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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dogcat (评论员), 信区: Philosophy
标 题: 形而上学(5)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1年06月02日09:11:05 星期六), 站内信件
章一
“原”的命意(一)〈原始〉事物之从所发始,如一条线或一条路,无论从那端看,
都得有一起点。(二)〈原始〉是事物之从所开头,如我们学习,并不必须从第一章学
起,有时就从最好入手的一节学起。(三)〈原本〉是事物内在的基本部分,如船先有
船梁,屋先有基础,而有些动物有心,有些有脑,另有些则另有性质相似于心或脑的部
分。(四)
〈原由〉不是内在的部分,而是事物最初的生成以及所从动变的来源,如小孩出于
父母;打架由于吵嘴。(五)〈原意〉是事物动变的缘由,动变的事物因他的意旨从而
发生动变,如城市政府,寡头政体,王制以及暴君都叫做“原”(HρJαι)
〈主〉。技艺亦然,尤其显明的是大匠师的精于设计者。(六)
〈原理〉是事物所由明示其初义的,如假设是实证的起点。
(因为“原因”与“原始”之义相通,所以“原”有六义,因也该有六义。)这样,
所谓“原”就是事物的所由成,或所从来,或所由以说明的第一点;这些,有的是内含
于事物之中,亦有的在于事物之外;所以“原”是一事物的本性,如此也是一事物之元
素,以及思想与意旨,与怎是和极因——因为善与美正是许多事物所由以认识并由以动
变的本原。
章二
“因”的命意(一)是事物所由形成的原料,如造象因于青铜,杯碟因于白银,以
及包括类此的各级物料。(二)事物的通式或模型,亦即事物的基本定义,(如2∶1
比例与一般的数是八度音程的原因)以及包涵在内的各级通式和定义的各个部分。(三)
变化或停止变化最初所由以开始者,如建议人是某一举动的原因,父母是子女的原因,
一般说来,造物者就是所造物的原因,致变者是所变化的原因。(四)事物之所以成为
事物的目的;例如为了健康,所以散步。“人何为散步?”我们说:“这使人健康;”
我们认为这样说,就算解答了散步的原因。为了达到目的而引入的各种方法或工具,凡
是推动别一事物之进程的,也可与此同论,譬如人要获得健康就引用消瘦法,或清泻法,
或药物或医疗器具;虽则方式各异,或为工具,或为动作,其目的却都是为了健康。
这些,就是所谓原因的全都要义。原因常有几种讲法,同一事物可有几个原因,几
个不相符属的各别原因。例如造象之因是雕塑艺术与青铜,两者都不为别的,只是为造
象;可是两者并不一样,其一为物因,另一则是动变的来源。而事物也可相互为因,如
体操为健康之因,也可以说健康为体操之因;其一为极因,另一为动因。又,同一事物
可以是相对反事物的原因;有了这个,发生某一事物,没有这个,却发生相对反的事物,
例如我们认定船只遇险是没有舵手之故,那么船只平安就应是有了舵手之故;这样舵手
之“在船上”与“不在船上”就成为船的动因。
现在,所叙诸原因,很明显地,归于四类。音节出于字母,制成品出于原料,物体
出于火、土、及类此的元素,全体出于部分,结论出于假设;这些都是各样事物所由造
成的原因。这些,有的是底层(例如部分)〈物因〉,有的则为怎是(如全体、综合、
与通式)〈本因〉。一般的作者,如种子、医师、建议人,当是一切致动或致静的原因,
〈动因〉。末一类原因是一切事物所企向的终极与本善;为有此故,世间万物都有了目
的而各各努力以自致于至善〈极因〉;至于我们说这是本善,或只是表面的善,那并不
是重要的差别。这些就是原因的四项类别。
虽则归综起来为类不多,但诸因的个别品种是为数繁多的。“因”的含义说起来颇
为分歧;即便是一类之因,有些就说是“先于”,有些则说是“后于”;如体育教师和
医师都是健康之因;又如2∶1比例和数都是八度音程之因;以及某些包括各别事例的
普遍原因就是各个事例的通因。还有在某一属性或某一级属性上论原因的,例如一个讲
法是雕塑家造了这象,另一讲法是帕里克力图造这象,因为那雕塑家恰巧是帕里克力图;
推而广之,凡包括各级属性的普遍词项也都可连带成为原因,如说“人”或广泛地说
“动物”,也是这造象的原因;因为帕里克力图是人,而人是动物。属性原因中有些从
属关系较远,有些较近(例如,说那位“白的”与“那位有文化的”是这造象的原因,
