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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中国古代为见义勇为者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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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Joaquin (鹞子★我心依旧), 信区: History       
发信站: BBS 水木清华站 (Fri Apr 16 12:40:57 1999)



郑显文 于鹏翔

  弘善抑恶、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中国古代社会许多
见义勇为的事迹,为人们所传颂。历代统治者也从维护专制统治的立
场出发,汲取了古代儒家学说中有关“义”的思想,制定了关于见义
勇为的法令法规。这些法令法规有的早已佚失,有的散见于不同的文
献之中。对此,进行整理与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中华民族是一个正直、勇敢的民族。一方有难、八方援助的人道
主义精神千百年来已在中华民族心灵深处扎下了根。然而,也有一些
人从利己主义立场出发,面对邪恶势力及危害社会安全的现象却无动
于衷。对于这种情况,许多朝代都制定了专项法律条文,对见危不救、
见义不为的行为给予恶惩。

  在笔者见到的史料中,对见危不救的惩罚措施可上溯到秦朝。
1975年,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了大量的秦代法律竹简。我国学者对
其分类整理,出版了《睡虎地秦墓竹简》一书,在其中《法律问答》
里,就记载了对见义不为的惩罚措施。其中规定:“贼入甲室,贼伤
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审
不存,不当论;典、老虽不存,当论。”该篇还记载:“有贼杀伤人
冲术,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野),当赀二甲”。从这两段秦简
的内容看,秦代对见危不救的处罚规定十分严格,凡邻里遇盗请求救
助而未救者,要依法论罪;凡有盗贼在大道上杀伤人,路旁之人在百
步以内未出手援助,罚战甲二件。

  及至唐代,对见危不救、见义不为的法律规定更加详细。《唐律
疏议》中有许多这方面的法律条款。如该书卷28规定:“诸邻里被强
盗及杀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闻而不救助者,减一等。力势不
能赴救者,速告随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论。”若“追捕罪
人而力不能制,告道路行人,其行人力能助之而不助者,杖八十;势
不得助者,勿论”。此外,在唐律中还有对诸如发生火灾、水灾等重
大险情时的救助规定,如《唐律疏议》卷27中有:“见火起,烧公私
廨宇、舍宅、财物者,并须告见在邻近之人共救。若不告不救。减失
火罪二等”,合徒一年。这些规定是儒家礼学与封建法律相结合的典
范。

  宋代关于见危不救的法律条款与唐代相同,《宋刑统》卷28中有
明确的记载。明清时期,也有类似的规定。如《大清律例》卷24中规
定:“强盗行劫,邻佑知而不协拿者,杖八十”。

  总之,自秦以后,历代封建统治者大都制定了对见危不救予以严
惩的法律条款。这是因为,如果任这种风气蔓延下去,势必会造成邪
气上升,道德沦丧,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为了鼓励更多的人勇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为了能在社会上形成
一种弘扬正义、惩治邪恶的社会风气,许多朝代都制定了对见义勇为
给予奖励的法规。

  秦代是我国封建社会较早实施对见义勇为者给予奖赏的朝代。

  唐玄宗开元二十五年(737年),唐朝政府颁布了捕获罪犯给予奖
励的办法。据仁井田升《唐令拾遗》“捕亡令第28”载:“诸纠捉盗
贼者,所征倍赃,皆赏纠捉之人。家贫无财可征及依法不合征倍赃者,
并计得正赃,准五分与二分,赏纠捉人。若正赃费尽者,官出一分,
以赏捉人。”这项法令开创了国家对捕获罪犯、见义勇为者给予物质
奖励的先河。宋、金时期,也都颁布过类似的法令。

  元朝是我国北方少数民族蒙古族建立起来的政权,在元代的法律
文献中,也多次提到政府给予捕获盗贼者奖励的规定。早在元世祖忽
必烈时期,就颁布过奖赏令:“诸人告或捕获强盗一名赏钞五十贯,
窃盗一名二十五贯。应捕人告或捕获强盗赏钞比诸人减半,犯人名下
追征,犯人财产不及,官司补支”(《元典章》卷51)。此后元成宗、
元仁宗等许多皇帝都下令推行这项措施,直至元朝灭亡。到了明朝时,
除对捕获盗贼者给予物质奖励外,还试行了赏官制。在洪武元年(
1368年)颁布的《大明令》中规定:“凡常人捕获强盗一名、窃贼二
名,各赏银二十两。强盗五名以上,窃贼十名以上,各与一官”。清
朝沿袭前代的规定,据《大清律例》卷24记载:“如邻佑、或常人、
或事主家人拿获一名(盗贼)者,官赏银二十两,多者照数给赏。”
对于在与罪犯搏斗中受伤的见义勇为者另行奖励,如京城地区“将无
主马匹等物变价给赏”,京外各州、县将审结的无主赃物变给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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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最难久,故多情人必至寡情;
            性自有常,故任性人终不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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