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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八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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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八
△新选举
新选举制,别于历代取士官人之法。清季豫备宪政,仿各国代议制度,选举议员,博
采舆论。议员选举有二:曰资政院议员选举,曰各省谘议局议员选举。自辛丑回銮,朝廷
锐意求治,派大臣赴各国考察政治,设考察政治馆。命甄择各国政法,斟酌损益,候旨裁
定。光绪三十二年七月,诏曰:“考察政治大臣载泽等回国陈奏,国势不振,由于上下相
暌,内外隔阂;而各国所以富强,在实行宪法,取决公论。今日惟有仿行宪政,大权统于
朝廷,庶政公诸舆论,廓清积弊,明定责成,以豫备立宪基礎。俟规模初具,妥议立宪实
行期限。各省将军、督、抚晓谕士庶人等,各明忠君爱国之义,合群进化之理,尊崇秩序
,保守和平,豫备立宪国民之资格。”九月,庆亲王奕劻等遵旨核议釐定官制,以“立宪
国官制,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并峙,各有专属,相辅而行。立法当属议院,今日尚难实
行。请暂设资政院,以为豫备”。诏如所议。
三十三年,改考察政治馆为宪政编查馆。八月,谕曰:“立宪政体,取决公论,中国
上、下议院未能成立,亟宜设资政院,以立议院基礎。派溥伦、孙家鼐为资政院总裁,妥
拟院章,请旨施行。”寻谕:“各省应有采取舆论之所,俾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
,并为资政院储才之阶。各省督、抚于省会速设谘议局,慎选公正明达官绅,创办其事。
由各属合格绅民,公举贤能为议员。断不可使品行悖谬、营私武断之人滥厕其间。凡地方
应兴应革事宜,议员公同集议,候本省大吏裁夺施行。将来资政院选举议员,由该局公推
递升。”
三十四年六月,资政院奏言:“立宪国之有议院,所以代表民情,议员多由人民公举
。凡立法及豫算、决算,必经议院协赞,方足启国人信服之心。大学云:‘民之所好好之
,民之所恶恶之。’孟子云:‘所欲与聚,所恶勿施。’又云:‘乐以天下,忧以天下。
’皆此理也。昔先哲王致万民于外朝,而询国危国迁,实开各国议院之先声。日本豫备立
宪,于明治四年设左、右院,七年开地方会议,八年立元老院,二十三年遂颁宪法而开国
会。所以筹立议院之基者至详且备。谨旁考各国成规,揆以中国情势,酌拟院章目次,凡
十章。先拟就总纲、选举二章呈览。”报可。
是月宪政编查馆会同资政院拟订各省谘议局章程,并议员选举章程。奏言:“立宪政
体之要义,在予人民以与闻政事之权,而使为行政官吏之监察。东、西立宪各国,虽国体
不同,法制各异,无不设立议院,使人民选举议员,代表舆论。是以上下之情通,暌隔之
弊少。中国向无议院之说,今议倡设,人多视为创举。不知虞廷之明目达聪,大禹之建鞀
设铎,洪范之谋及庶人,周官之询于外朝,古昔盛时,无不广采与论,以为行政之准则,
特未有议院之制度耳。今将创设议院,若不严定规则,事为之制,曲为之防,流弊不可胜
言。中国地大民众,分省而治。各省之政,主于督、抚,与各国地方之治直接国都者不同
。而郡县之制,异于封建,督、抚事事受命于朝廷,亦与各国联邦之各为法制者不同。谘
议局为地方自治与中央集权之枢纽,必使下足裒集一省之舆论,上仍无妨国家统一之大权
。此日各省谘议局办法,必须与异日京师议院办法有相成而无相悖。谨仰体圣训,博考各
国立法之意,兼采外省所拟章程,参伍折衷,拟订各省谘议局章程,别为选举章程一百十
五条,候钦定颁行。”诏饬各督、抚迅速举办,实力奉行,限一年内一律办齐。并谕曰:
“朝廷轸念民依,使国民与闻政事。先于各省设谘议局,以资历练。凡我士庶,当共体时