而不说“帕里克力图”或“人”)。除了这些类别之外,原因无论是由于本性或由于属
性,又分为能作用的与在作用两种;例如说房屋的被造成由于建筑师,或说一个瓦匠正
在造屋。由因而及果,也有各样差别说法;例如某一事物可说是这个雕象之因,或说是
一个雕象之因,或说是一般造象之因,又可说这象出于这块青铜,或说出于青铜,或说
出于一般物料;属性因果也与此相似。又,属性与本性诸因可以并合起来说;我们可以
既不说“帕里克力图”也不说“雕塑家”,却说“雕塑家帕里克力图”。
但所有这些可以别为六级,而每级则归于两列;(甲)一列是出于个别的或科属的
或属性的原因或以其科属包括了属性原因,这些又可以合取,也可以单举;(乙)另一
列是“正在作用”或是“能作用”的原因。在作用上来分别原因,就可见到某些个别的
人或事物与他们所作用着的人或事物应同时存在或不同时存在,例如这一诊病者与这一
受诊者,又如这一建筑师与这一正在被建筑物,两者均同时存在;至于能作用〈潜在〉
原因就不尽然了;房屋并不与建筑师同时死亡或毁灭。
章三
“元素”〈要素〉的命意是(一)(子)事物内在的基本组成,于物类而论是不能
再分析为别的物类的;如言语的元素是字母〈音注〉,字母组成为言语,言语分解为字
母后就无可再分解了。事物于既分解后,若要再分解,那么它们再分出来的部分还是同
类的,如水加以分划,每一部分仍然是水。
至于一个音节分开来却并不是音节〈而是一些不同的字母〉。
(丑)相似地,凡人们说物体的元素就指那将物体分析到无可再分的种类;这样分
析出来的事物,无论只有一种或有多种,大家就称之为“元素”。(寅)所谓几何证明
的要素〈元素〉与一般证明的要素,性质也相似;凡在实证中都得引用到的基本条例都
叫做实证要素;“综合论法”以一个中项来联系前后两项,进行证明,就有这样的性质。
(二)(卯)人们也将“元素”这字移用于那些单一而微小的物质,这样的命意在
好多方面是有用的。这样,凡是微小单纯与不可再分割的事物就称为一种“元素”。因
此(辰)
事实上“元素”就成为普遍事物。这些元素以其“单纯”〈一〉存现于万物的“复
杂”〈众〉之中,每一事物或包涵所有各种元素或包涵若干种元素。有些人因此认为
“单位”与“点”是事物的第一义。(巳)于是所谓“科属”〈族类〉既是普遍而不可
分割的(关于这些不能再有所说明,或为之界释),有些人就说科属是元素;科属较之
品种确实更为普遍,因为凡是品种所存,必具有科属的性质;而科属所在,品种却以差
异出现。元素的通义就是每一事物内在的基本组成。
章四
本性〈自然〉的命意,(一)若将ψKσιI这字的K读长音,这就应是生物的创造。
(二)一生物的内在部分,其生长由此发动而进行。(三)每一自然事物由彼所得于自
然者,开始其最初活动。那些事物由于与某些其它事物接触,或由有机结合,(或由有
机吸附,如胚胎)因而获得增益者,此之谓生长。有机结合有异于接触;有机结合的各
个部分不仅相接触,并在量和延展上一起生长(虽则质不必相同);至于接触只是两者
碰在一起而已。(四)“本性”的命意又指任何自然物所赖以组成的原始材料,这些材
料是未成形的,不能由自己的潜能进行动变;如青铜就说是造象的“本性”也是青铜器
的本性,木器的“本性”就是木,余者以此类推;这些物料被制成产品以后,它们的原
始物质仍然保存着在。就是这样,人们对组成万物的自然元素也称为“本性”,有些人
举出这元素是“火”,有些人则举“地”,有些人举“气”,有些人举“水”,又有些
人举其它类此者;又有些人举其中的几种,又有些人悉举四元素。(五)“本性”的命
意又是自然事物的本质,有些人就说本性是万物的原始组合,有如恩培多克勒说:
现存的万物无所谓本性,
只是〈四元素〉一回儿聚一回儿散,
本性就导人们所赐与这些混合物的名称。
因此自然所生的一一事物,或现已在,或即将出现,除了已获有它们的通式或形状
者之外,我们就说它们还欠本性。
惟有两者都具备了的事物,才算具有本性,譬如动物和它的各个部分;这么“本性”
就不仅是那原始物质,亦需是那“通式”或“怎是”,那是创生过程的终极目的。关于
那些原始物质可有两种含义,一是指这一个别事物所关的原始物质,另一是指一般的原
始物质;譬如就青铜器而论,青铜是原始物质,但就广义而论,也许应说水是原始物质,
因为凡是可熔性物质〈包括青铜〉都是水。(六)引伸本性在这方面的命意,则每一怎
是都可称为本性,每一事物的本性均属某一级类的怎是〈事物之所由成为事物者〉。
