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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dogcat (评论员), 信区: Philosophy
标  题: ##社会契约论(译者序)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1年06月04日09:44:01 星期一), 站内信件


                  译者序言
  公认的十八世纪最伟大的、最深远地影响了历史的作品是哪几部?人们可以很轻易
地说出亚当·史密斯的《国富论》、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
  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1712-1778)的
《社会契约论》和《爱弥儿》,一论政治一论教育,奠定了他的启蒙大师的历史地位。
很少有几个哲学家能带来卢梭著作那样的震撼。且不说他的《爱弥儿》在教育学上的成
就,就说他的《社会契约论》中的“主权在民”一说,就划分了一个时代。
  有说卢梭的政治理论深受帕拉图的《理想国》的影响。《理想国》的概念,建立于
人性善的理念基础上,帕拉图笔下的苏格拉底说,“只有正直的人才会幸福”,“善的
意志”成为他的理想国的基础。卢梭也相信人性善,他提倡宽容理性,坚定地反对任何
政治暴力。同是论述理想国的原则,不同于帕拉图,卢梭将其理论框架完全建立在“人
生而自由”的基础之上,也就是说“自由意志”。这个基础就实在多了。很早以前,人
们有一个更好的但文言的说法:“天赋人权”。由天赋人权作为第一原理,他所构造的
不再只是理想,而是现代公民社会的基本原则。公民社会中,公民失去了自由人无所不
为的自由,而得到公民的政治权利-政治自由。他的《社会契约论》(又译《民约论》
)所要解决的是人权和法律的有机结合。从此,合法性只能来自人民,成了卢梭的继承
者和背叛者的共同的理念。-前者产生了美国革命和民主的建立,后者以人民之名专权
屠杀。卢梭,作为“主权在民”的勾画者,就是在二百年后还处于争论的中心:他的理
论到底是在提倡民主自由,还是在提倡极权暴政?
  人权是属于个体的,法律是属于国家的。个体约定而成国家的合理性,是法律有效
性和政权合法性的终极判断。自由,不是来自法律对个人的保护,而是来自个体对立法
的彻底参与。这是切实保障个体自由的先决条件。在这一过程里,个体利益的“交集”
而非“并集”(不完全是数学上的那种)形成公民意志-主权者的意志-一般意志,而
这种主权者因为个体的不断参与,其内容是常新的,其利益与个体利益共荣的。从这一
点出发,多数人说了算的约法三章必然地成为主权在民的道德的体现方式。
  卢梭把政权明白地分成了立法和行政两个部分,前者属于社会契约的范畴,而后者
不是契约的内容(因此是可变可推翻的)。这个理念对后来民主政治的发展有着不可磨
灭的贡献。在卢梭之前,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对法律的理解更加深刻,唯缺卢梭
的“主权在民”的动力。《社会契约论》本身是自恰的政治理论专著。它自始至终只扬
弃了一种体制:专制政府。按卢梭的话,这就是那种蔑视法律把个体的权力高于主权者
之上的体制。其他的体制,卢梭仅仅论述了它们合法的自然依据。从直接民主制、贵族
代议制到君主立宪制,统治的根据必须是人民主权-其真正表达就是法律。卢梭并进而
把任何真正依法而治的政体统称为共和政体。
  卢梭的理想并不是人们常说的直接民主制,而是罗马为代表的精英选举代议制。为
了对幅员大国的有效治理,由幅员不大的精英代议制政体合众联邦几乎在《社会契约论
》中呼之欲出而与百来年美国的历史相呼应。这一点,多少为中国未来的民主化道路指
明了方向。
  卢梭的起点是一个假想的自给自足的自由人的国度,然后才有社会契约和公民社会
的形成。无疑,他的基础隐伏着危机-因为他基于的是假想国而非事实的观察。后一时
代的法国政治历史学者德·托克维尔,从他对美洲民主的发生发展的观察,著有《民主
制在美洲》的名著,他的起点无疑就更加坚实。两者的著作其实有着一个共通之处,寻
找一个合乎人性的道德的社会形态。
  在卢梭看来,他那个时代的政治社会形态是腐朽的,他要到古希腊时代才能找到合
理的回归。他的起点,严格来说,是太过简单了,而他的结论,也太机械了。想一想,
从一个假想的自给自足的个体自由人到公民社会的形成,有没有可能跳过商品经济的发
展?在卢梭的理论里没有商品的地位,他所处的启蒙时代决定了他成不了亚当·史密斯
。尽管如此,今天分析他的思想,采纳他思维的合理成分,是每个有志于中国民主化进
程的知识分子必修的一课。
  《社会契约论》分成四册,大致上,第一册论人民和主权者;第二册论法律和主权
者;第三册论政府和主权者;第四册以古罗马历史出发论述了主权者意志实现的某些细
节。
  1985年法学家费孝通在宽松的时期呼吁全社会学习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原
因无他,任何明眼人都看得出来,中国还没有一个公民社会,而它是现代民主法制的基
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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