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ilosophy 版 (精华区)

发信人: dogcat (评论员), 信区: Philosophy
标  题: 论自由(5续)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1年06月04日19:51:44 星期一), 站内信件


    实行这项法律规定的工具只能是公开考试,施及所有儿童,并从早岁开始。可以规
定一个年龄,叫每一儿童开始受试,以断定他(或她)是否已能阅读。如果有个孩子还
不能阅读,对于他的父亲,除非他有可得原谅的充足理由,就可处以一笔适中的罚款,
必要时还可叫他用自己的劳动来筹措缴纳,并由他负担费用把孩子送入学校。每过一年
应举行一次新的考试,逐渐扩展考试科目的范围,这样就在实际上强制了所有儿童普遍
获得特别是普遍保有一定的最小限度的普通知识。在这个最小限度之外,还应当有各种
科目的自愿考试,凡精通程度达到一定标准的人可以要求发给证书。为防范国家会通过
这些安排来对人们的意见施加不正当的影响起见,凡考试中甚至较高一级的考试中所测
验的知识(除那部分工具性的知识如各种语言文字及其用法之类不计外)应当严格地限
制在事实和实证科学的范围之内。关于宗教、政治或者其他有争论的课题的考试,不应
当变成测验意见真伪,而应当只是测验事实知识,例如说某某作家、某某学派或者某某
教会曾根据什么什么理由主张什么什么意见。在这种制度之下,方兴的一代在一切有争
论的真理方面并不会比现在的一代陷于较为困难的处境;他们仍然和后者一样可以被培
育成或奉国教或不奉国教的人,国家只不过照管他们成为有教养的教徒或者有教养的非
教徒罢了。不阻挡他们在受到各种其他教育的同一学校中也受到宗教教育,假如他们的
父母愿意的话。国家若试图在有争论的题目上使它的公民得到倾于一方的结论,就是一
种罪恶;但是若要断定并证明一个人在任何所设的值得注意的题目上保有为做出结论所
必需的知识,却是很正当的。一个攻读哲学的学生,不论他是信服康德(Kant)还是信
服洛克(Locke)!或者甚至两个都不信服,若能既经得起关于康德的考试,又经得起
关于洛克的考试,那总是更好一些;同样,若对一个无神论者给以有关基督教各种证验
的考试,只要不要求他宣称相信它们,那也没有理由可以反对。关于较高的各部门知识
的考试,我以为应当是完全自愿的。若让政府握有这样的权力,一说某人不够资格就不
能得到职业,即使是不能得到教书的职业,那就未免太危险了。我和罕波尔特的意见一
样,认为对凡来应试并经测验及格的人,都应授予学位或者其他关于学问成就或职业成
就的官方证书;但是这类证件除会受到公众意见对其证言的重视外,绝不应当更成为在
职业竞争上压倒他人的优越条件。
    把自由的概念用错了地方,便会阻碍人们在最有根据可以认定父母负有道德义务的
事情上认识不到这种道德义务,也会阻碍国家在有些最有根据应当课以法律义务的事情
上不去课加这种法律义务;不止在教育问题上是这样。造成一个人的存在,这件事实本
身就是人类生活范围中最有责任的行动之一。谁要承揽这个责任,谁要授与可以是祸可
以是福的生命,除非那个被授与生命的人将来至少会有取得称意生存的一般机会,那就
是对那个人的犯罪行为。在一个人口已经过多或者有人口过多的威胁的国度里,若生出
为数稍多的孩子,结果会因有他们的竞争而降低劳动的报酬,这对于一切依靠劳动报酬
维持生活的人们也是一个严重的侵犯。欧洲大陆许多国度在法律中规定,凡男女双方不
能表现有维持一家生活的手段时便不得结婚,这并没有越出国家的合法权力的范围;这
种法律无论定得合宜不合宜(这问题主要地要看当地的情况和情绪而定),都不能认为
它违犯自由而加以反对。
    这种法律乃是国家为禁止有害行动而作的干涉;这种行动既然有害于他人,即使说
还不宜加以法律的惩罚,也是应当受到谴责,受到社会的诟非的。但目前流行的自由观
念却是:一方面,在看到一个人在只关自身的事情上遭到到真正侵犯时,竟十分容易屈
从;另一方面,对那人的意向,当任其纵情做去,结果是把一个或几个不幸的、堕落的
生命加于后代,还会对影响所及的许多旁人以他们的行动通过任何方式引起多种祸害的
时候,反倒反对施加任何约束。人类既这样奇怪地尊重自由,又那样奇怪地缺乏对于自
由的尊重,我们只要把这两方面比照一下,就可以想象一个人竟享有一种不可少的为害
