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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个人主义在现代思维中的意义---之二 (fw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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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Stoic (老多), 信区: Economics
标  题: 个人主义在现代思维中的意义---之二
日  期: Tue Jan 14 16:20:05 1997


摘自《爱默生与中国 ---- 对个人主义的反思》
钱满素著,三联书店1996年4月北京第一版

    个人主义在现代思维中的意义---之二
         
        杰斐逊 与 独立宣言

    美国革命的领袖们深受启蒙思想家,尤其是洛克的影响。他们对人的理性
有很深的信仰,因而他们所创建的共和国是一个世俗的国家,其宪法禁止政府
干预私人灵魂。杰斐逊把《弗吉尼亚宗教自由令》视为他一生写作中除《独立
宣言》外最重要的一篇,其中信仰自由是这样得到保证的:
        任何人都不得被迫参加或支持任何宗教礼拜、宗教场所或传道职位,
    任何人不得由于起宗教见解或信仰,在肉体或财产上受到强制、拘束、干
    扰、负担或其他损害;任何人都应该有自由去宣讲并进行辩论一辩护他在
    宗教问题上的见解,而这种行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消弱、扩大或影响其
    他公民权利。
    
    宗教自由即个人良心及思想的权利,只要政府能利用行政手段来强制推行
官方意识形态,任何公民自由都只能是空谈。
    鉴于杰斐逊一生对宗教自由和民主政治的贡献,他可以被视为美国个人主
义的第一位杰出代表。杰斐逊式个人主义典型地表达在他执笔的《独立宣言》
里,他强调的是个人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等。杰斐
逊的政治思想主要来源于这样几个基本理论:自然权论,社会契约论和英国式
的代表政府。通过宪法这一根本契约,公民个人将自己的天赋人权的一部分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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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政府,以换取政府对他所保留的其他权利的保护。基于这一观念,杰斐逊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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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限制政府权利的必要性。在批准宪法的讨论中,许多人怀疑是否需要一个“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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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法案”,因为宪法只容许政府有数的权力,也就是有限的权力。凡没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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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为政府的权力应视为政府所没有的权力。但杰斐逊深知权力自我扩张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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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坚持将“权利法案”作为宪法修正案正式列入。历史证明,这一法案在保
障美国人民的个人权利方面是相当关键的。杰斐逊对人民充分信任,他宣称只
有人民自己,而不是少数领袖,才能最好地保卫他们自身的利益。正是在这一
点上,他认为自己和华盛顿意见相左:
        他真诚地希望人民能就他们能力所及享受更多的自治。他和我观点唯
    一不同的是我对人民的自然人格和判断力有更多的信心,也更相信他们控
    制自己政府的安全性和程度。
    ......
    尽管美国革命领袖对人民自治的能力可能有不同的看法,但他们都坚信个
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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