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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seasoner (季人·篱下), 信区: Reader
标 题: 为什么日本国民未能反对战争
发信站: BBS 水木清华站 (Thu Feb 17 23:19:01 2000)
为什么日本国民未能反对战争
〔日〕若泰雄
成立组织、团体
在前面已经谈到,报纸、杂志、书籍、广播等所有大众传媒,与
其说完全是在政府的统制下,还不如说是处在政府的压制下。不要说
反对战争,即使对战争采取消极态度也是不允许的。这种强有力的统
制与压制,不仅殃及宣传领域,而且也殃及了个人。针对国民批评或
反对政府,制定了周密的“禁止大纲”,反对它便构成犯罪行为,成
了取缔和处罚的对象。
通常,如果想要批评政府,反对现行政策,大都成立组织和团体。
用法律术语来说,就是结社。这种结社受到《治安警察法》(190
0年制订)的法律限制。结社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在组织成立后的三天
以内,向辖区警察署申报社名和社规。这不仅针对有关政务性的结社,
而且行政官厅认为必要时,能够命令任何性质的结社提出申报。
内务大臣在“有必要维护安定秩序的情况下”,可以禁止结社。
违反此项命令,处以6个月以下的轻监禁(或处以100日元以下罚
款)。当然,秘密结社是被禁止的,组织、加入秘密结社,就犯了罪,
判处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轻监禁。
1941年12月颁布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临时取缔
法》,使结社条件更加苛刻,把申报制改为许可制。根据行政官厅
“认为有必要时”的含混不清的规定,也可以随意取消一度批准的结
社。在“必要的情况下”,不仅政务性的结社,而且有关礼仪性的结
社也受到同样的处理。对违反这些规定的处罚,均比《治安警察法》
的罚则重。
工会也受到《治安警察法》的限制。明治30年(1897年)
前后,工人运动成了一大社会问题,工会虽然成立了,但是《工会法》
直到战败也没有制订。在《治安警察法》中,曾专门制订了有关劳资
纠纷的条文,当发生纠纷时,列举了“暴行”、“胁迫”和“公开诽
谤(谩骂)”、“威胁”、“煽动”等项加以禁止,对违法者也制订
处以“1个月以上至6个月的重监禁”的罚则。
举行集会
群众表示他们意志的重要手段之一是集会。上述《治安警察法》
对集会也制订了各种管制的规定。
对有关政务性的集会,首先要决定发起人,其发起人在室内集会
要在3个小时以前,室外集会要在12个小时以前,把集会地点和时
间向辖区警察署提出申报。葬礼和学校运动会等不需要申报。即使不
是有关政务性的集会,如果为了维持安定秩序,认为必要时,也有义
务进行申报。
1941年12月,太平洋战争爆发以后,根据《言论、出版、
集会、结社等临时取缔法》,对集会的管制更加严厉了。
过去,集会只要进行申报就可以了,但是在这项法律中规定必须
得到行政官厅的批准,而且行政官厅什么时候都可以撤消批准。就连
市政府可以随意做出解释的“为维持安宁秩序而认为必要时”的条件
都取消了,变成只要“认为必要时”,行政官厅就完全能够自由地禁
止集会。
1936年,二·二六事件发生后不久的五一劳动节,以社会不
安定为由而被禁止进行活动。1920年以来连续16次的工人庆祝
活动,直到战败的翌年即1946年中断了11年。五一劳动节的意
义和重要性姑且不论,现在看来,中断期间正是黑暗的11年。
在街头演讲或散发传单
聚集许多人的集会,处在严厉的限制下,若不能聚众鼓舞气势,
只是一个人站在街头,向不特定的行人演讲,又怎么样呢?根据《治
安警察法》第十六条,也被禁止。
在街头及其他可自由通行的场所,以下行为均被禁止:
文件 揭示
图画 颁布
诗歌 朗读或大声吟诵
语言形容及其他行为(讲演、主动对人说话、打手语、身体动作、
打手势等);
在警察官认为上述行为有可能“扰乱安宁秩序”或“伤风败俗”
时。
若违反禁令,则处以1个月以下的轻监禁(或处以30日元以下
的罚款)。
在这样身无自由的社会,作为宣传或反抗的一个手段,就是常常
使用“乱涂乱写”方法。但是,不在明显的地方用大字“乱涂乱写”,
便没有效果。而在明显的地方“乱涂乱写”又是危险的。因此,一般
是利用公共厕所从事这种活动,因为公共厕所是不易被人发现的“密
室”,且传播性强。
与人说话
为了把自己的主张和见闻告诉给大众,不散发印刷品、不讲演,
而只是以个人方式交谈或写信时,又会怎么样呢?