从以上所说的看来,这已明白,“本性”的基本含义与其严格解释是具有这类动变
渊源的事物所固有的“怎是”;物质之被称为本性〈自然〉者就因为动变凭之得以进行;
生长过程之被称为本性,就因为动变正由此发展。在这意义上,或则潜存于物内或则实
现于物中,本性就是自然万物的动变渊源。
章五
我们说“必需”〈必然〉(一)(甲)一事物,若无此条件,就不能生存;例如动
物必需呼吸与食品;因为没有这些,它是不能生存的;(乙)若无此条件,善不能生存,
恶不能免去;
例如我们要疗疾就必需服药,人欲经商获利就必需航行爱琴海中。(二)凡阻碍或
抑止自然肻“必需〈必然〉者”应是单纯事物,这样的事物只在一个状态存在。不能说
它既在这个状态,又在那个状态存在;要是这样,它就实际上不止一个状态了。所以,
凡是不变而永恒的事物,就由于单纯之故,无可加以强迫,也没有什么抑止自己的本性。
章六
“一”〈元一〉的命意,(一)是由于属性而为一,(二)是由于本性〈由己〉而
为一。(一)属性之为一者:例如哥里斯可与“文明的”以及“文明的哥里斯可”(这
么说都指同一事物);又如文明的人与正直的人和文明的哥里斯可与正直的哥里斯可。
所有这些都在属性上成为一;文明与正直都是同一本体的属性,文明与哥里斯可则一个
是另一个的属性。相似地,“文明的哥里斯可”与“哥里斯可”也是一,因那短语中
“文明的”一字正是另一字哥里斯可的属性;而“文明的哥里斯可”与“正直的哥里斯
可”也该是一,因为这两短语的一部分都是同一主题的属性。说明一科属或任何普通名
词的属性者,亦与此相似,例如说“人”与“文明人”相合一;因为“文明”可以是一
般人的属性,也可以是某个人(如“哥里斯可”)的属性。可是这两属性虽则同归于人,
其间却又有所不同,文明之属于人类者,合一于包括科属之本体,文明之属于哥里斯可
者合一于个别本体的状态或其秉赋。事物之由于属性而为“一”的,就是这样。
(二)事物之由于本性而为一的,(甲)有些为了它们是延续的,因而称之为“一”
例如棒用绳捆成一束,木器用胶粘成一块;一条线,即使是弯曲的,因为它是延续的,
所以仍被称为“一”,又如身上的各部,臂与腿亦称为一体。关于这些凡是自然延续的
应较之于用技术使之延续的更富于一性。事物之具有延续性者只能有一个运动,不能有
分歧的运动;一个运动当是在时间上讲来为不可区分的运动。自然延续的事物,不以接
触而为一;将木器放在一起,互相接触,你不能说这已合成为一木,或一物或一个延续
体。事物若因延续而称为一者,即使弯曲的也仍应是一,不弯曲的更应是一,例如胫与
腿较之股更应是一。直线较之曲线更应是一。曲线之成折角者我们说它是一,也说它非
一,因为它全体的各个部分可以在同时动作,也可以不在同时活动;直线是同时的,折
线则可以一段静时,一段在动。
(乙)(子)在另一意义上,事物之被称为“一”是因为它们的底层相同;这些底
层在官感上是同一而不可区分的种类。所谓底层是指事物终极状态的最里层或最外层。
从一方面看,酒是一,水亦是一,两者各不能再作分析;从另一方面看,则油与酒均为
液体,作为液体,两者可合为“一”;推而广之,可以包括一切可融解的物质,因为它
们的底层是相同的;都是水或气。
(丑)那些事物,虽以相反的差异作为区别,若它们都在同一科属,则仍称之为一,
因为它们的科属底层是统一的,例如马、人、狗都是动物,就归于一[类];这与上节
所举物质底层归一的道理相似。有时这统一性当求之于更上一层的科属,(假如它们是
科属中的最低品种)——例如等角三角形与等边三角形,因为都是三角,作为图形是同
一的;但它们于三角而论却并不是相同的。
(丙)若为求其“怎是”而所得定义无异者,这样两件事物也称之为一。这样,不
管事物或增或减,只求其不离于定义,仍还是一,例如平面图凡符合于图式定义的就应
为一。一般说来,那些事物,尤其是实物,其本体在时间上,在空间上,或在定义上不
可区分的,总说是一。那些不容区分的事物,只要尚未被区分,总得被称为一;例如两
件事物,若作为人而论无可区别,那就同称为人的一类;于动物就同为动物一类;于计
量,就同为计量一类。
现在我们可以辩明有些事物是由于与其它成一的事物相并类或相比附而称一;但有
些则因其本义而称一,如本体之为一,就是其中的一类。这个“一”可以出于延续,或
出于形式,或出于定义;凡延续或形式,或定义非一的,我们也就不可以“一”计,而
以“多”来计算它们了。任何事物若有量而延续,但除非它已是一个整体,具备统一性
的型式,我们不称之为一;例如见到各小块的皮已凑集在一起,还不能说这是“一”