艰,同摅忠爱。于地方应兴应革之利弊,切实指陈。于国民应尽之义务,应循之秩序,竭
诚践守。各督、抚当本集思广益之怀,行好恶同民之政,虚衷审察,惟善是从。至选举议
员,尤宜督率有司,认真监督,精择慎选。宪政编查馆、资政院迅将君主立宪大纲,暨议
院选举各法,择要编辑。并将议院未开以前应筹备各事,分期拟议具奏。俟亲裁后,即将
开设议院年限,钦定宣布。”
八月,宪政编查馆、资政院会奏遵拟宪法议院选举法纲要,暨议院未开以前逐年筹备
事宜。自本年起,分九年筹备。其关于选举议员者,第一年各省筹办谘议局,第二年举行
谘议局选举,各省一律成立,颁布资政院章程,举行资政院选举。第三年召集资政院议员
举行开院。第九年始宣布宪法,颁布议院法,暨上、下议院议员选举法,举行上、下议员
议员选举。谕令京、外各衙门依限举办。
先是资政院奏拟院章目次,第二章为选举。宣统元年七月,资政院奏续拟院章,改订
第二章目次为议员,专详议员资格、额数、分类、任期,而另定选举详细章程,以免混淆
,从之。院章规定资政院议员资格,由下列各项人员年满三十岁以上者选充。一,宗室王
、公世爵;二,满、汉世爵;三,外籓王、公世爵;四,宗室、觉罗;五,各部、院四品
以下、七品以上官,惟审判、检察、巡警官不与;六,硕学通儒;七,纳税多额人;八,
各省谘议局议员。定额:宗室王、公世爵十六人,满、汉世爵十二人,外籓王、公世爵十
四人,宗室、觉罗六人,各部、院官三十二人,硕学通儒十人,纳税多额者十人。各省谘
议局议员一百人。类别为钦选、互选。宗室王、公世爵,满、汉世爵,外籓王、公世爵,
宗室、觉罗,各部、院官,硕学通儒,纳税多额者,钦选。各省谘议局议员互选。任期三
年,任满一律改选。
九月,资政院会奏资政院议员选举章程,疏言:“资政院议员选任之法,大别为钦选
、互选二者,各有取义。而钦选议员名位有崇卑,人数有多寡,当因宜定制,取便推行。
宗室王、公世爵,满、汉世爵及外籓王、公世爵,阶级既高,计数较少,应开列全单,恭
候简命。宗室、觉罗,各部、院官及纳税多额者,合格人数,与议员定额比例,多少悬殊
。考外国上院制,敕任议员多经互选。拟略师其意,于钦选之前,举行互选。各照定额,
增列多名。好恶既卜诸舆情,用舍仍归于宸断。其硕学通儒,资格确定较难,人数调查不
易,互选势所难行。拟略仿从前保荐鸿博之例,宽取严用,以蒐访之任,寄诸庶官。抉择
之权,授诸学部。仍宽定开列名数,冀不失钦选之本旨。以上各项,略采各国上院办法,
为建设上议院之基礎。而资政院兼有下院性质,不能无民选议员,与钦选相对待。特以谘
议局为资政院半数议员之互选机关,谘议局议员本由各省合格绅民衤复选而来,则谘议局
公推递升之资政院议员,即不啻人民间接所选举。公推递升之标准,不能不以得票多寡为
衡。但监督权属于督、抚,非经覆定,不令遽膺是选。既与钦选大权示有区别,自与下院
要义不相背驰。”诏如所议行。
资政院议员选举章程之规定,宗室王、公世爵,列爵凡十二:一,和硕亲王;二,多
罗郡王;三,多罗贝勒;四,固山贝子;五,奉恩镇国公;六,奉恩辅国公;七,不入八
分镇国公;八,不入八分辅国公;九,镇国将军;十辅国将军;十一,奉国将军;十二,
奉恩将军。按院章定额分配,自和硕亲王至奉恩辅国公十人,自不入八分镇国公至奉恩将
军六人。满、汉世爵,以满洲、蒙古、汉军旗员及汉员三等男以上以之爵级为限,按定额
分配。三等侯以上八人,一等伯至三等男四人。外籓王、公世爵,凡下列蒙古、回部、西
藏各爵:一,汗;二,亲王;三,郡王;四,贝勒;五,贝子;六,镇国公;七,辅国公
。按定额分配。内蒙古六盟,盟各一人;外蒙古四盟,盟各一人;科布多及新疆所属蒙古
各旗一人;青海所属蒙古各旗一人;回部一人;西藏一人。凡各项世爵年满三十岁以上,
未奉特旨停止差俸,及因疾病或事故自请开去一切差使者,均得选充资政院议员。每届选
举,资政院于前一年九月行知宗人府、各该管衙门、理籓部,分别查明合格者,造具清册
,于选举年分二月以前,咨送资政院。由院分别开单,于三月以前,奏请按额钦选。其宗
室王、公,满、汉世爵,现任军机大臣,参豫政务大臣,及资政院总裁、副总裁者,无庸
