有亲、庄人丁一万四千佰六名口。此次新添男丁
七百七十九名,新添女丁三百七十口,新娶女丁四百三十三口。再,查武清县三等庄头方
常永名下上次遗漏女丁一名,此次应行呈明补入,通共人丁一万六千三百八十九名口,内
除病故、聘出人丁一千二百三十三名口,实在现存亲、壮人丁一万五千一百五十六名,较
比上次多人丁三百五十名口。相应照例造具清册二十本,呈明请交该司钤用司印,存贮备
查可也。①
其他各司、处在不同年份,分别对所属庄头、投充人丁户口的查验呈文,大体上与庄头处
及会计司的内容相同,无须再赘引。仅从上引三份较具典型性的呈文,即可看到,它们从
不同角度勾勒出清朝统治者当时推行编谱造册并定期查验的意图,工作的程序和内容,以
及各庄园内劳动人手的配备和对他们的约束,庄园的大体规模和结构等一系列基本情况。
每当查比之时,内务府派出官吏人等亲临各庄,携带上届丁册和家谱以比对现在的实在人
口丁数,生而及岁的登谱入册,已故者勾销开除,漏者补人,用造成新的丁册和家谱以代
替旧有的已过时的册谱,然后由内务府及户部分别郑重保存备查。《庄头家谱》以现任庄
头为核心,按照昭穆远近将同族亲丁收录在内,实际上已经是一部简明族谱(请参阅本文
附载的嘉庆年问马姓庄丁和赵姓庄头两户的家谱)。丁册则更是扩大到所有在庄的十岁以
上丁口,并严惩漏丁之罪,实质上就是为严密防堵劳动人手的流失。当时经三次查比即永
不准人册的“漏丁”,当然也不准窜人民籍保甲户口,实际上便成为“无籍”之人,不受
法律的保护。家谱与丁册的内容是相互联系并相互约束的,便于以谱校册,以册核谱。丁
册中的一份并且要咨存户部,亦即是责成户部也掌控此一部分人力资源。内务府各司、处
在查比基础上编成的新谱、册,均钤用官印作为重要档案保存备查,可以更有效地防止假
冒或窜改。在呈文中,也可以大体上了解到当时的庄园和庄头的分类和分等级的情况。从
嘉庆十四年会计司所属即有六百四十余庄,可见当时皇庄的分布较广且较分散:六百四十
余庄,包括幼丁、女丁在内,共有亲、庄丁一万五千余人,即每庄平均有二百十余人。按
当时的法律规定,全份庄头应领管土地十八顷,半份庄头应领管土地九顷计,根据当时比
较粗放的耕作工作量计算(除果菜园),劳动力是富裕的,可以推算出各庄园实际领管的土
地必超过法定的限额。又从本文附载的嘉庆时期马、赵二姓的家谱所登载的内容来看,凡
担任庄头或作为壮丁的人,都要从最早承当庄头或列入丁册的远祖开始,逐辈逐人进行登
记,本旁支俱备,而且要注明子孙中谁是继承庄头职务的,传自何人,又传给何人,是否
长房嫡出,何人已故,何人尚存,等等。这两姓人户各传了六辈或七辈,以当时一般人担
任职务或服役二十余年计算,亦与清初自顺治入关设立庄园以迄嘉庆十年已为时一百五十
余年,大体相当。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嘉庆十四年五月初四日,郎中文喜旱内务府堂官文。
此均说明,清朝政府通过丁册和家谱,可以对所属数量繁多的庄头及丁口情况都有较
为准确的掌握,便于控驭,此对于维护整个旗地制度当然是大有裨益的。
附一:正白旗他坦达于发名下鹰手马敬家谱(嘉庆十年)
http://economy.guoxue.com/showimg.php?iid=5329.jpg
http://economy.guoxue.com/showimg.php?iid=5330.jpg
四
清朝政府强制推行编制《庄头家谱》的制度,是基于多方面的原因。但其中,首要的
仍然是为平稳有序地解决庄头职务的传继问题。
为了维护旗地庄园能持续稳定地经营管理,规定的租息收入和承担无偿的差役,均不
至因人事变动而受到削减,甚至中断,为此,清朝采用全部庄头都实行世代继承,由长子
嫡孙接替职务的办法。
其所以要让庄头一代接一代地承接职任,是由许多历史和现实因素造成的。第一,它
是与旗庄中包括农、牧、菜圃、果园的生产特点有关,因为只有最熟悉本庄土地田亩四至
所在、土性农情特点,分佃出租情况,特别是熟悉宫廷特需贡品数量和规格要求的人,才
适宜于担任此一职务。第二,只有挑选土生土长,对本庄一应亲丁、壮丁以及诸般人等都
均最为熟悉的人担任庄头,才最利于妥善地分配劳务,役使人口。通过嫡长继承制又可使
庄头兼有着家长、族长的地位,将家族长的权威与庄头职务结合起来,有效地统率亲丁,
并通过亲丁以控制众壮丁。第三,规定庄头世代继承,开恩赐予他们一定的利益,既有利
于调动这一部分人长期培育地力,加强经营管理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忠于职守;又可养成
一批服帖地甘作各级旗地主鹰犬的世仆爪牙。事实上,相当一部分庄头因在经济上和身份
上享有特殊的照顾,已形成一种在关内外农村中依附当权势力,享有既得利益的阶层。第
四,也由于不少旗地当初是投充而来的,在接受投充之时即有约定,原地主带来的土地所
有权已奉献给受投充者,但仍享有永久性的可以继承的使用权,仅需定期定额向受投充者
缴纳一定租息,受投充者一般不能将土地变卖典押。按照习惯,清朝官府还是承认并保护
投充者这方面权益的。大多数成片土地的投充者的身份从地主降格为庄头,世袭庄头职务
便成为他们合法权益的一部分。综合以上四方面的原因,便构成为庄头世袭制的社会基础
