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ing 版 (精华区)

发信人: dtj (dudu), 信区: Reading
标  题: 13th、 格老秀斯
发信站: 紫 丁 香 (Mon Oct 25 13:59:50 1999) WWW-POST

13th、 格老秀斯 
           格老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是近代资产阶级自然法的    
   创始人,国际法的鼻祖。出生于荷兰,因其才智过人,被法王亨利四世
   誉为“荷兰的奇迹”。其主要著作《论海洋自由》《战争与和平法》,
   《战争与和平法》三卷集中体现其法律思想。

           格老秀斯的国家学说是以自然法和社会契约为基础。17世纪的欧洲
   为解决国与国之间纷争,希望有一种规则约束各国,维持和平,因此产
   生国际法思想,首创这种思想的是格老秀斯。人民通过社会契约成立国家,
   全体人民亦可根据自己的意志,把统治自己的权力,通过社会契约转让给
   一个人或多数人。

           在建立自然法思想体系时,格老秀斯明确提出自然法之母就是人性
   的论点。在这个前提下,他把法律划分为自然法和意定法两大类,而意
   定法又区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两种。

           关于自然法的定义,格老秀斯说:“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准则,它
   指示任何与我们理性和社会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反
   之,就是道义上罪恶的行为。”认为这种正当的理性是由上帝规定的,
   或者说是上帝的化身,理性的准则又是检验人们行为合法与非法的试金
   石。

           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有两条根本原则:各有其所有、各偿其所负。
  “他人之物,不得妄取;误取他人之物者,应该以原物和原物所生之收益
   归还物主,有约必践,有害必偿,有罪必罚。”“自然法……也尊重由
   人类的行为产生的东西。例如现实存在的财产,就是根据人类的意志产
   生的东西,一经承认,自然法旧指示我们违反任何一个人的意志而拿走
   他人的东西就是非法的。自然法是如此的不可变易,就连上帝也不能加
   以变更。”

           “法律和权力有不同的含义,当我们说‘我的权力’时,权力是从
   法律派生出来的。在这个意义上权力是一种伦理地位,它是由一个人根
   据这种地位所具有的公正地处理一定的事物的能力来决定的。法律要求
   包括权力,任何一种超过一个人自身的权力就是自由,任何一种超过他
   人的权力就是权威。”

           格老秀斯主张主权在君,人民和土地都是君主的私有财产,君主可
   以任意处理,自由转让。

 


--
※ 来源:·紫 丁 香 bbs.hit.edu.cn·[FROM: 202.97.230.177] 
[百宝箱] [返回首页] [上级目录] [根目录] [返回顶部] [刷新] [返回]
Powered by KBS BBS 2.0 (http://dev.kcn.cn)
页面执行时间:3.265毫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