选充。有缺额时,资政院随时行知各该衙门,修正清册。按爵级或部落应选充者,奏请钦
选补足之。
宗室、觉罗,凡男子年满三十岁以上,无下列情事者,得选充资政院议员:一,曾处
圈禁或发遣者;二,失财产上信用被人控实未清结者;三,吸食鸦片者;四,有心疾者;
五,不识文义者。其现任三品以上职官,审判、检察、巡警官,及现充海、陆军军人者,
无庸选充。按定额分配,宗室四人,觉罗二人,由各该合格人先行互选。于选举年分二月
初一日,在京师及奉天府行之。京师以宗人府堂官为监督,奉天以东三省总督为监督。每
届互选,资政院于前一年九月行知互选监督,照章举行。设互选管理员,掌调查互选人,
管理投票、开票、检票等事宜。由互选管理员查明合格人员,造具互选人名册,先期呈由
互选监督宣示公众。如本人认为错误遗漏,得于宣示期内,呈请互选监督更正补入。经批
驳者,不得渎请。互选选举人及被选举人,均以列名互选人名册者为限。届期互选监督应
亲莅投票所,或派员监察之。互选人应亲赴投票所自行投票,用记名单记法。互选人有因
职务或因疾病、事故不能亲赴投票者,得就互选人内委讬一人代行投票,应由本人亲书密
封署名画押,连同委讬凭证,送致受讬人。该受讬人应将密封及委讬凭证临时向互选监督
呈验,方许代投。以得票较多数者为当选。互选当选人额数,各以议员定额之十倍为准。
互选告竣,互选监督即日将当选人名榜示投票所。不原应选者,得于三日内呈明互选监督
撤销,将得票次多数者补入。互选管理员造具当选人名册,连同票纸,呈由互选监督咨送
资政院,由院将当选人名及得票数目,于选举年分三月以前,奏请按额钦选。有缺额时,
资政院随时将本届当选人开单奏请钦选补足之。本届当选人数不足议员缺额之三倍时,应
举行临时互选,一切照寻常互选办理。
各部、院官,以下列各官为限:一,内阁侍读学士以下,中书以上;二,翰林院侍读
学士以下,庶吉士以上;三,各部左、右参议以下,七品小京官以上;四,掌印给事中、
给事中及监察御史。各官以年满三十岁以上,具下列资格之一,得选充资政院议员:一,
现任实缺者;二,曾任实缺未休致、革职者;三,奉特旨署理或奏署者;四,奉特旨候补
、补用、选用或学习行走者;五,其馀候补满三年以上者。由合格人先行互选,于选举年
分二月初一日在京师行之,以都察院堂官为监督。互选当选人额数,以议员定额之五倍为
率,各部、院官选充资政院议员者,于院内职权,本衙门长官不得干涉。其因升转降调致
失原定资格者,即同时失资政院议员之资格。所有举行互选、奏请钦选、补足缺额各办法
,与宗室、觉罗选举同。
硕学通儒资格凡四:一,不由考试、特旨赏授清秩者;二,著书有裨政治或学术者;
三,有入通儒院之资格者;四,充高等及专门学堂主要科目教习五年以上著有成绩者。凡
年满三十岁以上,具前列资格之一,均得选充资政院议员。每届选举,资政院于前一年九
月行知学部,由部通行京堂以上官、翰林、给事中、御史、各省督、抚、提学使、出使各
国大臣,各蒐访一人或二人,开具事实,保送学部审查。择定合格得保多者三十人,作为
硕学通儒议员之被选人。于选举年分二月以前,咨送资政院。由院将被选人姓名及原保人
姓名官职开单,于三月以前,奏请按额钦选。有缺额时,资政院随时将本届被选人照章奏
请钦选补足之。本届被选人数不足议员缺额之三倍时,应另行保送。
纳税多额人,以下列资格为限:一,男子照地方自治章程有选民权者;二,年纳正税
或地方公益捐,在所居省分占额较多者。凡具此资格,年满三十岁以上,得选充资政院议
员。由合格人先行互选,于选举年分二月初一日在各省城行之,以布政使或民政使为监督
。每届互选,资政院于前一年九月行知各省督、抚,照章举行。互选监督会同商务总会总
理、协理,遴派互选管理员。互选办法与普通互选同。互选人额数。每省以二十人为限。
投票用记名连记法,以得票过互选人数三分之一者为当选。互选当选人额数,以互选人额
数十分之一为率。如当选人不足定额,就得票较多者,令互选人再行投票,以足额为止。
其得票及格、额满见遗者,作为候补当选人。当选人不原应选,得呈明互选监督撤销,以
候补当选人依次递补。互选管理员造具当选人及候补当选人名册,连同票纸,呈由互选督
