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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15th、霍布斯
发信站: 紫 丁 香 (Mon Oct 25 14:07:37 1999) WWW-POST
15th、霍布斯
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英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代表
大资产阶级、上层新贵族利益的政治法律思想家,近代机械唯物主义的奠基人之
一。其主要著作有《论公民》(1642)《论人性》(1658)《论物体》(1655)
,法律思想集中体现于《利维坦》(1651)中。所谓“利维坦”是圣经中记载的
一种巨大海兽,力大无穷。霍布斯用以比喻一个强大的国家。
霍布斯认为,自然创造人类之初,人本来是平等的,“由这种能力上的平等
就产生达到目的的希望的平等。因此如果任何两个人想取得同一东西而又不能同
时享用时,彼此就会成为仇敌。”造成人们相互争斗的原因有三种:竞争、猜疑
和荣誉。霍布斯对人的本性的这种论述,后来被称为“性恶论”。从而霍布斯提
出“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的著名论点。
自然法是建立在理性之上的普遍法则,用来制止人们毁灭自身或放弃保存生
命的手段,并且教育人们认为保存生命是最好的行为。他将自然法的所有内容用
一句话概括:“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是自然法的总的原则。
霍布斯将战争状态的存在归因于没有公共权力。人类要摆脱人与人的敌对状
态,必须寻求能使大家畏惧、并指导其行动以谋求共同利益的公共权力。而公共
权力必须经订立契约才能产生,因为公共权力来自每个人所转让的自然权利,而
自然权利的转让只能通过订立契约来完成。所以社会契约是人类摆脱自然状态的
必经之路。
霍布斯将主权看作国家的“灵魂”,认为凡是与公共的和平、安全有关的一
切事物都属于主权。主权具有至高无上、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性质。他拥护集
立法、行政、司法等大权于一身的君主专制制度。主张极端的专制主义。在这一
点上继承了布丹的主权理论。
霍布斯指出,法律是一种命令而非建议。,是根据社会契约由有权统治的人
向应该服从他的人所发布的命令。“法律是国家对人民的命令,由口头说明、或
用书面文字、或用其他明显的方法以表示出来的规则和意志,用以辨别是非,指
出只能服从而不能违反。”
凡是违反法律所禁止的言论与行动、凡是法律所规定的而又不执行,这就是
恶,这种恶也就构成犯罪。每一种罪行都是一种罪恶,但却不能说每一种罪恶都
是一种罪行。关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霍布斯提出两条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
为罪;对可宥恕的情形不能定罪。
刑罚是国家统治者根据人们对法律的禁与令的作为和不作为,而对违反法律
的人所施加的一种痛苦,目的在于使他人知道违反法律必受惩罚而守法。量刑要
适当,罪刑法定的主张有反封建的色彩,在一定程度上贯彻资产阶级人道主义原
则,与当代刑罚理论相符合。
自由是霍布斯政治法律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洛克、孟德斯鸠的思想
有深远影响。霍布斯认为,所谓人的自由,是指“人在从事自己具有意志、欲望
或想要做的事情上不受阻碍。”他提出两条明确原则:1、在遵守法律的条件下才
有自由。人们在创造国家的同时,也创造了法律这个锁链,锁链的一端系在主权
者的嘴唇上,另一端栓在人们的耳朵上,“臣民的自由只是相对于这些锁链的自
由”。2、每一臣民对于权利不能根据契约转让的一切事物都具有自由。自卫权利
和生存的本能使人们没有承认罪行的义务。为此霍布斯极力反对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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