他人的权利,却一点也没有只求自娱而无伤于人的权利。
    最后,我还保留一些篇幅要谈谈一大类有关政府干涉的限度问题,这问题虽与本文
的主题密切相连,但严格说来却不在它的范围之内。有一类事情,其所以不容政府干涉
的理由并不涉及自由的原则;问题不在拘束个人行动,而在帮助他们行动;这也就是要
问,政府应否为了人们的好处而替他们办些事或者叫他们办些事,而不要把那些事一概
留给他们自己去办,无论是每人各自去办或者是自愿联合起来去办。
    不涉及侵犯自由问题而反对政府干涉的可有三种不同的情况。
    第一种是,所要办的事,若由个人来办会比由政府来办更好一些。一般说来,凡办
理一项事业或者决定怎样来办和由谁来办那项事业,最适宜的人莫若在那项事业上有切
身利害关系的人。这条原理就判定了,立法机关或政府官吏不应当象一度通行过的那样
干涉到普通的工业生产过程。这部分问题已经有政治经济学家作过充分详尽的讨论,而
且和本文的原则也没有特殊的关连。
    第二种的反对则比较切近于我们的主题。有许多事情,虽然由一些个人来办一般看
来未必能象政府官吏办得那样好,但是仍宜让个人来办而不要由政府来办;因为作为对
于他们个人的精神教育的手段和方式来说,这样可以加强他们主动的才能,可以锻炼他
们的判断能力,还可以使他们在留给他们去对付的课题上获得熟习的知识。人们之所以
主张陪审制度(在非政治性的案件上),主张自由的、平民的地方自治和城市自治,主
张由自愿的联合组织来办理工业和慈善事业,这一点乃是主要的理由,虽然不是唯一的
理由。这些都不是自由问题,只是在遥远的趋势上和自由问题有关;但它们乃是发展问
题。这些事情,在另一场合,还可以作为国民教育的一部分来加以细论;这实在也就是
说,它们乃是对于一个公民的特种训练,乃是自由人民的政治教育的实践部分,足以把
他们从个人的和家庭的自私性的狭小圈子中拔出来,足以使他们习惯于领会共同的利益
和管理共同有关的事情,也就是足以使他们习惯于从公的或半公的动机出发来行动,并
以促进彼此联合而不是导致彼此孤立的目的来指导自己的行为。一个自由组织若缺乏这
些习惯和力量就既不能活动也不能维持;如若干国度中政治自由不充分建筑在地方自由
的基础上便往往只昙花一现,就是例证。纯粹地方性事务应由地方管理,巨大工业企业
应由自愿出资者的联合组织管理,这两点之所以值得推荐,还有其更进一步的理由,那
就是本文前面所提出的发展的个别性和行动方式的歧异性所具有的各种优点。政府的工
作趋于到处一样化,相反,个人和自愿联合组织则会做出各种不同的实验,得出无穷多
样的经验。政府所能做的有用之事,只是使自己成为一个集中保管者,积极地把多种试
验所得出的经验分发和传播出去。它的任务在于使得每一个实验者不是只许自己实验不
容别人实验,而是都能够从另一些实验者那里获得教益。
    主张限制政府干涉的第三种理由也即最有力的理由乃是说,不必要地增加政府的权
力,会有很大的祸患。在政府现有职能之外的每一增加,都是以更加扩大散布其对人们
希望和恐惧心理的影响,都足以使得活跃而富于进取性的一部分公众愈来愈变成政府的
依存者,或者变成旨在组成政府的某一党派的依存者。假如公路、铁路、银行、保险机
关、巨大的合股公司、大学、以及各种公共兹善机关等都变成政府的分支机构;再假如
市政公会和地方议事会以及现在传留给它们的一切也都变成中央行政系统的一些部门;
又假如所有这些不同事业的从业员都由政府来任用和支付薪金,因而其生活上的每一提
高都要巴望政府来赐予;那么,即使有一切所谓出版自由和平民的立法组织,也不足以
使这个国度或任何国度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自由之国。并且,这种行政机器愈是构造得
有效率和科学化,网罗最有资格的能手来操纵这个机器的办法愈是巧妙,为患就愈大。
在英国,近来有人建议,政府行政职务上所用职员一概应以竞试的办法来选取,以便为
那些职务求得所能得到的最有智力和最有教养的人士。关于这个建议,赞成和反对两方
面都有不少言论和文章。反对方面所最坚持的论据之一是说,国家的永久公仆这个职业
在薪金报酬和显要地位两点上都并没有足以吸引高才的前景,那些高才总是能够在各种
职业方面或者在公司和其他公众团体的职务方面找到更诱人的生涯的。我想,这种论据
若由维护这个命题的朋友用来答复对于它的主要质难,人们不会感到惊异。现在竟出诸
反对者之口,这就很奇怪了。这里所提出作为反对那个建议的制度的说法恰恰成为它的
