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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ssos (存在与虚无·曲水流觞), 信区: History
标  题: 神光沐浴下的文化再生――文明在中世纪的艰难脚步 (6)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Thu Apr 27 21:20:55 2006), 转信

三. 日耳曼蛮族的文化 

正当古典文化像一位耄耋老人一般步履蹒跚地走向自己的终点的时候,一个新的因素从
背后给了它致命的一击,这就是日耳曼蛮族对西罗马帝国的入侵。 

自公元5世纪始,随着日耳曼各部族人如汪达尔人、西哥特人、东哥特人、法兰克人、盎
格鲁人、撒克逊人、朱特人、匹克特人以及其他民族部落的入侵,并在先前罗马的属地
上建立起一系列王国,日耳曼的文化传统也由此被带进了罗马世界,由此成为中世纪文
明的一个构成要素。当然,日耳曼人的文化此时早已受到罗马文明和基督教文明的影响
,日耳曼文化传统的原初风貌,在受到罗马和基督教影响之前,并没有形成文字的历史
。人们关于早期日耳曼社会的知识,主要根据罗马著名政治家、军事家凯撒(公元前10
0-前40年)于1世纪中叶所写的《高卢战记》和罗马著名历史学家塔西陀(约公元55-
-120年)于公元98年所写的《日耳曼尼亚志》。此外,日耳曼文化传统在北欧持续时间
最长,因此,人们也往往通过中世纪早期的斯堪的那维亚文化来把握欧洲蛮族文化的一
些重要特征。当然,“由于各部族之间的习俗差异很大,对于他们的文化及各种制度进
行过多地概括是无益的,例如法兰克人、盎格鲁人和撒克逊人,都是农业民族,迁移缓
慢,一旦定居之后,就不轻易转移,他们以非基督徒身份来到帝国境内,受罗马文明影
响极少。另一方面,西哥特人、东哥特人及汪达尔人则流动性极大,这三个民族在跨越
帝国边境之前,都已在一定程度上吸取了罗马文化,并已在四世纪改奉阿里乌基督教派
。尽管存在这些差别,各日耳曼部族间的政治和社会机构却显示出许多重要共同之处”
。 

关于日耳曼人的一般生活状况,据凯撒在《高卢战记》中的记述,当时的日耳曼人尚处
于氏族社会阶段。他们过着半游牧的生活,从事畜牧和狩猎。“他们对农业是没有什么
热情的,大部分食品都是牛奶、乳酪、肉类。任何人都没有自己固定的土地或产业。长
官与首领们每年都在适宜的地方,指定足够的土地分配给那些汇集起来的部落和氏族,
但是一年之后,又强迫这些耕种者迁移到别处。他们这样做是有很多理由的,――他们
害怕人民会安土重迁,以农耕代替好战的热情;害怕他们会热衷于取得广大土地之后,
强有力者会驱逐弱者,夺取后者的土地;害怕他们会更加注意建筑防御严寒和酷暑的房
屋;也害怕他们起了贪慕金钱的欲望,成为结党相争的根源。总之,他们的目的是要使
普通人民能看到那些最有权势的人的财富也和他自己相等,因而能心满意足。” 显然,
土地在此时还没有成为私产,日耳曼人还没有完全定居,农业经营还带由原始的流动性
质。而到了塔西佗时代,日耳曼人的氏族社会已出现解体的征象。农业有了较明显的发
展,开始了相对的定居。据塔西佗记载:“如众所周知,日耳曼人没有城市。他们并且
不准将房屋建造在一起,彼此毗连。他们分散地居住着,……他们的村落并不像罗马人
一样,房屋相连;而是每个住宅的周围,都留有空地,目的或在于防火,或由于他们不
懂建筑术。他们的建筑材料纯用未经削去树皮的木材,不用石或砖。他们的建筑很粗糙
,并没有什么装饰或引人入胜之处,但是有的也涂一种细泥,颜色鲜明,颇似彩画。”
 此时,耕种的地方也不再是一年一易,而是经过几年再迁徙。土地虽仍未成为私产,仍
由氏族公社统一管理分配,但分配已出现了不平等。“土地由公社占有,按照人数加以
分配;分配时,依据每个人的地位与身份而由所不同”。 但总的说来,在凯撒和塔西佗
的时代,日耳曼人虽然发展了一定的农业,但并不重视农业,而是更喜欢从事狩猎和掠
夺冒险。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日耳曼人的那种好战倾向和质朴观念。 

