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ilosophy 版 (精华区)
发信人: dogcat (评论员), 信区: Philosophy
标 题: 社会契约论(3续)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1年06月04日09:50:39 星期一), 站内信件
《社会契约论》第三册第八章
任何政府形式都不能适合所有国家
自由不是一个所有气候下都能长成的果实,它并不是任何人民都可以获得的。孟德
斯鸠建立了这一准则,对它越是深究,其真理也就越明显;对它越是反驳,就有更多的
机会以新的证据证明它的准确。
世界上任一政府,其公务人员都是只消耗而不能生产。那么这些消耗的来源是什么
?是成员的劳动。公众需求是由个人的过剩来支持的。从这一点看,只有当人们生产多
于他们的所需时,才能够维持公民国家。
这种过剩在世界各地并不一样。有些地方多一些,有些地方少些,而在另一些地方
生产刚好对等消耗,有时甚至是不足以消耗。这一因素决定于地方的肥沃,土壤所需的
劳作,出产的种类,居民的体力,他们需要消耗的数量,和总的关系所包含的其他同样
的因素。
另一方面,每一个政府并不都是同一特性的;有些比其他的要更加贪得无厌,其差
异是基于另一个原则,就是,税收离其来源越远,它的负担越大。这里,负担不应用税
收量来度量,而是税收从来源收取又回到来源所要覆盖的距离。当此循环进行迅速而建
制良好时,赋税多少都是没有关系的:人民会总是富有而国家财政总是处于成熟状态。
相反的情况下,不管人民拿出多少都没有什么回馈,其源泉终归要在不断的榨取下干涸
;此时国家永远不富而人民总是贫困。
既然税收负担正比于人民和政府间的距离,在民主制下人民的税收负担最轻,贵族
制下重一些,在君主制下最重。君主制因此只适用于富足的国家,贵族制适合于中等富
庶和大小的国家,而民主制于贫穷的小国。
在这一方面我们越是思考这个问题,我们就会在自由国家和君主国家之间发现更多
的不同:前者一切都用于公共事业;而后者公共资源和私人资源成反比,一个增加另一
个就得减少。最后,君主专制政府不会为了臣民的幸福而统治,相反,它是要迫使其人
民贫苦以便统治。
在每个地区,我们可以根据自然条件来决定最适宜于其气候的政府形式,甚至于它
应有的居民特点。
贫瘠的地区土地出产需要比出产所值更多的劳动,它应该或者不被开垦居住或者由
未开化的野蛮人占有。劳动所获不多于民生需要的地区应由野蛮人居住;这种地方不可
能有政治社会。劳动出产比生活必需有相当超出过剩的地区,适宜于自由的人民;那些
拥有富饶肥沃的土地,因其不需太多劳动就所得丰硕,应该由君主制统治,使臣民的过
剩为统治者的奢侈所消耗,因为由个人来消费不如由政府吸收。我知道这有例外,但它
们恰恰证明了这一法则,迟早他们会引起动荡而使一切回复自然的安排。
我们一定要区分一般法则和特殊原因造成的影响。即便整个南方都是共和国的天下
而整个北方都是君主专制政府,仅仅考虑气候的因素,还会有这样的事实:君主专制制
度适宜于热带,野蛮人适宜于寒带,而良好的政治属于温带。我知道这一原则虽会为人
接受但它的应用会为人诟病:有人会说寒带有肥沃的土地而热带也有贫瘠的国家。但这
只是那些未通盘考察的人才会有的困难。如我所说,一定要考察诸如劳动、力量、消费
各个因素。
假定同样大小的两块疆土,一个出产有五个单位,而另一个十个单位。前者消耗四
个单位而后者九个单位,前者的过剩就是五分之一,而后者是十分之一。两者的过剩既
然是反比于出产,只出产五个单位的疆土的过剩就多出于出产十单位的疆土一倍。
但这里并没有双倍产量的问题,我不认为一般而言任何人会把寒带国家的出产等同
于热带国家的产量。无论如何,我们不妨假定这种相等,比方说,英国等于西西里,波
兰等于埃及。再南边一点,我们有非洲和印度;再北边一点,我们一无所有。农业生产
方式会对生产的产量造成什么影响?在西西里,只要刮刮地皮就行了,而英国就得花气
力耕作!当需要更多的人力以出产等量的产品,它的过剩必然要小。
我们还要考虑在热带国家给定人口消耗相对很少的事实。因为气候,人必须少吃以
保持健康。欧洲人如果在热带国家要象在家一样的饮食,就会死于痢疾和不消化。查丁