。
但是,分散在关外和直隶各州县的庄头数量很多,且历经数代之后,子孙繁衍,支派
歧出,再加上绝嗣过继,因罪开革等问题,经常会出现为争缺争嗣的官司诉讼。界定合法
继承人的标准,便成为一个必须立法以确定的问题。清朝政府依照传统宗法制的原则,采
取嫡长子享有继承权的办法,老庄头去世,其嫡长子即自然接替,只有长子嫡孙因病残或
因出仕等原因,或自愿放弃继承权利,并经申报得准后,次房子孙才得继位。遇有长房无
嗣,则必须办理过继承嗣的正式手续。对于因犯过错或积欠钱粮被判罪或革退的,规定其
亲子亲孙均不得接替,便要按照亲疏的顺序申请顶补,但必须愿意承担偿还积欠钱粮的责
任。清朝政府本以为,制订了这样既符合社会习惯,又有宗法成规可循的规定,新老庄头
交替便无窒碍。
实际的情况并非如此。几乎自庄头制度建立之始,争缺争嗣的问题便如影随形。而经历时
间愈长,有关诉讼就倍增,而且不少案件情节支离复杂,缺少佐证,难以作出判决。有人
千方百计使用钻营行贿等手段,买通主管衙门的官吏,以谋夺庄头之缺。早在雍正二年
(1724年),清世宗即曾谕示内务府,日:“尔衙门补放园头,弊端百出。闻噶礼,石文桂
入官家人中,富户愿为园头、壮丁者,百计钻营,希图挑取……又彼此相倚为奸,营谋取
利,赂贿该管官员,拨给膏腴之产。”①这方面的个案很多,例如有一个名叫孙瑜的人,
竟通过监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清世宗实录》卷18,雍正二年四月辛末。
孙四格转托怡贤亲王允祥乳公之子、三等护卫宗杰,送给宗杰白银四百两,请宗杰再转托
他的亲家,时在内务府会计司任职的官员立柱,为之在司内疏通,批准他顶补其族叔孙琇
刚被革退的庄头缺。他的族叔孙琇则另向内务府阿思呢番刘保住行贿白银八百两,请刘转
向慎刑司的官员疏通,央求减罪复职,革除已被补放为庄头孙瑜之缺。叔侄二人各找关系
,各走门路,各向有关人员行贿,所争的无非是庄头一缺而已①。又例如,乾隆五十二年
(1787年),竟然有一民籍贡生刘湛,为谋当庄头,竞先买通本屯领催、族长等人、冒入丁
册,混充旗籍,然后,又贿求族长保举其子刘士禄为庄头,在被人揭出后,居然来到北京
,再向承办此案的户部书吏杨玉书行贿白银七百九十两、田地三百亩,请求杨以户部名义
批复公文,勾销其罪,并保住其子的庄头职务②。刘湛父子可谓手眼通天,而且不惜投入
巨资贿通上下,所谋取的亦不过庄头一缺而已。
为什么区区庄头,按其正式身份无非是旗下的听差,甚至是奴仆,但却能引起一些人
贪念大炽,不惜辗转刁钻,行使重贿以求充当,最根本的原因是因有大利益在。
清初满洲铁骑跑马系绳以圈地,往往是将数百甚至上千户人家的田房圈为一庄,其登载人
册的田土数目极不准确;来投充人户在奉献产业时,为减少租息数额,也往往是压低土田
实数。由此之故,各州县册载旗地总额和各庄管领土地数目差不多都与实数不符,绝大多
数是偏低甚至严重偏低,实有土地往往为册载土地的数倍、十数倍,甚至数十倍③。超额
土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雍正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内务府奏案。
②内务府奏销档,乾隆五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内务府、刑部奏。
③《雍正朱批谕旨》第7函载:雍正六年八月二十四日,监察御史苗寿奏:“查得……带
地投充人户,实因直隶粮地未清,投报时往往以多报少,任意开除,有一旗户而隐地数顷
或数十顷者。”
的收获物和租息,往往就成为庄头辈的利薮,内务府及各旗虽一再派人前去丈量清产,但
因旗地为数浩繁,片段错落,查勘相当困难,始终未能得到确数。最初曾规定,一庄的额
地为十八顷,即一千八百亩,但这一规定从未得到遵守。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查得
庄头韩锡玉名下入官地七百六顷零,当铺架本内典买地一百十七顷八十二亩,共地八百二
十四顷零”。①这个韩庄头竟然管领着八万余亩的土地,达到法定额地的四十余倍。如果
不是因犯罪人官,恐怕如此巨额的“溢地”也难以彻查出来。问题是,当时拥有大片“溢
地”的庄头绝不止韩某一人。仅据《内务府会计司所属庄头造报地亩清册》的记载,在该
司管辖的庄头中,正式向官方申报个人领管土数在三、五千亩,七、八千亩,以至一万二
三千亩的,即有数十人,其实际领有数当然远不止此。有些庄头所领管的土地跨连数州县
,如头等庄头于蹲,在官册登载的领管地数为7273亩,分别坐落在涿县、通县、定兴、房
山、霸县、定海;另一头等庄头陈汉,在官册登载的领管地数为4853亩,分别坐落在武清
、通县、宛平、宝坻、雄县、容城、新城②。这些人虽名为一庄的庄头,实则为占有巨额
耕地的二地主。
更因为,只有庄头才是面对众佃户,直接统治众壮丁的人,他们更可以上瞒下欺,上
下其手,“查民人租种旗地,业、佃多不见面,皆假手于庄头、家人之手,是以伊等得以
从中作弊,或有侵用租银者,或有索多交少者,或有私行压季起租者,更有听地棍之唆使