保险闸。如果一国中所有高才竟能被吸入政府的职务中去,那么一个趋向于做到这种结
果的建议才真足以引起不安。试想,假如凡需要组织协调或需要以广大和全面的见解来
从事的社会事业,其各个部分都掌握在政府手中;又假如政府的职司普遍都有最能干的
人来充任;那么,一国中所有扩大起来的文化和实践出来的智慧,除掉那些纯粹思考性
的以外,势必都集中于一个人数众多的官僚机构,而群体中其余的人势必只注目在它身
上来谋求一切:一般群众要做什么,须求它指导和指挥;有能力有大志的人们则向它谋
求个人的升进。于是,谋求钻进这个官僚机构,钻进之后又谋求步步高升,就成为大家
进取的唯一目标。在这种政制之下,不仅在外边的公众由于缺少实践经验之故没有资格
来批评或约制这个官僚机构的工作,就是专制制度的偶然机遇或者平民制度的自然运用
间或使一们若者若干有志改革的统治者掌握大权,也不能实施与这个官僚机构利益相反
的改革。从一些有充分机会的观察者的记载看来,俄罗斯帝国的可悲情况就是这样。沙
皇本人也没有权力反对那个官僚集团;他能把那个集团的任何一人放逐到西伯利亚,但
是他不能脱离他们或者违反他们的意志而进行统治。他们对于沙皇的每项诏令都有一个
不声不响的否决权,只要不把它付诸实施就得了。在文明比较先进和反抗精神较多的国
度里,一般公众既习惯于指望国家替他们代办一切,或者至少习惯于若不问准国家让做
什么以至怎样做法便什么为他们自己的事也不去做,他们自然就要认定凡有临到他们身
上的灾祸一概应由国家负责,而一到灾祸超过他们忍耐限度的时候,他们就起来反对政
府而形成所谓革命;是另一个某人,不论有没有向国族取得合法的权威,跃上了统治者
的席位,又对那个官僚机构发布他的命令,而一切事态仍与以前无异,那个官僚机构既
未改变,也没有别人能够取而代之。
    在惯于自己处理自己的事务的人民当中,景况就迥不相同了。在法国,很大一部分
人民曾从事于兵役,其中有很多人至少担任过下士级的军官,因此在每次平民起事当中
总有些人能够担当领导,并能临时做出相当象样的行动计划。法国人在军事方面是如此,
美国人即在各项行政事务方面能够做到这样;试令没有政府来管他们,美国人的任何一
个团体都能即时组成政府,以足够的智慧、秩序和果断来进行那个或任何其他公共事务。
凡自由人民都应该是这样;而凡能够这样的人民必定是有自由的;这样的人民永不会因
有什么人或者什么团体能够抓住并控制住中央管理机构就让自己为他们所奴役。对于这
样的人民,没有一个官僚机构能希望强使他们去做或者去经受他们所不欢喜的事。可是
若在凡事必经官僚机构来办的地方,凡为官僚机构所真正反对的事就没有一件能办得通。
这种国度的结构乃是把这个国族的经验和实际能力组织成一个有纪律的团体,为了对其
余的人进行管治;
    这个组织自身愈是完善,它从群体各等级中为自己吸收并训练最能干的人员愈是成
功,那么它对包括这官僚机构的成员在内的一切人们的束缚也就愈加完整。因为管治者
自己也成为他们的组织和纪律的奴隶,正不亚于被管治者之成为管治者的奴隶。中国的
一个大官和一个最卑下的农夫一样,同是一种专制政体的工具和仆役。耶稣会的一个个
别会友乃是这社团的最卑微的奴隶,虽然这社团自身却是为成员们的集体权力和地位而
存在的。
    还有一点也不可忘记,那就是说,若把一国中的主要能手尽数吸收入管治团体之内,
这对于那个团体自身的智力活动和进步说来,也迟早是致命的。他们既经结成一个队伍,
运用着一个和所有制度一样必然要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定则来进行的制度,这个官吏团体
便不免在经常的诱引下逐步堕入惰性相沿的例行公事之中,或者,假如他们有时也厌弃
那种老马推磨的作风的话又猝然陷入这个团体的某一领导成员所偶然幻想出来的没有完
全经过证验的、不成熟的见解里面。要遏止这两种貌似相反实则密切相联的趋势,要刺
激这个团体的能力使其保持高度水准,唯一的条件是应对在这个团体外面的有同等能力
的监视批评负责。因此,要在政府之外保有某些手段来形成这种能力,并给以为对重大
实际事务做出正确判断所必需的机会和经验,这是必不可少的。如果我们还想永久保有
一个有技巧、有效率的工作团体——尤其是一个能够创新和愿意采取改进办法的团体;
如果我们还不想让我们的官僚机构堕落为一个腐儒机构,那么,这个团体就切不可把一
切足以养成为管治人类所需要的才具的职业都垄断起来。