(Chardin)写到,“相比于亚洲人,我们是食肉兽和狼。有人认为波斯人的节
省是因为其垦殖不良,但我相信他们土地之出产不丰是因为其人口所需不多。如果他们
的节约是由于稀有,只有穷人才会吃得少,但一般而言,每个人都少吃;从一省到另一
省,人们的食量依土地肥沃而变化,结果,整个王国人们都非常节约。他们安于自己的
生活方式,说只要看一看他们的肤色就可以知道他们的生活方式比基督徒的方式好多少
。波斯人确实拥有平滑的皮肤;他们皮肤诱人精致而富于光泽,他们的领地属民依欧洲
人方式生活的亚美尼亚人,却有着粗糙斑斑的皮肤和肥粗的身躯。”
人民离赤道越近就吃得越少。他们几乎不吃肉;而好食大米、玉米、cousco
us、小米和manioc。在印度成百万的人每天所耗不到一索。就是在欧洲的人胃
口也是南北迥异。德国人的一顿晚饭可以让西班牙人吃上一星期。在人民狼吞虎咽的国
家,奢侈是由他们消耗的东西来表现。在英国是一桌肉食,在意大利是糖和花朵的款待
。
衣着上的奢侈也有着同样的倾向。在季节变化突然的地区人民有简单耐用的长袍;
在衣服只是装饰的地区,他们更介意外表而不是实用,衣裳本身就是奢侈。在拿波里的
泊西里泊地方每天都有人穿着镶金的西装而赤足。建筑也是如此:当人们不用担心气候
时,辉煌就是他们唯一的讲究。在巴黎和伦敦,人们想的是如何温暖而舒适。在马德里
他们有着豪华的画室,但窗户大开,卧室类似鼠巢。
食品在热带国家更美味营养;这是第三种因素,它也必然影响上述第二种因素。为
什么意大利大量消费蔬菜?因其营养滋味兼佳。在法国这些蔬菜有的大多是水分而无多
少营养,在餐桌上几乎没什么价值。但它们还是要占有同样的土地至少是同样的劳动力
来种植。可证的一个事实是,不太好的野麦可以比法国小麦出产更多的面粉,而法国小
麦又比更北一些的小麦出得多一些。从这我们可以导出,一般而言,从赤道到极地有一
个逐渐的过渡。从同样的出产中却拿到较少的食品,这一不利不是太明显了嘛?
不止于所有这些差别,我还可以加上另一条,它来自上述各项而反过来强化了它们
:比之于寒带国家,热带国家不需要太多居民而能够供养更多的人口;这产生了一个双
倍的过剩,而有利于专制政府。给定人口的人民占据的地方越大,他们的反抗就越发困
难,因为他们不能迅速地秘密筹划,政府总是可以轻易地发现其密谋而切断其通信。人
民人口越是集中,政府越难以侵夺主权者;人民领袖可以如官员身处内阁中一样安全地
在家中策划;人群也可以如士兵在军营中一样在广场快速地集中。于是乎长程距离于暴
君有相当的好处。每个政府为自己提供的这样的强势就如杠杆的支点【原注1】,使它
的统治力量随距离增加而强化。然而,人民的力量只有集中时才有效,一旦分散它就烟
消云散了,如同散在地上火药一粒粒地燃烧。人口最稀疏的国度也最适合暴政的独裁;
残暴的野兽只能在荒野中称王。--------【原注1】这并不和我前面说的(第
二册第九章)大国不利相矛盾,我在那里论述了政府对其成员的权威,而在此我在考察
政府对臣民的力量。其政府分散的成员如同一个杠杆支点,通过它作用于边远的百姓,
但它并没有一个对其成员自身的杠杆支点。杠杆的长度在一种情形下是弱点而在另一种
情形下是优点。
《社会契约论》第三册第九章
德政的标志
如果在绝对的意义上问“什么是最好的政府?”,或者它难以决定,或者随着人民
绝对和相对的处境它有许多种答案,这个问题是没有答案的。
但如果我们问我们如何判别人民治理的好坏,那是另外的问题;它是可以依事实回
答的。
然而,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因人而异的。有的臣民要求公共安全,就会有公民要个人
自由;有人要财产安全,就会有人要人身安全;有人认为政府要尽量地严厉,就会有人
要政府尽量地宽容;有人要提倡惩罚犯罪,就会有人提倡防止犯罪;有人喜欢自己的国
家被邻国惧怕,就有人喜欢自己的国家被邻国冷淡;有人高兴于资金周转,其他人就会
要求人民丰衣足食。但就算我们在上述和其他同样的问题上都有共识,问题就真的接近
答案了吗?就算我们都接受了一个共同的尺度,我们又如何能接受其应用呢?道德是不
能精确度量的。
对我而言,我总是惊讶,为何一个那么简单的尺度或者没人认同或者被不认真地拒
绝。政治集团的目的是什么?其成员的存在和兴旺。他们存在和兴旺的最确定的标志是
