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ilosophy 版 (精华区)
发信人: kent (我到底是谁?), 信区: Philosophy
标 题: 萨特-自我蒙骗(2)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1年06月24日11:24:17 星期天), 站内信件
发信人: hopekins (nn), 信区: Philosophy
标 题: 萨特-自我蒙骗(2)
发信站: BBS 水木清华站 (Wed Dec 30 09:45:16 1998)
假如自我蒙骗实际上是对自己的一种谎骗,如我们所已说过
的,则情况就不可能相同。确实,实行自我蒙骗的人是在隐
藏一件不愉快的真象,或把一种愉快的非真象呈现作真象。
因之自我蒙骗具有欺诈的外形结构。然而使一切意义发
生改变的是,自我蒙骗是我对自己隐藏了事物的真象。因此
欺骗者与被欺骗者的双重性在此处不存在。自我蒙骗,相反
地,本质上意含着一个同一的意识。这并不是说它不能象其
他的人性实况一般被"与同存在"所界定,而是"与同存
在"仅在其把自身呈现为一种处境时才能唤起自我蒙骗,而
这种处境是自我蒙骗所允许越过的;自我蒙骗并非由外而来
达到人性实况。一个人并非遭受他的自我蒙骗;他并非受它
感染;自我蒙骗并非一种状态。而是意识将其自身受制于自
我蒙骗。此处必然具有一种原本的意图以及自我蒙骗之投射;
这种投射,意含对如此的自我蒙骗之领悟,并意含一种前-
反省(Prere-flective)的(对于)意识(之)了解
,即是:
其自身将自身受制于自我蒙骗。因此,首先由之产生的后果
是,做谎骗的人与被谎骗的人是一个同一的人,因此它意含
着,做为欺骗者的自己,在我的能力之内必然知道那事物的
真象,而此真象对于为一个被欺骗者的我而言,是隐瞒的。更
且我必须非常确切知道事物的真象,以便小心地隐藏它--
而这并非在两个不同的时刻,设若时刻不同,则我们将重蹈
类似双重性的覆辙--而是一种同一的投射之合一结构。然
而,如果做为谎骗之条件的双重性被压制了,则谎骗如何还能得以维持呢?
在这一项困难之外又另加一项困难,这是由整个的意识
半透明性而来的。那将自身受制于自我蒙骗的东西,必然意
识(到)它的自我蒙骗,因为意识这一存在即是对存在之意
识,因之,在外表上看来我必然处于真诚(goo 洹 faith)之
中,至少就我意识到我的自我蒙骗而言是如此。然而,如此
则这整个心理体系就毁灭了。事实上我们必须承认,如果我
处心积虑地、讽嘲性地试图谎骗自己,我必定全然失败;谎
骗退缩,并在我的注意之下瓦解;"我在对自己谎骗"的意识
从后面而来毁灭了它,这种意识,无情地以一种本质条件的
身份,在我的投射行为中安稳地把它自己建构起来。于此,我
们发现到一种消散现象,这现象是仅存于且仅经由它自己的
分化而存在。确实,这些现象是常见的,并且我们会看到在
自我蒙骗之中具有一种"消散",很明显,它不断在真诚与嘲
讽心理之间摆动;虽然自我蒙骗的存在是非常不可靠,虽然
它属于我们可称之为"应变的"(metastable)
心理结构,它却仍旧表现着自动的与经久的形式。它甚至是极大多数的人
之正常生活现象,一个人可能生活于自我蒙骗--这并非意
指他的讽嘲心理或他的真诚不会突然觉醒,而是意含自我蒙
骗是他持续的及特别的生活型态。于是我们的窘态显得达于
极端,因为我们对于自我 善 无法丢弃又不能容纳。
为逃避这些困难,人们很乐意求助于潜意识。在心理分
析的解释下,譬如说,他们应用检查官(censor,潜在意识压抑力)
的假说,设想它是一条分界线,具有关税、护照及通
货管制等等,以便重新建立欺骗者与被欺骗者之双重性。在
此处,本能,或者,如果你喜欢这样说,原始的驱使力,以
及驱使力的诸集合体--由我们个人的历史所造成者--造
成了实况。它既不真又不假,因为它并非为己(for itself)而
存在。它仅仅是,完完全全如同这一张桌子,它本质上既非