在经济生活和制度方面,据塔西陀记载,日耳曼人主要采取以物易物的交换方法,但是
,在靠近帝国边境的地区,日耳曼居民也知道金银是有价值的,因为他们发现可以用金
银与罗马人进行交易。他们也知道罗马钱币,不但使用它,并且还需要它。在使用钱币
进行交易的地方,罗马钱币,尤其是银币,比金币更受欢迎。将钱出贷,以收取利息,
这在日耳曼是没有听说过的事情。塔西陀还说明,日耳曼人已有奴隶,但是,“他们使
用奴隶的方法,并不像罗马人一样。我们是把奴隶们组织起来,使他们之间有一定的分
工。日耳曼人的奴隶都分别居住,有他们自己的家室。主人将奴隶当作农夫,让他们交
予主人一定数量的谷物、牛或衣料。奴隶如能按数交纳,除此以外,并无其它负担。至
于主人家庭的事务则由主人的妻子与小孩去做。鞭打奴隶,或罚奴隶作苦工,或加以监
禁,在日耳曼都是稀有的。……他们在主人的家庭中并没有地位;在政治上永远没有地
位。” 由此看来,日耳曼人的经济活动还是比较原始的,而奴隶是作为农奴存在的,并
不具有一般奴隶和奴隶主之间的关系的性质。 

传统的蛮族社会生活是由一旦确定下来就不再变更的行为准则控制的。在个人面前不存
在任何选择,只能效法那些被宗教、法律和道德准则所认可的榜样。不过,在蛮族社会
中,法律和道德并不是作为人的意识和行为的不同根据,实际上,法律条规总是被赋予
道德和宗教的内容,它比当代法律的意义要广泛的多。在接受基督教之前,日耳曼部落
已经把法律视为建立人们之间关系的一个总的纽带,它规定着一个人在法律共同体中的
身份、地位、权力(利)和准则,体现着共同体的秩序与公正。蛮族法律准则涉及的主
要内容是保护自由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以及对侵犯这些权利的适当惩罚。当某人
被宣布置于法律之外时,不仅意谓着他失去了处于法律之内的一切权利,而且还意谓着
从原则上被驱逐出人群共同体,成为生活在无人居住地区的“森林人”。 

然而,蛮族社会的法律主要是习惯的产物,是古代日耳曼人从部落祖先那里继承下来的
秩序,是很久以前就建立起来的“判决”,表现为习俗和惯例。它是人人赞同的,自愿
遵守和必须遵守的,而且被认为是可靠的和合理的。群体中每个成员的生活都是根据惯
例决定的,都必须以神明、祖先、长者为榜样。以惯例为法律的蛮族社会关系的基本性
质是自然性和血缘性,主要表现为世袭关系、家庭关系、家族关系。即使是在贵族和农
奴及各种非自由民之间的统治与被统治关系,也带有某种家族性。因此,蛮族人生来就
具有某些权利和特征,个人生活的一切方面都被他所属的群体规定着,任何行动都要考
虑到维护其家庭或家族的名誉,个人的道德品质也是所属的家庭、家族、社会阶层所特
有的品德体系,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样如此。贵族是高尚的、令人尊敬的,他们的天性
是勇敢和慷慨,出身微贱的人则不具备这些品质。相应地,高贵的人们在受到伤害时要
得到更多的补偿,而肩上的责任也更大。如果他犯了法,则受到的惩罚也比一般自由民
要严厉的多。在此,法律表现出鲜明的道德特征,一个人的法定身份既决定着,也反映
着个人的道德品质。 