什么?他们的人口和生长率。我们不必再寻找其他有争议的尺度了。当所有其他方面相
同,最好的政府无疑是那个在其治下不需归化和殖民等外来手段而公民增加最多最快的
政府。最坏的政府是其治下使人民减少的政府。计算师们,现在是你们的任务了,计数
、测量、比较。【原注1】--------【原注1】依同样的原则,可以判断哪个
世纪最有利于人类的兴旺发达。人们倾向过分地尊崇艺术文学的繁荣世纪,而非洞察其
文化的秘密对象或考察其有害的结果。“无知者把奴隶制的东西称为‘人道’。”(塔
西图:《Agricola》)难道我们不应该在书中的格言里看到使书的作者开口说
话的粗糙的自私自利吗?不应该,不论他们说的是什么,当一个世纪徒有辉煌而丧失其
人口,一切完好就只会是神话;诗人纵有十多(残缺一行)考虑整个民族的特别是人口最
为稠密的国家的兴旺。冰雹可能毁灭几个地区,但它很难造成饥荒。叛乱和内战可以让
统治者惊慌,但它们不会造成人民真正的不幸,人们反而享受着领袖们争权夺利无暇他
顾而造成的喘息机会。是他们永久的条件导致了他们的兴旺或灾难;当一切都在枷锁下
粉碎时,那一切都要成为徒然浪费,此时领袖们才能轻易将他们破坏。“在他们造就废
墟的地方,他们称之为和平。”(塔西图:《Agricola》)当高官的争执冲击
着法兰西王国,巴黎的副主教怀揣匕首走向议会的时候,这并没有阻止人民幸福、人口
繁盛、生活自由和诚实富庶。在古代,希腊在最残酷的战争中发展起来;血流成河,国
家反而人丁遍地。马基维利说,“看起来,在谋杀内战公权掠夺中,我们的共和国却变
得更为强大;其公民的品德、道德和独立对国家的加强比所有纠纷对国家的消弱也更为
有效。”些许动荡给灵魂以弹性,使物种真正繁茂的更多的是自由而不是和平。
《社会契约论》第三册第十章
政府滥权和腐败趋势
正如特殊意志总是不断的对抗一般意志,政府也总是会尽力违背主权。这样的努力
越大,国家结构就越衰败,因为这里没有其他对立于统治者的团体意志来制衡它,迟迟
早早统治者会不可避免地压迫主权者而破坏社会契约。从政体诞生起,这一内在的必然
缺陷就在不断地使之走向消亡,诚如老龄和死亡在破坏人的机体。
政府腐败有两个一般方式:收缩或国家解体。
当政府从多数人过渡到少数人,这是收缩,如从民主制到贵族制,从贵族制到君主
制。这是一个自然趋势【原注1】。如果它从少数人到多数人过渡,可以说它是扩展,
但这一方向上的发展是不可能的。
除非政府能量耗尽使它弱到不能保持现状,政府永远不会采取新的形式。扩展只能
使它更形虚弱,它的力量会减少为零,从而更难保障自身。它一定得上紧发条来保证它
不再衰落;否则它支持的国家就会没落消亡。
国家的解体可以用两种方式发生。
首先,它可以是统治者不再依法对国家进行行政管理,而是篡夺了主权权力。它伴
随着明显的变化:不是政府在收缩,而是国家在收缩;我的意思是,国家作为整体解体
了,而另一个国家在原有基础上形成,它只包含政府的成员。对余下的人民,新的国家
只是一个彻头彻尾的主人或暴君。于是,一旦政府颠覆了主权,社会公约立刻破灭,所
有原有的公民也就理所当然地拿回了他们的天然权利,他们只是出于被迫,而无服从的
义务。
同样的情形还发生在当政府成员分别地篡夺了他们本应作为一体实现的权力。这同
样是违法的,但会产生更大的动乱。不妨说,统治者的数目是和官僚的数目一样多,如
此解体了的国家或是消亡或是改变形式。
当国家解体,不论政府滥权出于何种形式,可以用无政府统称之。更精确的说,民
主制消失成暴民统治(mob rule),贵族制成为寡头政治(oligarch
y),我还可以加上一条,君主制褪化为暴政(tyranny),只是这个词的语意
需要解释清楚。
在普通的意义上,暴君是指统治残暴无视正义法律的国王。在精确的含义上,暴君
是一个本无任何权利而攫取了君主权威的个人。这是希腊人的暴君含义。他们不加区分
地把它用于非法登基的国王,而不论其善恶【原注2】。因此,暴君和篡位者是同义词
。
为用不同的名称称呼不同的事物,我用“暴君”一词称呼君主权威的篡位者,而用
“专制君主”(despot)称呼主权权力的篡权者。暴君虽非法登位但依法而治,
专制君主可是把自己放在法律之上。因此,暴君不一定是专制君主,但专制的君主一定
是暴君。--------【原注1】水城威尼斯共和国的缓慢形成和发展为这一过程