真亦非假,而仅仅是实在的。关于本能方面,我们对它们所
意识到的一些象征,心理分析解释法不把它们认为只是表象,
而认为它们是真实的心理事实。恐惧,遗忘,梦,确实是由
意识中的具体事实而真实存在的,同样,谎骗者的语言与态
度亦是具体的,真实的存在行为型态。患者与这些现象的关
系,同被欺骗者与欺骗的行为之间的关系是一样的。他把这
些现象认作是真实存在之物,并必须解释它们。在欺骗者的
行为之中有一个真象;设若被欺骗者能把这些行为同欺骗者
立足之处重新衔接起来,并同后者的谎骗投射重新衔接起来,
就可以拼对出谎骗行为的整个真象。同样,象征行为中也含
有真象;这个真象就是当心理分析者将象征行为重新衔接于
患者的历史处境,他们所表现的潜意识复合体,以及监察官
的封锁时所发现的东西。如此,患者欺骗自己关于他的行为
的意义,他只去认知行为的具体存在,而不去认知它的真象,
因为他没有能力从一个原始处境与心理结构--这两种东西
仍旧是同他隔阂的--抽绎出他行为的真象。
佛洛依德用本能冲动(id)与自我(ego)的区分将心理
整体断分为二。我是自我,但我不是本能冲动。在我同我的
潜在心理关系中,我不拥有特权地位。就以我把我的心理现象
作为有意识的实况加以建立而言,我是我自己的心理现象。
譬如说,我是从书摊上偷这本或那本书的冲动。我是这冲动
的主要部份;我把这种冲动暴露出来,我决心自己手拉着手
同它犯下这一 偷窃行为。然而,我并不是这些心理事实,因
为我是消极接受它们,并且,关于它们的本源及真意,我不
得不诉诸一些假说--正如一个学者,他对于一个处在现象
的本质与本性,要运用臆测。这件偷窃行为,譬如说,我将
之解释为一种直接冲动,是因我所要偷窃的书之价钱、有趣
或稀有而决定的--但实际上它却是来自自我惩罚,而自我
惩罚又或多或少同伊底帕斯复合体(Oedipus Complex)有
关。想偷窃,这个冲动包含着一个真象,这真象是唯有用近
似的假说才能触及的。这个真象是否是真象,要看它能解释
多少可意识的心理事实来决定:从更为实用的观点言,也可
以说,以它所能达成的心理医疗之成就来衡量。再者,这种
真象之发现,必须心理分析者的合作,他的身份,是我潜在
驱使力与我有意识的生活之间的中介者(mediator)。这个他
人,是做为这样的人而出现的:他是能够将我潜意识的正与
有意识的反综其合的人。我唯有通过他人的中介才能知道我
自己;这件事的意义乃是我对我的"本能冲动"立于他人的
位置。设若我具有一点心理分析知识,并且设若机会非常良
好,我可以试图分析自己。然而这种试图唯有当我不信任任
何种类的直觉,唯有当我对我的个案从外面应用已经学过的
图式与规格时才能获得成功。然而其结果,不论是由我独自
达成,或由技师协助达到,却永不可能具有直觉所能给予的
确定性;它们所拥有的仅仅是那可能性不断扩张的科学假说。
伊底帕斯复合体,正如同原子理论,只不过是一个"试验理
念";正如比尔斯(Pierce)所说,它不能同我们的经验整体
分别(这经验整体是它要认明的),也不能同它可以使我们预
见的结果加以分别。心理分析用之以取代自我蒙骗的是这样
一个理念:"谎骗而不具谎骗者";它使我了解我何以可以被
谎骗而并未谎骗自己,因为它把我对自己的关系置于他人对
我的关系的同等地位;它用"本能冲动"与"自我"来取代
谎骗者与被骗者之二重性--这二重性是谎骗之必要条件。
它把与同存在中的最深结构,"互为主体"(intersubjective),
导入我的主体(Sub-jectivity)中,然而这一解释能不能满
足我们?
--
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
※ 来源:·哈工大紫丁香 bbs.hit.edu.cn·[FROM: GenMech.hit.edu.cn]
Powered by KBS BBS 2.0 (http://dev.kcn.cn)
页面执行时间:3.554毫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