挖种另佃者”。③正因为庄头辈都具有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一般壮丁和佃户是势难与之抗
衡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内务府奏销档,乾隆二十八年十一月初七日,内务府奏。
②均见《内务府会计司属庄头送报地亩清册》。
③朱批奏折,乾隆五年四月十二日,议政大臣讷亲等奏。
由于不少庄头对领管土地的租佃有予夺之权,在溢地和收租方面又有巨额收入。故此,其
中不少人财雄势大,更挟持旗势,狐假虎威,作恶多端。早在顺治初年,摄政王多尔衮即
已看出此中存在的问题,曾以世祖皇帝的名义指出,“今闻各处庄头人等,辄违法禁,擅
害乡村,勒价强买,公行抢夺”。①康熙时期,圣祖更不止一次发布谕示:“直隶旗下庄
头,与民杂处,朕闻所在凶恶庄头,自以旗下,倚恃其主,甚为民害。”②雍正时期,世
宗更直接批办有关严惩某些不法庄头的案件。他嗣位不久,直隶巡抚李维钧即多次奏闻宛
平县庄头邬保住及其子邬八哥,其侄邬充一,房山县庄头李信等人“‘恃富肆横’、‘奢
侈僭妄’、‘窝藏盗匪’、‘奸占妇女’、‘重息放债’、‘殴杀人命’、‘威势薰焰,
久慑人心,所行恶事甚多’。”③世宗览奏后勃然大怒,朱批道:“其款迹尚恐不止于此
,诚然一群恶棍也。”④又批道:
此二人之家产,俱不下数十万之富,所以敢于骄纵。现存者清查,隐匿者搜追,并其爪牙
党恶扰害百姓,即于此案一并推究审出,勿使漏网,以示惩创,以舒畅小民怨抑之气。但
此辈向日专以钻营结纳为事,与内廷势要,无有不交接往来者,尔断不可游移软懦。倘迂
难以推却之处,直告之曰:“上意指示,何敢少宽。”特谕。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清世祖实录》卷15,顺治二年四月辛巳上谕。
②《清圣祖实录》卷10,康熙二十一年二月壬辰,谕直隶总督格尔古德。
③参见朱批奏折,李维钧在雍正元年五月十六日、十八日及七月三十日、二年正月十
九日等几份奏折及朱批。
④参见朱批奏折,李维钧在雍正元年五月十六日、十八日及七月三十日、二年正月十
九日等几份奏折及朱批。
⑤参见朱批奏折,李维钧在雍正元年五月十六日、十八日及七月三十日、二年正月十九日
等几份奏折及朱批。
最后定案,将邬保住及其子侄、李信等人斩立决,妻子等拨发山海关外庄头名下当苦
差。①当然,像邬保住和李信这样集中各种极端恶迹的庄头不会太多,但像世宗皇帝这样
亲自判处,断然执法以绳,在有清一代也是不多见的。世宗在朱批中洞瞩到,有些庄头已
经与内廷和地方的腐恶势力沆瀣一气,纠合成为连一省封疆大吏也不一定能顺利摧荡的力
量。此说明,庄头的特殊利益和权势都是很可观的。
清朝政府对于庄头这一阶层,一直是采取利用与约束交替使用的两手政策,但从长远
来说,还是以利用为主。这是因为,要维护强加于社会之上的旗地制度,就不能不培植出
庄头此一类既属奴仆,又兼任鹰犬的人物,就不能不施舍给他们一些余惠。有时虽对个别
过分骄侈淫虐、民愤过大的庄头予以惩办,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对他们逾额占管田亩,横
霸一方的行径,往往是采取睁只眼闭只眼,实质上是默许庇纵的态度,但以能如期如额交
缴足租息为满足。庄头制度是旗地制度的重要支撑物,清朝政府是不敢轻易动摇这套支撑
网络的,他们与庄头辈实具有共同利益。《庄头家谱》的建立和推行,正是这种共同利益
的体现。
当时,在一家一族之中,是位居庄头抑或屈居壮丁;在一庄园之内,是尊为一庄之首抑或
仅是册内一丁,在身份、地位、财富、权势各个方面,都是迥然不同的。亲丁和壮丁,法
定归由庄头瞻养,供其役使,并无抗拒驱役或自由出庄的自由,他们与庄头之间,实质上
是存在着压迫与被压迫,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特别在亲房伯仲之间,嫡庶长次之间,一
线之差,竞隔云泥。在如此巨大的利益反差面前,自然会诱发起庄头家族内某些成员觊觎
之心,因羡而妒,因妒而争的意念,为争嗣争继争位而拼发成死力搏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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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内务府奏销档,雍正二年正月,刑部来文。
这一类案件的案情亦相当复杂,情节各有不同。其中有一些是亲兄弟叔侄之间,借故
诈取缺位,为此缠讼公廷。例如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有香河县头等庄头张大成之子张
永兴状告其叔张大本及堂弟张永昌,指控张大本利用张大成早死,而张永兴当时尚在襁褓
,无法接替父缺,只得由张大本暂时代办庄头事务,但张大本却早在乾隆十七年(1752年)
便“包藏祸心,至司具呈,暗自更名”①,将理应由张永兴继承的缺份,改为由其子张永
昌顶充。在事隔二十余年之后,张永兴不服,官司由内务府打到御前,经查对远年丁册,