提供了著名的例证;惊人的是,以一千二百年的历史,威尼斯人好象依然处于由119
8年的Serrar di Consiglio开始的第二阶段。至于那些他们谴责
的古代大公们,不论《Squitinio della Liberta Vene
ta》怎么说,可以证明他们不是主权者。
肯定有人会提出罗马共和国作为对我的反驳,说他们经历了相反的过程,从君主制
过渡到贵族制,从贵族制过渡到民主制。我看事情远非如此。
罗慕洛建立的第一个政府是混合政府,它很快堕落成为专制政府。因为某种特殊原
因,国家幼年夭折。塔克文的放逐标志着罗马共和国的真正再生。但一开始,它没有采
取稳定的形式,废除贵族等级的失败意味着工程只进行了一半。因为合法行政机构中最
糟糕的世袭贵族制与民主制时时冲突,如马基维利所证明的,政府形式也不确定而多多
变化,直到保民官制度的建立;从那时起,才有了真正的政府,真正的民主制,因为人
民不仅是主权者,还是官员和法官,元老院只是一个从属的机构,来制约或集中政府的
权力,执政官虽然身为贵族、主管官员、战争中的绝对指挥官,在罗马他只是人民领袖
。
正是在这一时期,政府开始依其自然趋势走向贵族制。当贵族们自己废除了自身等
级,贵族制不再象日内瓦和威尼斯那样局限在贵族等级的实体中,而是在包括了贵族和
平民的元老院实体里,甚至是在篡夺了实际权力时的保民官实体里;因为文字并不能对
事情有何作用,当人民有了统治他们的领袖,他们形成了贵族制政体,不论他们有着什
么样的名称。
贵族制的滥权导致了三方内战。苏拉、凯撒和奥古斯塔成为事实上的君主制,最后
,国家终于在Tiberius专制政府下解体。罗马历史因此没有否定我的原则,而
是证明了它。【原注2】“在习惯了自由的国家中,所有那些保有永久权力的人都被叫
做和认为是暴君。”(Cornelius nepos:《Mitiades》)亚
里斯多德在他的《Nichomachean Ethics》第八册第十章中曾把分
辨暴君和国王的关键定为前者统治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后者是为了其臣民的利益;除了
一般而言所有的希腊作家都使用完全不同的“暴君”定义这一事实外,如Xenoph
on的《Hiero》清楚显示的,从亚里斯多德的区分中只能导出自古以来世上从无
一个国王。
《社会契约论》第三册第十一章
政体的消亡
这,就是哪怕最好的政府形式也无法挽回的自然趋势。如果斯巴达和罗马都会消亡
,哪个国家能期望永恒呢?那么如果我们想形成一个持久的国家,就不要梦想什么永恒
罢。为了成功,千万要避免尝试不可能的事,去愚昧地相信我们可以给我们的工作以永
恒,人拥有的一切都不是永恒的。
政体,诚如人的肉体,在它出生的时候也就开始了死亡的过程,它内部有着它最终
消亡的原因。但肉体和政体也都有着或强或弱的结构以使它保留或长或久的时间。人体
结构来自天然,而国家结构是一种艺术。人不能延长他自身的生命,但他可以通过给以
国家最好的结构使其尽量久的存在下去。最佳结构的国家最后还是要消亡,如果它不是
在幼年被偶然的因素摧毁,它的存在要长于其他的国家。
政治生命的关键是主权权威。立法权力是国家的心脏;行政权力是驱动一切部门的
大脑。大脑瘫痪了人还可以继续存活。虽然是白痴,但还是活着。然而,一旦心脏停止
了功能,它的身体也就死亡了。
国家并不是依靠法律而生存的,而是依靠立法权力。昨天之法不能禁锢今天,但沉
默就是一种默许,如果主权者在它能废除任何法律时而不予行动,就构成了主权者对所
有法律地不断认可。除非主权者否决了它过去的申明,它过去所声明的意志就还是它现
在的意志。
那为什么旧的法律还是受人尊重呢?这正是因为它是旧的法律,我们可以认为法律
的持久正说明它的优秀:如果主权者不总是认为它非常成熟,它早就把它废除了。因此
,结构良好的国家的法律不会削弱反而会不断增加新的力量;它的古旧的声望使它日益
受人尊重。而当法律随年代而削弱,这表明立法权力变得功能不再,国家也就去死不远
了。
《社会契约论》第三册第十二章
主权权威的自身保障
主权者除了立法权力外没有任何其他力量,它只能通过法律起作用,既然法律只不
过是一般意志的真正表达,主权者也只有在人民集会的时候才能体现。“人民集会?”
