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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卷六十二志第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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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六十二志第三十一

刑法志下 
 
 
兴宗即位,钦哀皇后始得志,昆弟专权。冯家奴等希钦哀
意,诬萧浞卜等谋反,连及嫡后仁德皇后。浞卜等十余人与仁
德姻援坐罪者四十余辈,皆被大辟,仍籍其家。幽仁德于上京,
既而遣人弑之。迫殒非命,中外切愤。钦哀后谋废立,迁于庆
州。及奉迎以归,颇复预事,其酷虐不得逞矣。然兴宗好名,
喜变更,又溺浮屠法,务行小惠,数降赦宥,释死囚甚众。
重熙元年,诏职事官公罪听赎,私罪各从本法;子弟及家
人受赇,不知情者,止坐犯人。先是,南京三司销钱作器皿三
斤,持钱出南京十贯,及盗遗火家物五贯者处死;至是,铜逾
三白,持钱及所盗物二十贯以上处死。二年,有司奏 :“元年
诏曰,犯重罪徒终身者,加以捶楚,而又黥面。是犯一罪而具
三刑,宜免黥。其职事官及宰相、节度使世选之家子孙,犯奸
罪至徒者,未审黥否?”上谕曰 :“犯罪而悔过自新者,亦有
可用之人,一黥其面,终身为辱,朕甚悯焉 。”后犯终身徒者,
止刺颈。奴婢犯逃,若盗其主物,主无得擅黥其面,刺臂及颈
者听。犯窃盗者,初刺右臂,再刺在,三刺颈之右,四刺左,
至于五则处死。五年,《新定条制》成,诏有司凡朝日执之, 
仍颁行诸道。盖纂修太祖以来法令,参以古制。其刑有死、流、
杖及三等之徒,而五凡、五百四十七条。
时有群牧人窃易官印以马与人者,法当死,帝曰 :“一马
杀二人,不亦甚乎?”减死论。又有兄弟犯强盗当死,以弟从
兄,且俱无子,特原其弟。至于枉法受赇,诈敕走递,伪学御
书,盗外国贡物者,例皆免死。郡王贴不家奴弥里吉告其主言
涉怨望,鞫之无验,当反坐,以钦哀皇后里言,竟不加罪,亦
不断付其主,仅籍没焉。宁远军节度使萧白强掠乌古敌烈都详
稳敌鲁之女为妻,亦以后言免死,杖而夺其官。梅里狗丹使酒
杀人而逃,会永寿节出首,特赦其罪。皇妹秦国公主生日,帝
幸其第,伶人张隋,本宋所遣汋者,大臣觉之以闻。召诘,款
伏,乃遽释之。后诏诸职官私取官物者,以正盗论。诸帐郎君
等于禁地射鹿,决杖三百,不征偿;小将军决二百已下;至百
姓犯者决三百。圣宗之风替矣。
道宗清宁元年,诏诸宫都部署曰 :“凡有机密事,即可面
奏;余所诉事,以法施行。有投诽讪之书,其受及读者皆弃市。”
二年,命诸郡长吏和诸部例,与僚同决罪囚,无致枉死狱中。
下诏曰 :“先时诸路死刑皆待决于朝,故狱讼留滞;自今凡强
盗得实者,听即决之 。”四年,复诏左夷离毕曰 :“比诏外路
死型,听所在官司即决。然恐未能悉其情,或有枉者。自今虽
已款伏,仍令附近官司覆司。无冤然后决之,有冤者即具以闻。”
咸雍元年,诏狱囚无家者 ,给以粮 。六年,帝以契丹、汉人
风俗不同,国法不可异施,于是命惕隐苏、枢密使乙辛等更定
《条制 》。凡合于《律令》者,具载之;其不合者,别存之。