1908年颁布的《警察犯罪处罚令》,只是一个限于对轻微罪
进行处罚的内务省令,它的第二条第十六项规定:对“散布骗人(诓
骗、诱惑)的流言或谣传的人”处以“不满30日的拘留”。例如,
谈论“战争失败了”、“粮食短缺了”,虽然都是确切无误的真实情
况,但是政府却以“战争胜利了”、“粮食不短缺”为原则,因此这
些人都有可能作为散布“流言”或“谣传”者而被逮捕。
在战争期间,因散布流言蜚语而被逮捕的人,是根据比这更重的
刑罚《陆军刑法》执行的。1908年制定的《陆军刑法》和《海军
刑法》,其目的都是为了管制军队内部,条文也几乎相同,其中的一
部分条文也适用于民间百姓。关于流言蜚语条款有以下一条。
战时或发生事变时,对散布有关军事方面流言蜚语的人,处3年
以下监禁。
如果是无意中说出去,无论你怎样解释是开玩笑,或是“从别人
那里听说的”,都不能逃脱这些罪责。1939年大审院(最高法院)
做出了以下判决:“无论做此事的意图如何,或是否与事情的传闻有
关,丝毫不影响该罪名成立与否”。
更有甚者,有时就连写在本来应该属于私人秘密的手记和书信中
的事,也受到了追究。
在战时,不要说谈论战争的实际情况,就是谈论了日本国内外的
真相,而使庶民惊讶、绝望,就算是“扰乱人心”。因此,有关战争,
如果说了大本营未发表过的事实,就经常存在被捕的危险性。据说
“在有3人以上的地方说话,往往会被告密给宪兵队”。国民只有按
照“不看”、“不问”、“不说”的原则,一味地维持沉默寡言的生
活。
就连重臣显贵们谋求和平也是困难的。这是因为协商和平工作,
首先必须从认识现状开始。可是如果谈论和平工作,便触犯第18条
的“散布蛊惑人心”的条款,而构成罪行。后来的首相吉田茂,就曾
以这种理由而被宪兵队逮捕。
在《刑法》修订的1941年3月,为了保守国家机密,还制订
了《国防保安法》这个法律。不言而喻,这些管制法不仅仅是针对个
人讲话的,而且也适用于新闻、出版及其他一切言论。
拘留到改变思想为止
日中全面战争开始一年前的1936年5月,颁布了《思想犯保
护观察法》。法律中出现了“思想犯”这一名称,据说这是第一次。
日本政府宣布,不仅要惩处人们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且把具有某
种“思想”本身定为犯罪。
《思想犯保护观察法》是指对犯了违反《治安维持法》罪未被起
诉而缓期执行,或者执行刑罚结束后出狱的人进行保护观察。为了防
止重新犯罪的危险,保护司直接进行观察,或委托保护团体和寺院、
教会、医院等观察其思想行动。受到保护观察处分的人,限制其居住、
交友、通信及其他生活。3日以上、10日以内的旅行,必须向保护
司申报;10日以上,要经保护观察所的许可。虽然在国内旅行,却
要发给旅行证件。保护观察期为2年,但是可以多次改变。
对被施以《思想犯保护观察法》而不能充分达到目的的人,决定
被收容在“预防拘留所”里。预防拘留所稍微好于监狱,但仍与被关
押在铁窗中没有什么两样,而且采取了“改悔所必需的措施”。所谓
改悔所必需的措施,是指为了使犯人抛弃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的训育
和训练,具体措施有精神训话和仪式、劳动,以及根据需要规定的读
书等。
预防拘留的目的,最初是使犯人摆脱马克思主义、反国家主义、
革命主义,但随着战局的进展,它的对象便逐渐扩大了。在1941
年12月1日决定开战的御前会议上,东条内务大臣兼任说:除了共
产主义者以外,对不法的朝鲜人、宗教上需要注意的人物,以及有可
能反战、反军的一部分险恶分子,也要根据情况进行“预防拘留”。
而且被拘留的人,不仅要清算左翼理论和使其放弃自由主义思想,而
且要求其积极地转变为“明确体会国体观念,挺身实现臣道”这样的
人。总之,抛弃一切合理的精神,成为“天皇教”的信徒。并且,只
要不“悔改”,只要不效忠天皇教的宗旨,不管经过多少年,也不会
被从拘留所中解放出来。据说,还有更加严厉和屈辱的限制,即必须
加入什么地方的右翼团体才行。
国民的教化
对批评和反对政府的运动,与其诉诸法律手段进行压制,不如国
民根本就不存在这样的思想,对政府更有利。在这里,就出现了试图
“教化国民”的想法。
在日本,作为“国民教化”的目标,是天皇授予国民的,这就是
1890年10月帝国宪法施行一个月以前颁布的《教育敕语》。直
至这次大战结束的55年期间,《教育敕语》成为日本国民道德和精
神的依托。在节日里,校长带着白手套毕恭毕敬地捧读它,学生和儿
童在这期间低头聆听。《教育敕语》除去日期,全部有319个字,
其中占56%的179个字是汉字。对这种难懂的“中文味”的文章,
要求小学三年级时要准确背诵,到四年级时要会默写。受到《教育敕
语》教育的国民不断增加,以至把它升华为日本国家的结晶。
我觉得至今还有不少人记得《教育敕语》。它对日本的教育或日
本国民性的形成上,具有巨大的影响力。究竟它有什么内容呢?可能
还有许多人不知道。因此简单说明一下。
《教育敕语》通常分三段来进行解释。第一段,像讲故事似地说:
“天皇祖先在古昔创造了日本国,自那以后,以仁德统治国民。而且
国民世世代代一心一意尽忠尽孝,这就是‘国体的精华’”。这一段
正是“教育的基础”。
第二段罗列了许多“夫妻和睦”、“学习”、“遵守国法”等等
这些封建的儒教道德和刚刚引进的近代社会道德。这本身都没有什么
错误,也许因为这个缘故,战后仍有思想偏激的学者、首相和最高法
院院长认为“现在还应该尊重教育敕语”。但是,即使《教育敕语》
里写的正确,有权力的人对个人道德进行这样那样的训示,这种毫无
道理的做法也不是近代国家的基本情况吧!