才确认“张大本朦混承当于前,张永昌又朦混顶充于后”②,将张永昌交慎刑司查办,而
将庄头职务交还张永兴承当。似此一类在骨肉之间为争庄头缺份而在两三代之问,纠缠二
三十年之久的案件并不罕见。
另一种情况是,在同一家族内,因庄头绝嗣,产生过继问题,更有人企图钻此空隙而夺缺
。例如嘉庆十年(1805年),有内务府镶黄旗大粮庄头武永宁早死无子,其妻萧氏先是过继
武官保之子二立为嗣,接充庄头当差,不幸二立又因病去世,萧氏又过继武永祥之子德仲
为嗣。两次过继,均向内务府呈明,“蒙本府查明家谱,昭穆相当,准令过继,给有执照
。”③本来根据清朝法律规定,绝嗣之家,可以在辈分相当的亲房子弟中择爱过继,长房
寡妇萧氏呈明先择四房亲侄武德仲为嗣,是合法合理的,但在武氏亲族中有武大成其人,
觊觎拥有领管田土三十余顷的利益,一面入状缠讼争嗣,另一方面则纠合痞棍抢收麦田,
拆毁萧氏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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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内务府奏销档,乾隆四十一年七月二十一日,内务府奏。
②内务府奏销档,乾隆四十一年七月二十一日,内务府奏。
③嘉庆十年闰六月十八日,会计司呈稿。
房,唆使妇女登门撞头拼命,并声言不惜杀人,等等。①此案虽经内务府行文地方官强力
制止,但也充分说明,在继承庄头职缺问题上,是充满着尖锐的利害冲突和人性中凶恶贪
婪劣根性的流露。
更有一类是原庄头因犯罪被革退,其庄头遗缺的争夺往往表现得更为火暴激烈。因为
法律规定,因犯罪被革退庄头的亲子亲孙不得继位,要在近支亲丁中挑选。因此,挑选范
围较广,候选的人较多,其争攘互斗亦必加剧。嘉庆十二年(1807年),原奉天府锦州高家
屯庄头高琳因侵扣恩免钱粮被判绞刑,其缺空悬。管理此案的锦州副都统不知何故,先是
将庄头缺份批给高琳的远支旁系高庆寿接任,因受饬驳,却又转批交高琳的五岁幼子高恒
瑞顶充。高氏家族包括高庆寿在内,许多人都来京越诉,交相指控,都强调自己理应接替
。打了三年官司,词连副都统受贿徇私等问题,最后由内务府按家谱记注,在高琳近支中
选择最亲近者接任才了事②。
从以上三类情节各有不同的案件中,可以看到,围绕着庄头缺份继承的问题,曾经在庄头
家族内煽起过多少腥风恶浪,引发出多少人际关系的歧变。而官府收藏的丁册、家谱在解
决这些问题时,确是起过重要的凭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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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嘉庆十年闰六月十八日,会计司呈稿。
②嘉庆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会计司呈稿。
五
《庄头家谱》对于判定庄园的诸色人等的身份地位,也是极为重要的。
原来,清朝政府在庄头之内,还规定有严格的区分。凡内务府承领官地庄头,以及由内务
府拨出归人王公户下的庄头,通称为派充庄头。所谓派充庄头,是与投充庄头相对称的,
意思是这一部分庄头是奉派而来,所以身份比投充而来的高贵。派充庄头一般仍隶属民籍
并非家奴,积劳可以赏给官品荣衔。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定,凡“当差四五十年不欠钱
粮者,给八品顶带;二三十年无欠者,给九品顶带”。①他们的子孙还可以应试出仕。当
时,也确实有少数庄头子弟参加过文武科考试而取得一定功名的,例如乾隆三十九年
(1774年),正黄旗庄头王西山即以武生身份中武举人,并被委任为千总②。嘉庆十二年
(1807年),镶黄旗庄头姜岐太之子姜琏也中文举人,得准入京参加会试③。十四年,会计
司所属武清县豆粮庄头杨永庆之子杨显泽请遵例捐纳监生④。上述各人,在被查对丁册、
家谱之后,认为实系身家清白,并无匿丧、冒名、过犯等事,其功名及应考应捐资格均被
承认。对于这一部分庄头家族来说,他们享有“同于齐民”的应试入仕权利。而且,在出
任实官之后,还可以将户口改入旗档,而将本人及妻子的户口从庄头名下比丁册中勾除,
从此就可以免除对本庄承担的一切差遣和劳役、缴纳钱粮的义务。嘉庆十六年(1811年),
正黄旗锦州四等庄头黎兆麒名下亲丁黎永清,在中举人后又加捐,得委任为酉阳州州同之
职,按照上述规定,申请将本人及亲支改人本旗本管领档册,而在庄头丁册内开除。经管
理三旗庄头处转呈内务府批准后,黎永清及其妻赵氏,子兆湘等三人便转入了旗档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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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皇朝政典类纂》卷11,<田赋十一·官庄·内务府官庄>。