[鞋];我们只有在这些小块已缝成为鞋,具备了某鞋的型式,方得称之为“一”。正
由此故,在所有的线中,圆是最真实的“一”,因为它“完全”。
(三)一之所以为“一”是数的起点;我们最先认知每一级事物必始于第一计量;
所以“一”是各级可知事物的开端。
但每个一〈单位〉在各级事物中不尽相同。这里是一个四分音符,那里是一个母音
〈元音〉或一个子音〈辅音〉;那里又是另一个重量单位或另一个运动单位。但所有各
“一”总在量与数上为不可区分。现在将那个在量上不可区分,而没有一个位置的,称
之为一“单位”;在任何向度上不可区分,而有位置的称之为“一点”;在一个量向上
能区分的称之为“一线”;两量向的为“一面”;三量向均可区分的为“一体”。
颠倒了次序来解释体,面,线,点,单位亦如此。
又,有些事物是以数为一,有些以品种为一,有些以科属为一,有些以比为一;从
数的,一于物质;从品种的,一于定义;从科属的,一于范畴(同科属的用同样云谓作
说明);从比的,如以第三与第四事物相类衡。后者的合一常连及于前者;例如一于数
者亦一于种,然彼于种为一,则未必于数亦为一;一于品种者亦一于科属,然彼于科属
为一,则未必于品种亦为一:一于科属者亦一于比,然彼于比为一,则未必于科属亦为
一。
显然,“多”的命意相对于“一”;事物之称为多者有些因为它们不是延续的,有
些因为它们的物质——内层或外层,——是可以区分为不同种类的,另有些因为叙述它
们本体的定义不止一个。
章七
事物被称为“是”〈实是〉分为(一)属性之“是”(二)与本性〈绝对〉之“是”
(一)由于属性的,例如我们说“这正直的作者是文明的”,“这人是文明的”以
及“这文明的是人”,正如我们说“这文明人在造屋”,因为这造屋者恰正“是”文明
的,或文明人正“是”造屋者;这里说“一物是另一物”的含义就表明“一物正是另一
物的属性”。我们前曾提及各例也如此;当我们说“人是文明的”与“这文明的是人”
或说“那个白的人是文明的”,又或“这文明的人是白的”,最后两语所举出的属性两
都属于同一物;第一语的“本是”为白的人,而以文明为属性之“是”;至于说“这文
明的是人”则以“文明”为人的一个属性。(同样的意义,“不白”之成“是”也象
“白”的所以为“是”)这样,当一事物在属性上被说成是另一物,这可以因为它们原
属于同一物,所以同成其所是,或则因为那属性所属而成其所以为“是”或则因为那具
有一属性的主词本身以此为云谓而为之“是”。
(二)主要诸“是”的分类略同于云谓的分类〈 畴〉,云谓有多少类,“是”也
就该有多少类。云谓说明主题是何物,有些说明它的质,有些说量,有些说关系,有些
说动或被动,有些说何地,有些说何时,实是总得有一义符合于这些说明之一。至于说
这人正在恢复健康或说这人恢复健康,以及说这人正在步行,或正在切削,或说“这人
步行或切削”,〈正是与是〉其间有何分别,这里暂不予以置意;余者类此。
(三)又,“是”与“现是”表明一个记载为真确,“非是”就表明一个记载不实,
是假的,——这与是非格相似;例如“苏格拉底‘是’文明的”,表明这是确实的,或
如“苏格拉底‘是’不白的”,也表明这是确实的,如果说“一个正方的对角线‘不是’
可以用它的边来计量的”,这里表明了谁若说“是”就成为假的了。
(四)又,“当是”与“实是”表明我们所提及的事物有些潜在地“是”,有些则
为完全实现的是。我们于见到尚潜在的事物与已实现的事物,总是都已见着;我们于认
识那能实现的事物,与认识那正在实现着的事物总是都认识了;我们于已安定了的与可
得安定的事物,也都算它是安定。同样也可与共论本体;我们说赫尔梅〈艺神〉是在大
理石中,或说半线是在全线中,还没有成熟的颗粒也说这是穀。至于一事物何时可谓潜
在,何时尚未为潜在,当于别处另述。
章八
我们称为本体的(一)是单纯物体,如土、火、水之类,和一般由此类单纯物体相
成的事物,包括动物与鬼神,和它们的各个部分。所有这些都被称为本体,因为它们不
为别的主题作云谓,而别的事物却为它们作云谓。(二)是那些内在的事物,虽不标指
着主题,却是使事物所由能成为“实是”的原因,例如魂是动物所由成为“实是”的原
因。
(三)是那些事物中所存在的部分,凭这些部分作范限与标记而后事物才得成为独
立个体,而这些部分若毁灭,那些事物也全毁灭,例如有些人说,失平面则体不立,失
其线则面不成;那些人于“数”也认为有类此的本性;因为他们说,失其数则万物不存,
