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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Noteasy (胡不易), 信区: Reading
标  题: 天意1-8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0年08月05日15:31:58 星期六), 站内信件



    陈小同最害怕的一天终于到了:1995年7月21日夜,正在舞厅里花天酒地狂欢
的陈小同突然被抓捕了。他早就预料到会有这一天,但没想到结局来得这么快。自
此,在过去的那种花花绿绿的奢靡生活和今天的铁窗生涯之间,有了一道深深的鸿
沟……这能怨谁呢?
    1995年7月21日凌晨4点30分。
    秦城监狱第8提讯室。
    审讯台上坐的是两位身穿豆绿色检察服、头戴大沿帽的检察官。主审检察官是
位四十一、二岁的中年人,卧蚕眉下的那双炯炯有神的大眼放射着灼人的目光。助
审检察官是位三十六七的女同志,清秀、白皙的面庞透着沉稳、机智。
    固定的铁制坐椅上坐着一位身体微胖、戴着一副暗红色玳瑁近视眼境的中年人
,不时地用戴着手铐的双手擦试着额头上渗出的细汗、为稳定自己的情绪,他不时
地轻轻地干咳着,显然是在等待着主审检察官的严厉讯问。他就是刚刚被拘传的陈
小同。
    审讯室的灯光适中,四周的监视器已全部打开。两名负责安全保卫的法警站在
审讯室门口的两侧,警惕地注视着室内外的一切可能发生的情况。
    审讯开始了。
    主审官问:叫什么名字?
    陈小同答:陈小同。
    你的年龄、民族、籍贯、政治面貌、职务、家庭成员、个人简历?
    答:我今年38岁,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群众,大学文化,现任北京市新世
纪饭店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市源基房地产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东城区台基厂
大街5号。
    家庭情况是:父亲,陈希同,现年67岁。
    个人简历是:1978年以前读小学、中学;1978年一1982年在北京第二外国语学
院法语系;1983年一1984年在中国国际书店进口部工作;1984年一1989年在光大房
地产公司任经理;1989年至今任现职。
    问:这里是什么地方你知道吗?
    答:不知道。
    问:告诉你,这里是公安部秦城监狱。我们是检察院的工作人员,现在依法对
你进行讯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你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就是说,如果你认为我们
对你的讯问有可能影响对你今后的问题公正处理的话,你有权利要求我们回避,你
听清了吗?
    答:听清了。我不申请回避。
    问:好。我问你,你知道我们为什么要把你拘传到这里来吗?
    答:不知道。
    问:陈小同,你在担任新世纪饭店副总经理期间,干没干过违反法律规定的事
情?
    答:我是高干家庭出身的子女,从小受党的培养、教育,对我们党、我们国家
我是热爱的,参加工作后一贯遵纪守法,从来没干过祸国殃民的事情,不信你们可
以查嘛。
    问:检察机关既然把你传到这儿来,就说明我们已经掌握了你的一些问题,而
且是有证据的。希望你不要执迷不悟,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答:你不要吓唬我,我已经说过了,我是清白的。我从来没有干过任何违法乱
纪的事情。
    问:检察机关办案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我们从来没吓唬过
人,也不会吓唬人的。但是法律是有威慑力的,这种威慑对于那些违法犯罪的人来
说力量更加强大。我们希望你不要过早地自己把自己的嘴封住,这里是执行法律的
机关,不是赌场。我们要听的是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而不是什么誓言之类的口号。
    答:既然你们已经掌握了我的违法犯罪事实,那你们拿出证据来定我的罪就是
了,何必还让我供述什么呢?
    问:在什么时间、什么场合拿出什么证据来,那是由法律程序和根据案情发展
的需要来定的,是政法机关的事;如不如实地交待自己的问题、争不争取从宽处理,
那是你陈小同个人的事,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希望你不要弄混了。
    答:我没有问题,更没有违法犯罪活动,你让我交待什么呀?
    问:你敢保证你真的一点问题都没有吗?
    答:……
    问:如果真是那样的话,你敢不敢说,“我从来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的问题,如
果检察机关查证属实,甘愿受到法律从严惩处!”你敢说出这样的话吗?