有人会说,“多蠢的幻想!”它虽是今天的幻想,却是两千年前的现实。难道人的本性
改变了吗?
道德范畴的可能极限并不象我们想象的一般狭小。是我们自己的软弱、邪恶和偏见
局限了它们。低劣的灵魂不相信伟大的人,极可怜的奴隶会嘲笑“自由”这个字眼。
让我们借古人之风来看看今日之所能为。我不想说古希腊的共和国,但是罗马共和
国,在我来看,是一个大国了,罗马市是个大型城市。城市的最后一次人口普查显示有
四十万武装公民,罗马帝国的最后一次普查报有多于四百万的公民,还不记臣民、外国
人、妇女、儿童和奴隶。
很易想象时时举行首都和市郊众多人民集会的困难所在。有时罗马市民几星期都不
集会,而有时一星期它有数次集会。人民不仅执行主权的权利,还执行一些政府功能。
一些商务得以往来,一些案件得到判决,在此公众集会中,整个人民如履行其公民职能
般频繁地履行作为官员的职能。
上溯到最早的民族历史,我们看到大部分的古代政府,哪怕是君主政府,比如玛西
东和法兰克,都有着同样的委员会。无论如何,这一铁的事实驳回了所有的反对。在我
看来,从事实中导出的可能性有着相当成熟的理性。
《社会契约论》第三册第十三章
主权权威的自身保障(续)
仅仅一次人民集会通过对法律的认可而决定国家的构成还是不够的;建立了永久的
政府或对官员的选举制定了特定的监督也是不够的。除了那些因意外因素必须的特殊集
会外,还一定要有定期的不能取消或推迟的集会,在这一天,人民为法律召集在一起而
不必其他的正式通知。
除了这些依法定日期举行的合法集会外,任何其他人民集会,如果没有经过预定的
手续由有此权力的官员召集,都应该是被认为非法的,而所有其决议都归无效,因为,
集会的命令是依法产生的。
至于合法集会的频率,其所依因素太多而无一定准则。我们只能说,一般而言,政
府越是强大,主权者就要越发频繁地表达自己。
有人会说,这对一个单一城镇还不错,但如果国家包括若干城市,又应如何处理?
是把主权权威分散?还是把它集中于特定一个城镇,而使其他城镇从属于它?
我的回答是两者都不行。首先,主权权威是单一整体,一旦分散也就消亡了。其次
,城镇如同民族,每个都不应屈从于另一个,因为政体的关键是服从和自由的统一,“
臣民”和“主权者”两词是完全相应的,两者的含义统一成一个字“公民”。
我还要回答,把若干城市组成一个国家总是不好,任何作此想者不要使自己忘记了
他逃避不了这一缺点。大国的泛滥不能被用来反对只喜欢小国的人们。但是,小国如何
才能拥有足够的力量来抗拒大国,如古希腊城邦反抗外国国王,或更近的,荷兰瑞士反
抗奥地利王室?