时校定官即重熙旧制,更窃盗赃二十五贯处死一条,增至五十
贯处死;又删其重复者二条,为五百四十五条;取《律》一百
七十三条,又创增七十一条,凡七百八十九条,增重编者至千 
余条。皆分类列。以大康间所定,复以《律》及《条例》参校,
续增三十六条。其后因事续校,至大安三年止,又增六十七条。
条约既繁,典者不能遍习,愚民莫知所避,犯法者众,吏得因
缘为奸。故五年诏曰 :“法者所以示民信,而致国治。简易如
天地,不忒如四时,使民可避而不可犯。比命有司纂修刑法,
然不能明体朕意,多作条目,以罔民于罪,朕甚不取。自今复
用旧法,余悉除之 。”
然自大康元年,北院枢密使耶律乙辛等用事。宫婢单登等
诬告宣懿皇后,乙辛以闻,即诏乙辛劾状,因实其事。上怒,
族伶人赵惟一,斩高长命,皆籍其家,仍赐皇后自尽。三年,
乙辛又与其党谋构昭怀太子,阴令右护卫太保耶律查剌,告知
枢密院事萧速撒等八人谋立皇太子。诏按无状,出速撒、达不
也外补,流护卫撒拨等六人。诏告首谋逆者,重加官赏;否则
悉行诛戮。乙辛教牌印郎君萧讹都斡自首“臣尝预速撒等谋”,
因籍姓名以告 。帝信之 ,以乙辛等鞫按 ,至杖皇太子 ,囚
之宫中别室,杀挞不也、撒剌等三十五人,又杀速撒等诸子;
其幼稚及妇女、奴婢、家产,皆籍没之,或分赐群臣。燕哥等
诈为太子爰书以闻,上大怒,废太子,徙上京,乙辛寻遣人杀
于囚所。帝犹不寤,朝迁上下,无复纪律。
天祚乾统元年,凡大康三年预乙辛所害者悉复官爵,籍没
者出之,流放者还乡里。至二年,始发乙辛等,剖棺戮尸,诛
其子孙,余党子孙减死,徙边,其家属奴婢皆分赐被害之家。
如耶律挞不也、萧达鲁古等,党人之尤凶狡者,皆以赂免。至
于覆军失城者,第免官而已。行军将军耶律涅里三人有禁地射
鹿之罪,皆弃市。其职官诸局人有过者,镌降决断之外,悉从
军赏罚无章,怨讟日起;剧盗相挻,叛亡接踵。天祚大恐,益
务绳以严酷,由是投崖、炮掷、钉割、脔杀之型复兴焉。或有 
分尸五京,甚者至取其心献祖庙。虽由天祚救患无策,流为残
忍,亦由祖宗有以启之也。辽之先代,作法尚严。使春子孙皆
有君人之量,知所自择,犹非祖宗贻谋之道;不幸一有昏暴者,
少引以藉口,何所不至。然辽之季世,与其先代用刑同,而兴
亡异者何欤?盖创业之君,旋立于法未定之前,民犹未敢测也;
亡国之主,施之于法既定之后,民复何所赖焉。此其所为异也。
传曰 :“新国轻典 。”岂独权事宜而已乎?
天祚末年,游畋无度,颇有倦勤意。诸子惟文妃所生敖卢
斡最贤。萧奉先乃元妃兄,深忌之。会文妃之女兄适耶律挞曷
里,女弟适耶律余睹,奉先乃诬告余睹等谋立晋王,尊天祚为
太上皇。遂戮挞曷里及其妻,赐文妃自尽,敖卢斡以不与谋得
免。及天祚西狩奉圣州,又以耶律撒八等欲劫立敖卢斡,遂诛
撒八,尽其党与。敖卢斡以有人望,即日赐死。当时从行百官、
诸局承应人及军士闻者,皆流涕。
盖自兴宗时,遽起大狱,仁德皇后戕于幽所,辽政始衰。
道宗杀宣懿皇店,迁昭怀太子,太子寻被害。天祚知其父之冤,
而已亦几殆,至是又自杀其子敖卢斡。传曰 :“于所厚者薄,
无所不薄矣 。”辽二百余年,骨肉屡相残灭。天祚荒暴尤甚,
遂至于亡。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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