    答:……
    问:陈小同,你敢不敢正面回答我的提问?
    答:…
    陈小同面对审讯台上坐着的那位威严的检察官,和他那句句锋利如剑的问话,
开始有些心虎了。但是绝不能就这么痛快把自己的问题交待清楚。他猜测,检察院
可能已掌握了他的一些问题,但不可能在这么短的时间里就把他所有的问题都查清,
况且在外面还有那么多的“铁哥们儿”为他顶着呢。他抱着试试看的心理:能“扛
”一会儿是一会儿,万一“扛”不住了,再采取“挤牙膏”的策略,你掌握我多少
证据,我就说多少。但他不敢拿自己的命运作赌注,万一检察院真的和盘把证据拿
出来,那管志诚昨天的下场,岂不是我明天就要上的路,陈小同想,看来我今天带
着手铐了进了这个监狱,要想轻易地走出这个大门,那是绝对不可能的。不管怎怎
么说,今天绝不能向他们交待任何问题,熬也得熬它几天。检察官不是说“拿出证
据要根据案情发展的需要来定”吗?我也要看看“形势”发展再说。于是,他下定
决心,从现在开。“缄默不语”,看他们能把我怎么样?
    讯问一开始就陷入僵局,这是主审检察官早已预料到的。因为陈小同并非一般
的流氓、小偷,并非那些粗通文字、没有任何法律常识的人,他知道自己问题的严
重性。抗拒交待问题、进行激烈的思想斗争,这是犯罪嫌疑人初进羁押场所,第一
次接受讯问时的一般规律。只要他反审讯心理的最后一道防线尚未彻底崩潰,要想
让他彻底但白、交待自己的问题是十分困难的。按照我国《刑诉法》的有关规定,
拘传最多不能超过二十四小时,如果需要继续讯问,就要改成强制措施--刑事拘留。
   主审检察官经过深思熟虑后,在结束第一轮讯问前,必须给陈小同施加一些压力,
促其彻底但白、交待问题。于是,他说:“陈小同,你自己的问题,你自己最清楚。
你过去已经走了很多黑路,我们希望你不要沿着这条路走下去,那是非常危险的。
聪明人应该明白,犯了法,就要对法律负责,你不负这个责,那么执法机关就要强
制你负,这就叫做法律的强制性。你是个有文化的人,应该懂得这个道理。你还有
时间对你的问题进行思考,不过,法律规定的时限是非常苛刻的,超过这个时限你
再想说,那先说、后说与不说的意义就不一样了。根据你的问题的严重性,和你今
天对问题认识的态度,经检察机关研究决定:从现在起对你实行刑事拘留。请你在
‘拘留证’上签字吧!
    陈小同虽然对法律知之甚少,但对拘传与拘留的性质还是能分清的:前者,政
法机关讯问后如果问题不严重,不触及法律,还能够放回去;而后者,轻则要被审
查15天,重则要转逮捕,进而审查起诉、交待审判,最后根据判决结果,交付执行
机关执行。所以,当他听到主审官宣布对他实行刑事拘留后,脸色陡变、心跳骤然
加速,浑身上下直出虚汗,险些在那铁制的固定椅上昏厥过去……片刻,他清醒后
,只听主审官站在旁边严厉地督促说:“陈小同,签字!”
    陈小同拿起笔哆哆嚏咳在拘留证的最后一行“检察机关在1995年7月22日向我
宣布拘留”的一栏内签了自己的名字。多年来,他在各种请示、报告以及各种各样
的文件上签名多极了,但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心情沮丧,更没有像今天这样觉得签
名的那支笔是那么沉重。过去他总觉得自己签过的名字是那么重要、那么值钱、那
么潇洒漂亮,而今天自己在“拘留证”上签的“陈小同”三个字,像三个大黑苍蝇
似地趴在上面,是那样令人恶心、讨厌!