蛮族法律作为从部落祖先那里继承下来的习惯法,不具有罗马法适用于全帝国内各民族
的所有人的普遍性。一个日耳曼人只能由他所在部落的法律进行裁决,裁决所依据的是
神判法。例如,将一个被告捆绑起来扔进河里。如果被告沉入水中,那便是他无罪的神
圣证明;如果浮在水面,那便证明他有罪,因为纯净的水拒绝接受罪恶的人。或者要求
被告手握灼红的铁棒走向指定地点,或从滚沸的大锅中取出一块石头,几天之后,如果
手伤痊愈,就可判为无罪,如手伤发生感染则属有罪。日耳曼人正是依据这种原始性的
神判法来缓解各家族间的宗族仇恨。 

日耳曼人此时还没有形成国家,其最重要的政治制度是战士的公民大会。但这一组织只
有解释习俗的权力,没有立法的权力。它的主要职能是决定战争还是和平,或者部落是
否要迁移到新的地区。最初,日耳曼各部落并没有国王,遇到战事时,人们推选出一个
军事领袖,赋予他相当大的权力。战事一完,他的权力也就此结束。随着战争的日益频
繁和持久,一些军事领袖就渐渐变成了国王。不过,推选的形式保留了下来。塔西陀说
,他们选王时,要考虑家族;选择将领时,就只根据被选者的作战能力。王并没有无限
的或专制的权力;将领的领导多是靠着自己以身作则,而非专靠权威。假若他们精力充
沛,勇敢善战,他们便受到尊敬,受到服从。在日耳曼人的一般政治生活中,小的事情
可以由酋长们决定,大的事情则由酋长们详细讨论后,由部落会议作出最终决定。对于
罪犯的处理也是在这个会议上进行的,或罚以死刑,或罚以财物。在会议处理公私事务
时,日耳曼人都是全副武装的。但除了得到部落的准许,任何人都不可携带武器。而一
旦得到部落的准许,这个人就由先前的一名家庭成员,从此变为国家成员了。这是一个
青年人第一次获得的光荣。一个贵族出身的青年,或是功绩卓著者之子,他们在很年轻
的时候,就可以得到酋长的地位,成为一群人的首领。其他青年们则依附着那些雄武有
力、富有战斗经验的人。一个首领总是有一群战友,他们依据首领的意志分为若干等级
,形成一个扈从阶层。战友们都努力争取首领的最大赏识,首领们也努力争取最多的、
最勇敢的追随者。 在首领和扈从之间存在着荣誉和忠诚、保护和服从的关系。这种关系
具有一种彼此相互交换的性质。 

蛮族人的思想观念、精神个性和生活态度是所谓“英雄式”的:好战、勇敢、忠诚、重
视荣誉,以及慷慨、挥霍等等。在蛮族人看来,诉诸于暴力比辛苦平凡的劳动更有意义
。因此,他们渴望着军事冒险、成功的战役及其会带来的大量战利品,而几乎所有的劳
动都由妇女、老人和其他隶属来担任。“假若本部落并无战争,许多贵族青年便自动地
参加别的部落的战争,他们厌恶呆着不动。同时,只有在战争中,他们才能得到荣誉,
也只有依靠战争,一个首领才能维持一群战士,因为战士们希望从首领的手中得到战马
和武器。丰富的、但非极讲究的宴会和娱乐是对战士们唯一的报酬。这种慷慨的招待,
必须从战利品中取得。他们宁愿在战争中因负伤而受到荣誉,而不愿从事耕种,以待收
获。他们认为用流汗来取得用流血所能得到的东西是愚笨的、懦弱的。” 征战中,战士
们卫护着首领,用最勇猛的战斗来增加首领的名誉,并把这看成是忠诚的最高表现。如
果首领战死于疆场,而战友们活着回来,这是一个莫大的耻辱,将受诟终身。同样,首
领如果让战友们在勇敢方面超过自己,在战绩方面落后于自己,也都是可耻的。勇敢和
荣誉为首领和战士们同样珍视。 