如果,国家不能保证在一定大小,还有一种可能就是,不立首都,政府在各个城市
轮作,国家财产也在各城轮流循环。
使国土平均的为人口占有,使同样的权利延伸到每个角落,使财富和生命无处不在
,国家就会有最大可能的力量和最明智的治理。记住,城墙也不过是用乡村房舍的残砖
败瓦构筑的。每当我看到首都兴建起了宫殿,我就觉得看见整个农村的家庭都在成为废
墟。
《社会契约论》第三册第十四章
主权权威的自身保障(续)
人民一旦依法作为主权者而集结,政府的司法功能就要停止,行政权力也得暂时停
顿,就是最卑贱的人也和首席官员一样神圣而不可侵犯,因为被代表者面前是不需要什
么代表的。发生在罗马公民集会上大部分的骚动都出于对此一准则的无知或忽视。执政
官仅仅是人民领袖,保民官只是发言者【原注1】,而元老什么也不是。
这些停顿的间隙,其间统治者要面对或应该面对更高的权威,总是使政府担惊受怕
;这种人民集会,作为政体的盾牌和政府的缰绳,总是时时使统治者恐怖:使其不遗余
力地提出反对、制造困难、信誓旦旦以使人民对之放弃。当公民贪婪倦怠胆怯,或喜爱
安宁而非自由时,他们不会过久地抵制政府方面的双重努力。于是,当对立的力量不断
增加,主权权威将最后消失,大部分的共和国都是过早地衰亡的。
但是,在主权权威和任意政府之间,有时会有中间的权力,我们必须现在对它加以
讨论。--------【原注1】在英国议会上这一词汇有着几乎同样的含义。这些
功能上的相似会使执政官和保民官发生对立,哪怕所有的司法都已暂停。
《社会契约论》第三册第十五章
代表或代理人
一旦公众服务不再是公民的主要关心对象,他们会想用自己的钱包来提供服务而不
是亲身介入,此时国家就已几近瓦解了。如果战争需要兵士,公民会出钱雇佣而非自己
出战;如果公民集会,公民会派遣代表而非自己出席。懒惰和花钱的结果是,他们最后
要雇佣兵士来奴化和雇佣代理人来出卖这个国家。
是商业艺术的促进,加之对利润的追求、软弱和乐于安逸,使亲身服务变成了金钱
。公民放弃一部分收入以便有更多时间增加财富。花钱,不久你会落入锁链。“财政”
一词意味着奴隶;它在共和国中绝无地位。在真正自由的国家,公民是用自己的手而非
钱来做所有的事。不是为了逃避责任而花费,而是亲自履行其义务。我的想法和世俗接
受的观点相当不同;我相信税收比强制劳动还要不自由。
国家越是结构良好,公共事务就越会在公民头脑中优先于私人事务。实际上,私人
事务会较不重要,而公共福利会占个人福利的较大部分,如此他也就不必用个人手段来
谋此福利了。在治理良好的共和国,人们会踊跃参加公民集会,而在坏政府的治下,他
们一步也不想迈出,因为没人对集会的召开感兴趣,每个人都相信一般意志绝不会在集
会中产生,最后,他们完全投入了自己的家务私事。好的法律使更好的法律得以形成,
坏的法律带来更坏的法律的制定。一旦有人针对国家大事说“这与我何干?”,这个国
家就可被认为是迷失了。
对自己国家爱的减少、对私利的热烈追求、国家的幅员辽阔、战争征服和政府滥权
,导致了把代理人送去参加民族集会的发明。有些国家竟把这说成“第三等级”的代表
,于是把第一和第二优先给予了两个阶级的私利,把公众利益放在了第三位。
正如主权是不能放弃的,它也不能被人代表。它的关键是一般意志,一个意志是不
能被人代表的:它要么是自己,要么不是自己,没有中间的可能。人民代表因此不是也
不能是人民的代理人,他们只是人民的使节,不能最后定夺一切。任何法律不经人民亲
自认可都是无效的;它不能成为法律。英国人认为自己是自由的;他们大错特错了,因
为他们只是在选举议会成员时才自由,而在两期选举之间他们是在奴役中,他们什么都
不是。在他们自由的短暂时间里,英国人的自由方式使他们该当失去这种自由。
代理人是一个相当现代的观念:它来自那个使人类败坏、使人这个名字蒙羞、邪恶
荒唐的封建政府。在共和制,甚至于古代的君主制下,人民从无代表,这个词根本不存
在。在保民官非常神圣的罗马,几乎没有人会想到他们可能篡夺人民的职能,而在盛大
的群众集会中,他们也从未试图把群众专政转化成自己的权威。群众集会的规模有时所
引起的困难由格拉奇时代可见一斑,许多群众要从屋顶上扔下他们的投票。
当法律和自由就是一切,困难就不算什么。这些聪明的民族从不让任何人超出它应
有的范畴:他们的法西斯权杖卫士【译注1】可以做他们的保民官不敢做的事;他们不
怕他们的权杖卫士会把自己代表。