    签完字后,主审检察官命令门口站着的那两个法警将其押往监号。
    陈小同被押往监号后,已是凌晨六时了。虽说北京的夏季天亮得早,但在监狱
里因层层高墙的围遮,再加之监号设在光线暗淡的筒子道里,所以,仍感到四处还
是黑乎乎的。
    根据狱方的安排,鉴于陈小同目前的特殊身份,不易关押在“混合号”里,而
是将他押在五号院的最后“一筒”(笔者注:监狱里的号房都是建在一大锅盖似的
水泥棚里,水泥棚内又分若干简,每简的号房10一20问不等)开了个“单问”。
    陈小同被从京城押送到塞外的秦城监狱,又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初审,已经七八
个小时过去了。他确实很疲惫了,所以,当法警将他押进监号的铁门后,在昏黄的
15瓦灯泡照射下,他贴着墙、摸索着往墙角的一张木板床走去。当合衣躺在床上时,
虽然觉得很累,也很想睡一觉,但怎么也睡不着,甚至根本就闭不上眼睛。他大脑
里的思维极度紊乱,又加上周围环境的极大反差,他思想上差不多快崩溃了。他想
抽支烟,稳稳神,梳理一下紊乱如麻的思绪,但伸手往口袋里一摸,竟什么也没有;
他想看看现在是什么时间,但手腕上除了被手铐勒起那两道印外,哪里还有什么手
表?他想唤秘书进来给他送件干净衣服,然后进洗浴间舒舒服服洗个热水澡,但看
看周围除了白灰墙和15瓦灯泡外,一切都没有。他有些不相信自己现在就是一个囚
犯。他觉得自己昨天还是一个八面威风的中外合资企业的经理呢,怎么今天突然变
成了囚犯呢?他虽然过去干了很多的坏事,也曾有过进班房的思想准备,但没想到
这个结局来得这么快。他甚至怀疑自己是否在做一场恶梦,因为近些日子他经常在
夜深入静的时候,做那些他被政法机关抓起来的恶梦,虽然醒来时被吓出一身冷汗,
但毕竟是场恶梦,很快就过去了。他试着掐了掐自己的大腿,很疼。他又试着用舌
头舔了舔那白灰墙,觉得嘴里又苦又涩……他相信这不是一场恶梦,而是活生生的
、残酷的现实!既然是现实就得面对它。想回避是回避不了的,这点道理他还俭。
他似乎比刚被推进这个牢门时稍微平静了些,但昨天发生的事又似乎像演电影似的
在他脑海里一幕幕闪现:

   1995年7月21日,这对于陈小同来讲确实是他一生中最难忘的日子,也就是这一
天,他过去那种花花绿绿的奢靡生活和今天的铁窗生涯之间有了一道深深的鸿沟,
这条鸿沟是他自己划的,能怨准呢?
    自从前些日子陈小同在新世纪饭店与王伟光石:汪申、伍广峰等人为掩盖他的
犯罪事实而搞的那些“倒签合同”之类的活动后,一连串的对陈小同来讲极坏的消
息不断地往他耳朵里灌,那时他觉得目前的形势对他极为不利,第一。个攸他差点
没晕过去的消息是:北京市副市长王宝森4月4日在怀柔县的黑龙潭果树林里持枪自
杀身亡。这是他从当时仍任北京市委书记的陈希同嘴里得知的。那天他刚从郊区的
一个景点游玩回子到台基厂5号的家里,刚进门,就见父亲阴沉着脸坐在客厅的沙发
上一恨按一根地吸烟,他觉得事情有些不妙,赶忙退出客厅。在走廊上,他遇至到
了为王宝森开车的司机甄保奎,也在那里吸烟。陈小同急忙走过去,问他:“保奎
,你怎么上我们家来啦?”