②嘉庆二年四月十九日,庄头处呈稿。
③嘉庆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庄头处呈稿。
④嘉庆十四年三月初四日,会计司呈稿。
⑤嘉庆十六年三月十七日,会计司旱稿。
当然,庄头子弟中能够中举的只有极少数,中举而又能任实官的更是凤毛麟角,但清朝政
府为这一部分庄头及其亲族保留着此一线入仕的渠道,其用意却是深长的。它无疑可以加
强派充庄头们对清王朝的向心力,并因之而能傲视另一部分列入奴籍,不许应考入仕的投
充庄头,自认为高人一等,有助于对庄头的分化和区别控驭。在当时,派充庄头亲族中入
捐为监生,取得童生资格后再参加上一级考试的人不在少数。虽然绝大多数人即使“皓首
穷经”,但至老仍然“清衿一领”,仕途无望,但却可以冠带荣身,夸耀乡里,沐感皇仁
。
对于投充而来的庄头及其亲族,所得的待遇却是大不相同。因为这一部分人带地前来投充
之初,即被明确定为旗奴的身份,故此,《大清会典》卷87,《内务府·会计司》条明确
规定,凡因罪没人或带地投充的庄头亲族均不准应试。其实,在此一方面,投充庄头及其
亲族应考入仕的机会甚至还不如在城乡卖身为奴的人。因为一般卖身家奴还可以通过赎身
或恩准开户的途径摆脱奴籍,子孙们经三代之后便可应考。至于投充庄头及其亲丁,由于
清朝政府为稳定保证庄园内的劳动人手,一般是不许他们“开户”的①。对于获罪被革退
庄头的子孙,亦不许“开户”②。清朝统治者的意图很明确,即通过法律和规章的限制,
将这一部分人永厕于奴籍,并牢固地钉押在庄园的土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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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这里有一个较典型的例子,据《清高宗实录》卷148,乾隆六年七月壬申的记载,
当时在辅国公齐努浑名下,有一个投充庄头王歧,因曾揭发齐努浑的淫荡残酷恶行,被齐
努浑圈禁拷打勒索,齐努浑败后,直隶总督孙嘉淦曾奏请“将王歧等作为开户,或编入内
务府当差,毋令齐努浑等肆其陵虐”。但高宗却认为,“查王歧业经刑部审明,实条齐努
浑之庄头,冒入民籍,岂可因其告奸,即令开户,以长刁风。应将该督所奏毋庸议”。谕
旨:“王歧明系投充庄头,作为开户,固属不可;入于内务府当差,亦不可。……王歧一
户,著赏给怡亲王。”
②《清仁宗实录》卷170,嘉庆十一年十一月壬子载:“谕内阁……从前皇考高宗纯皇帝
于庄头张思载呈请将获罪庄头放出为民,曾钦奉谕旨,以庄头等欲图其便,故意拖欠钱粮
,罪止革退,而其子孙转得为民,并可考试,不可不防其渐。训谕甚为明晰。所有邱勋陈
请将获罪庄头发遣,子孙应试之处,着不准行。”可参考。
在现存历史档案中,有记载个别投充庄头子弟冒籍应试,甚至在高中进士后被查出,
不但立即被革去功名,而且受到流放到远地的惩罚。此一突出事例,足可说明在政治上对
投充庄头及其亲族的苛刻歧视。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七月初五日,内务府奏:
准刑部咨称,据内务府将参革冒入民籍中式进士之宋钰咨送到部审讯定拟一案。经本部奏
称,查宋钰系已故带地投充内务府钱粮庄头宋九岳之子,并不遵例由旗报考,辄敢因伊祖
父以来在玉田县完纳钱粮,遂图混入民籍,改名宋昱,进学中式,情殊狡诈。若仅照诈冒
户籍律拟杖,不足示惩,应将已革进士宋昱即宋钰发往乌鲁木齐当差。宋鉴随同捏饰,自
行顶充庄头,殊属不应,应将宋鉴照不应重律杖八十,系旗人,鞭八十;比丁员外郎秦老
格、郎中海德讯无通同徇隐情弊,但于宋钰冒入民籍考试之处不能查出,应照历年比丁失
察各员均交与内务府照例议处。玉田县滥准入籍及历年送考之地方官,应令直隶查取职名
送部,照例查议。廪保人等,讯明有无知情徇隐,亦即照例发落。宋钰等在玉田县纳粮地
亩应如何查办之处,应听内务府处理。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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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内务府奏销档,乾隆三十四年七月初五日,内务府奏。
原来,宋氏庄头为让宋钰通过窜人民籍入仕,是煞费苦心以安排的。早在二十六年前,即
在乾隆八年(1743年),当他还在童稚之年,便由家长隐瞒是投充庄头之子的事实,辗转转
移户口于玉田,在玉田取得生员资格后,又经过了乡试、会试各个关口和重重审查,侥幸
中了进士,谁料到乾隆三十四年被在比丁编谱中查出底细,不但功名被革,本人被流放,
株连了前数届的比丁官、地方官均受记过罚俸等处分,宋氏自远祖以来带来投充的土地九
十一顷余亦被没入归官,可谓名、利、财皆失①。
从本节所引的多件案例中,足见在鉴定庄头们的家世、身份、地位时,丁册和《庄头