第二段的重点不在于这些日常道德的训示,而是在于“在发生重
大事件之际,舍身扶助与天地同样无限的皇运”这一点上。
在最后一段中说:“以上所述是天皇祖先们留下的教导,你们臣
民必须与自己的祖先一样来保卫它。这是通古今通国内外,即超越时
间、空间而奉行于天下之公道———它具有历史基础和理论基础”。
文部省教学局对这一段话的“诠释”是:“我国的天皇,政治上统治
国家,道德上教化指导国民”。应该说这样就提出了所谓“政教合一”,
把“宗教国家日本”的面目完全表现出来了。
《国体之本义》
“国体”这一概念试图对抗马克思主义等的西欧思想,树立日本
的思想。它的成果就是文部省编纂的《国体之本义》。这本书是在日
中两国突然开始全面战争之前的1937年3月出版的,换句话说,
这本书可以说是战前日本的一本“圣书”。不读这本书,就不能理解
日本国家对战争的行动,或“日本人的国定思想”。
思想家纪平正美在一次演讲中说:所谓国体是存在于我们日本人
的信念之中的东西,而不能从理性上给出定义。如果非要在理性上定
义国体,国体的信念将会渐渐破灭……
那么,这样一来就无需再说明了。《国体之本义》这本书本身,
看来也只有摆脱逻辑上的记述,其内容大量是引用神话和古典,在1
56页的小册子中引用竟达100多处,引用内容都是很长的。这恐
怕是试图不用理论,而是用氛围来表明其意图吧总之,这本书的说明
是杂乱无章的,对具有合理精神的人来说,只能无法理解。
可是,正是这种不合理性才是《国体之本义》的本质性格,是战
时使日本人迷惘的根源,我们曾被要求毕恭毕敬地去拜读、背诵、实
践这个“奇异的文章”,并且要照此思考和行动。如果用祈祷文的现
代语来考虑,至少您在心情上或许是有所理解了。
国民精神总动员
在日中全面战争开始前的1937年4月,确立了“国民教化运
动”方针,从6月在林铣十郎内阁下着手实施。
随着战争的进展精神总动员运动时对国民的“指导”、“干涉”
加强了:在广播方面,全年广播“伟人”的说教,清除软弱无力的歌
曲,选定“国民歌谣”和“国民唱歌”,每天进行广播,国民歌谣的
首次播放始于1936年6月1日,题名是《日本好国家》。国民唱
歌始于1937年10月13日。后来长期唱的歌是《走向大海》。
在车站经常可见许多肩上斜挂着带子的“国防妇女会”的成员;男人
在不同场合被半强制地身着“国民服”,这是一种像文职军人或随军
壮丁那样的很难看的“制服”。女子身着裙裤,还是后来的事。到处
可见张贴着“奢侈是敌人”、“不要烫发”等宣传画。
身着“国民服”的相声演员在台上向观众说教“时局的严重性”
和“生活态度”,处在配给机构基层的菜店老板也要对为得到配给而
集合起来的主妇们进行“一场训示”。町会长和街坊互助组长在町集
会上,都要把报纸上写的事,得意洋洋地高谈阔论一番。尤其是在警
察指挥下的警防团(团员有320万人),除了从事原来的防空防水
活动外,也对动员与监视国民发挥了更大的作用。随着战局的进展,
大城市的居民住到了小城市,左邻右舍的管制变得更加严厉,使人处
于困境。
这些舆论指导的基础,常常置于“国体”之下。例如,在194
4年10月5日最高战争指导会议上决定的《决战舆论指导方策纲要》
中规定:“一、方针”,“舆论指导要彻底贯彻维护国体的精神……”。
“要领”之1中规定:“唤起提高对国体的信仰……”
“举国一致”、“万众一心”成为国民的口号,因此,不允许有
反对、批判国家政策的活动。万一有人做了类似的事或说了类似的话,
就要被邻居作为“要注意的人”,而受到全村的制裁和排挤,被作为
“非国民”向警察告密的危险性也很大。去告密的人完全不是想做坏
事,而是以出色完成“国民义务”的“爱国者”而自居。当时,有许
多这样的“爱国者”,因此,人们只有保持沉默,别无选择。
(摘自《日本的战争责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9
月版,定价28.00元。北京建国门内大街5号,10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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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似秋鸿来有信
事如春梦了无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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