申送本省督、抚,各督、抚将当选人姓名及得票数目咨送资政院,由院开单,于三月以前
,奏请按额钦选。有缺额时,资政院随时将本届当选人开单奏请钦选补足之。本届当选人
不足议员缺额之三倍时,以候补当选人递补。候补当选人数不敷时,举行临时互选。
各省谘议局互选谘政院议员,按定额分配:奉天三人,吉林二人,黑龙江二人,顺直
九人,江苏七人,安徽五人,江西六人,浙江七人,福建四人,湖北五人,湖南五人,山
东六人,河南五人,山西五人,陕西四人,甘肃三人,新疆二人,四川六人,广东五人,
广西三人,云南四人,贵州二人。互选于选举年分前一年十月十一日,在各省谘议局行之
。以督、抚为监督。每届互选,资政院于前一年九月行知各互选监督,照章举行。届期互
选监督亲莅监察之。投票、开票、检票等事,由谘议局办事处管理。適用普通互选规则,
互选选举人及被选举人均以该省谘议局议员为限。投票用记名连记法,以得票过互选人半
数者为当选。互选当选人额数,以各该省议员额数之二倍为率。如当选人不足定额,就得
票较多者,令互选人再行投票,以足额为止。其投票及格、额满见遗者,作为候补当选人
。谘议局办事处造具当选人及候补当选人名册,连同票纸,呈送互选监督,覆加选定,为
资政院议员。不原应选者,得呈明互选监督辞退,依次将本届当选人及候补当选人覆加选
定补充。不敷选充者,举行临时互选。选定后,由互选监督造具名册,连同当选人及候补
当选人原册,咨送资政院。凡选充资政院议员者,不得兼充本省谘议局议员,有缺额时,
由院行知该省督、抚,覆加选定补充,或举行临时互选。此资政院议员钦选、互选办法之
概要也。
各省谘议局议员选举章程之规定,议员之选任,用衤复选举法。衤复选之别于单选者
,单选迳由选举人投票选出议员,衤复选则先由选举人选出若干选举议员人,更令选举议
员人投票选出议员是也。谘议局议员定额,因各省户口尚无确实统计,参酌各省取进学额
及漕粮多寡以定准则。奉天五十名,吉林三十名,黑龙江三十名,顺直百四十名,江宁五
十五名,江苏六十六名,安徽八十三名,江西九十七名,浙江百十四名,福建七十二名,
湖北八十名,湖南八十二名,山东百名,河南九十六名,山西八十六名,陕西六十三名,
甘肃四十三名,新疆三十名,四川百零五名,广东九十一名,广西五十七名,云南六十八
名,贵州三十九名。京旗及各省驻防,以所住地方为本籍。但旗制未改以前,京旗得于顺
直议员定额外,暂设专额十名;各省驻防得于该省议员定额外,每省暂设专额一名至三名
。选举权之规定,用限制选举法。凡属本省籍贯之男子,年满二十五岁以上,具下列资格
之一者,有选举谘议局议员之权:一,在本省地方办理学务及公益事务满三年以上著有成
绩者;二,在本国或外国中学堂及与中学同等或中学以上之学堂毕业者;三,有举、贡、
生员以上之出身者;四,曾任实缺职官文七品、武五品以上未被参革者;五,在本省地方
有五千元以上之营业资本或不动产者。凡非本籍之男子,年满二十五岁,寄居本省满十年
以上,有万元以上之营业资本或不动产者,亦得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之规定及其限制:凡
属本省籍贯或寄居本省满十年以上之男子,年满三十岁以上者,得被选举为谘议局议员。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一,品行悖谬、营私武断者;二,曾处
监禁以上之刑者;三,营业不正者;四,失财产上信用被人控实未清结者;五,吸食鸦片
者;六,有心疾者;七,身家不清白者;八,不识文义者。其有所处地位不適于选举议员
及被选举为议员者:一,本省官吏或幕友;二,军人;三,巡警官、吏;四,僧、道及宗
教师;五,学堂肄业生:均停其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其现充小学教员者,停其被选举权。
谘议局设议长一,副议长二,用单记投票法,分次互选。设常驻议员,以议员额数十分之
二为额,用连记投票法,一次互选。凡议员三年一改选,议长、副议长任期同。常驻议员