    甄保奎哭丧着脸告诉他:“昨天下午四点钟,我送王宝森市长去怀柔县雁栖湖
度假村,当快到雁栖湖的时候,王市长却让我将车一直往北开,他说今天不去那里
。当我问他去什么地方时,他说,你就往北开吧,到地方我告诉你。汽车约往北行
了30分钟后,在一个果树林附近,他让我停车。随即自己下车往前走。我赶上去问
:王市长你到哪里去呀?王说,我在果园里坐下来休息休息,你开车回去吧,一会
儿怀柔县委派车来接我,我跟他们已经约好了。我又叮问了一下:王市长,你说的
是真的?王说,你这个人真啰嗦,快回去吧。就这样,我将车开回城里,也没向市
里其他领导汇报这件事。昨天下午两点,市委开常委会,陈书记见王宝森没到会,
就问办公厅值班的同志,王宝森上哪儿去了,是否跟办公厅的同志打招呼了,办公
厅所有的人都说不知道。后来,汽车队的同志从家里把我叫到市政府,问我昨天送
王宝森去哪里啦,我将昨天送王宝森去怀柔县黑龙潭的事详细说了一遍,于是他们
立即与怀柔县委联系,都说不知此事。这样,陈书记亲自找我了解情况,我如实说
了,并让我带路去黑龙潭果园找王宝森。我们一行人到那儿一看,王市长已经拿枪
自毙了。死时,他手里还沉着那把国产“五六”小手枪呢,我纳闷儿,好好的市长
不当,干啥要自杀呀?这不,陈书记把我叫来,让我再详细地向他汇报一下那夭王
市长自杀前的情况。我见陈书、己坐在客厅正闷头吸烟,没敢进去打扰他,就在走
廊里等着他叫………
    陈小同见甄保奎罗哩罗嗦他讲了这么多,他不相信这消息是真的,于是他很严
肃地叮问一句:“保奎,此事关系重大,你刚才说的话可是真的?”
    甄保奎:“千真万确,是我亲眼看见他们把王宝森的尸体从果树林拖出来的,
那还有错?””
    陈小同哑然了。此刻,他的头“嗡”地一下像炸了似的,半天没说出话来。他
明白,王宝森的死一定会加速他自己问题的暴露、直至垮台!为此,陈小同冥思苦
想了好几天。后来,他的那些“预言”果然一个个都灵验了:与王宝森有牵连的无
锡非法集资案的主犯邓斌、姚静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此案深入调查后,中纪
委公布了王宝森的主要罪行:贪污公款25万多人民币、2万美元、挪用公款1亿多元
人民币、2500多万美元供其弟、姘妇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进行营利活动,大量挥霍
公款、道德败坏、生活糜烂……鉴于有些问题涉及陈希同,所以,中央已作出决定
,对于陈希同的问题要进行审查,陈小同听到这些消息,无疑感到他的问题会雪上
加霜。
    陈小同听到第二个消息是:就在前几天王伟光真的被检察院抓走了,而且胡小
凡也“折进去”了。这两个人的“夭折”,在陈小同看来,似乎是在他的脑门儿上
楔了两个钉子,是要命的事。他想,这两“鬼头”进了看守所,吃上窝头、咸菜后
,能让他陈小同在外边吃香的、喝辣的吗?说不定他俩一进去,就先把他给撂了呢。
    陈小同听到第三个消息是:给他行贿5万多美元的汪颖钊也先后几次被检察机关
传过了。这个被金钱熏黑了心的“港佬”,到了检察院后岂能不招?如果他如实招
,他的受贿罪就成立了,这是连小孩都懂得的道理。所有这些消息都像催命符似地
在往他耳朵里灌……
    这些日子,陈小同烦透了。为了驱赶烦恼,他在7月21日晚上十一点多钟,应
邀与他在大学时的一个同学和他的一个铁哥们儿到一家超豪华的歌舞厅里去跳舞。
正在他尽情狂欢时,突然舞厅的领班小姐前来悄声告诉他:“陈总,您的电话。”
    陈小同随手在休息厅的服务台上倒了一杯法国白兰地,一手端着高脚酒杯,悠
闲地踱着步来到电话机旁接电话。
    电话是他的女秘书打来的。
    话筒里传来了银铃般的声音:“陈总,我是小吉呀,刚才从香港来了两个老板
,说是有急事必须马上跟您见面,地点就在您跳舞的歌舞厅里。”
    陈小同有些纳闷儿。最近他没有与香港的什么老板有联系呀,难道是汪颖钊这
家伙来找他来了?不会呀,小吉认识汪颖钊呀。那么是什么人呢?此刻,他的舞兴
正浓,心想,这尽天心里烦着哪,刚开始有些兴头,来了什么香港老板到这儿来捣
乱。于是他不耐烦地说:“不见!有什么事让他们明天到公司的办公室找我。”
    “不行啊,他们说非见不可!”
