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ilosophy 版 (精华区)

发信人: yekai (盛夏来临㊣开启空调), 信区: Philosophy
标  题: 哈贝马斯的“新论”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1年06月08日10:26:02 星期五), 站内信件

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多年来以主张“交往理性”而闻名。但在北约发动对南斯拉夫战争
前后,他却成了欧洲知识分子中的“主战论”代表,发表“从人民权利到世界公民权”
等文章,强烈为北约发动战争辩护,从而引起各种争议。
不过可以指出,哈贝马斯的“新论”并非他在科索沃战争爆发后的一时心血来潮,而是
贯穿了他近10年来的基本思考。确切地说,哈氏在冷战以后思考的中心问题是“欧洲统
一”的问题。
其基本主张首见于1992年的《公民权与民族认同:对欧洲未来的一些思考》,以及《人
权与人民主权: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的不同版本》(1994),《欧洲民族国家:其成就
与局限-论主权与公民权的过去与未来》(1996)等。
其基本论述其实非常简单,那就是他主张“国家”与“民族”必须彻底分离。因为他认
为“国家”形成的是“法律共同体”,代表普遍主义,而“民族”形成的是“文化共同
体”,只具有特殊性。
他力主欧洲各民族应该组成一个“超民族的”(supranational)统一国家,并以统一宪
政为基础凝聚他所谓“泛欧宪政爱国主义”(Europeanconstitutionalpatriotism)作
为欧洲人的“共同政治文化”,超越欧洲各民族的“特殊民族文化”,后者应该围绕前
者形成“交迭共识”(overlappingconsensus)。换言之,欧洲人应该首先把自己看成
是欧洲人,其次才是德国人、法国人、英国人。哈贝马斯因此大力批判雷蒙·阿伦(Ra
ymondAron),因为后者直至1974年仍然认为这种“泛欧意识”绝不可能。
哈贝马斯的这些主张如果仅仅限制在欧洲范围内,本不失为一种看法。但我们可以立即
指出,哈氏的基本理论构架决定了他至多只能谈及“欧洲公民”,而绝不应该侈谈“世
界公民”。因为他的全部理论乃以一个“统一宪政国家”为基本前提;如果欧洲各民族
组成一个统一宪政国家,至少理论上可以想像,全世界各民族组成一个统一国家则超越
人类的可能,因此哈氏新论并不足以构成一种新的国际关系理论。
令人觉得可笑的只是哈贝马斯现在显然认为,为了实现这个欧洲统一的目标可以不惜进
行战争。须知哈氏几十年来的全部理论构建是致力于证明人类可以用理性的讨论和平地
解决所有纷争,到头来却公开主张用武力来达成欧洲统一,岂非极大的自我讽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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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生是一条随时改道的河流
                只有大海是终极不变的命运
                    选择爱你
                    选择一种无法抗拒的宿命
                把所有结果

※ 来源:·哈工大紫丁香 bbs.hit.edu.cn·[FROM: 202.118.22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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