任期限一年。议长因事出缺,以副议长递补。副议长出缺,由议员互选充补。议员出缺,
以衤复选候补当选人依次递补。议员改选,再被选者得连任,以一次为限。议员非因下列
事由,不得辞职:一,确有疾病,不能担任职务者;二,确有职业,不能常驻本省境内者
;三,其馀事由,经谘议局允许者。
凡选举区域,初选举以、州、县为选举区,衤复选举以府、直隶、州为选举区。
直隶、州及府之本管地方,均作为初选区。直隶无属县者,以附近之府为衤复选区。
初选区,以同知、通判,州、县以知州、知县为初选监督。衤复选区,府以知府,直隶
、州以同知、通判、知州为衤复选监督。府、直隶、州作为初选区者,得遴派教佐员
为初选监督。初选、衤复选均设投票、开票、管理员、监察员若干名。管理员不拘官绅,
监察员以本地绅士为限。初选区选举人名册及当选人姓名票数,由初选监督申报衤复监督
;衤复选当选人姓名票数,由衤复选监督申报督、抚,分别咨报资政院、民政部立案。
选举年限,三年一次,以正月十五日为初选日期,三月十五日为衤复选日期。凡初选
举,初选监督按地方广狭、人口多寡、分划本管区域为若干投票区,分设选举调查员,按
照选举资格,详细调查,将合格选举人造具名册,于选举期六个月以前,呈由衤复选监督
申报督、抚,并宣示公众。如本人认为错误遗漏,得于宣示期内呈请初选监督更正。初选
当选人额数,按照议员定额加多十倍。各初选区应出当选人若干名,由衤复选监督分配。
投票用无名单记法,其有写不依式者,夹写他事者,字迹模糊者,不用颁发票纸者,选出
之人不合被选资格者,作为废票。以本区应出当选人额数除选举人总数,所得半数,为当
选票额。得票不满当选票额以上者,不得为初选当选人。衤复选由初选当选人齐集衤复选
监督所在地行之。衤复选当选人,即为谘议局议员。各衤复选区应得议员若干名,由督、
抚按全省议员定额分配,投票当选,一切与初选同。
关于选举之变更,如选举人名册有舞弊、作伪情事,或办理不遵定章,被控判定确实
者,初选、衤复选均无效。当选议员有辞任、或疾病不能应选,或身故,或被选资格不符
,当选票数不实,被控判定确实者,其当选无效,各以候补当选人递补。如选举人确认办
理人员不遵定章,有舞弊、作伪证据,或当选人被选资格不符,当选票数不实,及落选人
确信得票可当选而不与选,候补当选人名次错误、遗漏者,均得向该管衙门呈控。限自选
举日起三十日,凡选举诉讼,初选向府、直隶、州衙门,衤复选向按察使衙门呈控。各
省已设审判者,分别向地方高等审判呈控。不服判定者,初选得向按察使衙门,衤复
选得向大理院上控。限判定日起三个月。已设审判者,照审判上控章程办理。选举人
及办理选举人、选举关系人,有违法行为,分别轻重,处以监禁、罚金有差;二年以上、
十年以下,不得为选举人及被选举人。
专额议员选举人及被选举人,以京旗及驻防人员为限,选举及被选举资格,与谘议局
普通议员资格同。各省驻防专额议员之数,视该省驻防取进学额全数在十名以内者设议员
一名,二十名以内设二名,二十名以外设三名。初选当选人额数,以议员定额十倍之数为
准。衤复选当选人额数,以议员定额为准。调查选举人名册,由督、抚会同将军、都统,
于京旗及驻防人员内,各酌派选举调查员。当选、改选、补选及诉讼、罚则各事,均照谘
议局选举章程办理。此各省谘议局议员初选、衤复选办法之概略也。
各省谘议局选举,宣统元年各督、抚次第奏报举行。于九月初一日,召集开会,举行
互选资政、谘议员。二年四月,资政院奏请钦选各项议员,奉敕选定。以八月二十日为召
集期,九月初一日,资政院举行第一次开院礼。监国摄政王代行莅选,颁谕嘉勉议员。三
年九月,遵章第二次召集开会。
资政院、谘议局议员选举外,尚有地方自治团体之选举。地方自治为立宪基礎,列于
筹备事宜清单。光绪三十四年、宣统元年,宪政编查馆先后核议,民政部奏城、镇、乡、
府、、州、县及京师地方自治暨选举各章程,各省次第筹办。其选举办法,与谘议局议
员选举略有出入。以繁琐,不备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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