    “那他们现在在哪里?”
    “就在您跳舞的楼下的大厅里。”
    “那你在哪里给我打电话?”
    “也在楼下。”
    “那好吧,我马上下去。”陈小同极不耐烦地放下电话,对站在旁边的一位哥
们儿说:“对不起,哥们儿,楼下有人找我,我跟他们说凡句话,马上就上来。”
    这位哥们儿点头会意。
    陈小同刚下到二楼的楼梯口,他立即被眼前的情景惊呆了:只见大厅的中央及
门厅口各站着一群身着笔挺西服、精神抖擞、两眼透着警惕目光的年轻小伙子。其
中有几个年纪稍大一些的手里拿着大哥大或对讲机,似乎在跟外界进行着什么联系
;再往远处望去,隐隐约约地只见舞厅外边似乎有身着橄榄制服的警察在来口走动
。刹那间,陈小同似乎明白了什么,他突然转身想往楼上走。当他转身后,只见两
个像铁塔似的汉子挡住了他的去路,同时客气他说:“陈总经理,您西服上衣我已
替您拿来了,您就不必上楼啦。”
    陈小同此刻完全明白了:这些都是检察院的便衣,他们今晚是来这里抓我来啦。
    就在陈小同再次转过身往楼下走时,守在楼梯口的两位年轻人迅速把他夹在中
间,只见他俩一左一右地“挽住”陈小同的胳膊往门厅口走去。
    左边那个脸色白净、身材魁梧的年轻人说:“我们是检察院的,现奉命拘传你。”
    右边那个瘦高个儿迅速将手中的拘传证在陈小同眼前出示了一下:“这是我们
的法律手续。”

    陈小同本来就口吃,再加上遇到这种突如其来的强制性的场面,心情显得十分
紧张,想说点什么,但张了张嘴,没有说出来。

    就这样,陈小同被推上警车,连夜押送到秦城监狱。
    陈小同想起昨天夜里那惊心动魄的场面到现在还心有余悸……大概是由于过疲
惫吧,陈小同想着想着,昏昏地睡着了。
    当他醒来时,已是第二天的下午四点多了。
    第二次提讯是在秦城监狱的“特控室”里进行的。据说,这间“特控室”,曾
经多次提讯过“重要的人物”。有人说,过去王洪文、张春桥、江青、姚文元等人
部曾在这里接受过讯问。这间“特控室”的面积约有15平方米左右,房间不大,但
里边的设施却比一般的提审室要齐全。里面除了设有四个监视器、两个微型录音机
、摄像机、大屏幕彩电外还有从美、日、德等国进口的医用抢救设备。四周的墙壁
是用超软的塑料贴就的;中央的那把固定铁椅,是自动张合的,只要被讯问人走到
跟前,它会根据主审官的指令张开。当人坐进去后,它会自动合上,而且合拢后又
会自动将被讯人全身包紧。这种铁椅的最大特点是安全、舒适,适用于特殊人犯。
    提讯是从下午五点二十分开始的。
    陈小同被押进“特控室”后,首先环顾一下四周的环境和室内的设备,他感到
这房间里的一切设备都是那么奇特,是他从来没有见过的。坐惯了高级意大利真皮
转椅的陈小同,当他被指定坐在那把固定的铁椅上已一股阶下囚的耻辱滋味在心中
油然而生。他轻轻摇头叹了口气,用手扶了扶那高度近视镜框,抬头朝审讯台望去:
只见台上坐的仍然是昨天审讯他的那两位检察官。不同的是,审讯台的正中央悬挂
着一枚金光闪闪的国徽。他望着那象征着国家尊严的国徽,今天有一种别于往日的
感觉。过去他认为那国徽仅仅是一种在会场或庄严场合悬挂的装饰品。
从来没有过多地注意它,而今天则不同。他似乎感到这国微就是国家的力量,有国
家,就要有军队、法庭、监狱等专政工具,这些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的,他都懂。
    陈小同今天有些沮丧,镜片后的那两只眼红肿肿的。显然;他被押到号里后思
想斗争十分激烈。
    审讯正式开始了。
    因为是第二次提讯,主审检察官按照法律的规定,免去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基
本情况,开始就开门见山地问:“陈小同,你回到监号后,考虑了你的问题了吗?”