将士们把战斗中掠夺来的财宝、衣物、武器自豪地向人们公开展示,把这些掠夺物作为
英雄式生活的美德和将士的勇敢精神的有力证明,看作为社会荣誉的标志。苏联著名中
世纪学专家古列维奇在他的名著《中世纪文化范畴》中指出,对于日耳曼人来说,这些
战利品既不用来购买土地、牛或其他任何物质财富,也不用来储存。换句话说,在蛮族
社会中,财富既不是储存的目标,也不是进行商品交换的贸易手段。它们或者被分给大
家,供大家使用、消耗,或者有些具有神圣性的战利品被埋藏起来以发挥魔力。在日耳
曼部落定居的所有地区,都曾发现被埋入地下或沼泽的罗马钱币。斯堪的纳维亚海盗的
窖藏钱币最为丰富,以致有些学者把北欧的这个时代称之为“白银时代”。这些钱币始
终未被挖出来当作货币使用,在蛮族人眼里,它们体现着拥有者的个人品质,也与他的
命运和幸福密切相关,因而是作为所有者的成功被保留下来的。 在此,表现出日耳曼人
对待财物的特殊观念和态度,这种观念和态度不是纯经济的、纯物质的,而是折射着一
束道德之光。 

与日耳曼人把财富作为一种手段的理解相一致,首领和士兵们在对待赢得的战利品时,
极力表现出慷慨和挥霍的态度。据塔西陀《日耳曼尼亚志》记载,日耳曼扈从兵在不对
外进行军事袭击的时候,或者去打猎,或者睡大觉,或者就花大量的时间饮酒作乐,大
吃大喝,一醉方休,许多掠夺物都成了酒筵上恣意挥霍的消耗品。这被视为是对荣誉和
胜利的炫耀和享受。领袖把战利品分发给大家也成为凝集士兵和确立领袖权威的最佳途
径。对于领袖而言,慷慨同军事天才和勇猛一样,是一个领袖应具备的品德,是真正的
领袖高尚的象征。如果一个领袖吝惜礼物,不施舍戒指和珠宝给自己的下属,那么,他
就不值得别人为他服务。同时,慷慨也表明一个人已经在生活中取得了成功,赢得了社
会的尊重。士兵们从自己的领袖手中接受礼物,也等于分享了礼物中所包含的领袖所拥
有的某种成功的因素,接受礼物的士兵也便带有了几分领袖的天才。 

不过,单方面赠送礼物并不符合蛮族人的传统观念。领袖赠给下属礼物是对其过去为自
己忠诚服务的奖赏,也是使其为自己继续服务的保障。从同阶层人的手中获得礼物需要
给予回赠。在古代日耳曼法典中就记载着这样的原则,即礼物只有在接受者作出同等回
报的时候才有价值。在他们的头脑中,“给予”和“得到”往往是不可分的。交换财产
、相互宴请、相互效劳,乃是社会交往的普遍形式,在交友、结婚、来访、交易、葬礼
、宴会、恩典的授予等一切社交活动中,都少不了礼物的交换。因此,互相赠送礼物在
蛮族人的社会联系和社会交往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可以表达和加强已有的友情和
信任感。与此同时,宴请与交换礼物一样,也是蛮族人社会交往的一个主要桥梁。在蛮
族人看来,和平就等于宴请。蛮族人的时间一部分是打仗,另一部分就是流血后的宴请
。宴请同样体现着一个人的慷慨和道德优越。为此,有些主人在令人惊讶的慷慨宴请中
,表现出惊人的浪费:他们会吃掉自己家里储存的全部食物,丝毫不考虑过后家里会发
生什么。这种宴请的目的,就是要肯定挥霍者的道德优越感,对他们来说,这比单纯的
物质享受要重要的多。这被视为英雄般的豪爽气度,令人赞叹。 由此可见,“礼物”和
“宴会”是建立财富和名誉之间的经济-文化联系的重要因素。 