为了解保民官为什么有时可以代表他们,我们只要理解为什么政府可以代表主权者
。既然法律是一般意志的表达,显然,人民在行使立法权力时是不能为人代表的;但是
,当它在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力时,它可以也应该由人代表。这表明,如果深入审视
,世上很少有几个民族拥有法律。尽管如此,可以肯定,不具有任何行政权力的保民官
并不是凭着他们的官职来代表人民,而是要超越元老院的权力才能代表人民。
在希腊,一切人民必做的事它都自己来做;它不断地在户外举行集会。希腊人生活
于温暖的气候,他们并不贪财,一切工作都有奴隶完成,自由是他们唯一关心的对象。
没有这同样有利的条件,同样的权利如何能够保持?我们的恶劣气候增加了我们的需求
【原注1】,我们户外的公共场地一年有六个月不能使用,我们失声的语言在开扩的空
气中无法为人听见。我们花了更多的气力于利润而不是自由,我们更怕贫困而不是奴役
。
什么?自由难道只有由奴役的支持才能维持?也许吧。两个极端在此相互衔接。一
切不属于自然的东西都有其不利,公民社会比其他一切更甚。那种一个人的自由必须由
另一人的自由为代价的情形,只有奴隶极端的服从公民才能完全的自由的情形是非常不
幸的。斯巴达就是这样。至于你们现代人,你们没有奴隶,但你们自己就是奴隶;你们
用自身偿付了你们自由的代价。你可以吹嘘你们的偏好,但我在其中只看到更多的胆怯
而不是人道。
我并不是说奴隶制是必须的,或蓄奴权是合法的,因我已证明了相反的结论。我只
是要说明为什么古代人不需要代理人而自认为更加自由的现代人却需要代理人。无论如
何,一旦人民为自己找到代理人,它就不再自由;不再存在。
考虑了以上种种,在现代世界上,除小的共和国以外,我看不出主权者如何还能行
使其权利。但如果一个共和国很小,它会不会被颠覆?不会。我会在以后论述【原注2
】如何能够把小国的易于管理与良好秩序和大族人民的外部力量结合起来。-----
--【原注1】为适应寒冷的国家,东方人的奢侈和柔软使他们期望给自己以锁链,并
比东方人自己更不可避免地顺从锁链。【原注2】我想在此书的后继著作中讨论这一问
题,在处理外部关系时我想到了联邦的课题。这一课题相当新颖,其原则还未曾阐明。
【译注1】lictor,古罗马公共场合下在官员前手持法西斯权杖(fasces
)的小官。
《社会契约论》第三册第十六章
政府组成不是契约
立法权力一旦建立起来,下一步就是建立行政权力,后者要通过特殊行为运作,因
而是和前者完全不同自然分开的。如果主权者能够拥有行政权力,法律和实际就会互相
混淆,也就无人能够区分什么是法什么不是法,如此堕落的政体,很快就会成为它所要
防止的暴力的受害者。
依社会契约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所有人都可以提出大家应该做什么,但没有人有
权要求别人去做自己不要做的事。正是这一给予政体生命和行动的权利,主权者在组成
政府时将之授予了统治者。
有些作家声称构成政府的行为是人民和所选择的领袖间形成的契约,规定了一方的
责任是命令而另一方的责任是服从。我确信这是一种非常奇怪的契约方式。就让我们来
看一看这种观点是否站得住脚。
首先,最高权威正如它不能放弃也不能被改变;对它的限制也就是对它的毁灭。主
权者把一个更高权威放在自己之上是荒谬而自相矛盾的;假定这种对主子的服从义务,
人民也就恢复了自己原有的天然自由。
次之,显然这种人民和某些个人间的契约是特殊的行为。从这可以导出,这种契约
不可能是法律或主权的行为,结果,它只会是非法的。
还可以看出,契约各方彼此只是处于自然法则下,相互间没有任何承诺,这完全违
背于公民社会。因为拥有一切权力,它就可以随心所欲,如此的“契约”一词可以同样
用于一个人对另一人的申明:“我把一切都给予你,条件是你想给回我多少就是多少。
”
国家中只有一个契约:结成社会的公约,它是完全排他的。不能想象还会有其他公
约的存在而不破坏原有的约定。
《社会契约论》第三册第十七章
政府的组成
那么,我们应该以什么方式认可政府组成的行动?我得先指出这一行为是复杂的,
它由另外两者构成:法律的建立和法律的执行。
就前者看,主权者决议应该有一个这样或那样形式的统治实体;显然,这一决议是
法律。
