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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第二章 中央集权制是旧制度的一种体制而不
发信站: 紫 丁 香 (Sat Jan  8 20:15:39 2000), 转信

旧制度与大革命
第二章 中央集权制是旧制度的一种体制而不
是像人们所说是大革命和帝国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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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前,当法国还有政治议会时,我听一位演说家谈论中央集权制,他说道:“这是

法国革命的杰出成就,为欧洲所艳羡。”我承认中央集权制是一大成就,我同意欧洲在

羡慕我们,但是我坚持认为这并非大革命的成就。相反,这是旧制度的产物,并且我还

要进一步说,这是旧制度在大革命后仍保存下来的政治体制的唯一部分,因为只有这个

部分能够适应大革命所创建的新社会。细读本章的耐心读者也许会看出,我对我的论点

作了过分充分的论证。
    请允许我先将所谓的三级会议省,亦即自治省或不如说表面上部分自治的省,放在

一边,暂且不谈。
    三级会议各省地处王国边远地区,人口几乎只占法国总人口的四分之一,而且在这

些省份里,只有两个省才有真正生气蓬勃的省自由权。我打算以后再来论述三级会议省

我将阐明,中央政权强迫这些省服从共同规章,达到了什么程度。
    在这里,我主要想论述被当时的行政语言称作的财政区省,尽管这些地方的选举比

其他地方少。巴黎四周都是财政区,它们结为一体,构成整个法国的心脏和精华。
    人们乍一观察王国的旧行政制度,便觉得那些规章和权威多种多样,各种权力错综

复杂。行政机构或官吏遍布法国,这些官吏彼此孤立,互不依赖,他们参加政府是凭籍

他们买到的一种权利,谁也不得夺走这一权利。他们的权限常常混杂、接近,从而使他

们在同类事务的圈子里互相挤压,互相碰撞。
    法庭间接参与立法权;法庭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制订带强制性的行政规章制度。有

时法庭反对行政机构,大声指责政府的措施,并向政府官员发号施令。普通法官在他们

所居住的城市和乡镇制订治安法令。
    城市的体制多种多样。城市行政官员名目互异,他们的权力来源也各不相同:在这

个城市是市长,在那个城市则是行政官,而在其他城市则是行会理事。有些人是国王选

定的,另一些人是由旧领主或拥有采地的亲王选定的;有的人是由当地公民选举的,任

期一年,另外有些人是花钱买永久统治权。
    这些是旧政权的残余;但是在这些残余中间,却逐渐建立起一种相对新颖或经过改

造的事物,这留待后面描述。
    在王权的中央,靠近王位的地方,形成了一个拥有特殊权力的行政机构,所有权力

都以新的方式凝集在这里,这就是御前会议。
    御前会议起源于古代,但是它的大部分职能却是近期才有的。它既是最高法院,因

为它有权撤销所有普通法院的判决,又是高级行政法庭,一切特别管辖权归根结蒂皆出

于此。
    作为政府的委员会,它根据国王意志还拥有立法权,讨论并提出大部分法律,制订

和分派捐税。作为最高行政委员会,它确定对政府官员具有指导作用的总规章。它自己

决定一切重大事务,监督下属政权。一切事务最终都由它处理,整个国家就从这里开始

转动。然而御前会议并没有真正的管辖权。国王一人进行决断,御前会议像是发表决定

御前会议似乎有司法权,其实仅仅是由提供意见者组成的,高等法院在谏诤书中就曾这

样说过。
    组成御前会议的并不是大领主,而是平凡或出身低下的人物,有资历的前总督以及

其他有实际经验的人,所有成员均可撤换。
    御前会议的行动通常是无声无息、不引人注意的,它始终有权而不声张。这样它自

身也就毫无光彩;或者不如说它消失在它身旁的王权的光辉中。御前会议如此强大,无

所不达,但同时又如此默默无闻,几乎不为历史所注意。
    国家的整个行政均由一个统一机构领导,同样,内部事务的几乎全部管理都委托给

单独一位官员,即总监。
    若打开旧制度年鉴,便会看到各省都有自己独特的大臣;
    但是研究一下卷宗所载的行政机构,便会立即发现,省里的大臣很少有机会起重要