家谱》实被作为主要的依据,它们在加强管理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的功能。②
在检阅乾嘉之间历次比丁和更造《庄头家谱》的有关资料时,不难发现,除对庄头们
本人及其亲丁子息的谱系、房次等有详细记载外,而且还对包括壮丁在内的男女丁口数亦
有准确的数字。但不难发现,男女之间的数量相距极大,到底原因何在?很值得探索。
试举管理三旗银两庄头处的数字为例: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查比丁册内载,有男丁五千
零八名,女丁四百四十二口;到五十九年(1794年),除去已故,加入新比人册及龄幼小丁
口,共有男丁四千九百二十四名,女丁四百三十口③。嘉庆三年(1798年),该庄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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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内务府奏销档,乾隆三十四年七月初五日,内务府奏。
②笔者在研究清代投充庄头以及其亲丁、壮丁身份地位问题时,发现有些史料在内容上存
在矛盾,如在乾隆九年六月,内务府曾一度奏请,说因各庄园内的壮丁生齿日繁,有些庄
头名下壮丁过多,养赡困难,可以容许一些要求“开户”的壮丁转人民籍,听其自谋生计
。高宗皇帝也曾谕示:“依议”。(参见乾隆十年三月初六日,会计司呈稿)但其后又一再
颁布不许“开户”的上谕,可见,乾隆九年之议仅为一时性的决定,未被贯彻执行。又如
嘉庆十三年闰五月,曾谕示,在投充庄头中的原系投充内务府当差,而不在佐领管下服役
的,可准其子弟应试,八旗户下的仍不许应试,似乎将投充庄头又分为两个部分,两种待
遇。(参见嘉庆十三年闰五月二十七日,庄头处呈稿)也有个别人按此规定申请报考获准的
,但其后又颁布了投充庄头子弟仍不准应试的上谕,可见允许一部分投充庄头子弟应人仕
之议亦未被贯彻执行。对于这些问题,本文仅从其主流方面论述,其一时性的反复,不作
深入探讨。
③内各府呈堂稿,乾隆五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郎中七十四呈。
又呈报:除旧的丁口外,又分拨永贝勒和成亲王府庄头、投充等男丁四百五十九名,女丁
二百六十八口①。到嘉庆八年(1803年)的查比结果是现有男丁四千四百三十八名,女丁二
百九十七口②。其他各司查比出的男女丁口比例大体相同,即女口的人数一般只有男丁的
百分之几。这当然不会是自然生育的男女比例数,显然是由于男丁女口之间的统计指标和
计算方法不同而造成的。首先似应考虑是为了什么原因要将女口数专门另作出统计,这是
应清统治者的需求而决定的。笔者注意到,在不少比丁文件中,有关官员往往写有“伊等
无应挑妇子,职亦遵照旧例,取具保结备查”的字样。所谓应挑妇子,即在各庄的及龄幼
女(十岁到十五六岁)中,随时可由内务府派人挑取若干人分派到各王、贝勒府作为使唤女
奴。为此,就有必要对这方面的人力资源作出准确的统计。其次,反映着对男妇丁口的要
求不同,计算标准亦异。对于男丁纯粹是作为劳动力使用,故从十岁作为及龄幼丁算起,
直到老死,仍在丁册登载之列;至于女口,除了应挑者外,凡是已婚或应聘出庄的,年龄
已超过应挑岁数的,便不必计算在内了,故此女口之数往往只有男丁数的十几分之一。笔
者以上看法,确有一部分揣测成分在,能否成立,希望得到读者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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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庄头处呈稿,嘉庆三年四月十二日,员外郎德敏呈。
②庄头处呈稿,嘉庆八年五月初八日,员外郎爱龄阿呈。
六
以上,我们对《庄头家谱》的建立、有关规制,所发挥的功能等方面作了粗浅的论述。这
套制度之所会在乾隆后期建立,并一度雷厉推行,显然是与当时总的局势,特别是在旗地
管理上已出现的大量严重问题有关。乾隆初叶,著名御史舒赫德疏言,旗地问题实关系着
旗人生计,而旗人生计困难则必将动摇到朝廷统治的基础,言:“我朝定鼎之初,八旗生
计颇称丰厚者,人口无多,房地充足之故也。今百年以来其觉穷迫者,房地减于从前,人
口加有什佰,兼以俗尚奢侈,不崇节俭,所由生计日消,习尚日下,而无所底止也。”①
旗地之所以日削,主要是由于旗人违背禁令,私自将土地私典私卖与民人。到乾隆五年
(1740年),御史禄谦即惊呼:“旗人地亩入于民间者十之六七,以致旗人多无产业。”②
禄谦之言可能有夸大之处,但亦可看到问题确实严重。以典入、买人的形式取得土地,实
质上是两部分人民争夺土地的特殊形式,因为“近京州县,地多圈占,民无恒业,每遇旗
人出典地亩,有情愿多出重价买置典者。……欲以旗人之世业,权作民人之祖产”。③而
大量旗地的流散,必然要动摇各类庄园的基础。特别是个别土豪财主典买旗地的数量是惊
人的。乾隆十九年查出,定兴县贡生赵靖“以乡村豪富,罔顾功令,其一人名下隐匿典买