万物皆因数以成其范限。(四)“怎是”,其公式即定义,这也被称为各事物的本体。
这么,“本体”可有二义:(甲)凡属于最底层而无由再以别一事物来为之说明的,
(乙)那些既然成为一个“这个”,也就可以分离而独立的——这里第二义并以指说各
个可独立的形状或形式。
章九
“同”的命意(一)是从属性上说的,例如“白”与“文明的”其所同在于都作为
某物的属性;“人”同于“文明的”是因为一物是另一物的属性;“文明的”同于“人”
则因“文明”为“人”的属性。“实是”的同体复合应相同于各单体,各单体的实是应
互同并相同于实是的复合,“这人”与“这文明的”相同于“这文明的人”;“这个”
亦与那些相同。所以这些叙述是没有普遍性的;你如说“所有的人全都文明”这就不确
实了;(因为普遍性出于事物的本性,而属性仅偶然从属于事物;)这些叙述只能各别
应用于个别事物。“苏格拉底”与“文明的苏格拉底”可以被认为相同;但苏格拉底不
能作为苏格拉底以外别个人的主词,所以我们不能象说“每个人”那样说“每个苏格拉
底”。
除了上述命意外,“同”的别一命意是(二)从本性上说的,这里“一”有几项含
义,“同”的含义也就可有几项,物质可以类为一,或以数为一,或因其怎是而为一者,
凡事物之由此而为“一”者亦即为“同”。所以同就是多于一的事物之“合一”,或是
一事物而被当作多于一事物之合一;有时我们说一物与它本身相同,因先前我们拿它当
作了两物。
事物被称为“别”,如果它们的种类,或物质,或其怎是的定义超过了一;一般讲
来,“别”之各义与“同”相反。
“异”应用于(一)那些事物虽各有别而在某些方面仍有所同的,如于科属,或于
品种,或于比拟,各有所同而不是悉数相同,(二)那些科属有别以至相对反的事物,
并适用于一切在本体上有别的事物。
在各方面有相同属性的事物被称为“似”,那些事物,其性质是相同的,以及其相
同的属性多于相异的属性者也被称为“似”;一事物与另一事物,大多数的属性,或属
性中较重要的能变属性(每一对成属性的两端之一)为两相共通者,这两事物亦相“似”
“不似”的含义,反于“相似”。
章十
“相反”〈对反〉一辞应用于相反〈矛盾〉,与对成,与相关,与阙失和持有,以
及生成和消解所从发生和所向演进的两端;凡一切事物的质性,其两极可涵融于同一事
物中而不能同时出现的——无论是它们的本身或其组成——被称为相反。一物不能同时
是灰与白;所以灰与白的原色是“相反”的。
“相对”〈对成〉一辞应用(一)于科属相异的属性,这些属性不能同时归属于一
个主题的,(二)在同科属中其间差异最大的两事物;(三)在同一广涵事物中所可涵
有差别最大的属性;(四)在同一职能中所管辖的最相异之事物,(五)事物之间,在
科属而论,或品种而论,或就其自身而论,其差别最大的也可应用这一辞。除了上述数
类外,凡事物持有上述各类的对成,与容受或产生,或可能容受与产生,或正在容受与
产生,或是接受与拒绝,或是在持有与褫夺着上述那些对成的,也被称为相对。因为
“一”与“是”含义甚多,其它诸名辞从此衍生,所以“同”、“别”、“相对”等辞
亦必相符而有甚多命意,所以它们在各范畴中亦必有各别的含义。
“品种有别”应用于同一科属而互不相从的事物,或在同一科属而有所差异的事物,
或事物在它们本体上含有一些相对性,以及含有所以各自成为独立品种的相对性(包括
所有的相对性或所谓基本上的相对性);这样,那些事物在同一科属〈门类〉中,其品
种可得各自制成定义的(例如人与马同为动物类,而它们各自的定义则不同),以及那
些事物本体相同而仍有所异的,这些也称为“品种有别”。“品种相同”的各个命意与
上述的“有别”却正相反。
章十一
“先于”与“后于”应用于(一)(甲)事物之较近于某些起点,(假定每一级事
物各有其起点,即准始),这起点或出于自然,以绝对事物为准,或以某事物或某地点
或某人为准;如说某物在空间位置上先于某物,即较近于某处,这某处或为自然体系所
确定(如说在中间或在最末位置),或是以其一偶然事物为准;说某事物为“后于”,
即铰远于那个为准的某事物。(乙)其它事物在时间上说“先于”;有些是因为较远于
现在,即过去事件,特罗亚战争“先于”波斯战争,因为那是去今较远;有些则因为较
近于现在,即将来事件,例如说尼米亚赛会“先于”比色亚赛会,我们将现在作为一个
起点,凡较近于这起点的就说是“先于”。(丙)其它事物,因较近于原动者,在动变
上说“先于”,例如小孩“先于”成人;
至于原动者的动变则由自己开始而是绝对的。(丁)其它事物,因为它权能超越,