    陈小同抬头望了望这位第二次打交道的主市检察官。只见他那两道卧蚕眉下的
眼睛比昨天射出的光还要犀利,似两把利剑直插他的心窝。他不敢正视他,低头呐
呐地回答了一句:“考考虑了,过过去我在工作中可能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或者
错误主审检察官:“检察机关对你进行拘留审查,绝不是让你到这儿来作工作检查
的,那不是我们的职责范围。你今天再次个在审讯室里接受讯问,应该明白,你应
该回答或交待什么问题。现在我问你,在‘玲珑花园’这个项目上你都插手干了些
什么?”
    陈小同:“这这个项目,跟跟我没关系……”
    主审检察官:“是你说的那样吗?”
    陈小同:“是是……不是……是……”他有些语无论次了。
    主审检察官:“请你直接回答我的问题。是,还是不是?”
    “……”陈小同沉默了。他这次沉默与昨天大不相同,昨天是负隅顽抗式的不
语,而今天则是不敢言对。他明白,主审检察官那咄咄逼人的气势以及他那句句如
刀似剑的问话,在他回答问题时若有半句闪失,犹如狡猾的狐狸露出了尾巴,一把
就得让他抓住不放。他清楚,现在他回答他的问话非常关键,自己是处在一个生死
存亡的交叉路口上,回答“是”,还是“不是”,则意味着他是否愿意彻底坦白交
待问题。难啊.非常的难。此刻,陈小同的思想斗争几乎达到了白热化的程度。
    沉着、老练、历经无数艰难审讯的主审检察官,此刻已看出了这个昔日靠老子
的势力八面威风的纨绔于弟的内心矛盾,他觉得现在如果再烧一把火,他就极有可
能在思想上全面崩溃。于是,他下失时机地说:“陈小同.我知道你现在的心情非
常矛盾,在交待与不交待自己罪行的问题上斗争十分激烈。坦白地说,你过去干的
那些事,有哪一件是你单枪匹马干的?你不说,你能堵得住你过去那些铁哥们的嘴
吗?如果你再这样拖下去,那对你的问题的处理将是十分不利i的。这个利害关系,
我们希望你要慎重地权衡一下。怎么样,陈小同,考虑好了吗?”
   “ ……”陈小同仍然没有正面回答检察的问话,不过,他在考虑一种方案:能
否用“投石问路”的方法。试探一下检察院到底掌握了了他多少证据、我可不能就
这么容易在他面前就范啊。想好后,陈小同就试着说:“‘玲珑花园’的项目,我
是让建华置地与他们签了个合同、具体他们是如问出资的,我确实是一点都不知道
,真的不知道……”。
    主审检察官早已看透了他那虚伪的、不堪一击的本质。只见他突然从审讯台站
起来,厉声斥道:“陈小同.我希望你不要再跟检察机关对抗。我们对你的等待是
有限度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你不是说你对‘玲珑花园’投资的事一点儿都不
知道吗?好吧.你看看这是什么?”说着走下审讯台,将两份雪白的合同文本递给
他。
    陈小同接过那两分合同文本一看,惊呆了:这不是自己与王伟光签订的那份“
合作开发‘玲珑花园’的合同书”原本复印件吗?这份副本怎么让检察院拿到了?