作用。日常国家事务是由总监主持的;
    他逐渐将所有与钱财有关的事务都纳入自己管辖范围,即差不多整个法国的公共管

理。总监的角色不断变换:财政大臣、内政大臣、公共工程大臣、商务大臣。
    中央政府在巴黎其实只有单独一位代理人,同样,在各省,它也只有单独一位代理

人。18世纪还能看到一些大领主带有省长头衔。这是封建王权的旧代表,他们常常是世

袭的。
    人们仍授与他们一些荣誉,但是他们不再拥有任何权力。总督拥有全部统治实权。

    总督是普通人出身,同外省丝毫无关,他年轻,要发迹高升。他并不是靠选举权、

出身或买官职才获得手中权力;他是由政府从行政法院的下级成员中遴选的,并且随时

可以撤换。他从行政法院里分离出来,但又代表行政法院,正因如此,按照当时的行政

语言,他被称为派出专员。在他手中几乎握有行政法院所拥有的全部权力;从初审起,

便行使所有权力。像行政法院一样,他既是行政官又是法官。总督同所有大臣通信,他

是政府一切意志在外省的唯一代理人。
    在他手下,并由他任命的,是设置在各地县里的、他可任意撤换的行政官员——总

督代理。总督通常是新封贵族;
    总督代理总是平民。但在指派给他的区域内,他就像总督在整个财政区一样,代表

着整个政府。总督隶属于大臣,同样,他隶属于总督。
    达尔让松伯爵在他的《回忆录》中讲到约翰·劳有一天曾对他说道:“我从不敢相

信我任财政监督时所见的那些事。
    你要知道法兰西王国竟是由30个总督统治的。没有最高法院,没有等级会议,没有

省长,各省的祸福贫富,全系于这30位在各省任职的行政法院审查官身上。”
    这些官员虽然权力很大,但在封建旧贵族的残余面前却黯然失色,仿佛消失在旧贵

族尚存的光辉中;正因如此,人们在那个时代很难看到总督,尽管他们的手早已伸向四

面八方。比起他们来,贵族在社会上更优越,他们拥有地位、财富和敬重,这种敬重总

是与旧事物相联系的。在政府里,贵族簇拥着国王,组成宫廷;贵族统率舰队,指挥陆

军;总而言之,贵族不仅是那个时代最令人瞩目的人物,连子孙后代的眼光也常常停留

在他们身上。若是有人提议任命大领主为总督,便是对大领主的侮辱;即使最贫穷的贵

族也常常不屑于出任总督。总督在贵族看来,是一个僭权者的代表,是资产者以及农民

派到政府中任职的一批新人,总之,是一群无名小辈。然而,正如约翰·劳所说的和我

们将看到的那样,这些人却统治着法国。
    让我们先从捐税权谈起,因为捐税权可以说包括了所有其他权利。
    大家知道,捐税中有一部分属包税:对于这些税来说,这是由御前会议同金融公司

洽谈,商定契约的各项条款,并规定征收的方式。所有其他捐税,如军役税、人头税以

及二十分之一税,均直接由中央政府的官员确定和征收,或在他们无与伦比的监督下进

行。
    军役税和附带的许多捐税的总额,及其在各省的摊派额,都由御前会议每年通过一

项秘密决议来确定。这样,直接税逐年增长,而人们却事先听不到任何风声。
    军役税是古老的捐税,课税基数与征税从前都委托给地方官办理,他们或多或少独

立于政府,因为他们行使权力是凭籍出身或选举权,或依靠买来的官职。这些人是领主

教区收税人、法国的财务官、财政区内直接税间接税征收官。这些权威人士在18世纪依

然存在;但有些人已完全不管军役税,另外一些人即使管也只是将它放在极其次要或完

全从属的地位。甚至在这方面,整个权力也握在总督及其助理手中:
    事实上,只有他才能在教区间摊派军役税,指挥监督收税员,准予缓征或免征。
    另一些捐税,如人头税,由于近期才有,所以政府不再为那些古老权力的残余伤脑

筋;政府独行其事,不受被统治者的任何干扰。总监、总督和御前会议确定每项纳税额

的总金额。让我们从钱的问题转到人的问题。
    在大革命及随后的时代,法国人是那样顺从地忍受征兵的桎梏,这常使人感到吃惊

但是必须牢牢记住,法国人完全屈从这种制度由来已久。征兵制的前身是自卫队,后者

的负担更重,虽然所征兵员少一些。有时人们用抽签决定农村青年入伍,在他们当中挑

选若干名士兵组成自卫军团,服役期六年。
    由于自卫队是比较现代的制度,所以旧的封建政权无一能够管理;一切事宜只能委

托给中央政府的代理人。御前会议确定总兵额及各省份额。总督规定各教区应征人数;