就在权能上说“先于”,亦即是以权能较大的为“先于”;这样凡是“后于”的必需跟
从“先于”的意旨;
“先于”〈先天〉令动,“后于”〈后天〉就动;在这里,意旨就是起点。(戊)
其它事物,又有在“序列”上说是“先于”的;这些是依照某些规律,以某一特定事物
为准来安排各个事物,例如在合唱中,第二歌者先于第三,在竖琴上粼末弦先于末弦;
因为在合唱中,是以第一歌者为领导,而在竖琴上则以中弦为音准。
除了上述的意义称为“先于”外,(二)另一意义是凡“先于”认识的也绝对地作
为“先于”;这些定义上“先于”的并不在感觉上也相应是“先于”。在定义上以普遍
为“先于”;
关于感觉,则以个别为“先于”。又,在定义上,属性“先于”整体,例如“文明
的”应“先于”“文明人”,因为定义不能没有各个部分以成其整体;可是“文明性”
又必须有一个文明人才能示现。(三)凡“先于”事物,其属性也被称为“先于”,例
如直“先于”平;因为直是线的属性,平是面的属性,〈线应先于面,所以直也应先于
平〉。有些事物被称为“先于”与“后于”就是这样。
又,(四)事物有由于本性与本体而作先后之别,物有可不依它物而自存在的,而
它物则必需依之而后能存在,——
这个区别,柏拉图曾讲过。我们若考虑到“实是”的各个命意,那么,第一,主题
应是“先于”,亦即本体应是“先于”;第二,有些事物可因潜在而成为先于;有些则
因其完全实现而成为“先于”;例如以潜能论,则未完成之线“先于”全线,部分“先
于”完全,物质“先于”其综合实体;但以其完全实现论,则这些是“后于”;因为只
在整体解散后,那些组成部分才能独立存在。所以有时一切事物就因为适应于这第四义
而被称为“先于”与“后于”。有些事物,在创生上说,可以不依它事物而存在,其全
体不赖部分〈来构造〉,有些事物,在解消上说亦然,其部分不待全体〈的解散〉。其
它情况亦复相似。
章十二
潜能〈能〉,〈潜在〉的命意是(一)动变之源,这能力不存在于被动变的事物,
而存在另一物之中,或存在于那动变事物但不在被动变的状态;例如建筑技术是一能力,
这并不存在于那一幢被建筑物中,至于治病也是一能力,这就能在病人身上找到,但当
这病人发生自疗能力时,他一方面虽是病人,另一方面却又是自己的医师。一般说来,
“能”是使它物动变之源(或是将自己当作它物而使之动变),(二)亦可说是一事物
被另一事物动变之源(或被自己动变如被另一事物动变)。这样,一病人忍受某些痛苦,
我们就说他有忍耐能力;这个我们有时对他忍受了任何一些痛苦就这样说,有时则专指
他的忍耐能力有益于使病痊愈的这部分而言。(三)
做好一项工作的才干,(或是能做得称心如意)可说是“能”,我们有时对那些只
能走路而不能好好走的,只能说话而不能称心如意地说话的人,说他们“不能”走路,
“不能”说话。
(四)在被动变而论,亦然。(五)事物若由于某些品德而达成绝对不受动,不变
化,或不易变坏的,这也被称为“能”;
因为事物之被打碎、压破或弯曲,或一般的被毁灭,并不是由于它们有“能”而正
是由于它们缺乏某“能”,或缺乏某物之故;对于这些破坏过程,事物倘能不受影响,
或虽受影响而几乎无所动变,这就表现它具有一种“能”,因此它达到了某种积极境界,
而于被动变中能有所自见。
“能”既有这些不同的命意,“能者”的一义(甲)就指某一事物能使其它事物,
或将自己当作另一事物开始一个动变(凡能使一运动中的事物归于静止的,也是能者之
一义);
(乙)另一义是对于这事物,另一些事物具有这些“能”〈即被动变的能〉;(丙)
另一义是,事物之有变化为另一事物的“能”,亦称“能者”,不管是变好或变坏,
(即使是由变化而至于灭亡,我们也称之为“能”变,苟无此“能”,它就无以自就于
灭亡;实际上,这该是它具有某一趋向与原因与原理才使它能忍受灭亡;有时也可以这
样来理解,它或是获得了些什么,或是褫夺了些什么,〈所以趋于灭亡;〉但“褫夺”
可作为获得了某一个“阙失”解,失去某物等于获得某物的“褫夺”;这样,事物就在
两方均可有所“能”了,包括正面的有〈某物〉与反面的有〈即有某物之 夺〉;如果
“阙失”不从反面来看作“有”,“能者”便得应用两个不同的含义);
(丁)又一义是事物之称“能者”,因为没有其它事物,(或自己作为其它事物)
具有可以毁灭它的“能力”与原理。又(戊)所谓“能者”,只是偶然发生的,可有可
没有,可遇可不遇的某种“能”。在非生物中这也可碰着,例如乐器倘音色良好,我们
称这支竖琴“能说话”,另一支音色不好,我们就讲它“不能说话”。