    要判定那些对于人类自由和进步是如此可怕的灾祸究竟到哪一点就开始发生,或者
更清楚地说,要判定那些灾祸究竟到哪一点就会压过在社会公认的领袖之下集体应用社
会力量以排除社会福祉的障碍所得到的好处而开始成为灾祸;要尽量获致集中权力和集
中智慧的优点而又不致把一般活动过量地转入政府方面,这乃是政治艺术中最困难最复
杂的问题之一。这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乃是一个细目问题,须从多种不同的考虑来看,而
无法定出一条绝对的规则。但是据我所信,有一条妥当的实践原则,有一个心目中应存
的理想,有一个足以测定旨在克服这个困难的一切安排的标准,可以用如下的字句表述
出来:要做到符合于效率原则的最大限度的权力分散;但也要尽可能做到最大限度的情
报集中,还要尽最大的可能把情报由中枢散播出去。譬如说,在内政的行政管理方面,
例如在新英格兰诸省,凡不宜由直接有关的人们自己去办的各项事务,都应细加分类,
各设官职,人选则由各个地方自行选出;但是在此之外,在地方事务的每一部门,中央
还应各设一个监督机关,形成一般政府的一个部门。这个监督机关的职能是要把各地方
在各该部门工作中所得各种情报和经验,要把外国类似工作中所得各种情报和经验,还
要把政治科学一般原则中所有各种情报和经验,全都集中起来,象集中在一个焦点那样。
这个中央机关应当有权了解一切做过的事情,其特殊义务则在使一个地方所得出的知识
能为其他地方所利用。由于它所处地位高,观察范围广,不为一个地方的琐细偏见和狭
隘眼光所局限,所以它的通报自然就带有很大的权威;至于它的实际权力,作为一个永
久性的设置来说,我以为应当只限于强迫地方官吏服从为指导他们而制定的法律。凡在
一般法规中没有预作规定的事,一概应由地方官吏自行裁处,但要对他们的选民负责。
若违犯法规,他们应对法律负责,而法规本身则应由立法机关制定;中央行政权威只应
注视法规之执行,如见法规未得正当实行,应视事件的性质,或向法院诉请强制执行,
或向原选机构诉请罢免那未照立法精神执行法规的工作人员。照它的一般概念说来,英
国的中央救济会所试图施加于全国救济税管理人员的监督就是这样。它行使权力如有超
过这个限度之处,在那种特殊情况下也是正当和必要的,那是为了要在不仅对各个地方
而且对整个群体都有深刻影响的事情上纠正一些积习甚深的不良管理;因为,任何地方
都不容有一种道德权利,可以因管理失当之故而把自己变成一个贫民窝巢,以致必然流
向其他地方,从而有损于整个劳动群体的精神的和物质的状况。
    中央救济会之保有实行行政强制和制定附属法规的权力(但是由于对这个问题的舆
论情况,他们很少行使这些权力),这在头等的有关全国利益的情事上固不失为正当,
但若监督到纯属地方利益的事情,那就完全不适当了。但是,一个对各个地方供给情报
并进行指导的中央机关在一切行政部门中是同样有价值的。一切政府的活动,只要不是
妨碍而是帮助和鼓舞个人的努力与发展,那是不厌其多的。可是,政府一到不去发挥个
人和团体的活动与力量却以它自己的活动去代替他们的活动的时候;一到不是对他们进
行指教、劝导并有时指摘而是叫他们在束缚之下工作,或是叫他们退立一旁而自己去代
替他们工作的时候,害处就开始发生了。国家的价值,从长远看来,归根结蒂还在组成
它的全体个人的价值。一个国家若只图在管理技巧方面或者在事务细节实践上所表现的
类似的东西方面稍稍较好一些,而竟把全体个人智力的扩展和提高这一基本利益推迟下
来;一个国家若只为——即使是为着有益的目的——使人们成为它手中较易制驭的工具
而阻碍他们的发展,那么,它终将看到,小的人不能真正做出大的事;它还将看到,它
不惜牺牲一切而求得的机器的完善,由于它为求机器较易使用而宁愿撤去了机器的基本
动力,结果将使它一无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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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鸣扫描,雪儿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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