就在他疑惑的时候,似乎王伟光那肥胖的身影就在他眼前,似乎胡小凡又在对他淫
笑,似乎伍广峰也在向他挤眉弄眼……此时此刻,他完全明白了:王伟光等人早已
把他给“出卖”了……
    陈小同看后,直挺挺地将头仰在铁椅上,呆呆地望着大花板,好久没有吭声。
他的思想彻底崩溃了。他想,再死皮赖脸地扛下去,已经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了。
    沉默,死一般的沉默。
    约摸三分钟后,陈小同沙哑着嗓子,嗡声嗡气地从挪用建筑公司500万元工程
尾款开始,交待了他这几年来所有的违法犯罪事实……
    助理检察官认真地记录着陈小同的交待,她的笔在记录纸上“沙沙”作响……
    第二轮的双方较量,整整用了七个半小时。
    在此后的一个多月的时间里,陈小同连续12次接受检察机关的讯问。
    1997年1月28日上午,陈小同正蹲在号子的马桶上大便。突然听到看守在喊他:
“陈小同!出来!”

    陈小同急忙提上裤子,来到铁门前,隔着铁窗往外观望,只见两名身着豆绿色
检察服的年轻检察官手拎公文包站在门口。陈小同待看守打开铁门后,弯腰鞠了个
躬:“我是陈小同。”他以为是检察院又来提讯他,于是边说,边将两只手伸过去
,等着来人给他带手铐,这是他的习惯作法。在监狱里已经羁押多时的陈小同,似
乎对这里的规矩已经非常熟悉了。但检察官员并未给他带手铐,只是冷淡他说:“
陈小同,检察院对你指控的起诉书副本已经下来了请你签字。”陈小同接过起诉书
,在检察官的“送达回执”上签了字。随着“咣当”一声铁门关闭的声音,陈小同
哆哆嗦嗦地将起诉书指控他的犯罪事实反复看了两遍,只见起诉书的副本是这样写
的:

    被告人陈小同,男,38岁(1958年1月15日出生),四川省安岳县人,系北京
新世纪饭店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源基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住北京市东城区台
基厂大街5号。 1995年7月23日被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押在公安部秦城监
狱。
    被告人陈小同受贿、挪用公款一案,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本院
审查起诉。现查明:
    1.被告人陈小同在担任北京新世纪饭店有限公司第一副总经理职务期间,于1
992年间在促成北京新世纪饭店有限公司购买香港XX贸易公司代理的荷兰菲利浦公司
价值71.9万美元的电话程控交换机设备后,收受了香港xx贸易公司经理xxX按照合
同总价2%给予的贿赂款1.4万余美元(拆合人民币7.5万余元)。
    2.被告人陈小同于1994年6、7月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将北京新世纪饭
店有限公司欠北京XX建筑公司的工程尾款500万元人民币挪用给北京首都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作为个人对该公司承揽的玲珑花园项目的投资。现被挪用的500万元人民币
公款已全部追缴。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小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经济往来中收
受巨额贿赂;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
充规定》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已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为严肃国家法律,
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保护公共财产不受侵犯,打击经济犯罪分子的破坏
活动,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请依法惩处。
    陈小同看完起诉书,望着牢房里的天花板,仰天长叹了一声:“金钱啊,金钱
,是你毁了我呀……”
    1997年2月10日,陈小同又接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只见那
上面写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被告人陈小同犯受贿赂罪、挪用公款罪向本院提起公
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出庭支持
公诉,被告人陈小同及其辨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
会讨论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起诉书指控:一、被告人陈小同在担任北京新世纪饭店
有限公司第一副总经理职务期间,于一九九二年间在促成北京新世纪饭店有限公司
购买香港XX贸易公司代理的荷兰菲利浦公司价值七十一万九千美元的电话程控交换
机设备后,收受香港XX贸易公司经理xxx按照合同总价百分之二给予的贿赂款一万
四千余美元(拆合人民币七万五千余元)。  二、被告人陈小同于一九九四年六、
七月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将北京新世纪饭店有限公司欠北京调X 建筑公司
的工程款人民币五百万元挪用给北京首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个人对该公司承
揽的玲珑花园项目的投资。现被挪用的五百万元人民币公款已全部追缴。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陈小同辨解称,其不知在帮助港商XXX联系北京X2单位
安装电话程控交换机设备后给予的提成款中,也包括所在单位项目的提成部分;用
于个人入股的人民币五百万元,事先已向XXX等人讲明系借款,案发前已将投资股
份转让给了北京建华置地有限公司,请求法庭考虑上述情节,给予从轻处罚。被告
人陈小同的辩护人认为,北京新世纪饭店购买安装菲利浦公司生产的设备是经集体
决定的,并非陈小同利用职务之便利促才,XX在请托陈小同联系其它单位购置该公
司设备后,付人的提成款,与陈的职务无关,认定其中一万四千美元为受贿赂款的
证据不足;陈小同向XXX借款人民币五百万元用于个人投资,其在案发前将该款债
务及投资股份均已征得有关单位同意转移,其行为系犯罪中止;陈小同担任合资公