“无能”是能的阙失,亦即是将上述有关“能”的各义取消——这“能”可以指一
般的能或某些方面应具备的能,或在某时期有关的能;由于这些意义我们就懂得,于一
孩子,一成人与一阉人没有子女时,该说谁于生殖“无能”。又于上述各种的“能”就
各该有一相反的“无能”——包括产生动变的“能”和将这些动变做好的“能”在内。
由于这样的“无能”,有些事物就被称为“不可能“,其它事物则在别的含义上被
称为“不可能”。“可能与不可能”两词被应用如下:“不可能”者,凡所相反的必确,
例如一个正方形的对角线可以用它的边来计量应称为“不可能”,因为这一叙述是一个
谎话,相反的论题不但真确而且是必然的;若说这是可计量的,那就不但是假的,更必
需是假的。与此相反,“可能”的相反并非必假,例如说人应得有座位,这是可能的;
可是说他并末得有座位,却不是必然假的。如上所述,“可能的”一义就是那个并非必
假的。另一义就是那个真的;
又一义是那个可能是真的。
在几何中,“能”〈方〉的含义是变更了的。这里的“能”或“可能”,没有力的
含义。
力能是“能”的基本类型;这就是使别一事物动变之源(或使自身动变如使别一事
物一样)。其它事物之被称为“能者”,有些是因别事物对它保持有某“能”,或则因
为对它没有某“能”,或则只在某一特殊方式上,对它有此“能”。关于事物之“无能
者”亦然。所以基本类型的“能”〈潜能〉之正当定义就是使别一事物动变之源(或使
自身动变如使别一事物)。
章十三
量〈量元〉的命意是凡事物可区分为二或更多的组成部分,已区分的每一部分,在
本性上各是一些个体。——量,如属可计数的,则是一个众〈多少〉,如属可计量的,
则是一个度〈大小〉。对那些可能区分为非延续部分的事物而言的为众;
对那些区分为延续部分的事物而言为度。关于大小,那些延续于一向度空间的是长,
二向的是阔,三向的是深。这些如众有定限即为数,如长有定限则为线,阔为面,深为
立体。
又,有些事物因其本性而称为“量”,有些则因其属性;
例如线之为量由于本性,而文明之为量则由于属性。由于本性而为“量”的,有些
得之于本体,例如线(某些本体的定义就含有量元〈每一段线的定义与全线的定义是一
样的〉);有些则得之于本体的某些秉赋与状态,例如多少、长短、阔狭、深浅、重轻
以及其它。“大与小”和“较大与较小”,在它们本身和相互间,原本是量性事物的特
质,但这些名词也移用到其它事物。由于属性而为“量”的,如“文明”与“白”,因
为那具有文明的事物与白色的事物本身具有量性,因而它们也得了量性;有些则是在运
动与时间上得其量性,因为运动与时间一类的事物原应是一类量元,凡以运动与时间为
属性的总是延续而可区分的。这里我不是指那被运动的事物,而是指那在其中运动的空
间;因为空间是一个量元,所以运动亦当是一“量元”;又因为空间是一量元所以时间
亦当是一量元。
章十四
“质”〈素质〉的命意(一)是本体的差异,例如人是具有某些素质的动物,因为
他是两脚的,马也是具有某些素质的动物,因为它是四脚的;圆是一个具有特质的图形,
因为这是没有角的,——这些显示主要差异的就是质。这是质的一义。(二)其第二义
应用于数理上的不动变对象,列数各有某些素质,例如不止一向度的组合数,若平面
〈两向〉与立体〈三向〉就是二次与三次数的抄本;一般地说数的本体,除其所固有的
量性外,还各有素质;每一本体是指那事物之一成不变者,例如六是二的倍数、三的倍
数等,这不是六的本体,六之一成为六,而不复变为非六者,才是六的本体。
(三)能动变本体之一切秉赋有所变化(例如冷与热,黑与白,重与轻和其它类此
的)而物体也跟着演变者,这些秉赋亦称素质。(四)各种品德之称为“素质”者,通
常就指善与恶。
这样,“质”实际有两类含义,其中之一应为本义。
“质”的第一义就是本体的差异,列数的素质就具有这类基本差异,这些差异有关
事物的怎是,但这些限于不在动变中,或不作动变论的事物。第二义是事物在动变中所
起的质变与动变差异。品德的善恶属于这类;质变为这些动变表明了差异,有些活动良
好,有些活动卑劣;在一方向的活动可以成德达善的,在另一相对的方向活动,就堕德
济恶了。以善恶为素质的,尤于生物为然,于生物中,尤以有意旨的生物为然。
章十五
事物之“关系”〈相关〉,(一)如倍与半,三倍与三分之一,一般说来,就是那
些相互以倍数或分数为函受的事物以及那些相互为超过或被超过的事物;(二)如那些
能热的与能受热的事物,那些能剪切的与能被剪切的事物,一般说来,就是主动者与被
