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ing 版 (精华区)
发信人: dtj (dudu), 信区: Reading
标 题: 10th、阿奎那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Fri May 21 10:38:55 1999), 转信
10th、阿奎那
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1225-1274)西欧中世纪
最有权威的经院哲学代表,也是重要的法律思想家。其重要著作有
《反异教徒大全》《神学大全》《论君主政治》。《神学大全》一
书集中体现阿奎那的政治法律思想。
阿奎那的国家学说认为国家是由于人性中彼此依赖过同伴生活
的自然需要而形成的,“人天然是个社会的和政治的动物”;人在
社会中聚集在一起,目的在于过一种有德行的生活;在政体问题上
他认为君主制是最好的政体。
阿奎那认为“法”这个名词渊源于“拘束”,法对任何人都具
有拘束性、约束力,即具有强制性。而且“君主的意志要想具有法
的权能,他就必须在发号施令时受理性的节制。……在其他的意义
上,君主的意志成为一种祸害而不是法律。”法律的首要或主要目
的是公共幸福的安排,法律的公布则是整个社会或负有保护公共幸
福职责的政治人的事情。因此,法律的定义是“对于种种有关公共
幸福的事项的合理安排,由任何负有管理社会的人予以公布的、以
共同福利为目的的理性的命令。”
阿奎那将法律分为四种:一、永恒法,即神的理性的体现,是
上帝用于统治宇宙的;各种法律均来源于此,它是人类最高的法律;
二、自然法,有理性的人能在某种程度上理解神的智慧,并由此产
生一种热爱自然的倾向,来为人类谋福利。自然法是上帝统治人类
的法律,是永恒法的一部分;三、人法,即通过国家机关制定的法
律。人法从自然法而来,其是否有效则取决于它的正义性;它以城
市的公共福利为目标、由市民社会的统治者加以颁布,是支配人类
行为的法则;四、神法,即《圣经》,是一切法律的渊源,主宰人
类的法律。
--
☆ 来源:.哈工大紫丁香 bbs.hit.edu.cn.[FROM: www-post@bbs.hit.edu]
Powered by KBS BBS 2.0 (http://dev.kcn.cn)
页面执行时间:2.604毫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