从整体上看,蛮族人的文化生活水平较之希腊罗马的古典文化远处于落后的状态,但据
塔西陀的记载,他们的性道德却是非常纯洁的,他们认为婚姻是一种严肃的、神圣的制
度,满足于只有一个妻子,这是高于罗马人和希腊人的,也是不同于其它野蛮人的特殊
之点。公元5世纪末期,伴随着蛮族人对罗马帝国的征服以及蛮族国家的建立,欧洲人进
入了中世纪的历史,日耳曼人的文化也随之成为中世纪文化的一个部分。日耳曼人的习
惯部落法在逐渐吸收了罗马法的一些成分后写成书面文字,取代了罗马法,并在整个欧
洲传播,构成中世纪法律文化的一个主要成分。日耳曼人首领和扈从之间的那种带有交
换性质的保护与服从关系,对中世纪领主和附庸间的荣誉关系,统治者和臣民间的契约
关系也产生了重要影响,成为欧洲中世纪封建制度的主要依据。蛮族人把财富和道德联
系在一起的思想观念,勇敢好战和重视名誉的精神品性以及慷慨和挥霍的生活态度,也
都构成了中世纪文化结构中的某些基本特性和基本价值观念。 

蛮族人开始的中世纪文明建立在罗马帝国的废墟之上。在政权更迭的过程中,古代的文
明遭到了毁灭性的摧残。当然,早在罗马帝国灭亡之前的几个世纪里,日耳曼蛮族的文
化就已经受到了古代文明的普遍影响。日耳曼人经由战争和贸易接触到了罗马文明,到
公元4世纪时就已经采用了文字,并且成立了一个植基于稳定法律的政府。尤其是哥特人
的文明,几乎足以使他们能够欣赏并吸收高于自己文明的罗马文明。在罗马帝国灭亡之
后,一些有学识的人依然保持着对希腊和罗马的尊崇,尽力将古典文明的遗产抢救和保
存下来。特别是后来成为中世纪文明核心的基督教在其形成过程中,也充分吸收融合了
希腊哲学的一些思想,保存了古典文明的成分,这些都为中世纪文明提供了一个重要来
源或重要成分:理性因素。中世纪文明是一种以信仰为核心的基督宗教文明,它主张信
仰高于知识,从根本上说,这是同古典文明的理性精神相对立的,是对理性精神的一种
反动。然而,这并不意谓着它完全否定和消灭了理性或哲学。事实上,理性和哲学在中
世纪文明中虽然失去了自身的目的性,却也成为维护基督教发展的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
。与其它世界性宗教如伊斯兰教和佛教相比,只有在基督教当中,才有充分发展起来的
神学和神哲学,而理性和信仰之争也是贯穿中世纪基督教文化思想史的一条主线。可以
说,理性地研究基督教教义是中世纪的一个特征,其理性资源却是来自于古代文明的遗
产。正是由于对希腊罗马时代理性文化精神的某种接纳、利用和改造,并使之与基督教
教义相结合,才得以形成独具特点的中世纪基督教文明。 

总之,蛮族文化、古典文明和基督教构成了中世纪文明的三种成分,其中,基督教是中
世纪文明的核心;罗马依然是中世纪欧洲的精神首府,拉丁语成为知识生活的通用语言
;日耳曼蛮族人的习俗文化则成为中世纪社会和法律关系的重要因素。从此,由上述三
大文明发源的中世纪文明,开始了长达千年的历史进程,大体上经历了黑暗的早期、繁
荣的中期和没落的晚期。欧洲人在中世纪的舞台上演出了一幕幕或黑暗、或光明的戏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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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是一本好书,应当多读几遍
风味的肘子味道不错,我还想再吃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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