动者;(三)如计量与可计量的事物,认识与可认识的事物,感觉与可感觉的事物。
(一)第一类的关系辞有因“数与数”及“数与一”的有定或未定的关系而言者,
如“倍与一”是已定的数关系,至于说“若干倍大”,虽则也是一个数关系而它与一的
关系则未完。说这是某物的一半大,这是一个已定的数关系;说这是某物的n+1n倍
则对另一物是未定的数关系,犹如若干倍大与一的数关系未定一样。那些超过与那些被
超过的,在数关系上是未定的;因为数总是可计算的,数不能用来说明不可计算的事物,
可是那些超过与被超过的关系只是多了些,或少了些;这多些或少些是未定数;因为从
那另一事物的相等数起,凡以上或以下所有不等数都可以说是超过与被超过。所有这些
关系,用数来说明,又用数来决定。这些在另一路径上想就是“相等”、“相似”以及
“相同”。因为所有的数都以一为比照,凡本体是一的即相同;凡素质是一的即相似;
在量上是一的即相等。一者数之始,数之准,所有这些关系虽路径不同,而必有数存于
其间。
(二)凡活动的事物相应有一主动或被动的潜能与这些潜能的实现;例如能热与能
被热的相关,因为这个“能”使那个热;而这个热与那个被热的相关,以及这个剪切与
那个被剪切的相关,是因为它们正在实现着这些事情。但数关系的实现只见于某一特殊
意义,这已在别处讲起;在动变的意义上,数并无实现。能的关系,有些是相应于某一
段时间的,例如曾经制造的与已被制造的事物,以及将要制造与将被制造的事物之间是
有所相关的。一父亲被称为是这一小孩的父亲,就是曾经主动与受动的关系〈即过去的
关系〉。又,有些相关辞的涵义指能的褫夺,即“无能”一类的名辟,例如“不能见”。
所以包涵“数”与“能”的关系辞,都是因为它们的本体包涵着别事物的关系,并
不是别事物联系上它们的怎是。可是(三)涉及可计量或可认识或可思想的事物之被称
为“相关”,则是因为别事物联系到它的怎是。我们说那些可想到的就指有一个思想想
到那事物,但这思想与那个因彼而成其为所思想的原物则不必相关;要是那样,我们就
得一事物作两回说了。思想是想到某些事物;相似地,视觉是视见某些事物,这并不指
那个“因彼而成其为所视见的”(虽则这样说也是真确的);实际上,这只是与颜色或
类此的〈引起视觉的〉关系。若照另一方式来讲,同一事物就得作两回说了,——
“视觉是视见那个被视见的”〈颜色〉。
事物之因它们的本性而被称为“相关”的,有时就如上述这些含义,有时是因为包
括它们的科属是一个关系辞,所以它们也成为相关;例如学术是关系辞,因此学术中的
一门,医学也成为一个关系名辞。还有些事物因为它们所具有的品质而被称为“相关”,
例如相等性是相关的,因为“等”是两事物间的关系,相似性也如此,因为“似”是两
事物的关系。
另有些事物因属性而“相关”,例如一人与某物相关,只因他碰巧是某物的一倍,
而倍是一个关系辞;又或白之成为一关系辞,只因碰巧那一物既是某物的倍而又是白的。
章十六
凡被称为“完全”的(一)是在这以外,再找不到它的部分,一个零件也找不到;
例如每一个事物的“全期”就是说在这时期以外,你再也找不到旁的时间属于此期。
(二)是这事物的优越没有可被超过的;例如说我们有一个“完全的”医师,或一个
“完全的”笛师,他们精湛于各自的本行,是无以复加的了。转到坏的一方面,我们说
一个“完全的”流氓或一个完全的窃贼;有时我们竟也说他们“好”,如“好一个 栽簟保
“好一个流氓”。优越是完全;每一事物,每一实质,所擅的形式苟已无复任何自然的
缺陷,它们就是“完全的”了。
(三)是事物之已臻至善者,被称为完全,善终即是完全。如将以终为极的意义转
到坏的方面说,一事物已被“完全”搞坏了,“完全”毁灭了,就意味着已毁到一点子
也不剩。因此辞藻上就以死为终;死与终均为事物的结束。最后目的也是一个终点。—
—这样,事物在它们的本性上被称为“完全”就是这些含义;有些是因为它们已属全善
而无复缺陷,无复遗漏,亦莫能超越;另一些是因为它们优于品级,一切齐备,不待外
求;再有些是依于上述两项的“完全”,或持有其义,或分沾其旨,或附丽其事,或联
类相及,也因而被称为“完全”。
章十七
限〈定限〉的命意(一)是每一事物的末点,在这一点以外,再不能找到这事物的
任何部分,在这一点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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