就后者看,人民任命官员来负责建立起来的政府。这种任命是特殊行为,因而不是
第二个法律,只不过是第一个法律的结果,是政府的行为。
困难的是如何理解在没有政府存在前就有了政府的行为,和作为主权者和臣民的人
民如何能够在某些情况下成为统治者和官员。
在此,我们又一次看到政体的一个惊人性质,通过此一性质政体把两个看似矛盾的
运作结合起来。这种运作由主权突然变为民主制而完成,从而不必任何可见的变化,仅
仅由一种新的整体对整体的关系,公民成为了官员,把一般行为转变成特殊行为,把法
律付诸实现。
这种关系的变化不是没有实例的理论细节。它在英国议会时时发生,下院有时会把
自己变成“议会委员会”以更好的讨论某些事务,于是它停止了其主权者法庭的功能而
成为只是一个调查委员会;然后,它会向作为下院的自己报告“议会委员会”的决议,
在彼一名义下重新考虑它用此名义作出的决定。
这是民主制政府的特有的优势:它只要一般意志的单一行为就可以得以存在。随后
,这种临时政府或者继续存在下去,如果此一政府形式得到选择了话;或者以主权者的
名义依法律要求建立政府,从而一切都走上轨道。要保持我前所建立的原则,不可能再
有其他建立合法政府的方式了。
《社会契约论》第三册第十八章
防止政府篡权的方式
从上所述,并根据第十六章,可以说组成政府的行为不是契约的,而是法律的行为
;行政权力的掌握者不是人民的主子,而是人民的雇员;人民可以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
其任命或罢免;他们只是被要求服从而不是达成契约;在他们担负起国家的责任时,他
们不过是履行公民的责任而无权过问其中的条件。
因此,当人民组织起一个世袭政府,不管是出自一个家族的君主还是在一定阶层中
的贵族,人民都不承担任何义务:它只是选择了行政的临时方式,直到它做出另外的选
择。
这样的变化当然总是相当危险的,除非现政府不能保障公众福祉,它应该不被更动
;但这种慎重只是政治的规则,而不是法律的规定,就象国家不会把军事权威放在特定
将军的手里,国家也无义务把公共权威放在任何特定官员的手中。
当然,在此情形下人也不可能一切循规蹈距,来区分正当合法的行为还是煽动性的
鼓吹,来分辨整个人民的意志或是部分人的喧嚷。统而言之,对危险诉求的衡量在此不
能超出法律的严格限制。这一原则非常有利于那些希望违背人民意愿而存在的政府,以
逃避可能的篡权的指控,因为政府可以打着履行其权利的旗帜而扩展其权利,在维护公
共安全的借口下,它可能阻止为修正政府滥权而设计的公众集会。如此强制的沉默于是
会被用以证明那些不敢说话的人的支持,由此引起的骚动又成为制裁敢于抗议者的表面
原因。罗马十人委员会本是选举为一年的,然后又一年年的延续,试图用阻止罗马公民
集会的方式保持其永久权威;世界上所有的政府,在公权力一旦到手之后,都会用此简
单的方法,或迟或早地篡夺主权权威。
我前些时所说的周期性的集会是阻抗或推迟这种罪恶的最佳方式,特别是因为此类
集会不需要正式招集,于是政府也就不能加以阻止,否则,它就公开申明了自己是违法
者和国家公敌。
这些集会,它的唯一目的是维护社会契约,应该总是由两个问题的表决而开始。每
个问题都要独立地表决,两者都不能省略。
第一个问题是:“主权者是否希望保持现有政府形式?”
第二个问题是:“人民是否愿意现任官员继续保有行政权?”
我想我已把我的话说明白了,也就是,国家中任何基本法律都是可以被否决的,这
甚至包含社会公约在内,因为如果全体公民集会并一致同意结束社会公约,无疑这个公
约也就合法地取消了。葛罗休斯甚至相信任何人都可以放弃其国家成员的身份,离开这
个国家以恢复其天然的自由和财产【原注1】。如果一个人可以这样做,否定所有公民
同样的集体决议就是荒谬的。--------【原注1】当然它的条件是人不是为了
逃避责任或在需要时避免为国服务而离开国家。那样,逃亡是一种犯罪并应受罚,那不
是退避,而是背叛。
《社会契约论》 第三册
--
※ 来源:·哈工大紫丁香 bbs.hit.edu.cn·[FROM: hjw123.hit.edu.cn]
Powered by KBS BBS 2.0 (http://dev.kcn.cn)
页面执行时间:207.693毫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