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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31
发信站: 紫 丁 香 (Mon Dec 21 12:06:13 1998), 转信
四论“文人相轻”
前一回没有提到,魏金枝先生的大文《分明的是非和热烈的好恶》里,还有一点很有意
思的文章。他以为现在“往往有些具着两张面孔的人”,重甲而轻乙;他自然不至于主张文
人应该对谁都打拱作揖,连称久仰久仰的,只因为乙君原是大可钦敬的作者。所以甲乙两
位,“此时此际,要谈是非,就得易地而处”,甲说你的甲话,乙呢,就觉得“非中之
是,……正胜过于似是之非,因为其犹讲交友之道,而无门阀之分”,把“门阀”留给甲
君,自去另找讲交道的“朋友”,即使没有,竟“与麻疯病菌为伍,……也比被实际上也做
着骗子屠夫的所诱杀脔割,较为心愿”了。
这拥护“文人相轻”的情境,是悲壮的,但也正证明了现在一般之所谓“文人相轻”,
至少,是魏先生所拥护的“文人相轻”,并不是因为“文”,倒是为了“交道”。朋友乃五
常〔2〕之一名,交道是人间的美德,当然也好得很。不过骗子有屏风,屠夫有帮手,在他
们自己之间,却也叫作“朋友”的。“必也正名乎”〔3〕,好名目当然也好得很。只可惜
美名未必一定包着美德。“翻手为云覆手雨,纷纷轻薄何须数,君不见管鲍贫时交,此道今
人弃如土!”〔4〕这是李太白先生罢,就早已“感慨系之矣”,更何况现在这洋场——古
名“彝场”——的上海。最近的《大晚报》的副刊上就有一篇文章〔5〕在通知我们要在上
海交朋友,说话先须漂亮,这才不至于吃亏,见面第一句,是“格位(或‘迪个’)朋友贵
姓?”此时此际,这“朋友”两字中还未含有任何利害,但说下去,就要一步紧一步的显出
爱憎和取舍,即决定共同玩花样,还是用作“阿木林”〔6〕之分来了。“朋友,以义合者
也。”古人确曾说过的,然而又有古人说:“义,利也。”〔7〕呜呼!
如果在冷路上走走,有时会遇见几个人蹲在地上赌钱,庄家只是输,押的只是赢,然而
他们其实是庄家的一伙,就是所谓“屏风”——也就是他们自己之所谓“朋友”——目的是
在引得蠢才眼热,也来出手,然后掏空他的腰包。如果你站下来,他们又觉得你并非蠢才,
只因为好奇,未必来上当,就会说:“朋友,管自己走,没有什么好看。”这是一种朋友,
不妨害骗局的朋友。荒场上又有变戏法的,石块变白鸽,坛子装小孩,本领大抵不很高强,
明眼人本极容易看破,于是他们就时时拱手大叫道:“在家靠父母,出家靠朋友!”这并非
在要求撒钱,是请托你不要说破。这又是一种朋友,是不戳穿戏法的朋友。把这些识时务的
朋友稳住了,他才可以掏呆朋友的腰包;或者手执花枪,来赶走不知趣的走近去窥探底细的
傻子,恶狠狠的啐一口道:“……瞎你的眼睛!”
孩子的遭遇可是还要危险。现在有许多文章里,不是常在很亲热的叫着“小朋友,小朋
友”吗?这是因为要请他做未来的主人公,把一切担子都搁在他肩上了;至少,也得去买儿
童画报,杂志,文库之类,据说否则就要落伍。
已成年的作家们所占领的文坛上,当然不至于有这么彰明较著的可笑事,但地方究竟是
上海,一面大叫朋友,一面却要他悄悄的纳钱五块,买得“自己的园地”〔8〕,才有发表
作品的权利的“交道”,可也不见得就不会出现的。八月十三日。
CC
〔1〕本篇最初发表于一九三五年九月《文学》月刊第五卷第三号“文学论坛”栏,署
名隼。
〔2〕五常我国封建社会的伦理道德。《孟子·滕文公上》:“使契为司徒,教以人
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旧时以君臣、父子、夫妇、
兄弟、朋友为五伦,认为制约他们各自之间关系的道德准则是不可变易的常道,所以称为五
常。〔3〕“必也正名乎”孔丘的话,见《论语·子路》:“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则言
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
〔4〕“翻手为云覆手雨”等句,见杜甫《贫交行》一诗。管鲍,即管仲和鲍叔牙,春
秋时齐国人,二人少年时友善,后齐桓公命叔牙为相,叔牙推荐管仲自代。
〔5〕一九三五年八月四日上海《大晚报》副刊《剪影》上载有罗侯的《上海话那能讲
头》一文,其中说:“在上海,……要这些上下三等人都不把你看作可欺的阿木林瘟生呢,
你就非得好好研究上下三等交朋友用的谈话,在上海交朋友,你必须了解的是,所谓‘朋友
轧得要好,讲个闲话要漂亮’……譬如你们初见面,道名问姓起来,上海的上等朋友就爱半
说话半咬文的,‘格位朋友尊姓?’……‘格位’和‘迪位’是‘这位’的意思”。
〔6〕“阿木林”上海话,即傻瓜。
〔7〕“朋友,以义合者也”语出《论语·乡党》朱熹注:“朋友以义合”。“义,利
也”,语见《墨子·经上》。〔8〕“自己的园地”一九三五年五月,杨邨人、杜衡等组织
“星火”文艺社,出版《星火》月刊。他们标榜该刊是“无名作家自己的园地”和“新进作
家自己的园地”。当时《文学》月刊第五卷第二号(一九三五年八月)“文学论坛”栏发表
署名“扬”的《文艺自由的代价》一文,批评了上海一些文人用商人手法,要文学青年“投
资五元”,以取得在“自己的园地”“投稿而且被登出的权利”。杨邨人、杜衡等即以“本
社同人”名义在《星火》第一卷第四期(一九三五年八月二十日)发表《警告〈文学〉编者
傅东华》一文,否认该刊要作者“投资五元”,说只是“曾向社员征收按月三元(暂以三个
月为限)的出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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