旗地几至百顷之多。”④这个土老财,先后用白银三万一千余两,共典买入旗地九千余亩
,甚至有些土地经官府用款回赎后,他再次典买回来。可见私典私卖与反私典反私卖的对
抗是异常尖锐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舒赫德:《敬陈八旗生计疏》,载《皇清奏议》卷34。
②内阁大库档案,乾隆五年十二月十六日禄谦奏。
③乾隆《永清县志》,奏议,乾隆九年,户部为回赎旗地题本。
④军机处隶副毒折,乾降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直隶总督方观承奏。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相当一部分旗地庄园土地的私典私卖,却是由各该管庄的庄头所为。
这些庄头起着从内部蛀食庄田制的作用。首先是,不论内务府所属抑或八旗户下所有的庄
园,几乎都有大量未入官册的“溢地”,庄头们将这些“溢地”转入自己名下或典卖出去
,几乎是无法核查的。即使是已载入官册之产,亦多有被庄头偷典偷卖出去,甚至在事过
数十年之后,官府和旗地主才发觉追查,例如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内务府镶黄旗内管
领诺海呈控庄头金老格于康熙五十七年(1718年)将老圈地二顷五十七亩私典出去的案件①
;又例如,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镶蓝旗闲散宗室谆启呈控庄头赵登举盗卖其房地产的
案件,谆启哀嚎:“切思我祖所留产业,家奴私自盗卖,实不遵王法,呼唤而又抗违不至
,主仆之理全然无矣。”②这类案件的发案率很高,而且存在着持续上升的趋势,有一些
庄头在长达三四十年间陆续典卖出庄内土地,如直隶水平府乐亭县大粮庄头蔡董六从康熙
六十一年(1722年)到乾隆七年(1742年)先后五十三次将庄地典与民人,并二十四次向典主
收取找补价③。似此情况,不能不引起朝廷的注意。清朝政府为了保留旗地架构,曾经采
取过许多措施。在雍正时期,主要是动支公帑,由官方照原价赎回已典给民人的地产,在
一定限期内,令原业主取赎,如逾限不赎,不论本旗或别旗人,可照价承买④。世宗本以
为,如此规定,既承认民典旗地是一普遍存在的现实,故从宽免其私相授受之罪,由朝廷
投入巨款,赎回后优先照顾原主,不得已才售卖给其他旗人,但求旗地仍为旗产,似可平
衡各方面的利益。但实行的结果并不理想,有原业主无力取赎的;亦有借贷取赎,地仍归
债主,原业主仅从中略赚差价的;亦有赎回后又以更高价再典出或卖出的。一度改为赎回
后由官府作为公产征收租息的办法,但效果也不好。到乾隆初期,虽亦办过再发公帑以赎
地的办法,但君臣都感到此非解决问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乾隆二十一年二月十四日,内务府咨户部文。
②乾隆二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宗人府来文。
③顺天府全宗。
④参见《雍正上谕内阁》,雍正八年四月十一日。王庆云:《康熙朝纪政》卷4.<红册>
。
的有效办法。乾隆五年(1740年),高宗曾经针对此事指出:“尔等议令原主取赎及官兵认
买,而贫乏兵丁食饷有限,无从措价,势必至尽归富户。……赎地一事,恐未必于贫乏旗
人有益。”①十一年(1746年),顺天府府尹蒋炳亦奏称:“民典旗地,令地方官领帑回赎
,交官征租,徒为土豪胥役侵渔。”②这些见解都是针对推行赎回旗地办法后所出现的诸
种弊端而发出的,无非是说明这种办法不切实际不可行。从乾隆五年开始,政策有了重大
的改变,即从宽转严,从以发帑取赎为主转为加强管理,企图依靠法律的惩办能力以阻遏
将旗地私典私卖的潮流,并且将打击的锋芒较集中地指向庄头这一类掌握旗地管理职责的
人物身上。乾隆五年七月上谕严申:“将此等私卖地亩不肖之徒,严加查禁,若禁而不遵
,奏明治罪。”③八年(1743年)二月,又饬令吏部尚书署直隶总督史贻直等彻查直隶东西
两路四十州县庄头等私行典卖在档官地的情况④。并颁布以下规定:
拨给庄头当差地亩,本系官物,不许私相典售,倘有仍将官地擅行典售民人,明知官地擅
行典买者,一经察出或被受告,即将地亩撤出,于庄头名下追出原价入官,照盗买、盗卖
之例将民人、庄头一并治罪。地方官徇隐不报,并漫无觉查者,俱照失察之例议处,仍于
每年岁底取具并无私相典卖官地印结,咨送户部、内务府,以备考查。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朱批奏折,乾隆五年四月十二日,议政大臣讷亲等奏。
②《清高宗实录》卷260,乾隆十一年三月壬申。
③《清高宗实录》卷122,乾隆五年七月甲戌。
④军机处录副档案,乾隆八年二月十七日,史贻直奏。
⑤内务府奏销档,乾隆二十一年正月二十八日,内务府奏稿。
对于此一规定,其后历年皆有重申,也确实按照此一规定,对个别庄头“依盗卖官田
加二等律,拟杖一百,徒三年,革去庄头,照例折枷于通衢示众,满日鞭责”。①对于典