总督代理主持抽签,裁决免征比例,指定哪些自卫军可以驻守家中,哪些应开拔,最后

将这些应开赴者交与军事当局。要求免征只能求助于总督和御前会议。
    同样可以说,在各三级会议省之外,所有公共工程,甚至那些任务最特殊的公共工

程,也都是由中央政权的代理人决定和领导。
    独立的地方当局依然存在,如领主、财政局,大路政官,他们可以对这部分公共管

理有所帮助。然而这些古老权力在各处几乎很少有所作为或全无作为:这点只要稍微考

察一下当时的政府文件即可证明。所有大路,甚至从一城市通往另一城市的道路,都是

在普遍捐助的基础上开辟和维护的。制订规划和确定管辖权的是御前会议。总督指挥工

程师工作,总督代理召集徭役进行施工。留给地方旧政权管理的只有村间小道,这些小

道自那时以来一直无法通行。
    中央政府在公共工程方面的重要代理人,同今天一样,是桥梁公路工程局。尽管时

代不同,这里的一切却出奇地相同。
    桥梁公路管理当局有一个会议和一所学校:有督察员每年跑遍整个法国;有工程师

他们住在现场,依照监察官指令,负责领导整个工程。旧制度的机构被搬入新社会,其

数量比人们想象的大得多,它们在转变过程中通常丧失自己的名称,尽管还保存着固有

形式;但是桥梁公路工程局既保留了名称,也保留了形式:这是罕见的事情。
    中央政府依靠其代理人单独负责维持各省治安。骑警队分成小队遍布整个王国,各

地都置于总督指挥之下。正是依靠这些士兵,必要时还动用军队,总督才能应付意外的

危局,逮捕流浪汉,镇压乞丐,平息因粮价上涨而不断爆发的骚乱。
    被统治者从未像过去那样被召唤来帮助政府完成上述使命,除非是在城市里,那里

通常有保安警,由总督挑选士兵,任命军官。
    司法机构有权制订治安条例,并常常行使这个权力;但是这些条例只在一部分地区

实行,而且最经常的是在单独一个地点实行。御前会议任何时候都可以取消这些条例,

当事关下级管辖权时,它不断这样做。它本身则天天制定应用于整个王国的普遍条例,

或是涉及与法院制定的规章内容不同的问题,或是涉及那些内容相同但法院处理不同的

问题。这些条例,或如当时人所说,这些御前会议判决,数量庞大,而且随着大革命的

临近,不断增加。大革命前40年间,无论社会经济或政治组织方面,没有一部分不经御

前会议裁决修改。
    在旧的封建社会,如果说领主拥有极大权利,他也负有重大责任。他的领地内的穷

人,须由他来赈济。在1795年的普鲁士法典中,我们找到欧洲这一古老立法的最后痕迹

其中规定:“领主应监督穷苦农民受教育。他应在可能范围内,使其附庸中无土地者获

得生存手段。如果他们当中有人陷于贫困,领主有义务来救助。”
    类似的法律在法国很久以来就不复存在了。领主的旧权力已被剥夺,因此也摆脱了

旧义务。没有任何地方政权、议会、省或教区联合会取代他的位置。法律不再赋予任何

人以照管乡村穷人的义务;中央政府果断地单独负起救济穷人的工作。
    御前会议根据总的税收情况,每年拨给各省一定基金,总督再将它分配给各教区作

为救济之用。穷困的种田人只有向总督求告。饥荒时期,只有总督负责向人民拨放小麦

或稻米。
    御前会议每年作出判决,在它所专门指定的某些地点建立慈善工场,最穷苦的农民

可以在那里工作,挣取微薄的工资。显而易见,从如此遥远的地方决定的救济事业往往

是盲目的或出于心血来潮,永远无法满足需要。
    中央政府并不仅限于赈济农民于贫困之中,它还要教给他们致富之术,帮助他们,

在必要时还强制他们去致富。为此目的,中央政府通过总督和总督代理不时散发有关农

艺的小册子,建立农业协会,发给奖金,花费巨款开办苗圃,并将所产苗种分给农民。

中央政府如果减轻当时压在农业上的重担,缩小各种负担间的不平等,效果会好得多;

但是,显然,中央政府从未想到这一点。
    御前会议有时意欲强迫个人发家,无论个人有否这种愿望。强迫手工业者使用某些

方法生产某些产品的法令不胜枚举;由于总督不足以监督所有这些规定的贯彻实行,便

出现了工业总监察,他们来往于各省之间进行控制。
    御前会议有时禁止在它宣布不太适宜的土地上种植某种作物。有的判决竟命令人们

拔掉在它认为低劣的土壤上种植的葡萄,可见政府已由统治者转变为监护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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