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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warrior (痛苦中醒来还是...), 信区: LangHeaven
标 题: [De]德国的国家体制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Fri Apr 9 20:11:08 2004), 站内信件
德国的国家体制
德国实行联邦制,国家政体为议会共和制。联邦总统是国家元首,由联邦大会选举产
生,任期5年,可以连任一次。联邦总统可对外代表国家签署条约、任命驻外大使和接受外
国大使递交国书。总统有权向联邦议院提议总理人选,经议会选举后任命。联邦各部部长
、联邦法官、高级联邦官员先由总理建议再由总统任免。总统有权签署和颁布法律,但是
法令、命令须经联邦总理或有关部长签署后才能生效。
议会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德意志联邦议院是的德国的人民代表机构,由人
民每4年选举一次。联邦议院的任务是立法、选举联邦总理和监督政府。联邦议院的议员是
全民的代表,并不完全代表议员所在政党的利益。联邦参议院是16个联邦州的代表机构,
参与联邦的立法与行政,其议员由各州政府成员或其全权代表组成,每州有3-6个席位。(
图为新建的议会大厦)
联邦政府由联邦总理和联邦各部部长组成,联邦总理为政府首脑,总理决定政府的政策方
针,各部部长依照方针独立领导各部的业务。联邦总理虽不受总统的领导,但他有义务经
常向总统或书面或口头报告政府的政策及各部的工作。和平时期军队由国防部长掌握,战
时则由总理掌管军队,担任总司令。
为使国家有一个新的、自由民主的秩序,1949年制定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19
90年10月3日起,《基本法》对统一后的整个国家有效。
联邦制国家的原则是德国不可触犯的宪法原则之一。依照《基本法》的原则,联邦州不是
隶属于中央的省,而是本身具有国家权力的政体。各州均有权制定自身的州宪法,但必须
与《基本法》的共和制、民主制、法治和福利社会的国家原则相一致。除外交、国防、货
币、金融、部分税收、铁路、航空的立法权归联邦外,其他方面的立法权属于各州。只要
联邦不曾对某一事物立法,各州就有权对此立法,如外国人法可由各州酌情制定。地方法
的制定与实施是各州的职能。由于历史的原因,各州的地方法不全然相同,但是各州的地
方行政管理方法却是相同的。
市、县和乡镇是德国最基层的政体单位。根据《基本法》,这些地方有权在宪法的范围内
,对地方的一切事务自立自主地作出决定。所有的市、县、乡镇的组织机构必须经民主选
举产生。地方自治权包括地方短途公共交通、地方道路建设、水电及煤气供应、废水处埋
和城市建设规划、成人教育等事项,以及学校、剧院、博物馆、医院、体育场所和公共游
泳池的建设。
联邦宪法法院负责监督基本法的执行情况,负责裁决联邦与州之间或联邦各机构之间的纠
纷。德国的司法体制由五部分组成,即:普通法院(包括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行政法
院、财政法院、劳工法院、社会福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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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injure no man, but to bless all manki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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