买入土地和作中保的人,也“各拟杖一百,徒三年,定驿充配”。②一时雷厉推行,颇见
威势。
《庄头家谱》以及定期严格比丁的制度,就是在这样的气氛和背景下出笼的。
乾嘉之际正是清代盛衰交替的转折时期,当时的清王朝正从日丽中天逐渐走向夕阳西
下的交界线上。清朝政府虽衰而未朽,尚有能力在统治系统内进行某些自我调节,尚在力
图堵塞某些已经出现的漏洞。以法纪严惩为手段,企图通过整顿庄头制度,来修补已经破
绽百出的旗地制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乾隆三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刑部咨内务府文。
②乾隆三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刑部咨内务府文。
凡统治意图与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相背驰的任何规章,终必难逃溃败的厄运。旗地制度本来
就是一种倚靠暴力为后盾,建立在掠夺和威逼之上,违背当地人民意愿的落后制度。采取
派充或投充庄头管理,由他们驱役亲丁、壮丁等从事耕作,也是一种落后的不利于生产的
组织形式。自顺、康以至雍、乾,问题不断,而且愈趋严重,仅是依靠强大政权的管制和
维持,它才能够勉强存在下来。民典旗地、奴典旗地,正是一种多发的最致命地瓦解旗地
制的形式,因为它从根本上逐步改变了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许多庄园的框架犹存,甚
至定额租息也如期交纳,但庄园内的土地实际上已经被分割成许多小块,分别由民人、庄
头的亲丁,甚至由原来被作为奴才的奴才的壮丁们所分别典入佃种。旗民杂处,旗民地混
淆交错,界限不清,有些人(包括部分庄头在内)通过将旗地私领民田官契,兼并归己、“
霸地措租”、“长租”、“指借”等形式,正在大量地蚕食甚至鲸吞旗地。旗地租佃化已
成为势难阻遏的社会潮流。不论峻法严刑也好,也不论比丁编谱也好,都绝无能力从根本
上纠转这样的趋势。
《庄头家谱》和比丁册籍的编查,虽然在乾隆晚期和整个嘉庆时期曾经由上而下大力推行
,在健全对人丁的管理方面似亦取得一定成绩,但作为清朝统治者最主要的意图,即用以
巩固旗地制度这一点上却是落空的。必须正视的是,在乾隆朝颁行对旗地暨其庄头制度的
一系列整顿,和采取各种方法以加强管理后,旗地的流散反而在加速,甚至出现出典者与
受典者联成一气,共同砌词以对付官府的事①。“民典旗地,事阅多年,且尚有辗转接典
等事,头绪繁多”②,实在难以逐一查核。壮丁流失,在册为庄内之丁,在地为自耕之民
,情况亦很普遍。这一切都说明,旗地制度正处在加速崩解的过程当中。作为支撑旗地制
度网络的庄头制,也当然处在这个蜕变消散的过程当中,或名存实亡,或名实俱散。皮之
不存,毛将安附?道光以后,查比各庄园丁口和重编《庄头家谱》的工作,也逐渐流为形
式,以至废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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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军机处录副档案,嘉庆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盛京将军富俊等奏:“查盛京旗地,
本身耕种者十不及半,大率租与民人耕种。一时缓急相通,借贷在所不免,久之易租为典
,遂成积弊,旗产不为旗有。检阅旧卷,清查并非一次。办结后,越十数年复蹈故辙,甚
至交争构讼,两造隐匿私典、受典之情,假为他词饰说。……推原其故,皆因旗民杂处,
其始议租,久遂为典,旗界官役,但知其租,未悉其典。……”
②军机处录副档案,嘉庆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庸京将军富俊等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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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以来,转型社会空前爆发的社会压力与大国企强势崛起的挤压,加之跨国公司的战略
深入,使真正本土的企业力量,围绕基本的生存与发展,被迫要同时在三个方向寻求企业价
值的重建:在全球竞争中,寻求突破被挤压在产业价值链低端的命运;在剧烈转型社会,寻
求主流的价值认同;在内外突围中,建立清晰的商业伦理。这成为未来最重大的趋势。
改革就是缔造出一幅商业成为一个国家创造力的重心的蓝图,企业的缔造者和强大者,将在
中国崛起的历史中扮演极其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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