司管理人员,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陈小同受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委派担任北京新世纪饭店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中方总经理)及筹建处主任期间,于一九九o年四月,在该公司购置电
话程控交换机设备过程中,其接受香港XX贸易公司总经理XX的请托,促成北京新世
纪饭店有限公司购买该公司代理的荷兰国飞利浦公司生产的价值七十一万九千余美
元的电话程控交换机设备后,于一九九二年下半年,被告人陈小同收受XXX以提成款
名义给予的贿赂一万四千余美元(折兑人民币七万五千八百七十八元六角)。案发
后,陈退赔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有北京新世纪饭店有限公司账册、合同书、香港XX贸
易公司投标书、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证明等书证在案证实。被告人陈小同的供述
与证据基本相符。
    二、被告人陈小同受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委派担任北京新世纪饭店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中方总经理)及北京源基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期间,于一九九四年六月,
为其个人投资入股获利,利用职务便利,将北京新世纪饭店有限公司所欠北京XX建
设公司的工程款人民币五百万元,以“暂借工程款”的名义转入北京源基房地产开
发公司帐户后,通过其它单位将该款转入北京首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用于个人投
资入股该公司开发的玲珑花园工程项目。一九丸五年二月,被告人陈小同因周北方
等人案件发生后,唯恐上述行为败露,遂以重新签署合同底页的方式。将其在北京
首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玲珑花园项目中百分之五股份的所有权,转让给北京建华置
地有限公司,并由该公司总经理xxx与北京xx建筑公司总经理XX各以所在公司签定
了借款人民币五百万元的协议书,开具了借款收据,将该款归还。

    上述事实,有证人工作光等人的证言、有北京新世纪饭店有限公司账册、北京
源基房地产开发公司账册、北京五州大酒店有限公司账册、北京建华置地有限公司
帐册、北京首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帐册、合同书、协议书及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
证明等书证在案证实。被告人陈小同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小同身为国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受委派担任合资公
司管理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给予的钱财;擅自挪用巨额
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依法应
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陈小同在因挪用公款被检察机关侦查期间,能主动但白受贿犯
罪事实、退赔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对其所犯受贿罪,酌予减轻处罚;所犯挪
用公款罪情节严重,鉴于其所挪用的公款案发前已全部归还,认罪态度较好,可酌
予从轻处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小同犯有受贿罪和挪用公
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被告人陈小同关于其收受xxx给予的
钱财,不明知系所在单位购置电话程控交换机设备的提成款辨解及其辩护人关于陈
小同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认定其所收XXX给予的钱财系贿赂款的证据不足;
陈小同已子案发前将所挪用公款的债权债务转移,应以犯罪中止论处的辩护意见,
经查,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陈小同及其辩护人的其它
辨解和辩护意见,本院酌情采纳。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陈小同犯罪的事实、犯罪
的性质、情节及时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
赂罪的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第三
条第一款、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丸条第二款、
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小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挪用
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
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一日拆抵刑期一日,即自一九九五年七
月二十一日起至二oo七年七月二十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七万五千八百七十八元六角,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
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1997年3月1日深夜,陈小同被押上警车送往劳改场所实行劳动改造。
    当陈小同在警车里再次望着远处雄伟壮观的万卫长城时,他心里无限悲哀和感
慨:金钱既是人们物质生活的基础,也是索命的无常啊!……。
    陈小同投入劳动改造后,在劳动之余撰写了自传小说《我的自白》,以警世人。
    (第一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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